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属于社会层面的必然性分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视角

2016-03-07 02:31尚轶铎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市民层面价值观

曾 唯,方 明,尚轶铎

(安徽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法治属于社会层面的必然性分析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视角

曾唯,方明,尚轶铎

(安徽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合肥230036)

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对法治的内涵进行研究,探究了法治与法制、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人治的相互关系。进一步分析了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必然性,一是法治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统一体;二是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与德治相互联系;三是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具有纽带作用。此外,法治与市民社会关系密切,涉及到市民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法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层面; 市民社会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三个倡导”,这“三个倡导”分别是: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出通过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而达到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的目标,也是社会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的制度保障。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内容而不属于其他方面,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层面的内涵、法治价值以及市民社会与法治的联系来看都有其必然性。

一 法治的内涵

法治与法制具有不同的内涵,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体系和来源方面,是静态的。而法治则更加强调按照法律制度依法治理国家的过程,是动态的。古罗马的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治的两个含义,一个是人们对法律的服从,另一个是人们服从的法律是正确的法律。所谓正确的法律,对我国来说即是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现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方针。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而言,法治与自由辩证统一,法治是自由的前提,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是在法律规则基础上的自由。同样,平等和公正的实现也需要法治为其保驾护航,因此,每位公民只有具备一定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全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和公正。

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法治是其重要成果;在现代化建设中,法治也是其基本框架之一。不论是国家的制度、政策,还是个人的一言一行,都必须运行在法治这个框架中。法治规定着一种社会秩序,这种秩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建立科学正确的法治秩序,是实现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五大报告肯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概念。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法治”与“人治”在某种意义上的分裂,也意味着“法制”将真正成为“法治”之下的一种法律制度,而不再是“人治”的工具。[1]从“制”到“治”是一个静态到动态的变化过程,体现了我国不再只是书面上制定法律,而是真正追求一种实质上的法律效力。

社会是由许多个人融汇而成,具有一定组织性、纪律性和合作性的团体。这里也体现出人的社会属性,因而社会强调“关系”,并且拓展到为了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团体。在阶级社会中,首要的统治方式来源于经济统治,而经济统治必须依靠相应的政治统治才能得以巩固。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所以中国的政治建设必须包含民主和法治两个方面。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民主依靠法治才能得以保障,人民只有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并在社会民主氛围下生活,才能体现法律法规代表的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相反,也只有健全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保障。无论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还是对敌人实行专政,都必须依靠法治做为行动规范的指南。[2]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来说的。法治国家强调控制权力,法治社会则强调保障人权。在古代,法治服务于皇权统治。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国家普遍信奉法治。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完成后,法治不断成为保障人民自由、平等、公正的有力武器。每个个体自身的利益构成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每个个体之间利益有差异,所以急需一个保障公平的机制在社会中发挥作用,法治就是这样一个平等公正的平台,使人们的行为得到约束。改革开放以后,“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体制改革油然而生,并不断变革着中国的社会结构。社会朝着商品化、市场化和个性化的方向变革,个体追求自由、平等、公正的意识不断增强。法治社会最大的特点和优势就在于人们在自由程度很高的背景下,行为依然以法律为标准。法治以民主为基础,比人治更加深入人心,一个有健全法治的社会也会更加稳定。与此同时,法治不仅是治理国家、稳定政权的重要途径,法治观念也成为人们主要的价值观念。

二 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必然性

1.法治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统一体。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才是真正的法治,这足以体现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法治社会的建设应该具备精神和制度两个方面,法治原则应该成为人民普遍遵循的原则,这就要求公民不但要依法办事,而且社会还要发挥法治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的功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三者相互统一。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基础,法治社会是建设条件,法治政府的建设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的保障,而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只有切实加强法治社会的建设,才能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稳定的环境和完善的制度,不断为其注入新的活力。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而才能增强人民对民主集中制的认同。法治政府建设只是法治社会建设总工程中的一个子工程,建设法治政府是为法治社会做基础的,建设法治政府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建设法治社会。[3]政府行政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由社会产生,为社会而存在,因此,建设法治政府的目的是要建设一个人民各方面都有保障的社会。由此可见法治对社会建设发展的重要性。

2.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与德治相互联系。

法治一词的提出是对中国传统人治思想与德治思想的积极扬弃,体现了现代社会中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法治和德治对于国家和社会治理都是不可缺少的途径。法治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和统一性,依靠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范加以实施;德治主要通过意识形态领域来培育和弘扬道德准则,对不同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化。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治与德治就像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只有并驾齐驱,才能相辅相成,共同推动社会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神实质,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四部分内容分别可以定义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理论性和前提性内容”“实质性内容”“民族性和时代性内容”和“行为规范性内容和操作性切入点”。[4]其中“实质性内容”包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的内涵,“民族性和时代性内容”分别表现出个人层面和社会层面的内涵,而“行为规范性内容”则涉及到个人层面的内涵。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方面的价值观凝练,从整体上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社会层面入手,是对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价值观凝练,并且提及到法治的重要作用。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是从个人层面入手,对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更多强调德治的重要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国家层面强调法治与德治的统筹结合,社会层面更加强调法治的约束力,而个人层面则更多体现出道德的教化力量。

有人将法治归结到国家层面的内容,这种提法是不科学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虽然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但法治一词概念较小,法治是现代化国家建设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其本身就包含了法治的含义,富强必然需要法治作为规范,民主政治的建设本身就包含了依法治国的概念,文明离不开法治的完善,和谐社会的建设更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所以法治只是一个基本范畴,把它归结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的内容显然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大格局大方向,而归结到社会层面更能体现出法治的贯通性。

3.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纽带作用。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分别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我们提出的具体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是对其精神内涵的高度凝练和整合发展,是对原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的高度概括,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要求具体化。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一层面立足于社会层次,处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间层面,其承担的价值就是要将国家目标和个人追求连接起来,发挥的是国家与个人层面之间的纽带作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秩序既有利于促进国家目标的实现,又有利于保障个人的权利。这四个词既是一个整体,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不可分割,但它们之间又各自具有特定的价值。其中,自由和平等是国家和社会充满活力的基础和社会建设的目标,公正是社会建设的核心,没有公平正义,社会必然没有动力。而法治是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没有法治,社会将一片混沌。这四个词相互联系,谁也离不开谁,共同构成了人们一致追求的社会价值。[5]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重要内容,强调以民主为前提,党和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制约权力和社会管理机制,规范社会活动和社会秩序。法治以法律为中心,法律是国家制定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本质上是人民群众的法律。法律是上层建筑,反映出了国家意志与个人意志的统一,是维系国家与个人的纽带,而社会是国家与个人的中介,因此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范畴。

传统中国对社会一词的感知程度不高,而如今中国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将社会层面具体提出并加以界定,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内涵,不仅增强了中国公民对社会的认同,更符合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历史学家黄仁宇将传统中国比作一个夹心面包,最上面一块是官僚阶级,最下面一块是农民,但他说两者都混为一谈,缺乏个性。[6]现在说来,传统中国就是一个国家加上一个个体的二元状态,缺乏中间环节——社会。而现代中国通过经济的逐步发展,多种社会关系的不断出现,从而日益显现出社会的重要性。社会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功能日益壮大。

划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时代背景根源于当代中国的“双重转型”,即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和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7]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基本处于混沌一体的状态,在“双重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开始出现从混为一体到逐渐分离的趋势,国家与个人的界限日渐明显,国家、社会、个人三者的混沌关系开始逐步瓦解,三个层面发生分离。社会逐渐偏向于个体范畴,从国家中逐渐淡出,它作为联系国家和个人的桥梁作用日渐强大,同时社会又作为法治功能发展的中介,能更好地发挥法治的作用,从而协调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 法治与市民社会的联系

近代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没有稳定存在的经济基础。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发展不断呈现出开放、高速和流动的状态,整个社会由熟人社会演变为陌生人社会,在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下,为了防止不正当利益的竞争,一个有规则的法治社会必然会应运而生。市民社会与法治相联系,一方面,法治通过一系列法律将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不正当权力对市民社会随意干预,同时,一个有序的市民社会离不幵法治规则的约束。另一方面,市民社会也是实现法治的必要社会基础。[8]

1.市民社会的发展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

一个成熟稳定的市民社会,是中国向法治社会过渡的必经之路。在经济方面,当代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政治上,民主政治建设是构建市民社会的制度保障。如今公民具有现代法治意识,公民已然成为市民社会不可或缺的主人翁,个人领域的自觉自律和公共领域的不断完善是市民社会构建的重要条件,种类多样的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则是构建市民社会的必要支撑力量。基于这些要素,如果要建立一个繁荣的市民社会,只有不断地完善立法和法治工作,才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稳定、和谐、成熟的市民社会,进而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公正与和谐。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完善,市民社会在构建的过程中,人们的政治参与性大大提高,权利意识也得到了增强,人们不断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合法参与公共生活。从这个意义上看,市民社会显示出法治形成的过程。运用法治来构建市民社会,为人们在更高层次、更大规模上参与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从市民社会的角度可知,法治与社会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2.法治保障市民社会的秩序。

自由秩序是市民社会的特征,这种秩序不仅依靠市场经济的特点,更依靠国家法律对其的调控。市民社会价值包含自由、平等、多元、法治,由此可见,市民社会与法治有着天然的联系。市民社会中,人们只有通过维护法治秩序,需求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市民社会必然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私人领域是市民社会一个很重要的要素,私人领域强调个人对利益的追求,由于这种私利的存在,就必然会出现利益倾向的问题,这种利益倾向也是市民社会的一种特征。要解决市民社会这种利益冲突必须对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和自发性予以规范和限制。只有通过法治来规范秩序,市民社会的发展才能得到有力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以往市场经济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调整为决定性作用,将市场的地位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这种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让市场任意发挥作用,而是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有组织,有秩序地发挥作用,所以法治的规范性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得以体现。

3.法治保障市民社会的生活。

长期以来,国家在对人的道德要求上过分依赖自我教育,将人民的个人意识与法治意识混淆,法治在社会中的地位严重缺失,以至于各种行为缺乏约束。人们对法治的认识不够,没有机会在法治社会中生活,没有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人们只习惯于生活在所在的家庭和社群里,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缺失,一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人们并不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因此人们必须树立法治意识,通过法治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从市民社会的角度来看,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内容有其必然性,它引导、规范、支撑着市民社会的良性发展。

总之,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从法治的内涵、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层面的关系以及法治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等方面都能体现出其必然性。准确把握法治的内涵与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深入准确理解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中的价值,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1]叶承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解读之“法治”[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5(1):52-54.

[2]常凤亮.没有法治,就没有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再论依法治国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5):84-85.

[3]姜明安.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J].法学杂志,2013(6):1-8.

[4]姚红,郭凤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理论意蕴探析[J].思想教育研究,2014(12):45-48.

[5]陈涛,梁俊玲.社会层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法治追求[J].法制与社会,2014(27):19-20.

[6]何东.论社会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4(6):52-56.

[7]厉以宁.论中国的双重转型[J].中国市场,2013(3):3-8.

[8]黄靖辉.社会主义法治下市民社会的构建[D].辽宁:大连海事大学,2013:1-26.

Class No.:G641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蔡雪岚)

Analysis of Inevitability of Rule of Law Belongs to Social Aspe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Zeng Wei, Fang Ming, Shang Yiduo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036,China)

The eighteenth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proposed that whole society should carry forward and practice socialist core values which put forward basic requirements from the state, society and individual three levels.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connotation of rule of law and compare three levels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Meanwhile, it analyzed the functions of rule of law in the civil society and the inevitability of the rule of law belong to social aspect.

rule of law; socialist core values; social aspect; civil society

曾唯,硕士,安徽农业大学。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现代化。

安徽省高校省级质量工程教学研究项目(项目号2015jyxm085);安徽农业大学学科骨干培育项目(项目号2014XKPY-74)。

1672-6758(2016)10-0001-4

G641

A

方明,博士,教授,安徽农业大学。研究方向: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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