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昊
记者别当“包青天”——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冲突的解决之道
黄昊1,2
(1.中南大学 法学院;2.湖南广播电视台 新闻中心;湖南 长沙 410000)
由于司法审判相对于新闻报道常常滞后,而新闻记者们有时为了“争时效”,会不自觉地充当起“包青天”的角色:对于热点涉法案件,在司法机关尚未给出审判结果的时候,预先做出定罪量刑等“新闻审判”,这些“定性假设”经媒体公之于众后,无疑给司法审判造成了舆论压力。如何解决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之间存在的潜在矛盾与冲突,论文结合采编一线的工作实践,在分析原因和权衡利弊后,从新闻媒体、司法机关、立法部门三方面展开思考。
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新闻监督;“新闻审判”
公众将新闻监督看作“防腐的阳光”,希望借助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实现公平正义。虽然在大多数时候,新闻监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遇到涉法新闻时,“无冕之王”们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似乎更喜欢借用“道德”标尺来讲述或评论:只要道德上的结论成立,媒体便乐于利用道德优势发表带倾向性的观点或看法,甚至站在“道德高地”,来评价或责难司法审判。于是乎,记者当起了“包青天”,“新闻审判”的闹剧时有发生。
媒体与法庭之间冲突的原因在于:从内容上分析,媒体监督难免带有感性色彩,观点会不自主地倾向一方,而司法审判是一种高度理性、中立的思考过程,两者难以调和。从形式上分析,新闻报道由于受众面广,语言具有灵活性、鲜明性的特点,这也很容易与司法用语的严谨性、规范性发生冲突。从专业上分析,记者编辑们对于一些出现频率较低的司法用语难免一知半解,这也容易在写稿时发生偏差。
我们应该辩证看待新闻监督这把“双刃剑”。不可否认的是,新闻监督在防治司法腐败,实现审理透明,保障实体公正,确保审判公开、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在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只要案情公开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伦理道德,并且有助于社会进步,媒体就有责任和义务将之公之于众。
但一旦剑走偏锋,新闻监督的负面效果也不言而喻:舆论的大规模炒作,容易对涉案当事人预先做出“胜诉、败诉”或“定性、定罪、定刑”等结论性假设。媒体的态度无疑会给司法人员带来或多或少的心理压力,比如电视台实时直播庭审,有可能引发司法人员的紧张情绪,从而影响他们高度理性的审判和推理过程。
新闻监督好比一味中药,“是药三分毒”的道理众所周知,但疾病来了,我们却不能讳疾忌医。同理,如果害怕新闻监督而将媒体拒之于法院门外,那会是司法机关,甚至全社会的“悲哀”。所以,我们应该提倡“合理用药”,在司法独立和新闻监督之间寻找平衡点。从实践来看,两者之间的绝对平衡点是很难找到的,关键是寻找并确定一个共同的价值取向,从而获取两者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最大公约数”。
(一)新闻媒体应“洁身自好”
首先,记者编辑必须在学法的基础上懂法、守法。由于新闻采编非常辛苦,媒体一线编辑记者普遍年轻,以湖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为例,“80后”占据采编一线80%的比例。另外,媒体招聘的记者编辑大多数来自中文、新闻、编导、播音主持、外语、经济等专业,有法学专业背景的很少。年轻人普遍缺乏法律常识,在采写涉法新闻监督报道时难免出现差池。所以,提高新闻从业者的法律素养至关重要,媒体应该多多邀请法学专家做普法知识讲座,让一线从业者熟悉司法审判流程,或者聘请专业律师充当“把关人”,参与涉法题材的审稿审片,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影响司法独立的观点见诸媒体。
(1)实现了新能源汽车电池和智能空调的集成化管理,通过对电池能源损失的热量进行二次利用,在确保汽车电池正常工作的基础上,将电池耗能过程中所产生的热量进行充分利用,有效降低智能空调在工作时的能耗。
懂法至关重要:“新闻自由”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新闻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公众知情及采访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则明确了“司法独立”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新闻自由虽然受宪法的保护,但媒体的这种权力并不是绝对的,“新闻审判”由于超越了法律的限度和范围,是被禁止的。新闻监督既不属于权力监督,也不属于行政监督,它只是一种效果被放大了的“软监督”而已。媒体必须尊重司法程序,带头守法。比如,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不能发布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只能针对事实和法律的认定就事论事。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的轻重程度应由法院判定,新闻媒体无权干涉司法,记者编辑们万万不可凌驾于司法之上,以“包青天”自居,甚至替代法官断案,充当法官的法官[1]158……在案件审结后,媒体才能对法庭定罪量刑、证据收集、认定事实等具体问题展开讨论,进而引起对冤假错案的再审,发挥监督纠错的功能。
其次,编辑记者应掌握一些涉法新闻的采写原则。庭审采访必须服从法庭安排,经得审判长等许可后,记者才能在法庭上拍摄或录音。记者写稿时要避免一些常见错误:例如“谋财害命的某某难逃法网”、“等待某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这些“有罪推定”的倾向性语句就不宜出现。发表评论时,也应该避免直接以媒体或记者的身份发言,注重多采访社会公众,及法学专家、律师关于法律方面的意见。评论要多角度发声,不要有煽情性的“声讨”,避免使用“凶手”、“罪犯”以及侮辱、诽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的字眼。同时最好附加“评论不代表本媒体观点”等免责性的标识语。
当事人的特殊身份也是容易引发“新闻审判”的敏感信息,比如去年发生的“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半”的新闻:郑州某职院大学生闫某伙同他人,先后从家附近树林的鸟窝里掏了16只雏鸟,并以最高800元一只的价格出售。2015年5月28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同年8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此事件经媒体放大后,舆论哗然,不少舆论将之与“高官贪污千万才判十几年”的量刑标准相提并论,认为大学生只是抓了几只鸟,不应该判这么重的刑,影响了大学生的前途命运。同情弱势群体、声讨强势群体是公众最朴素的价值观,媒体往往喜欢利用特殊身份吸引眼球,舆论的漩涡会让公众开始对法院的判决产生疑惑。在这起案件中,舆论已经因当事人特殊身份而倾斜,如果不“从轻判决”,似乎就违背了公众的意愿,殊不知,大学生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且共捕获了16只。从猎捕、出售野生动物的品种和数量上分析,闫某的犯罪行为有法可依,法院量刑得当。因此,笔者建议,在涉法采访中,稿件应尽量避免渲染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平等对待犯罪嫌疑人以及受害人。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14到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16到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此,记者编辑应严格依法界定采访范围。针对不便公开的内容,媒体监督需谨慎,可以通过发内参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如今,网络或移动新媒体的“病毒式扩散”会让原本关注度很低的事件迅速传播,瞬间发酵。对于转载这些新媒体的内容要格外留心:涉法新闻大多数最先出现在博客、论坛等网络媒体或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之后被传统媒体转载放大,成为公众焦点。为了夺人眼球,爆料者在网上散布的一手资料有可能言过其实,媒体在转载网上信息时务必慎之又慎,对不适合曝光或不能确保真实性的新闻不应随意转载。不能一味追求眼球效应,刻意炒作或恶意爆料,要树立有担当的主流媒体形象。
笔者建议,涉法新闻采访应以司法流程为时间线,把握“同步原则”:审理到哪一步就报道到哪一步。对于立案前,侦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新闻监督,记者编辑务必要格外谨慎。由于新闻的时效要求,上述三阶段的稿件一不留神就会超前,出现“新闻审判”的尴尬。媒体万万不能在判决前抢先作出定性式结论,对于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更不能随意揣测。
再次,编辑记者应加强自律,接受监督。“铁肩担道义,妙笔著文章”,这是媒体从业者应有的新闻信仰。在报道中务必要坚持真实性准则,排除主观臆断,客观全面地报道事实。新闻单位应加强自律,例如成立“新闻投诉委员会”,委员会可由新闻界、法学界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负责处理媒体与外界的纠纷。如果投诉人认为委员会的处置不公,还可以向宣传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政府对媒体的行为进行限制或监管。媒体也要主动接受来自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质疑。
(二)司法机关应“多措并举”
第一,明确告知新闻媒体,司法独立不容干涉。司法独立是司法权的核心,既然法律上没有规定司法审判需要采纳媒体或舆论的观点,从理论上说,司法独立就不应受到新闻监督的影响。当然,如果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媒体有证据证明存在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应该及时监督,督促司法人员秉公执法。
第二,主动公开涉案信息、健全新闻发布机制。我国一部分县级基层法院,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新闻发布会制度。制度的缺失难免滋生对法院的不信任,对法官能力和公正的猜疑,也意味着媒体难以获得官方的准确消息,“抢新闻”时就难免出现一些不实或主观言论。
针对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要切实落实“六公开”:即向社会承诺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公开,欢迎公众和媒体旁听和监督。法院要建立与媒体对话的常规渠道,可以尝试在法院官网上专门开设公共访问系统,第一时间向公众提供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笔录、诉讼书、判决书、逮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对司法裁决进行解释和说明。如果案情影响面很广,可以在合适时候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配合媒体发布最新进展,作出司法解释,主动提供有“料”的新闻通稿,并协助媒体对稿件进行把关,这样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在舆论中把握主动权,也给了年轻的记者编辑一次从实践中学法的机会。
第三,制定补救方案,消除不良舆论影响。如果万一出现了负面舆情,为减轻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司法机关也可以采取一些补救方式:比如a,回避制度:在案件审理前,如果合议庭成员受到舆论压力,自我感觉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会有影响,应该申请退出本案;b,延期审理:当案件被舆论炒得过热时,法院不妨等到有偏见的舆论压力逐渐消除后,再开庭审理;c,隔离制度:把经手案件的审判员、书记员等涉案人员隔离起来,在案件审结前,不让他们接触外界舆论;d,言论限制:禁止所有涉案当事人在庭外向新闻媒体或公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向媒体透露案件细节,直到案件审结;e,变更法院:因当地舆论压力,法院无法独立审判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指定管辖将案件转移至另一地区的法院……
第四,强化独立审判,提高司法人员素质。虽然国家司法考试对司法从业者设了硬性门槛,但在一些老少边穷的基层法院,司法从业人员对于复杂案件的实务操作水准还是普遍偏低的,他们的审判能力不是一朝一日能够提升的,舆论难免会影响他们在判案中的底气。他们也较容易受到外界舆论干扰,缺乏独立审判的立场。因此,切实提高基层司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加大在职培训力度,以案例实训或交流到上级单位实习等方式,着重培养他们的独立审判意识,将有利于抵制外界舆论的不良影响。
第五,“它山之石”值得借鉴。我们不妨参考或借鉴下英美等国家的经验:英国是世界上公认的法律对媒体限制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设有藐视法庭罪,藐视法庭罪不仅针对干扰司法独立的行为,也针对一些有损于法庭尊严的行为,以此防止媒体干预司法。号称“媒体自由王国”的美国,则主要采用新闻监督限制“相对主义”观点:虽然美国法律对于新闻自由表现出了极大的宽容,但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当司法独立有可能受到新闻监督影响时,舆论自由并非不可剥夺的权力。
综上所述,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搭建司法人员与记者编辑之间既独立又沟通的和谐关系。
(三)立法部门应“填补空白”
虽然我国在宪法、诉讼法中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但目前尚未出台《新闻法》,新闻监督在实践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找不到相关法律支撑。也就是说,法律缺少相应的罪名来规制舆论对司法的干预。于是,极个别为了自身利益故意煽动舆论,干涉司法的媒体和个人,由于难以受到法律制裁而更加猖狂。
在自媒体飞速发展的当代,公众言论尺度更大,网络言论自由、匿名、传播迅速等特点使得舆论“一边倒”现象更容易发生,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越来越严峻。每当司法独立和新闻监督发生矛盾时,我们只能在宪法、民法通则以及刑法等法律中找到一些法条。这些法条都不系统,不全面,难以认定责任。事实上,两者发生摩擦的根源就在于新闻监督尚无法可循,导致滥用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迫切需要全国人大相关部门加快填补立法空白。这套法律体系应该明确新闻工作者在司法审判中行使监督的范围、时间、方式、权利、义务、责任等。只有在立法上给新闻监督加以规范,才能将新闻监督纳入法治正轨,促进与司法独立的和谐发展。
[1]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5).
[2]新华网.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半,媒体追问:究竟冤不冤?[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5-12-04.
(责任编校:张京华)
G214/DF82
A
1673-2219(2016)11-0179-03
2016-08-01
黄昊(1984-),男,湖南益阳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与媒体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