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花,贾晓旭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意识形态视阈下的社交型APP传播及其安全维护研究
李桂花,贾晓旭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社交型APP是目前移动智能终端APP市场中用户使用最广泛、下载次数最多的软件。不能把社交型APP视为简单地从PC终端移植到移动智能终端的工具性应用软件,否则就会只重视社交型APP传播内容所具备的价值取向而忽略其本身的意识形态性。社交型APP本身具有意识形态性,表现为内嵌特殊规则和界面隐形秩序。社交型APP在提供意识形态传播新渠道的同时,也极大地影响着中国的意识形态安全问题。
社交型APP;意识形态;传播;安全
大众传媒自诞生以来,就和意识形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英国当代社会学家汤普森曾说过:“文化经验在深层次上由各种大众传播媒体的象征形式传播所形成。正是这种现代文化的传媒化而不是所谓的社会生活世俗化和理性化提供了主要的参照框架,今天以此重新考虑意识形态的分析。”[1]265近年来,“微媒体”、“自媒体”、“新媒体”发展迅猛,网络和移动智能终端等各种“热点”频发。学界普遍认为,微博、QQ等新的信息交流方式对意识形态的传播路径及效用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已逐渐成为网络舆论的新阵地。但在承认微博、QQ等社交型APP传播内容具有意识形态性的同时,学界却忽略了社交型APP本身具有的意识形态性。社交型APP作为目前移动智能终端APP市场中用户使用最广泛、下载次数最多的软件,影响着受众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判断。目前,学界多是以某一个或某几个社交型APP为焦点进行孤立的分析,尚少有对这一类别APP的整体研究。本文拟以社交型APP为切入点,探讨其与意识形态的问题。
APP,是英文application的缩写,即应用程序。最初,APP常以第三方合作的形式参与网络活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移动性已成为当代世界越来越显著的特点,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能够满足人们各种需求的移动终端客户端也应运而生。
关于如何对APP进行更细致的分类,目前尚无统一定论。笔者认为,目前市面上的APP大致可分为以下十类,即移动UGC、移动搜索、移动浏览、移动支付、移动广告、移动即时信息(包括社交型APP)、SNS、LBS、AR以及手游。在Google Play Store、iTunes及其他的应用商店中,社交类的APP均单独成类。在《2014年第2季度中国社交APP市场研究报告》中,将移动社交按照特点和功能做出如下分类:熟人社交、匿名社交、婚恋社交、游戏社交、社区/微博、其他[2]。基于APP的消费功能和设计属性,本文将社交型APP定义为以智能终端和网络为载体,以在线识别用户及交换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交流传播为手段,以社交为目的的应用程序。
一般说来,社交型APP主要有如下传播特性:
第一,全方位渗透。据尼尔森网联发布的《移动社交用户需求与行为调研报告》[3]2-3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3亿,占总网民数的83.4%,其数量超越80.9%的传统PC终端上网比例,智能手机终端成为第一大上网终端设备。有超过90%以上的用户每天都会使用社交型APP,人均花费时间为1.5小时左右。在《互联网周刊》正式对外发布的《2015最具价值APP排行榜TOP100》中,2015年中国APP百强榜中共有6款社交型APP,以微信高居榜首,随后是QQ和微博[4]49。社交型APP已成为智能手机用户下载最多的一类应用,其所具有的快捷的操作性、较强的拟真性及信息的丰富性使之在不知不觉中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影响人们的认知内容和认知行为。
第二,“强弱”结合。对于用户而言,不同类型的社交型APP具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既有相对封闭、以联络熟人为产品特点的微信、腾讯QQ,也有相对半封闭、主要为获取实时讯息和焦点人物状态的微博,还有社交目标明确、以聚合拥有相同兴趣和一致愿望人群的匿名社交型APP。传统的社交方式是一种稳固状态下的双向沟通,与联络人的远近、亲疏关系会影响到用户与之联络的时长和频率,即常说的“强关系圈”。社交型APP则在维持传统的“强关系圈”社交关系基础上,将社交的范围衍伸到了“熟人的熟人”、“拥有共同的兴趣和目的”、“获取和发送某种特定信息”的“弱关系圈”。“别和陌生人说话”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社交型APP在改变着人们之间的亲密关系,熟人社交逐渐让位于陌生人社交,虚拟社交圈和现实社交圈的阈限在逐渐模糊和溃散,用户意愿分化下沉使得社交方式和关系变得越发复杂且难以把握。
第三,多向交叉。美国传播学家施拉姆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曾预言:现行的点对面的大众传播体制将会被一种新的点对点的传播体制所取代,信息时代的一个趋势是更多地注重点对点而不是点对面的传播,将是个人越来越多地使用媒介而不是为媒介所利用[5]122。这个预言已被现实所印证。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信息传播的频率、效率和总量成倍乃至呈几何级数速增。社交型APP正是符合施拉姆所说的“点点相传”和人们使用媒介的典型代表。在新的传播语境中,无论是传播的内容还是方式都可以满足人们彰显个性的心理需求,并能够实现非歧视性的互联、互通交流,故以往通常被视作信息接受者的受众,已逐步成长为信息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单向接收已经演变成了双向甚至是多向交叉的传播形式。可以说,现在是所有人对所有人传播的时代。
(一)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意识形态概念最早由法国学者特拉西于1796年提出,主要用来称呼对感觉主义者理论基础所作系统批判和纠正的研究[6]68。自此之后,涉及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外延、功能等诸多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学界对于意识形态的理解呈多元化趋势,它已不再只被局限于哲学研究中,也成为传播学、政治学、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特拉西之后,诸多学者在政治学视角中使用了这个概念,但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德国社会学家曼海姆在研究意识形态的定义时指出:“首先,意识形态这个词并没有固定的本体论意义,它并没有确定不同现实领域的价值观,因为它最初只表现为思想理论。”[7]3-4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唯物史观的角度重新阐释了意识形态这一概念,扩大了意识形态的意义内涵。他们首先从阶级的角度定义意识形态,认为“占统治地位的将是越来越抽象的思想,即越来越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因为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8]180为维护既得利益,统治阶级调节着自己时代中的思想生产和分配,试图将本阶级的思想赋予全体社会,以形成思想上的“虚幻共同体”。其次,马克思和恩格斯还认为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8]152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拓展了意识形态的内涵,但并没有对意识形态作出概念性的定义。列宁在继承马克思和恩格斯意识形态学说的基础上,将之进一步与科学社会主义联系起来,提出了“科学的意识形态”这一概念。列宁认为每个阶级都具有本阶级的立场,并不存在超越阶级的意识形态;要求对工人阶级实行“灌输”,将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灌输”进去。
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科技发展是社交型APP出现的原因,智能终端和网络则成为社交型APP的物理载体及传播载体。作为科学技术的一种产物,社交型APP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实际上可以借鉴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8]152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在意识形态的范畴内明确提及科学,但在他们看来,意识形态并不包含科学。
列宁从阶级的立场对意识形态进行了划分。他指出:“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世界各国社会主义者所具有的不可遏止的吸引力,就在于它把严格的和高度的科学性(它是社会科学的最高成就)同革命性结合起来……”[9]83他认为,意识形态可以根据立场的不同被划分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是阶级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法兰克福学派认为科学可被视作意识形态。其主要代表如霍克海默、马尔库塞、哈贝马斯等人均阐述了类似的观点:依赖于科学的生产实践为人类社会创造出了巨大的物质财富,科学不仅在生产实践中起到重要作用,且在其他领域中同样不可或缺。哈贝马斯认为,“技术与科学今天具有双重功能:它们不仅是生产力,也是意识形态。”[10]76在法兰克福学派看来,科学能够以理性的方式渗入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进而成为马尔库塞所说的“一种新型的社会控制形式”[11]133。
尽管科学是否具有意识形态性这一问题,目前在学界尚未达成共识,但笔者认为:科学和意识形态具有着不可忽视的无法脱离的关系。接下来,笔者试从社交型APP本身的特殊属性来分析其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
(二)社交型APP的意识形态性
首先,社交型APP具备“内嵌特殊规则”。英国学者克里斯托弗·梅认为,很多阐释都认定某些技术‘内嵌特殊规则’,并可表现为社会控制、纪律、等级等形式[12]26。“社会控制”可表现为下述情况。在当代社会,人们对交流沟通的诉求在不断提升。社交型APP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人们的刚性需求,而体现着产品生产者价值观念的“内嵌规则”在编程和产品更新时就已被植入。如很多社交型APP都具备的“点赞”和“举报”功能,一方面用户可以通过这些功能对信息进行筛选式的读取,并表达自己的好恶和价值取向;另一方面这也成为了生产者对产品传播的信息进行监控的方式和工具。
再如“内嵌特殊规则”中的“纪律”也以各种形式在社交型APP中表现出来,产品设计者可以通过制定产品使用“规则”对用户的产品使用过程进行诱导和潜移默化的影响。Blink、来往等社交型APP中所具有的“阅后即焚”功能,即在用户对未读信息进行阅读后,已读信息就会被系统自动从存储空间中删除且无法恢复。“秘密”所具有的“匿名发布”功能,将用户来自其手机通讯录内联系人发布的信息以匿名形式发布。这些社交型APP以“阅后即焚”、“匿名发布”等设计理念鼓励用户窥私、吐槽、爆料。由于无法长久保存信息,无法确知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以上社交型APP里充斥了各种不良消息、负能量和谣言,携带着伪马克思主义思想和所谓的“新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信息肆意传播,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价值观进行着威胁和挑战。“Nice”则以另一种噱头标榜APP卖点。它是一个以宣传“品牌滤镜”为软件功能的社交型APP。该APP鼓励用户标记出自己上传图片中出现的品牌,并通过刻意修饰、偷梁换柱地把“品牌”和“品质”混为一谈,称设计此款APP的目的是为了让用户“分享有品质的生活”,实际上渗透着西方后现代社会文化中所倡导的“纵情享受人生”与“叛逆标榜个性”的信息。
“内嵌特殊规则”中的“等级”表现形式更是常见。如QQ、微博等社交型APP都采用会员制。用户可以通过缴纳金钱的方式成为“VIP”会员,得到某些专享活动的参与权和特殊服务。而这些如“信息优先置顶”、“提高分组成员上限”的特别权利都能起到加速信息传播效率和扩大信息传播范围的作用。如很多拥有百万数量以上“粉丝”的“大V”利用会员的特殊权利以意见领袖的姿态活跃在各个虚拟社区中,以二级传播的形式影响着意识形态建设。受众很容易被“群体盲思”和“信息茧房”所影响,盲目听信和跟从“大V”们所发布的各种信息。传播话语在各种因素的操纵下极易成为多数人的暴政,从而造成伦理失序,混淆视听。
其次,社交型APP具备“界面隐形秩序”。社交型APP是一种用于交流的软件和传播的工具,它们不是一成不变的固定模本,而是尽可能满足不同人群视觉形式法则、秩序感、可信度和个性化的独立个体结构,其往往从认知心理学和感性工学等角度体现生产者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判断。在使用过程中,用户无须真正明了其背后的“隐藏暗示”,但却能时刻感受到它们的存在。这些隐形秩序常通过可视化的文字、图形和颜色来发挥作用。产品生产者还可以利用文字字体变化、颜色更改、使用加粗和下划线等多种方式对某些信息进行强化或弱化,提高或者降低某些信息的传播效率和范围。随着用户的情感化诉求逐渐增强,“界面隐形秩序”内化于视觉有序系统中,贯穿于与用户的交互性体验的全部过程中。
因此,本文认为社交型APP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性。社交型APP作为一种新兴的大众传播媒介,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性,其传播的话语和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生活和认知行为,并逐渐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话语。“信息文化极为有力并有效地取代了原有的主流文化和精英文化,并把主流意识形态稀释筛选后以日常意识形态的形式作为主要承载者。”[13]17如今,社交型APP通过以下两种方式,逐渐成为了意识形态传播和发展的新渠道。
第一,强势压制。20世纪40年代以前,关于受众行为理论的研究,学界一直有这样的倾向:传播媒介拥有着压制性的力量,受众在这种压制性力量前无法抵抗,就如同药物通过皮下注射或是子弹击中身体一样,会引起速效反应,受众被这种力量所支配和控制,进而影响他们的思想和行为。这就是所谓的“魔弹论”,也常被称作“子弹论”和“皮下注射论”。尽管“魔弹论”存在着种种缺陷,但在影响意识形态传播方面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以“朋友圈”为例,在很多社交型APP中都设置了这样一种“群聚性”板块,这个版块由用户的熟人和半熟人组成,是现实世界中的社交在网络中的延伸,互相“关注”的设置构成了一个个不断输出着传播话语的虚拟社区,用户在“朋友圈”里可以发表和浏览信息,并对信息作出转发和评论。海量的未经筛选的信息以泥沙俱下、鱼目混珠的形式存在于其中,看似自由的传播环境实质上构成了信息杂糅的无意识局面。不仅容易造成受众的信息选择障碍,且带有很强的群体感染性,受众容易无意识地接受各种观念和意识形态的感染和侵入,因此会出现受众过度信任传播话语、主流价值观的指向难以凝聚、群体从众和群体盲从频发的问题。
第二,过度顺从。“使用和满足”理论始于20世纪40年代。该理论认为,在传播的过程中,受众不是绝对的被动,人们的媒介接触活动是基于特定的需求动机,并使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受众对媒体的选择可以满足他们对信息的需求,因此,应尽可能地调动受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达成信息的主动传播。出于市场利益和宣传策略的考虑,社交型APP会根据受众的需求乃至畸形欲望而不惜与我国现行法律打擦边球来制订软件功能与软件内容。譬如,为满足部分受众的情感需求和感官刺激,现在的社交型APP市场中充斥着名为“交友、寻爱”,实为以陌生人付费情感社交为主营业务的一批软件。这些社交型APP多属匿名性软件,标榜可以让顾客在寻找“爱情”的旅途中更加轻松、随意、快乐,并毫不掩饰地以陌生人之间的荷尔蒙互动为APP创设目的。结果,基于地理位置的智能终端为色情交易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新的交易平台,并且催生了色情诈骗、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社交型APP的快速发展、影响之深,已远远超越了传统媒体。在现实生活中,社交型APP本体所“内化”的意识形态与传播内容的意识形态未必呈一致性。笔者认为,应针对社交型APP的意识形态性来重视并加强其意识形态建设。就目前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理论研究。以社交型APP为代表的新兴传媒虽已得到了很大发展,但仍是个尚存很多未知问题的区域。目前在国际社会中,各种意识形态传播与碰撞的趋势有加深之势。结合当今中国社会大众文化的生态背景,需清醒地认识到维护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的重要性。社交型APP作为目前智能终端市场中用户使用时间最长、下载次数最多的APP软件,是用户以自身利益和认知为出发点生产、传播信息的价值观平台之一。对用户的细致、深入的分析和把握有利于更好地辨识其传播信息中所蕴含的具有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和意识形态,故需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
其次,规范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体制机制。健全基础管理、内容管理、行业管理以及网络违法犯罪防范和打击等工作联动机制,健全网络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网络舆论工作格局。”[14]与传统媒介相比,社交型APP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法规来控制其发展方向,需要管理来规范其传播行为。目前,社交型APP中存在着大量涉及道德准绳乃至触碰法律底线的信息。鉴于超过60%的网络犯罪行为无法凭借技术识别,只能依靠人工检测,而传统依靠PC终端的关键字识别违规信息的技术手段很难应对新生的社交型APP,故需凭借完善立法、加强监督、更新相关技术手段等方法过滤和消除不良信息,通过法治将社交型APP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最后,拓展教育途径。移动智能终端与PC终端相比,不仅可以满足用户的各种社交娱乐消费需求,更是满足当今基本信息化生活的所需条件。用户可以不使用PC终端,却很难逃离移动智能终端。加拿大学者马歇尔·麦克卢汉认为,每一种媒介都是人的延伸,都会通过影响人的感官进而影响人的认知[15]121。因此,为实现人与社交型APP的良性互动、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与整合功能的强化,需要拓展教育途径。目前,中国受众的知识水平与文化素养参差不齐,分层结构存在巨大差异。故应针对受众的各种心态和不同利益诉求及价值取向加以差异化的积极引导[16]22。
总之,教育不仅要体现人的主体性,还应顾及到文本及意识形态来自复杂现实社会的特点。需要培养受众能够正确接受和解读社交型APP的传播信息,而不是不加选择地全盘接受;培养受众对社交型APP的监督和批评能力,以避免消极的意识形态的二次传播乃至多次交叉传播;培养受众对于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化能力,以强化自身的价值判断和道德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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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树武]
Research on Spread of the Social App and Its Security Maintenance Under the Ideological Visual Threshold
LI Gui-hua,JIA Xiao-xu
(School of Marxism,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12,China)
The social APP is a kind of software which wins the most users and downloads in current APP markets of mobile intelligent terminals.The social APP can not be simply considered as an instrumental applied software transplanted from PC terminals to mobile intelligent terminals.Otherwise,only the value orientation possessed by the content that the social APP spreads is emphasized while the ideological nature of itself is neglected.The social APP owns ideological nature by itself and shows as embedded special rules and interfaced invisible order.The social APP provides new channels by which ideology spreads,and meanwhile,it makes great influence on the security of Chinese ideology.
Social APP;Ideology;Spread;Security
2016-06-26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5BKS037);吉林大学劳动关系专项研究课题(2015LD008)。
李桂花(1965-),女,吉林辽源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贾晓旭(1987-),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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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1-6201(2016)05-0036-05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6.05.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