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犯罪学发展困境的反思

2016-03-07 02:31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6年10期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学科

李 卿

(上海政法学院 研究生院,上海 201701)



对中国犯罪学发展困境的反思

李卿

(上海政法学院 研究生院,上海201701)

当今中国犯罪学的发展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就是犯罪学在内外两个方面存在困境,外部困境主要是学科发展机遇不够以及未能突破刑法在犯罪治理 “一家独大”的局面,内部困境主要体现在学科归属和学科基础理论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犯罪学必须突破这些困境,才能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利用学科优势有所作为。

犯罪治理;学科归属;体系;本土化

上个世纪70年代,源于国家对治理青少年犯罪的急迫需要,犯罪学学科在沉睡了多年以后得以勃兴。[1]但是这种勃兴如昙花一现般很快归于沉寂,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面对中国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公共安全事件和犯罪高发态势,犯罪学理应大显身手,有所作为。但现实的状况是,在重大决策出台之时却很少看到犯罪学的身影,听到犯罪学界有价值的、影响决策的声音,犯罪学已经从上世纪 70 年代末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壮观图景中自动撤离,走向了贫困化。[2]究竟是什么使得犯罪学到了如此地步?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内外两个方面的困境所导致。

一 外部困境

1.学科发展机遇“不够充分”。

所谓机遇就是对事物发展有利的内外部条件和环境的总和,它是事物发展和飞跃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学科的振兴与发展来说,一个好的机遇显得弥足珍贵,机遇的有效利用可以使学科的发展打破缓慢前进的状态,在短短的时间内突飞猛进。

并非所有学科的发展都需要机遇,但是良好的机遇是学科振兴的必要条件,在学科低迷期,发展机遇更加重要。单拿犯罪学本身来说,从引入本国到在新中国发展,无一不是借着机遇的东风,在学科的海洋里扬帆起航。上个世纪二十年代,随着文化启蒙运动的不断开展,科学知识与人文知识不断从外国介绍入国内。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犯罪学家所著的犯罪学书籍陆续被翻译,这不但为人们介绍了科学的犯罪观,扭转了国人对于犯罪现象的偏差认识,而且为中国在法律和道德上的进步提高了一个层次。著作的翻译与引进,对中国犯罪学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并为学科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支点。通过著作翻译的前置性铺垫,我国本土的犯罪学家也开始注重本国犯罪学论著的写作,并使得犯罪学成为一门课程走入大学,可以说,近代中国犯罪学,就是受西学东渐的影响下诞生和逐步成长起来的,在这个时期里,外国知识理论的引进与本土化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相互照应,构成了犯罪学发展的良好机遇,成为近代中国犯罪学成长的一个重要契机。

建国后的70年代,犯罪学曾因中央治理青少年犯罪的需要而“风靡一时”,“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中国犯罪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相继成立,在当时,不仅在大学里,犯罪学教学和研究进一步受到重视,而且在实践中,犯罪学的视野进一步拓宽,并产生了许多学科分支,如青少年法学、青少年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比较犯罪学、以及被害人学等等。

对于目前的犯罪学来说,发展机遇到底是否存在?存在于哪里?不仅仅需要犯罪学的研究者们敏锐的观察力,更需要研究者们果断的决策能力,以及时并充分地利用机遇,重振学科。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学在当今中国至少存在三个发展机遇:①现实的需要: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高发呼吁犯罪学的有效治理;②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不断构建对于犯罪学理论的需要不断增加;③重点犯罪的治理:典型犯罪的防控急需犯罪学加以解决。而犯罪学应该做的,就是及时抓住机遇,实现学科发展。

2.犯罪治理中刑法“独行天下”。

我国当今犯罪治理呈现一种刑法“独行天下”的局面,即每当有大规模犯罪浪潮或者稳定社会治安的需要之时,及时作出反应和冲在最前面的有且只有刑法,犯罪学默不发声已成惯例。这不仅与我国社会在长久以来形成了这种犯罪治理对刑罚依赖的惯例有关,也与我国犯罪学在当今的司法体制中并未获得稳定的立足之地有关。

刑法学在犯罪治理中扮演独角已经由来已久,可以说,这种状况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传统所致,对于刚走进中国区区几十年的犯罪学来说,自然无法抗衡,想要在犯罪治理中发出自己有力度的声音还比较艰难,而于此相反的是,在西方的多数国家,犯罪学参与犯罪治理甚至担纲主角已经是一种常态,在英美等许多国家,在犯罪学家的推动下,社会建立了一种企业和居民都参与的“共同缔造安全”的第三产业。无论在美国还是在欧洲,无论是在政府部门还是刑事司法部门,都对犯罪学加以重视,犯罪学不仅成为一个重要的科学研究领域,也成为一个重要的职业部门,大量的犯罪学家在从事各种工作,在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中,都有全国性的犯罪学家的学术团体,例如美国犯罪学协会,加拿大犯罪学协会、英国犯罪学协会、澳大利亚犯罪学协会、法国犯罪学协会和德国犯罪学协会等。[3]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一些新型和突发的犯罪问题不断地显现出来,犯罪现象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刑法学越来越感觉到力不从心,正当犯罪治理出现需要多学科支撑的同时,本应对犯罪学来说是个天大的机遇,但犯罪学却陷入了自己的困境,一方面,越来越严重的犯罪现象需要犯罪学拿出成熟有力的解决方案来,而另外一个方面,犯罪学研究却步履艰难,理论和实际价值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所以笔者认为,犯罪学在犯罪治理中没有自己的话语权,而当真正需要该学科的理论见解时,它却又无法拿出有效的治理措施来,这一切都因为刑法在犯罪治理的过程中独行天下的时间太久了。

二 内部困境

1.学科归属尚不明确。

定位明确是学科顺利发展的基础,但中国犯罪学学科属性及学科地位划分至今尚不明确,有关于犯罪学究竟属于刑法学还是属于社会学等争论一直在进行,这毫无疑问成为了犯罪学内部困境中的首要问题。

犯罪学是一个比较晚熟的学科,它是在各个学科的夹缝中生长和发展起来的。我国的犯罪学,由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偶然的政治机遇,加之社会发展的需要,才正式步入学科发展的轨道,最初的犯罪学因基础薄弱不得不与刑法学进行合谋研究,而此后,二者对于犯罪学的学科属性问题,拉开了长达30多年纷争的大战,至今尚无定论。

但是现实中,这两个学科的界限从犯罪学产生至今就一直模糊不清,严重影响了犯罪学的发展。[4]当今我国的学科制度安排中,犯罪学一直处于公安学之下的三级学科,在高等院校,犯罪学的课程均归属于法律院系中。从社会层面来说,犯罪学对社会中犯罪现象的反应是全方位的,而刑法不过是全部反应之后的不得已的反应。在社会反应中的犯罪化、非罪化等立法司法对策,仍然要以犯罪学的探索为前提。刑法学自身并不具有独立发展的内在动力,它只有借助于犯罪学这样的基础学科的成果,才有可能得到赖以存活和发展的氧气。没有犯罪学的探索成果,刑法就不会生成赖以立命的精髓:公正、人道与谦抑。然而,从功名的角度来考量,刑法学的霸权是如此强悍,由犯罪学家辛勤劳作而获取的大量犯罪问题研究成果,大都被搜入法学家的功劳册中。[5]多年以来,刑法学和犯罪学围绕犯罪学的学科地位问题展开了多次论争,但最后的结果却是:刑法学在论争中吸收了犯罪学的成果得到发展,犯罪学则在论争中进步迟缓,连自己的领地都没有划清。[4]刑法学理论的强势地位使得犯罪学沦为附庸,若犯罪学独立,则会部分削弱刑事法学的整体实力,刑法学科对犯罪学的刻意隐藏使得犯罪学无法完成自身学科独立的使命。

犯罪学只有明确了自己的学科归属,才能够对本学科理论与体系展开全方位、多角度的构建,并且在学科等级的划分上,能够拥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没有独立的学科地位,就无法展开对本学科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归纳,势必造成“混乱的学科生产混乱的理论”的局面。因此,明确学科归属对于学科发展显得十分重要,犯罪学明确自己的学科属性和性质,形成并总结自己学科特色的任务已经势在必行。

2.学科研究视角“分散具体”。

持续发展的社会现状要求犯罪学从宏观领域关注犯罪现象,但犯罪学至今视野不够宽阔,尽管犯罪问题的研究曾经以心理学、生物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诸多方面进行过考察,但是仍然没有走出这样的圈子:多关注街头犯罪,忽视国家犯罪;视野不够细微,多关注类别犯罪,没有关注区域犯罪。

在研究视角的狭隘上,不仅是中国犯罪学存在的问题,更是世界犯罪学所存在的一个通病。所谓研究视角就是学科研究所选择的角度,也即沿着特定的一个方向对特定事物展开的具体研究,它具有方向的指示性,而视角中的困境,本文所指的主要是当今犯罪现象需要宏观把握的必要性同犯罪学研究视角狭隘之间的矛盾,换句话说,中国犯罪学狭隘的研究视角和研究关注点不能够适应越来越广泛和复杂深刻的犯罪现象。

人类从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的原始社会中一路走来,直到当今的现代社会状态,虽然“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斗争”的那种惨烈状态已经消逝,但是另外的两种状态我们经常能够遇到:一个人与一群人的斗争;一群人与一群人的斗争。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就是犯罪,前者很好解释,那么后者又是什么呢?从微观出发对犯罪的研究已经卓有成效,而这些成果我们可以从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理论的丰富和发展里可见一斑。

在视野的广度上,无论是刚刚起步的中国犯罪学还是已有长时间阅历的西方犯罪学,其专业兴趣的关注点均在于具体的、典型的、街头的犯罪,甚至在我们的观念里,犯罪的概念就是某些不遵守社会规范的人所实施的各种各样的越轨行为, 但是,这些“小打小闹”的犯罪现象又能占据整个犯罪现象的多少份额呢?殊不知,个人组成的群体也可以进行反抗统治的斗争,我们曾经为种族相互残杀的血腥场面而深深震撼,我们曾经为世界大战的满目疮痍而嗟叹不已。民族仇视、侵略行为、军事冲突等等难道不是更严重的社会越轨行为吗?它们难道不是犯罪行为?个人的、街头的犯罪其数字与整个犯罪所造成损失的数字比起来简直就是冰山一角。个人的犯罪有代表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来惩罚,那么由人组成的政府,由人组成的制度所犯的罪究竟应该由谁来惩罚?比如种族大屠杀问题?一人所犯罪行无论多么严重,会有一个无法逾越的限度,毕竟犯罪人个人的力量有限,但是“众人”所犯罪行的破坏力可想而知。对于这类犯罪,我们从未想过如何以一种犯罪学的视角去看待它们,也没有仔细的想过怎样以一种科学的学科的方法去解决它们,似乎这只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

我们不得不承认犯罪学的知识与政治权力相关联,如我在前面部分所分析的那样。由当权者所提出的有关犯罪学方面的话语似乎很有说服力。但是也不得不承认,由于国家权力的过分强势,导致犯罪学没有自己的话语,关于种族灭绝类型的国家犯罪貌似从来没有被起诉过,而反人类、反社会等罪名也是由战争胜利一方的国家对战败一方所提出的。

其实,早在第六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大会的工作日程中就已经提出了“法律之上的犯罪”的问题。这种“法律之上的犯罪”也称为“镀金的犯罪”,就是由政权掌握者进行的损害公民和集体的利益却不被惩罚的行为。这个议题其实已经把犯罪学的研究视野试图扩展开来,但是近些年的犯罪学研究却表明,似乎这种号召在当时也只是一个口号而已。

另外一个方面,在视野的深度上,犯罪学似乎过于注重观察整体犯罪,而对于区域犯罪则常常忽视。中国犯罪学研究虽然在兴起之时就注重与实践相结合,解决当时比较突出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但当时的实证研究主要重视全国范围的整体犯罪状况和变化形势,而地区性的犯罪实证研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国社会地域性多样化的现实已经形成,不同地区出现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具有不同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不同的犯罪态势和社会治安形态,与此相对应,不同地区也就需要不同的社会公共政策和犯罪治理对策。犯罪学研究应该为地区性社会治安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犯罪学家因此而有其用武之地。但是,多年来我们的犯罪学家都没有积极有效地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使得犯罪研究与地区性的社会公共政策和治理犯罪对策相隔离。这也正是犯罪学研究落后于现实需要,日益与实践部门相隔离,犯罪学研究成果不被党政机关部门重视的原因之一。[2]

研究视角的这两方面困境,虽不全与中国犯罪学相关(视角的第一个方面是世界犯罪学的共同弊病),但我国犯罪学如能在视野深度上不断深化的同时,在广度上仍然有所扩展,那不仅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吸引国际犯罪学研究对我国犯罪学理论的注意,从而促进中国犯罪学的振兴,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为全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出巨大贡献。

3.学术观点融合与学科实践困难重重。

犯罪学学术论坛及研讨近些年来虽然频繁、丰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很大成果,为推动犯罪学的发展提供了重大的助力,但论坛中学说分散,学科基础不统一,学科观点的融合十分艰难。

笔者有幸参与了几次国内犯罪学的学术论坛,场面宏大让笔者为之震撼,无论是会场的规模还是出席者的学术背景都堪称一流,学术讨论和发言点评中不乏真理和观点的碰撞,与会的诸位专家学者之间围绕犯罪学的诸多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会后,一般都会将本次学术研讨的论文集出版成册,以供学术研究和实践献策,其学术视角针对犯罪学专业的各个方面,并且启迪犯罪学在新的领域和角度上进行创新和突破。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正是各种大大小小的学术论坛,才促进了当今中国犯罪的进步,并且为学科建设不断注入了新鲜血液,保证了该学科的生存活力,使得学科的生命得以延续并在不断创新中发展。

但是,有些问题是我们不能回避的,正如每一天总有白天和黑夜一样,学术论坛的重要意义不可忽视,但在这些繁荣的表象下,也暴漏出了诸多问题。首先,是各位学者的学术成果与实务部门之间应用实践的桥梁尚未构建完善,正如严励教授在他的文章中所说的那样:“在中国研究资料匮乏,有关数据不准确的情况下,犯罪学家靠第二手资料得出的结论无疑是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为此,犯罪学的对策性研究近年来不仅毫无建树,反而还有为实际部门添乱之感,这就使得犯罪学研究受到冷落的待遇。”[6]多数学者都只能在研讨会上让自己所研究的成果做一展露,而对于其是否能够应用于实践,却还是未知,犯罪学的知识产出所面临的这一苍白现状,从学科本身来看不能说不是一个巨大的悲哀。

其次,学术论坛中的各位学者之间相互质疑的态度多于相互融合的态度。论坛中的学术争锋实为常态,其本质是观点的相互补充和思维的借鉴启迪,而如今一部分学者在相互交流中仅局限于自身研究结论,固执坚持己见,并对他人观点持排斥态度,视别人的质疑如否定。这一现象导致的结果就是有的学者们自说自话,你说你的,我还是坚持我的,学术研讨顶多混个脸熟,学术交流上却没有进展。犯罪学学科体系的构建需要包容,而它的前提就是学科知识的大融合。我们需要一个标准,一个庞大的标准,大到可以区分各种信息,各种知识和各种不同的感觉,大到可以避开非人的情感,大到可以告诉我们什么是真正的犯罪以及谁是罪犯。[7]百家争鸣固然可赞,但是知识整合更加紧迫。

人们的知识与理念是相互联系的,由于犯罪学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所以有不同知识背景的学者就会从不同角度出发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而学者掌握的知识越复杂,观点的差距就越大,“有一千个犯罪学家就有可能一千个犯罪学理论”。诸多观点并不能保证其角度的恰当性,但是这更像一副眼镜,我们可以借助它来看清那些隐藏在丰富的社会生活中扑朔迷离的犯罪现象的本质,这些不同的理论成果并非说明学科混乱,而恰恰是学科繁荣的需要。相互对立的和多元化的解说,使得我们可以全方位的,而不是片面的去理解犯罪现象,观点和理论的庞杂各异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它们之间一如既往的互斥下去,永无交集。我相信,在对犯罪现象和行为的探索的道路上,终究会有一批具有高度解说能力的科学理论,这些理论经过长时间的检验和使用,证明其内在的科学价值,并且融合和证伪其他理论,为犯罪学统一的知识体系打下基础。

4.学科基础理论薄弱。

当代中国犯罪学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形成本土化的,完整的犯罪学理论体系,西方犯罪学理论的引入和中国本土实际相融合并没有取得明显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犯罪学的学者们虽然通过翻译、交流等方式不断引入外国先进理论,发表并出版了很多犯罪学基础理论方面的论著,不断努力构建自己的理论基础,使犯罪学跻身为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但是这个基础仍然十分薄弱:学科理论研究片面;许多重大的犯罪问题没有科学的论述;许多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仍存在争论(如犯罪的概念问题、犯罪的原因问题、犯罪的研究方法问题等等)。学科内对建立统一、完备的基础理论的呼声,社会犯罪现象的多变以及犯罪治理对犯罪学理论的迫切需求,与当今学科基础理论苍白无力的现状形成极度鲜明的对比。

尽管中国犯罪学在发展的这几十年里来至今搜集了许许多多的事实,产出了许许多多的犯罪学知识,取得了许多成果,但犯罪学还未成为一个真正的科学,其中最大的也是最制约的问题就是,没能把这些事实上的、知识上的因素融合进一个有逻辑的,系统的理论之中。

我国犯罪学学者对犯罪问题多数都是在理论上做单一的思考,而没有在整体的框架下去研究,犯罪学基础理论薄弱的原因一方面与上述学术观点融合艰难有一定的联系,而另一方面,促使犯罪学基础理论构建的动力也不十分充足,换句话说,就是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建设未能与犯罪学理论实践有效的结合起来,导致理论构建的积极性大打折扣。

理论的最终目的就是用于实践,犯罪学也是这样,治理犯罪、保障社会稳定是犯罪学理论应有的社会价值和基石,理论的应用过程也是验证和完善理论的过程,所以,在这个层面上来说,实践既是理论的目的,也是理论构建的助推器,二者不可偏废其一。此外,笔者刚刚也提到,对西方犯罪学理论的引入和中国本土犯罪学的结合并没有取得很大的成就,学界对于一些问题争议仍然继续,而当今犯罪学的诸多理论和概念多数恰恰是从外国移植而来,这就导致了外国犯罪学理论在中国本土没有得到很好地消化,从而阻碍了学科理论的完善和整合。

沃尔德教授曾经这样乐观的预言:“未来的犯罪学理论可能将会既有发展理论的特征,又具有互动理论的特征。这意味着未来的犯罪学理论可能将会比过去的理论更加复杂,但它们将会更好地描述犯罪的复杂性,因此也将会更好地规划出应对犯罪的有效对策。”[8]在大多数著作中,伟大的理论成为幻想。“如果有人要搞犯罪学研究,一定要有一个一般性的理论。”[7]总之,在当前,无论是在犯罪原因、犯罪现象还是犯罪对策方面,中国犯罪学界都还缺乏一些能够有力地支持其理论体系的概念和范畴。因此,加强对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与开拓,乃是21世纪中国犯罪学界面临的首要任务。[9]提高中国犯罪学学科的理论研究整体水平已经刻不容缓,时代呼唤着一套统一的、整体的犯罪学理论。

[1]岳平.当代中国犯罪学的知识社会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严励.犯罪学何以贫困化[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5).

[3]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王牧.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5]皮艺军.犯罪学Vs刑法学—刑法学话语霸权之终结[J].山东公安专科学院学报,2004(3).

[6]严励.再论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以中国犯罪学研究为视角[J].法学论坛,2007(2).

[7]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M].刘仁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8]乔治·B·沃尔德.理论犯罪学[M].方鹏,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9]康树华.21世纪中国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3).

Class No.:DF792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蔡雪岚)

Reflection on the Predicam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ology in China

Li Qing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1701,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ology in China today is not optimistic, and there are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predicaments for criminology. The external difficulties are lack of discipline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and failed to break the monopoly of criminal control in criminal law . And the internal difficulties mainly lies in the ownership of discipline and the base of the discipline theory. The criminology must break through the dilemma and take the subject advantages to make a difference.

crime management; subject attribution; system; localization

李卿,硕士,上海政法学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1672-6758(2016)10-0082-4

DF79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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