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治学组织架构的现实困境

2016-03-07 08:18
关键词:治学研究型架构

罗 红 艳

(河南师范大学 教育与教师发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教授治学组织架构的现实困境

罗 红 艳

(河南师范大学 教育与教师发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对教授治学组织架构的探析改变了既有研究专注“点”状剖析、疏于“网”状建构的弊病,有利于高校内部学术治理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完善。以系统性、规范性与多样性等三个描述组织架构有效性的指标与尺度作为考查的依据,通过问卷调研、实地访谈以及文本分析等方法进行的研究发现,我国高校内部教授治学组织架构在这三个维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面临着现实困境。而对这些困境的有效突破则构成了教授治学组织架构建设,进而实现教授治学理念实践转向的前提与基础。

教授治学;组织架构;系统性;规范性;多样性

教授治学组织架构是指为了保障与实现大学场域中以教授为主体的教师群体在学术性事务的决策与管理中所享有的权力而建构的组织以及组织之间的结构性关系。治学组织为教授群体行使学术治理权提供了制度基础与运作平台,它使教授治学从理念走向实践有了潜在的可能性。学术界关于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的既有研究大多只是着眼单一组织所作的“点”状剖析,而非关注作为“网”状组织架构的结构性关系研究,而后者恰恰是当前我国建立学术治理体系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系统性缺失:独立性不强,有“组织”、无“架构”现象明显

组织架构系统性描述的是组织架构的整体性与体系化的状况。它包括纵向维度的组织层级系统与横向维度的组织职能系统。前者反映的是管理幅度的大小,后者反映的是专业分化的状况。而组织架构的系统性是以组织独立性为前提的,没有组织的独立性,组织的整体性与体系化也就无从谈起。

(一)教授治学组织的独立性不强

场所不独立是我国高校教授治学组织独立性不强的首要体现。湖南师范大学李海萍博士对15所样本大学治学组织现状的研究结果显示:北京大学、湖南大学、南京邮电大学、青岛大学等4所院校没有独立设置办事机构;南昌大学、南京农业大学、苏州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徐州师范大学等5所院校的办事机构则挂靠在科技处或者社科处;有专门办公室的院校只有华中科技大学等6所院校[1]82。其次与学校行政组织在成员构成上的交叉与重叠现象则是导致其独立性不强的更为核心的症结之所在。比如,校长、副校长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现象在我国高校中极为普遍。在“您所在学校的学术委员会主任由谁担任?”一问的回答中45.6%的人选择“校长”,9.3%的人选择“副校长”,如果考虑到还有28.2%的被试选择“不清楚”这一因素在内的话,校长、副校长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比例会更高。再从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来看,“双肩挑”人员在学术委员会中的比例过高。所谓“双肩挑”,是指大学中部分人员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扮演行政领导和学术权威双重角色的一种制度现象[2]6。在“据您所知,‘双肩挑’党政班子成员在高校院系学术委员会中的比例怎样?”一问的调研中,选择“非常高”的占24.3%;选择“比较高”的占41.6%;而选择“不太高”和“非常低”的则分别只有6.3%和1.4%。虽然我国高校“双肩挑”人员也大多拥有教授职称,有的甚至是相关学术领域的权威专家,但该类人员从根本上来说是基于行政立场,而非学术本位的。这种现象最终导致的结果是致使学术组织行政化,加剧了治学组织对学校行政的依赖性。

(二)教授治学有“组织”、无“架构”现象明显

首先,从纵向维度来看,教授治学组织层级系统不够完善。我国不同类型高校教授治学组织纵向体系构建状况不尽相同。相比较而言,研究型大学的组织层级比较完整,大都设有校、院(系)两个层级的治学组织。有的学校,特别是实行大部制改革的985院校在校、院(系)两级治学组织之间还设有学部分学术委员会等治学组织。但其他类型高校则不尽然。在笔者的访谈中,大多数新建本科院校的受访者反映其所在高校二级院(系)的治学组织很不完善,有的甚至连分学术委员会也没有成立。除了组织建制是否完整之外,不同层级治学组织之间的关系性质及其运作状况也是考量纵向层级系统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我国高校纵向治学组织层级之间的有效互动在实际运作中较少得以体现。比如,校学术委员会对院系分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协调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院系分学术委员会也很少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其次,从横向维度来看,教授治学组织职能机构不成体系。2014年教育部出台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内部最高级别的学术管理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管理与决策权限,而其他的治学组织则应该成为学术委员会的专门机构或者分属机构。但调研结果显示,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级别学术管理机构的地位并没有体现出来,绝大多数的高校,甚至包括一些重点大学均把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作为与学术委员会并列的学术管理机构予以设置。除此之外,学术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也普遍存在片面化的倾向。“您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设有以下哪些专门委员会(可多选)?”一问的调研结果显示:我国高等学校设置的专门委员会主要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占23.9%)、职称评审委员会(19.9%)、教学指导委员会(12.8%)、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12.4%),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比例则明显过低。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出台之后,一些研究型大学根据《规程》的指导思想对治学组织进行了调整,但我国高校横向治学组织职能系统存在片面化的弊端十分明显。

二、规范性缺失:标准化程度低、正规化程度有待加强

从我国高校教授治学组织架构的现状考察来看,规范性缺失是教授治学组织架构面临困境的又一表征。

(一)教授治学组织设置随意性大,标准化程度低

首先,组织形式不统一,较为凌乱。从学校层面来看,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是教授治学最为普遍的组织形式。比如,湖南大学既有作为最高学术管理机构的学术委员会,又有其所辖的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风建设与道德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但也有少数学校把教授委员会作为学校教授治学的主要形式,比如云南财经大学、山东财经大学等。云南财经大学教授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级别的治学组织,该校教授委员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除了采取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之外,一些学校的治学机构还常被冠以各种小组的名号。比如,教学督导组、职称评审小组、学风评议小组,等等。总之,各种形式的治学组织随意性太大,给人凌乱不堪的感觉。在学院层面同样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比如,很多学校院系层面既有学术分委员会,又有教授委员会,还有教学督导组。另外,学校与院系治学组织之间形式不统一的现象也很常见。以教授治学方面做得较为典型的东北师范大学为例,该校在学校层面成立(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2个学术委员会,在二级学院则设立教授委员会制度。而笔者所在的河南师范大学刚刚出台的章程则规定在学校层面建立学术委员会,在院系层面则既有学术分委员会,又有教授委员会。这不得不使人发问,(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是否需要统筹协调?如果需要的话,由哪个组织机构来协调?还有,学校学术委员会与学院(系)的教授委员会之间是怎样的关系?是否需要对接?如何对接?等等。可见,校、院(系)两级治学组织形式上的不统一,也必然带来运作上的梗阻。

其次,组织名称随意性大,职责交叉重合现象明显。我国教授治学组织称谓随意性较大。以治学学术的组织为例,华中科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华南农业大学设立的是“教学指导委员会”;华东师范大学设立了“教学委员会”;西南交通大学针对本科生与研究生分别设立了“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则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之外另设“教学督导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设立的是“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新乡医学院设立的则是“教学督导组”。再以治理师资队伍的组织为例,华南农大在教务处设立了“教师教学发展指导委员会”、在人事处设立了“岗位聘用领导小组”;上海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西南交通大学设有“师资工作委员会”;华东师范大学设有“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在学术道德组织方面,华东师范大学设立的是“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华中科技大学设有“道德监督委员会”;西南交通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设“学术道德委员会”;华南农大则设“学术监督委员会”。从上述罗列可以看出,我国不同学校的治学组织,特别是学术专门委员会在组织名称上存在区别。这种语汇学上的表面差异暴露出我国治学组织缺乏顶层统一、长期发展不足、理性缺失等深层次根源。访谈结果显示,不同治学组织职责功能交叉重合的现象也十分明显。

(二)教授治学组织制度建设滞后,正规化程度有待加强

首先,制度建设不充分。笔者运用访谈以及文献资料查阅等方法发现,我国不同类型高等学校在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相关其他治学组织制度建设方面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一般而言,研究型大学,特别是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治学组织规章制度比较健全、完整。这可能与其拥有相对悠久的办学历史和教授治学的传统有关。同时,教育部的学术政策与制度要求最先在这些高校实施推行,对此类高校的检查评估也比较常态化,因此,外部环境压力也促使这些学校加强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建设。与之相反,属于地方管理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特别是新建本科院校,其治学组织架构本身都不健全,制度建设自然更加滞后。除了不同类型高等学校治学组织制度建设存在校际差异之外,高校内部不同层级治学组织的制度建设也有区别。总体而言,学校层面的治学组织制度建设相对来说比较完善,而院系治学组织的规章制度则很不充分。

其次,制度规范不科学。1998年,我国《高等教育法》颁布实施,该法第一次把学术委员会制度纳入国家教育法律框架之内予以规定,可以说,教授治学有了最具权威的制度保障。但正如有学者认为,“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法律程序规定严重不足。”[3]155《高等教育法》在立法上存在的一些缺陷导致了学术委员会在实践中的运作效果大打折扣。2014年1月,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该《规程》为我国高等学校教授治学的组织建设提供了顶层方案与设计思路,被认为教授治学味越来越浓,弥补了1998年《高等教育法》的不足与缺陷。但《规程》本身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规程》虽然确立了学术委员会作为高等学校校内最高学术管理机构的地位,但对究竟哪些校内组织属于学术管理机构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在高校对《规程》核心精神的落实与体现上。《规程》首次明确了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管理机构的地位,同时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等职权。通过比照发现,北京大学等5所教育部直属高校章程对《规程》该精神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与之相对,5所河南省属高校新制定的规章中有3所没有该精神。这说明,地方高校教授治学组织制度的理性化程度有待加强。

三、多样性缺失:组织趋同、关注校际差异不够

多样性是指组织架构对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大学、教学型大学等不同类型高等院校在功能目标、结构属性及学校规模差异的反映程度,是大学分类治理在组织架构上的映射。除了系统性、规范性缺失之外,我国高等院校治学组织架构同样面临多样性缺失的困境:

(一)对不同类型大学目标与功能上的差异体现不够充分

人才培养、科学探究与服务社会是所有高校必须承担的三项职能。但是,由于不同类型院校本身的历史传统、现实基础、发展战略不一样,所以其基本职能定位的侧重点也有区别。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定位主要应该聚焦在科学研究上,人才培养应该成为其发展的主要目标;教学研究型大学则处于中间形态,同时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多项职能。教授治学组织架构建设中应该体现这种目标与功能上的差异,形成治学组织的多样化架构。但是在调研中发现,治学组织架构对不同类型大学的目标与功能差异反映不够明显:一是大学本身在目标与功能定位上存在的趋同现象致使教授治学组织结构模式上的趋同。我国不同类型大学在目标与功能定位上普遍存在着“攀高”的现象。教学型大学希望成为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又拼命想要挤入研究型大学的行列;没有硕士点的院校期待硕士点的突破,获得硕士点之后又要冲击博士点的新高。由于缺乏分类治理、特色发展的理念,教授治学组织架构中必然造成科研类学术组织的一派繁荣,教学类学术组织的萧条冷落、服务转化类学术组织缺位虚置的局面。二是由于不同类型大学目标与功能意识不强致使教授治学组织架构在学校内部不同层级之间的重心定位不够明显。研究型大学的核心目标在科学研究,科学研究则要求在基层激发活力;教学型大学的关键任务在教学,教学学术更多需要从学校层面进行规范;教学研究型大学兼具科研与教学双重职责,因此,需要在学校与院系之间寻求平衡。但是目前的现状是,研究型大学的基层组织还不够健全,还需要学校进一步放权以激发底层学术活力;教学型大学学校层面的治学组织也大多集中于科研学术组织的建构,而忽视了更为核心的教学学术组织的健全、培育与发展。教学研究型大学则面临着校院两级治学组织建构的双重压力。

(二)对不同类型大学整体结构上的差异反映不够明显

结构跟着战略走,由于不同大学的战略目标差异的客观存在,我国高等院校的整体结构上也存在明显的区别。研究型大学以探究与发展知识为使命,围绕着知识创新与科学探究,研究型大学拥有大量的博士后流动站、博士点以及国家级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以及研发中心,学者们大多拥有多重隶属关系。从学校结构来看,研究型大学总体属于柔性化的矩阵结构。这类高校虽然同样存在纵向直线式的科层制结构,但是其权力重心在基层,因为学者、学科与项目组均在学校基层。因此,治学组织也应该回应研究型大学的整体性结构特征。但访谈过程中发现,目前我国研究型大学教授治学基层组织建制大体上还停留在院系这一层面,基于学科的治学组织还比较少,治学组织灵活性不足,弹性也有待加强。教学型大学则相反,此类大学以传播知识与发展学生为使命,其结构总体上看属于科层制结构。科层制结构与矩阵式结构不同,矩阵制宜于创新,科层制利于规范。由于科研无禁区、教学有纪律,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方针与原则等均需要从学校层面做出统一规定与要求,因此,教学型大学的科层制结构有利于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的整体质量。教授治学组织架构也应与该类学校的整体架构保持基本的符应。调研中发现,教学型大学学校层面的治学组织存在较为明显的虚化与窄化现象。一些学校也设置了学术委员会,但是学术委员会职能虚化的现象较为明显,个别学校甚至多年没有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些学校在教务处设置了教学督导委员会(组),但其职能只是限于对教师课堂教学的简单检查,缺乏对学校教学规划、专业设置、课程建设、质量监控等教学学术方面的整体治理。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与科研并重,应用与服务兼顾,其管理的重心在中层,属于扁平的事业部结构。治学组织架构应该在学校与院系之间谋求恰当的平衡与张力。而现实中,这类高校最为普遍的问题即是头重脚轻。比如,有的高校学校层面设置有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服务地方经济委员会等,但是大多数院系层面则只有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这显然不利于激发院系层面学术治理的活力。

(三)对不同类型大学学校规模上的差异彰显不够显著

学校规模主要体现在全日制在校学生数、二级院系数、学科专业数、博士点与硕士点数以及教师规模等方面。教授治学的组织架构模式应该考虑不同类型院校在学校规模上的差异。一般而言,研究型大学学科专业门类齐全,属于多学科的综合性大学,以学科为基础形成的二级院系也比较多。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学术权力集中在学校上层是不现实的。以东北师范大学为例,该校于2000年率先在国内实施二级学院的教授委员会制度,该校校长史宁中在《腾飞的翅膀:东北六所部属高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集》一书中撰文介绍了东北师范大学实施教授委员会制度的动因之一,“1999年高校扩招,东北师大和全国其他高校一样,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专业不断增加。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摆在面前,那就是学校的管理任务越来越重,……在学校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很多事情再由学校继续实行‘大一统’的管理,将会严重影响学校的发展活力。所以,必须实现权力重心下移,就是简政放权。”[4]57但东北师范大学只是进行教授治学组织重心下移为数不多的成功案例之一,更多的研究型大学还面临着如何有效放权,加强基层治学组织建设,以增进学术活力的问题。而教学型大学学生规模不大、学科门类较少、二级系部数不多、教师规模小、正教授更是凤毛麟角。该类高校的规模属性一方面使学校上层学术治理具有可行性,另一方面也决定了二级系部不具有进行复杂的治学组织架构的现实性。访谈过程中,一些来自新建本科的受访者反映,在教学型大学中,各系部教师一般在20—50人之间,高级职称教师数偏少,个别新建系部甚至连一个正教授都没有。因此,系部层面的治学组织,特别是专门委员会要么没有建制,要么就是多个组织,一套人马。教学研究型大学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学校类型,其规模状况也决定了治学组织架构在学校上层与院系层面均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只是现实中该类高校一方面亟待解决学校上层在完善治学组织架构的同时又适当放权给院系,保证院系学术权力行使的空间,为院系治学组织建设提供可能性的问题;另一方面则需要走出基层治学组织不健全、治学机制不顺畅,学术权力行使缺乏制度载体与机制保障的困境。

总之,组织架构系统性描述了纵向维度的组织层级系统与横向维度的组织职能系统整体性与体系化的状况;规范性反映了不同组织之间进行有效理解、对话与交流的潜在可能性以及可供依据的行为标准与实践方案的理性化程度;多样性则是组织功能目标、结构属性以及学校规模等在组织架构模式上差异化映射的结果,三者构成了考察教授治学组织架构建立健全程度的有效指标与尺度。本研究通过问卷调研、实地访谈以及文本分析等方法发现,我国高校内部教授治学组织架构在这三个维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面临着现实困境。而对这些困境的有效突破则构成了教授治学组织架构建设,进而实现教授治学理念实践转向的前提与基础。

[1] 李海萍.大学学术权力现状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0.

[2] 余宏亮.教授治学:当代困境与路径选择[J].中国高教研究,2010(5).

[3] 张君辉.论教授委员会制度的本质——“教授治学”[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4] 史宁中.教授委员会: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有益探索.部属高校学习实践活动第五指导检查组编.腾飞的翅膀:东北六所部属高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集[A].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何宏俭]

On the Realistic Dilemma of Organization Structure of Professors’ Academic Governance

LUO Huo-yan

(Education and Teacher Development Faculty,Henan Normal University,Xinxiang 453007,China)

The analysis on organization structure of professors’ academic governance was conducive to the establishment,improvement and perfection of academic management system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changed the exited researching malady which focused the “point-like” analysis,neglected the “net-like” construction. Taking the systematic,normative and diversity their effective index and scale of describe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s study basis,through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interviews and text analysis methods,found there are varying degrees of lackness and faced with a dilemma in China’s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professors’ academic governance in the three dimensions. Breakthrough of the dilemma constitutes the organization structure construction of professors’ academic governance,and then,realizes the concept of professors’ academic governance practice turning,th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Professors’ Academic Governance;Organization Structure;Systematic;Normative;Diversity

2015-10-20

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人文社科类)(2016-cx-030)。

罗红艳(1974-),男,湖南洞口人,河南师范大学教育与教师发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

G64

A

1001-6201(2016)05-0188-05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6.0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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