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方法

2016-03-07 14:04王金山
河北农业 2016年2期
关键词: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

王金山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方法

王金山

目前,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现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谈谈自己的处理方法,与同仁们商榷。

一、承包农户自行互换承包地块的如何确权登记

1、同一村民小组的农户互换土地如何确权。本村民小组内承包农户之间自愿互换承包地块的,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经发包方备案后,按互换后的承包地块确权登记。没有书面互换协议且协商不成的,依法解决纠纷后再确权登记。

2、同村不同组的农户互换土地如何确权。如果该村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政府依法确权给村农民集体,村内各村民小组之间农户可视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情况,按照“1”处理。如果土地所有权被分别确给各村民小组范围集体所有,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之规定,不是同一村民小组的承包方不能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考虑到土地发包方一般为村民委员会,两个承包方同属于一个发包方,且互换是为了耕作方便,如果经承包方之间协商达成一致,本人认为可按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

3、本村农户与外村农户“互换”承包地如何确权。本村农户与外村农户“互换”承包地问题,涉及到土地所有权不是一个集体,且土地发包方不同,不视为互换,按相互出租对待。理由:《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家庭承包的土地,不仅涉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也关系农户的生存保障。因此,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营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全家“农转非”的如何确权登记

1、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且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该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应交回发包方,不再确权登记。

2、二轮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第二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如果目前该承包方尚未依法交回或者转让承包地,这次确权应当确给该承包方。

三、集体留有机动地的,能否在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承包给无地人口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些有机动地的村组,经民主讨论,可以结合这次确权登记颁证依法将机动地承包给新增人口。如果集体机动地已依法以其他方式发包且未到期,待机动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再依法承包给新增人口。

四、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只有一个土地总面积、无承包地块明细的如何确权登记

可参照土地承包台账、分地记录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各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公示、填写归户表。然后,根据集体讨论通过的确权方案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再予登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实测面积能不公示吗

根据农业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公示是这次确权登记的必要步骤,且需要进行二次公示,一次公示不少于7天。村干部不能因为求稳怕乱而不作公示。需要指出的是,各村要先由村两委班子审核,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一图即地块分布图、一表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包括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一公告即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情况的公告(明确公示内容、公示期间、反馈问题的时间和地点等)。

六、退耕还林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全部退耕还林的,应依法终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再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部分退耕还林的,扣除退耕还林的部分,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退耕还林没有成功的,要与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沟通,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该地块是属于林地还是耕地,如果属于耕地,则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七、地块“四至”如何确认

各村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中明确,四至关系要按照最终确权结果来确认,不能按照摸底调查表来确认。因为摸底调查可能是大概四至,不精确。侵占原来的沟、渠、道路、田坎的,要在方案里说明怎么指认位置,该把道路、沟、渠、田埂等留出来的一定要留出来,不留的话,一旦按照现状登记发证后,想再建渠、修路,就不好办了。

八、全家4口人,现只剩一男孩,前年这一男孩大学毕业后考上了公务员,但他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到了土地,这次确权是否应将全家承包地确权到这人名下

如该人户口已迁入设区市,不再给其确权登记;如果迁入的是小城镇,这次确权则应将全家承包地确权到其名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

九、承包方成员包括哪些人

根据农业部印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中承包方调查表填写说明,承包方成员可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视情况填写户口迁出和死亡等人员)以及未承包到土地的现有家庭成员。

十、一老人死亡前留有遗嘱,将自家的家庭承包地给其侄子,在该老人死亡该家庭消亡后可以将老人承包地确权到侄子名下吗

不能将老人承包地确权到侄儿名下。理由:《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作者单位:盐山县农林局农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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