余江维 王永秀 杜江 张建国
【摘要】苗医药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外来医药和内部观念转变的影响下,传承危机倍受世人关注。文章以分析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的内涵和重要性为基础,研究苗医药文化在“活态传承”中面临的问题,并从民族区域保护政策及民族区域自治特权、活态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官方教育、民族性与地域性等方面提出了活态传承的多途径与机制。
【关键词】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碎片
【中图分类号】R2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7-8517(2016)01-0001-03
苗族是一个大迁徙的民族。在从北向南、从东向西迁徙的过程中,筚路蓝缕,开启山林,在林木茂密的山区生存,以虫兽瘴疠为伴,故有“千年苗医,万年苗药”、“三千苗药,八百单方”、“百草皆药,人人会医”的民间谚语。苗族有人口9426007人(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在全国各民族人口中占第6位,仅次于汉、壮、回、满、维吾尔族。贵州苗族人口占全国苗族总人口的49%以上。历史上,苗族没有本民族文字,其医药文化知识的传承全凭集体记忆和口传心授。所以,如何传承传统医药文化,特别是没有民族文字记载的民族医药文化,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课题。
通过对民族医药文化传承方式进行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在多样化的民族传统医药文化中,“活态传承” 是保持民族医药特殊性、可持续性发展的最大保障。为此,本文以分析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的内涵和重要性为基础,研究苗医药文化在“活态传承”中面临的问题,并积极探寻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的有效途径。
1 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的内涵
2003 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五个部分[1]:①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②表演艺术;③社会风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代代相传”、“口口相传”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特质[2]的方式传承,故苗医药知识与技能通过集体记忆和口头传授的方式继承,故苗医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3]。“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特征,与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文字、音像、视频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博物馆”式“静态”保存有明显区别。在“活态传承”传承中,最核心的问题是传承人,传承人集中体现了活态传承的内容、形式与手段。
苗医药文化的活态传承,主要是指那些掌握苗医药技艺和知识的人。他们不仅具有高超的医学技艺,是苗医药文化的载体,而且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传承着本地域的行业规矩和信仰禁忌等。“以人为本”是活态传承的基本内涵,而一定的记录手段、适宜的活态生存空间是活态传承的必要补充。
2 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的重要性
2.1 有利于苗医药文化传承发展的可持续性与再创造性 随着外来医药文化的强烈冲击,我国传统医药的生态环境被破坏,处于弱势地位的苗医药文化受损更甚。在大工化、大市场化面前,苗医药文化的基因与脉络,正成为文化碎片。只有通过活态传承,不断重组文化碎片,才能保证苗医药文化在新时期可持续生存与发展。同时,苗医药文化作为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断生长着的文化,会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地出现新问题、新现象。只有强调苗医药文化的活态传承,才能对发展中的新特点进行把握,对苗医药文化进行再创造。
2.2 有利于弥补苗医药文化传承中的严重脱节现象 贵州省卫生厅1982年调查,“全省约有民族医、草药医30多万人”,“民族医、草药医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2009年据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不完全统计,全省有民族医药从业人员4200人,在县级以上卫生机构200余人,乡村民间医生4000人。从数量上看,贵州民族医药从业人员明显减少。从全国范围来看,2002年民族医药人员占全国卫生技术人员的0.16%,民族医药人员占国家卫生人员比例极小,与民族医药的历史地位很不相称。究其原因,民族地区在执行国家卫生政策与法规时,缺乏因地制宜的实施细则,贯彻法规“一刀切”,缺少对民族医药队伍和民族医药资源必要的保护,草医草药丧失合法存在的条件,导致民族民间医药人员大量消失。在此背景下,苗医药的生存环境与群众基础也发生了很大改变,苗医药文化传承严重脱节,而活态传承是弥补脱节的唯一方法。
2.3 有利于突破苗医药文化传承和保护这一难题 建国以来,国家对民族医药采取了多样化的保护政策。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改革开放开始,各民族不断发掘、整理、总结、发展自己的民族医药,出版发行了一系列的文献书籍。这种用文献的方法收集、记录民族医药的方式,对民族医药的保护与传承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近20年来,由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不少地方的民族医生、民间医生被拒之门外。苗医药的实践者、传承人也被合法取缔。因此,在进行苗医药文献搜集整理的同时,强化对活态传承方式的研究,有利于解决苗医药文化传承和保护这一难题。
3 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面临的问题
3.1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权利未能充分运用,缺乏保护和发展苗医药的实施细则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但大部分民族自治地区和多民族省份并没有贯彻执行,没有制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实施细则。《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事实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的某些条款,明明不符合民族地区民族医药事业和民族医药队伍的实际情况,但民族地区并未利用这一条款给予的权利,提出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意见。民族自治地区和相关省市在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办法时,大都忽视和回避继承发展民族医药的问题[4],未制定民族医药(苗医药)的实施细则。
3.2 苗医药文化生态环境的改变 一是人文环境改变。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及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苗族地区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封闭式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年轻人正在远离乡村”,“乡村只剩下老人和孩子”;二是医疗环境改变。在外来医药文化的冲击下,苗医药自身的水平和质量,还不足以“压倒群芳”,在许多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面前缺乏足够多的比西医优越的高招,苗药资源缺乏可持续发展;三是苗医医院稀缺。全国没有一所名符其实的、独立的苗医医疗机构,仅贵阳中医学院一附院办了一个苗医门诊,黔东南州中医院有一个苗医专科,黔南州中医院有一个苗医皮肤病专科。除此外,其余大都是民间诊所,总体力量十分弱小[5]。苗医药文化赖以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令人担忧。
3.3 苗医药文化缺少认定和保护的传承人 许多民族地区没有认识到传承人在活态传承中的重要性。一是在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过程中,贯彻“一刀切”思想,把民族民间医药人员拒之门外,不得营业。95%以上的苗医处于非法行医的境地;二是“村寨年轻人”“因生存压力,外出打工求学,本土传统的民族医药文化传承人队伍日渐缩小”;三是民族医药队伍内部,外向性人才十分缺乏,严重制约走向世界的力度和速度。在此状况下,人们对苗医药文化的自信心日渐衰弱,苗医药文化的传承人特别匮乏。
3.4 苗医药文化官方教育传承不够 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只有藏医、蒙医、维吾尔医纳入了高等教育体系,成立了本科层次的医学院。其它则是在一些中医学院开设了民族医药学专业,如广西中医药大学的壮医专业,贵阳中医学院苗医药专业。与此同时,民族医中的部分名医则用“师带徒”的方法培养学生。这些措施,对我国民族医药文化“活态传承”人的培养起了重要的作用。
苗医药教育虽纳入了高等教育体系,但苗医药专业课程科目十分有限,课程专业化程度不高,人才培养目标细化不够,苗医药文化传承范式尚未全面融入到专业教育体系中。又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对苗医药从业人员的约束,苗医药专业教育对“活态传承”人的培养也受到明显的影响。
4 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的途径
4.1 充分利用非遗保护政策及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特权,颁布与之相应的苗医药文化管理和保护制度,从保护机制上实现点面结合 利用国务院非遗“国家+省+市+县”4级保护政策,启动苗医药遗产保护项目,实施点保护。截止2014年,国家级项目有“苗医药(骨伤蛇伤疗法)”,省级项目有“苗族医药”。然而,申请非遗保护,条件严格,数量有限。有些虽然成了保护对象,但苦于经费短缺,活态传承者们缺乏固定收入,生活遇到困难,无法保证传承活动的顺利开展。
因此,要想实现苗医药的长远保护与全面发展,我省行政部门还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特权,颁布与之相应的《贵州省少数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或《贵州省少数民族医药保护发展实际操作指导细则》,以弥补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对苗医药从业人员的制约,组建专业的苗医药文化保护队伍,从面上全方位开展管理和保护工作。
4.2 政府对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 以活态传承人为基础,辅以高科技的活态记录手段保存民族医药文化,是“活态传承”的重要模式。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活态传承人在苗医药传承中的重要性与创造性。
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人资格认定,出台相应措施对活态传承人开展培训活动,鼓励与帮助苗医药文化在新时期的传承及传播。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机制有效运行。
4.3 官方教育是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教育的主体 目前,整个贵州乃至全国,苗医药人才奇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官方教育是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的主阵地。在保持苗医药原生态特点的前提下,一是通过学校培养,大力开设苗(医)药专业的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 增加专业课程科目,深化专业课程内容,在中等中医药教育中增加苗医药科目;二是深化继续教育,定期举办苗医药培训班,提高苗医药人员的理论水平、操作技能与综合素质,创新继续教育方式;三是以专题研究为载体,培养苗医药文献整理、临床、科研的专业队伍,实现民族医药跨越式创新发展。
4.4 结合苗医药的民族性、地域性创新其传承模式 对长期生活在苗族地区,熟练掌握一种或几种苗族传统医药知识并有较高造诣的苗族民医,授予“民间医师”荣誉,纳入农村医疗体系,增强他们民族职业自豪感;通过命名一些“苗族传统医药文化乡”、划定“苗医药种植生态保护区”[6]、编制更多的“苗医药民谣”并鼓励人们传唱,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苗医药文化保护和发展意识,强化理论自信,唤起人们对苗医药文化的推广使用。建立人人有责、全民参与的良性互动活态传承社会环境,拓展集体传承模式。重视网络空间传播,传播与传承是合二而一的。通过网络传播,使苗医药从“养在深山人未识”变为走出苗山,走进城市,走向世界,进行跨文化交流,以便更多的人关注及重视苗医药文化,自觉加入到传承的行列中来。
5 结语
苗医药具有“简、便、效、廉、奇”的特点。随着全球“崇尚自然,返朴归真”、“民族药效”理念的兴起,苗医药对苗族甚至整个人类的健康都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苗医药文化以不公开、保密、口传心授的方式进行传承,在外来医药文化的强烈冲击下,其生存空间越来越狭窄,正逐步成为文化碎片。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活态传承保护的重要性,把活态传承作为新时期苗医药文化建设的重点项目,保护苗医药文化适应新的生存环境。在苗医药文化的活态传承中,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广大苗族群众积极参与,树立民族自信、理论自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苗医药文化在新时期持续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M].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416.
[2]乔晓光.活态文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初探[M].山西:山西人民出版社,2004:16.
[3]霍文忠.用创意的力量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旅游纵览,2015,01:28.
[4]诸国本.中国民族医药散论[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6:58.
[5]罗迎春,邓博文.贵州省苗族医药现状分析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4(4).124-127.
[6]杨静.传承保护创新:关于黔东南州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模式的思考[J].贵州民族研究,2008 (1).26-28.
(收稿日期: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