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锋学(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广东广州510507)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与处理研究
张锋学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广东广州510507)
摘 要: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经济型犯罪,主要指的是那些在公司中具有特定身份的员工,利用其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产占为己有的一种不良现象。职务侵占罪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职务性犯罪,所以在其罪行的认定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文章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与处理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认定;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
(一)主体的认定
主体范围的认定。由于职务侵占罪在1997年的时候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所以在其主体的认定上就存在着许多的争议,而对其主体的认定也是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的一个重要的依据。而对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否包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人民团体这个问题,学术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包括在内。因为,在《刑法》中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其主体主要包括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一些具有特定身份的员工,所以根据所有制的性质,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人民团体中的具有特定身份的员工排除在外是不符合法律依据的。第二种观点则是对这种说法持反对意见。因为,《刑法》中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只对国有企业以及人民团体中的,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的这种行为定为贪污罪。而根据我国所有制的性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该是非国有性质的一些企业或单位。
虽然现阶段的职务侵占罪从贪污罪中已经独立出来了,但是在国有性质的单位中仍然是存在的。而在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中,单纯的“是”或者“不是”是不能断定整个案情的性质,在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进行界定的时候,要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来对其主体进行界定。[1]此外,在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进行界定时,不能简单的按照单位或者企业的性质,将国有企业、国有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中的员工排除在外。因为,在国有企业、国有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还有一些非公务行为的工作人员。这些具有非公务行为的员工,虽然不算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他们在工作的过程中,同样可以利用职务的便利占有本单位的公共财产。如果将这一类工作人员排除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之外,就会造成对这类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无法定罪,这些工作人员在实施犯罪之后也就不能得到及时的惩处。
(二)客体要件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也是构成犯罪的主要要件之一,其主要指的是那些被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又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但是在对职务侵占罪客体进行界定时,可以对行为人所犯的罪以及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一个简单的确定。我们所说的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主要包括简单和复杂客体说这两种。
对于简单客体说来讲,其一般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主要指的是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但是,对于复杂客体说来讲,其主要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不仅包含简单复杂说中的客体要件,还包括出资人的所有权、公司的财务制度等。但是,如果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员工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时,就可以说明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不受财产所有制的限制。所以,从上述的叙述中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的界定来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在出资人的所有权中,股东是其主要的出资方,古董的财产在出资之后就会转换为公司法人的财产权。这样一来,出资人的所有权就会因为缺乏理论的支撑而发挥不出其应有的作用。但是,职务侵占罪不仅会侵害公司的财产权,还会使股东的股权受到间接的损失。所以,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出资人的所有权是不正确的。其次,虽然职务侵占罪发生在单位内部,但是同时也影响到了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其对社会秩序稳定的影响并不是直接的,其犯罪主体中也并不包括犯罪行为的间接侵害或者具有威胁性的社会关系。第三,还有一些职务侵占罪,它们对单位的一些管理或者财务制度的侵犯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对其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但是,在职务侵占罪犯罪客体要件中,并没有包含这类比较随意的客体,所以说,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中不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此外,行为人的财务管理行为主要是建立在自己的信用度上面的,所以,在正常的经济往来中,职务侵占罪的本质就是利用管理者的信托关系来进行的,也就是说信托关系也是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三)客观方面的认定
第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由于职务侵占罪主要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的,所以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也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的。对此,我们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相同的。此外,犯罪客观方面是判定犯罪主体的一个重要的依据,可以根据犯罪主体职务的性质将其分为公务性工作人员和非公务性工作人员。在企业、单位或公司中,从事公务行为的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等,其对企业、公司以及单位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由于从事非公务行为的工作人员较为复杂,所以在其认定上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对此可以从职务的含义内容上对其进行研究。职务指的是一项具体的工作,它不同于职权,所以在说的过程中,不能将“职务”和“职权”相混淆。因为职务大于职权,所以如果将“利用职务的便利”说成“利用职权的便利”则会缩小职务侵占罪的范围。[2]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主要指的是在公司、企业或单位中具有特定身份的员工,利用其在企业、公司、单位中的领导权和指挥等权的一种现象。这里,只是将企业、公司、单位中的一些高层管理人员纳入其中,而将其他职员排除在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缩小了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范围。其次,我们再来解释一下“职务”与“职权”之间的关系。由于“职务”与“职权”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所以当行为人进行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的时候,不能说成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形成的职务侵占罪。最后,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说,现有的刑法并没有对其做出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其只是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归纳到盗窃罪或者其它罪刑中,所以在界定的过程中,很容易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混淆起来。
第二,对“非法占为己有”的认定。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首先,“非法据为己有”是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的;其次,“非法据为己有”是不限于本人占有的;最后,《刑法》对“非法据为己有”这一手段没有具体的说明,这就容易将其与贪污罪混淆。所以说,为了应对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法律应该利用“其他手段”对以职务侵占罪为本质的其他作案手段进行控制,从而保护公司和其他单位财产的完整。
(四)主观方面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属于一种较为典型的目的犯,所以其主观方面则指的是行为主体的直接故意。职务侵占罪从主观上来说是行为人直接故意的,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一种做法。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占有公共财产的时候,明知道自己的这种行为时违法的,但是还是故意的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占为己有。职务侵占罪指的是本单位的财产,其目的是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所有权等;挪用资金则指的是本单位的资金,其目的是资金的使用权。此外,挪用资金大多数是暂时的,在一段时间后又会归还回去,所以在一定意义上不属于职务侵占罪。
(一)主体的认定
在对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个体工商户是不是本罪的主体;现阶段还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公司以及其他单位组织是不是本罪的主体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所以在对其主体进行认定时,要围绕对这几个问题的解决入手。如个体工商户是不是本罪的主体这一问题,就个体工商户本身来说,其属于自然人的范畴,个体工商户通过自助经营、自负亏盈、通过自己的劳动或者聘用少量的员工等。其不属于单位群体性的组织性的特点,也不属于单位的范畴,所以不是本罪的主体。正在筹备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是不是本罪主体的这种问题,我们首先要清楚的是,正在筹备的企业、公司等暂时不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也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的单位,所以在这一阶段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这一行为不能算作是职务侵占罪。而对于单位临时人员是不是本罪主体这一问题,首先我们要知道现在的单位职工主要包括正式工、临时工、合同工,而单位对职工的认定不受是否为正式工这一条件的限制,因为这些员工在工作之前就已经跟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一个比较稳定的劳务关系,所以当这些职员利用职权的便利,非法占有其管理以及经手公司的财务,都属于职务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客体要件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客体要件主要包括简单客体说和复杂客体说,我们在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分清这两种客体说。此外,还要注意的是,要弄清楚复杂客体说中所包含的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的依据,如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所有权以及诚实信用的信托关系,都是职务侵占罪中的客体要件。
(三)客观方面认定
首先,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点的认定中,最主要的就是要弄清楚利用职务便利是否也包含利用劳务便利。此外,还应该注意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所以一定要把握好其涵义。第二,要弄清楚职务的来源是否具有合法性。由于行为人在犯罪之前是否具有犯罪意图以及其所利用的职务便利是否具有合法性,都是影响客体要件界定的主要因素。[3]所以,在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一定要对其犯罪行为进行细致的分析,并根据行为人的实际情况来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合理的认定。其次,在对“非法占为己有”这一条件的认定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看其是非法占有还是合法持有。非法占有除了侵占意外,还包括盗窃、诈骗等。此外,还要看“非法占为己有”是不是以合法占有为前提,是否非法占为他有等。
(四)主观方面认定
在对其主观方面的认定来说,很容易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理解以及产生的时间理解错误。所以,我们要在处理主观方面的认定时,考虑这三点内容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要求、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此外,还要通过对案情的分析来对其进行重新认定。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要想准确的认定职务侵占罪,最主要的是要紧扣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各个要素,并弄清职务侵占罪中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同时,还要认真的分析在职务侵占罪认定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处理好职务侵占罪认定工作。
参考文献:
[1]付立庆.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基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视角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6,(2).
[2]钱立春.职务侵占罪认定法律问题探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1).
[3]闫雨.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争议问题探讨——以耿某某案为基点[J].政法学刊,2015,(2).
(责任编校:周欣)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6)04-0127-03
收稿日期:2016-01-15
作者简介:张锋学(1975-),男,湖南怀化人,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