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艳,王国睿
(1.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2.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 长春 130062)
法官队伍践行群众路线长效机制构建探析
王金艳1,王国睿2
(1.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2.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 长春 130062)
法官队伍践行群众路线的主要内容是坚持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清廉;构建法官队伍践行群众路线长效机制是坚持司法人民性、保障司法公正公信、实现法院科学发展、推进法官队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的需要;构建法官队伍践行群众路线长效机制的思路方向是通过突出领导责任、注重学习引导、加强督导考评、创新方式载体、强化司法管理等方式,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教育培训、激励监督、民意沟通、公正司法保障等机制。
人民法院;法官队伍;群众路线;长效机制
明确法官队伍践行群众路线的主要内容,探讨法官队伍践行群众路线长效机制构建的必要性和思路方向,对于推进法官队伍持续践行群众路线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法官作为是非纷争的裁决者、法律运行的实践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法治文化的传播者,其践行群众路线的主要内容是坚持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和司法清廉。
(一)坚持司法为民
“为民”是党员干部践行群众路线的根本目的。“为民”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权为民所赋”的清醒认识,体现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要求。正如习近平所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对待权力一定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做到慎用权、善用权、用好权,既要管好自己,又要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和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要树立权力就是服务的意识,经常想一想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应该为谁所用这个重要问题,自觉做到用权为公而不为私。”[1]260然而,面对日益复杂的世情、国情、党情,某些领导干部的权力观发生了扭曲,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以至于在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面前栽了跟头,究其原因主要是世界观、权力观出了问题,群众观念、群众意识淡薄。
人民法院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之一,理应承担为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对广大法官来说,坚持“为民”,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2]145这要求广大法官要积极转变角色定位,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要高度关注涉案民生,快收、快审、快执有关群众生产、生活的案件,切实体现亲民爱民的司法作风,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完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强化诉讼服务功能,耐心听取案件当事人和信访人的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调查事实,用群众明白的语言释法析理,用群众信服的方式化解纠纷。
(二)坚持司法公正
“务实”是党员干部践行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务实”反映了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注重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要做到“务实”,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根本工作方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也就是“求真务实”的过程。没有追求真实、务求成效的“求真”精神,没有踏踏实实、兢兢业业的“务实”作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就会失去根本。正如习近平所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出实策、鼓实劲、办实事,不图虚名,不务虚功,坚决反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以身作则带领群众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2]48
人民法院不仅承担着与其他党政机关相同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还承担着严格执行法律、促进社会公平、推进全民守法等司法职能。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中国公民普遍具有“赏不患寡而患不公,罚不患严而患不平”的集体心理。对广大法官来说,坚持“务实”,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平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3]91这要求广大法官要把求真务实作风落实在案件审理中,严格适用法律,充分把握法律政策,综合运用调解、判决等多种手段,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起案件,通过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三)坚持司法清廉
“清廉”是党员干部践行群众路线的根本保障。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党员干部只有坚守廉洁自律,才可能心系群众,自觉无悔地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奋斗。如果党员干部无法坚守廉洁自律,即便有再强的能力或再大的本领,也是无法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成权威性和号召力,甚至会损害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消弱党的执政合法性根基。党员干部做到廉洁自律的“关键在于守住底线。只要能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就能守住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政治责任,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守住正确的人生价值。”[4]85所有党员干部必须把廉洁自律当作政治必修课来认真对待,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人民法院既是反腐倡廉的重要领域,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力量。对广大法官来说,坚持“清廉”,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不办关系案、不办人情案、不办金钱案,决不允许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要“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认识到不公不廉是最大耻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3]719这要求广大法官要坚定党性修养,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同时,要着力完善监管制度,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最大程度增强法官的制度意识和敬畏之心。要牢牢锁定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畅通监督渠道。
法官队伍践行群众路线,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必须建立科学的长效机制。这是坚持司法人民性、保障司法公正公信、实现法院科学发展、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的客观需要。
(一)坚持司法人民性的必然要求
司法权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法院司法权运行的逻辑起点是人民的赋予和授权,终点是司法权需要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对人民负责。司法权的人民性决定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保证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人民群众通过陪审、调解、监督等各种方式参与司法。近年来,法官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呈增多之势,一方面,很多案件不能及时结案,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满日渐增多,法院的司法权威不断面临挑战。另一方面,法官被日益增加的诉讼案件压得喘不过气,同时遭受群众的不解和社会的诟病,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
但是,不管形势、条件、环境怎么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不能变。只有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自觉服务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人民才会真正信任司法机关;偏离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宗旨意识不牢靠,就可能滥用职权,甚至枉法裁判,最终损害司法权威。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归根结底就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法院的工作“主要是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离开了群众的智慧和力量,离开了善良的风俗与习惯,就很难实现案结事了。因此,法官在作决策时,一定要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从而保证裁决的科学性。”[5]5只有充分吸纳群众的智慧,带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去开展司法活动,法官才能快速公正地审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输出公平正义。
(二)保障司法公正公信的现实选择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然而,公信作为一种心理感受并不仅仅是由司法公正决定的,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这样的现象:尽管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司法程序越来越规范,法官司法审判水平越来越高,可是法院的公信力却越来越低。这种现象的产生与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参与程度不广泛有关。由于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不了解,对相关程序、规则的不熟知,加之个别媒体似是而非甚至肆意炒作、歪曲事实的信息时常左右舆论。因此,当人民群众的想法在司法审判中没有得到尊重时,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将会受到冲击。特别是在重大公共事件上,如果社会舆论没有合法的渠道渗入司法审判中,一旦司法审判的结果不符合大多数人的愿望,社会公众必然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只有尊重人民群众内心感受,尊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才能使司法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法律精神,更加符合群众的意愿,更加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方面,要在司法审判中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得赢官司的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实现,让错裁案件依法得到纠正。另一方面,要让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司法审判工作,充分表达其意愿、充分行使其权利,理解、认同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
(三)实现法院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目前,人民法院面对的群众工作呈现出许多新特点,给人民法院的群众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是群众工作对象日趋多元。人民法院必须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司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工作。二是群众工作内容不断丰富。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纷的案件显著增加,对司法效果的追求呈现多样化态势,群众对司法过程的关注度空前提高。三是群众工作难度加大。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冲突群体化、形式复杂化、行为极端化的态势,这给人民法院做好群众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四是群众工作环境日益复杂。一些人利用网络舆情受众广、成本低、扩散快的特点,借助网络舆论给人民法院施加压力、谋求不当利益;一些媒体不适当的报道和评论,对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造成冲击。同时,法院内部的过度行政化管理模式,造成了激励机制缺乏、考核制度不科学、审判责任难以真正落实、法官职业尊荣感缺失等问题,这给法官做好群众工作带来了困惑。
在社会矛盾凸显、社会纠纷增多的情况下,做好人民审判工作的压力变得更大。这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创新审判运行机制,创新法院内部管理方式,及时废止不适用的制度、完善已有的制度、制定新的制度;必须不断推出服务群众的新举措,杜绝在某些岗位不断反复出现的少数违法违纪问题,充分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来化解工作中的难题。
(四)推进法官队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的需要
法官队伍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已经结束,活动在推动法官队伍坚持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清廉等方面取得了切实的成效。但是,法官队伍践行群众路线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的问题:一是对坚持群众路线与公正司法的关系理解不到位。一些法官认为其工作主要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与践行群众路线联系不大,将司法工作与贯彻群众路线割裂开来,在思想上未能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没有真正牢固树立,服务群众的意识不够牢靠,对群众的诉求往往重视不够。这种错误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保护群众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的质量和水平,从而制约着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二是司法为民举措的落实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不相适应。一些法官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在案件审判中忽视了方便当事人、方便诉讼的“两便原则”,忽视了人民法院追求法律的公正与人民群众期望的公平正义的一致性;一些年轻法官虽然理论功底深,但缺乏实际工作经历,听不懂群众语言,听不进群众批评,在执法办案中不善于将法学理论与群众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不善于通过多种多样的群众工作调解案件,致使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佳。三是考核评价机制与群众工作的落实不相适应。当前,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各类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偏重审判效能考核,忽视了对群众工作的绩效考核,这导致法官做群众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构建法官队伍践行群众路线长效机制来加以解决。
构建法官队伍践行群众路线长效机制,就是要把法官队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的成功经验制度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因此,构建法官队伍践行群众路线长效机制必须坚持正确的思路方向。
(一)突出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制
一是要突出领导责任。做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做好党的事情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各级法院主要领导真正负起责任来,才能确保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生命常青。要坚持领导带头原则,主要领导带班子成员、领导干部带一般干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法院党组统一领导、政工部门牵头抓总、各业务部门积极配合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的常态化工作格局,发挥好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中的领导作用。二是要强化组织管理。法官队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要顺利展开、有序推进、不断取得成效,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组织管理机制。要建立常设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认真履行组织和指导职责,统筹兼顾、同步推进法院日常工作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工作;要充分发挥法院各级党支部的作用,尽职尽责地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的好经验提升到规律性认识的高度,形成法官队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实践检验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以指导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持续性地开展。
(二)注重学习引导,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
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司法良知和职业道德、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确保法官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坚持分类指导、按需施教的原则,综合运用集中学习研讨、专题知识讲座、法官沙龙、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查等多种形式,重点进行人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管理、信息技术、舆情应对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法官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三是要加强司法能力培训,重点围绕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以及审判执行各业务领域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开展培训,全方位多层次地提升法官办案水平,提高其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感。
(三)加强督导考评,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
一是要完善督导检查机制。要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持续地开展下去[6]5-7,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必须经常性地对本部门党员干部践行群众路线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活动深入持续开展。二是要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法官在实际工作中践行群众路线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工作方法和步骤等指标化;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增加群众评价在考核中的分量,把群众的认可度作为考核党员干部德能勤绩的重要依据。三是要完善激励机制。对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中表现优异的,予以表彰;对落后的、起反作用的,予以惩治。通过定期开展评比优秀党员、优秀法官等活动,把保持党员的先进性落实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的具体工作中。同时,对那些违犯群众路线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处,以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四是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党内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监督机制,同时完善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等党外监督形式,逐步形成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等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四)创新方式载体,建立健全民意沟通机制
一是要完善民意沟通联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定期走访和沟通联系。同时,要定期开展征询意见活动,通过发放征询意见表、举办座谈会、设立意见箱、举办法院开放日等方式,广泛征询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要完善阳光司法机制。要充分运用法院门户网站、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和查询终端系统、移动智能设备、电话语音系统、LED电子显示屏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司法查询服务,实现从立案到审判、执行的即时性公开。同时,用公开的司法活动引导舆论,引导人民群众对自己的行为形成合理预期,靠阳光司法最大限度挤压自由裁量的空间[7]2。三是要完善群众参与案件审理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诉调对接的大调解工作效力,邀请有声望的干部群众参与案件调解工作。
(五)强化司法管理,建立健全公正司法保障机制
一是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8]20-21同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8]22二是要实施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9]105-111,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10]。三是要坚持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完善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
[1] 习近平.之江新语[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2]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4]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
[5] 雷建新.彰显审判工作的人民性[N].人民法院报,2011-12-07(005).
[6] 赵乐际.把群众路线深深植根于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5(3).
[7] 尹佐海.基层司法的公信力从哪里来[N].人民法院报,2014-04-27(002).
[8]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9] 徐继敏,熊丽珠.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探析[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5(4).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EB/OL].[2015-02-04][2015-02-2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3520.html.
[责任编辑:秦卫波]
Study on the Lasting Mechanism of the Judges Practicing the Mass Line
WANG Jin-yan1,WANG Guo-rui2
(1.College of Marxism,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12,China;2.Changchu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Changchun 130062,China)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judges to practice mass line is to insist on enforcing law for the people,enforcing law by justice without corruption;building a lasting mechanism of the judges practicing the mass line is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 for insisting on enforcing law for the people,guaranteeing the justice of enforcing law,fulfilling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court, and impulsing the education practice of the judges’ mass line; the way of building a lasting mechanism of the judges practicing the mass line is to build a wholesome mechanism of corporation management,education training,encouraging and supervising,interaction among the popular will,protection of enforcing law by justice. etc. through some ways like highlighting the leader’s responsibility,paying more attention to learning,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creating a new carrier,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judicature.
People’s Court;the Judges;Mass Line;Lasting Mechanism
2015-10-18
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13BFX003)。
王金艳(1966-),女,吉林舒兰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王国睿(1970-),男,吉林长春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D64
A
1001-6201(2016)05-0141-05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6.0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