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机制研究

2016-03-06 16:04李晟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学矫正机关

李晟

(广州商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1363)

地方高校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机制研究

李晟

(广州商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511363)

地方高校和司法行政机关合作有着坚实的现实基础,双方可以在社区矫正和人民调解两个领域进行合作。合作的形式应是多样化的,可以合作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以及见习、实习活动等。双方可以从提升合作层次、不断完善保障机制、丰富活动内容等方面努力健全合作机制,保证学生实践质量,以实现“双赢”的目的。

地方高校;司法行政机关;合作;社区矫正;人民调解

目前,我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00多所,在校法学本科生超过30万人,专科生也已达22万人。但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却并不乐观。2015年6月10日,第三方教育咨询机构——麦可思公布了《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报告显示,2014届中国大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为92.1%,其中法学专业就业率最低,仍为就业红牌专业,据悉这是法学专业连续第七年被亮“红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曹义孙认为,法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形势确实不容乐观。他认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除了招生太多之外,主要是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问题,即实践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手段落后,学生实务能力严重不足。因此,摆在地方高校法学院系面前的首要任务,是要探索建立新的实践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广州商学院在探索与社会实务部门合作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方面已经走过了6个年头,积累了一些经验,本文拟就其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合作经历进行探讨与反思。

一、地方高校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的现实基础

地方高校与社会实践部门合作有着广泛的选择,其中司法行政机关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二者的合作有着坚实的现实基础。

(一)地方高校希望通过合作推行实践教学改革

目前我国法学人才培养与社会需要相脱节的现象广受诟病,为改变这个现状,法学院校纷纷进行实践教学改革,探索与社会实践部门协同培养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的新路子。它们期望通过与社会实践部门合作,让学生走出校门,真正参与社会实践,让学生学以致用,将所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法律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

(二)司法行政机关希望通过合作解决人员紧缺的难题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工作是多方面的,本身任务就很繁重,但根据《人民调解法》《社区矫正办法》《刑法修正案(八)》及《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又增加了负责人民调解和社区矫正两项工作。本来目前我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就存在人员少、专业薄弱等问题,现在就更显得捉襟见肘,迫切需要发掘社会力量参与这两项工作。所以,地方高校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具有“双赢”的效果,受到双方的欢迎。

二、地方高校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的实践及存在问题

在我们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实践中,既取得了不少成绩和经验,也发现了不少问题。

(一)地方高校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的实践

1.合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我们在社区矫正方面的合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成立大学生志愿者队伍,参与社区矫正活动。自2010年起,广州商学院与黄埔区司法局签订协议,共同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活动。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法律系研究制订了科学的工作方案,精心挑选几位骨干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选拔出专业基础扎实、参与积极性高的同学组建了一支50人规模的大学生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于2012年9月共建了“广州商学院社区矫正法学实践教学基地”。6年来,我们开展数十次矫正活动,近300名同学参与了实践,对170多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矫正活动,受到黄埔区司法局的肯定。

第二,设立实习基地。根据合作协议,黄埔区司法局及其下属5个司法所将作为广州商学院的实习基地,每年接收一部分法学毕业生进行见习、实习活动。几年来,法律系约有100名毕业生前往以上单位进行了见习、实习活动。

第三,召开社区矫正经验交流会。为了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我们还和黄埔区司法局及其下辖5个司法所一线社区矫正专员、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及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的师生志愿者们一起开展了6次经验交流会,会后同学们表示受益匪浅,都提交了质量较高的心得体会。

通过以上活动,学生们亲身体验了真实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锻炼,增强了实践能力,其中2009级的张赓等几位表现特别优异的同学还被黄埔区司法局正式录用为社区矫正专员。部分参与社区矫正的同学在写学位论文时选择了以社区矫正为主题,结合自身体会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深入探析,写出了质量较高的学位论文。

2.合作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纠纷也越来越多,基层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在开展社区矫正合作的同时,黄埔区司法局又和广州商学院签订了协议,合作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为此,我们也制订了具体的工作方案。

首先,开设了“人民调解与社区矫正”理论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并聘请知名专家担任授课教师,为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次,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增加了社会司法实务课,规定法学本科生四年内必须参加一定数量的人民调解和社区矫正等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一定的书面材料,才能取得该学分。

第三,科学分组,轮流实践。为了给更多的学生创造机会,我们将学生按照年级、班级分成若干小组,轮流到司法所参与人民调解实践。

第四,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研讨会,邀请法官、律师、人民调解工作人员与参与人民调解的师生们座谈,传授经验,解决疑难问题。

由于人民调解涉及除刑事案件外的方方面面法律问题,对参与人民调解的学生提出了巨大挑战,他们需要不断地学习、查阅、思考,大大激发了学生们的学习兴趣,也增强了实操能力。

(二)地方高校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我们在和黄埔区司法局开展合作的过程中,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值得反思。

1.合作的层次较浅,缺乏科研成果

在和黄埔区司法局合作的过程中,尽管双方都表现出最大的诚意,为人民调解和社区矫正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极大的支持,但回顾这6年的合作历程,仍然感到有些不足,其中笔者觉得最大的遗憾就是双方的合作一直停留在较浅层次,仅限于合作开展实践活动,而没有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没有体现出来。众所周知,高校师生虽然缺乏实践经验,但开展科研活动却是强项,而司法行政部门正好相反,二者若能深入合作,相互取长补短,对人民调解和社区矫正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立项研究,定能结出丰硕成果。

2.合作机制不健全,活动开展困难

由于双方的合作是史无前例的,没有经验可供参考,所以在签订协议时只明确了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很多细节缺乏考虑,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困扰。如有时开展活动的时间与学生的上课时间相冲突,导致部分学生无法参加活动;双方拨付的活动经费不足,很多活动流于形式;激励、考核机制不健全,师生积极性不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限制了参与学生的数量和活动的次数,影响了合作的成效。

3.活动内容单一,学生受益有限

在开展人民调解和社区矫正活动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师生在参与内容方面欠缺深度与广度,难以满足学生需求。如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目前我们仅限于参加社区矫正对象接收仪式,对矫正对象进行座谈、说教,无法参与对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解矫等环节的工作,学生对社区矫正的完整流程缺乏认知;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我们的学生也仅限于参与调解现场,却没机会参与到调解准备、文书写作、调后回访等环节,同样缺乏对整个过程的完整体验。

三、完善地方高校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机制的构想

(一)提升合作层次,加强科研合作

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从引进到现在只有十几年的历史,还处于探索、调适阶段,目前《社区矫正法》已纳入国家立法日程,有很多理论和实践问题亟须解决;而对于人民调解来说,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民间纠纷不仅在数量上呈爆发式增长,而且纠纷类型也层出不穷,这就给我们提供了广阔的科研空间。地方高校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抓住机遇,发挥自身优势,共同成立科研攻关小组,申报项目或设立课题,开展理论或实践科研活动,提升合作层次,取得更多成果。

(二)不断完善合作机制,保障活动顺畅

如上所述,由于我们的合作是史无前例的,没有经验可供借鉴,所以在合作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阻碍了活动的开展。因此,需要合作双方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合作机制。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合作双方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给予活动的资金保障。开展合作活动需要办公场所、经费及人员补贴等,需要合作双方提供资金支持,故双方应当将其纳入单位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第二,合作双方应当建立沟通协同机制,为活动的开展提供制度支持。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应当有计划性,提前安排好日程通报给高校;对高校来说,也应当结合活动的需求,合理安排师生的上课时间,避免与活动发生冲突。

第三,双方应当密切合作,建立健全激励与考核制度。由于参加人民调解和社区矫正活动,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有的同学和指导教师并不是十分积极,这就需要建立健全激励和考核机制。“在志愿活动活跃的美国,一些大学还开设了志愿服务的相关课程,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学分。而在墨西哥,每个大学生在校期间至少从事6个月的社会服务活动,使之作为获得毕业文凭的先决条件之一。”[1]对学生来说,高校应当将活动的数量和质量纳入学生的实践学分考核之中,以引起学生的重视;而对于教师来说,高校也应当将其参与活动的数量和质量,纳入到其工作量之中,以提高教师的积极性。

(三)不断丰富活动内容,保证学生实践质量

针对活动内容单调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切身体会,认为合作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开展更为丰富的活动。如在社区矫正活动中,我们可以在保证学生安全的情况下,让学生在工作人员的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对矫正对象的社会调查活动、与矫正对象一起参加公益劳动、定期到矫正对象居住地访谈等。而对于人民调解,由于《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的资格要求并不高,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聘请高校法学教师作为人民调解员,学生则可以作为教师的助理全程参与人民调解的准备、文书的撰写以及回访等工作,更深入地体验工作流程。

大学生社区服务活动是青年志愿者精神的具体体现,利用其具有热情、爱心和时代感的良好素质,深入社区,在自身奉献、帮助有困难居民的同时,感染、带动社区居民共同建设社区、美化社区,形成和谐、融洽的社区人际关系。[2]同时,地方高校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合作机制,大学生们可以把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运用于实践,获得宝贵的专业技能。

[1]丁元竹,江汛清.志愿活动研究:类型、评价与管理[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189.

[2]田浩.对大学生社区服务活动的理性思考[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2,(1):23.

G459

A

1671-2862(2016)01-0081-03

2015-09-26

本文系2014年度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育研究课题“地方高校与社会力量协同培养法学应用创新型人才机制研究”(课题编号:GDJY-2014-C-b078)的研究成果。

李晟,男,河南光山人,法律硕士,广州商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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