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财政部1月15日发布《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通知》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同幅度调整省级电网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价,确保将提高基金征收标准政策落实到位。此前因电价调整不到位,有关地区居民生活用电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低于国家统一标准的,要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将电价及时调整到位。《通知》还强调,切实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等基金征收管理。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均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
这将有效缓解财政资金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压力,促进清洁能源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