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认知视角下的名词哲学解读

2016-03-06 05:57南宏宇
关键词:可数共性客体

南宏宇

(钦州学院 中文与传媒学院,广西 钦州 535000)



主体认知视角下的名词哲学解读

南宏宇

(钦州学院 中文与传媒学院,广西钦州535000)

主体对客体的认识结果建构了主体的精神世界。客观世界在主体的意识中形成的有关实体和事理的概念,在语言上就体现为名词固化的对象。所以,名词映射着主体认识的客体,具有哲学分析的理据。同样的,名词的分类表象上是语言研究的范畴,实际上却体现了哲学上主体和客体间的认知结果。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实现的是主体对于哲学上共性和个性的认识;可数名词和不可数名词实现的主体对于离散和连续的认识。

名词;离散;连续;共性;个性

对于名词的理解,现在国内学界主要倾向于认为名词就是表示人、事物和抽象概念等名称的词。在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到名词确实体现了一个主体在认知过程中的作用,就是给事物起个名字,这就是说名词具有给人、事物或抽象概念命名的作用。也有人认为名词是表示具体事物或抽象概念的名称的词类。从语言的层面上看,这样的理解是不错的,但是对于人类的认识过程体现是不够深入的,这仅仅是从语言的层面认识名词的表层。

一、对名词进行哲学解读的认知基础

能不能对名词深层认识,又从何种角度实现对名词的深层认识?这是需要分析的问题。“通过用词表示的概念进行概括、抽象的思维,只是人所特有的”[1](P204)。这就是说词是表达和固定思想的方式,也是传递思想的手段。M.甘希娜在给名词下定义时认为:“名词是词类的一种,凡是表示实体(人或物)或是表示作为实体看待的事实与现象(质、动作、抽象概念)的词,都叫作名词。”[2](P20)对名词的这个定义与前面的比较来看是更为深入的。在这个定义中,作者提到了“实体”,这是一个本应属于哲学层面的概念,实体通常是指客观存在并可相互区别的事物。在马克思哲学以前,哲学上认为实体是变化的事物所存在的一种永恒不变的基础。唯心主义者所认识的“精神”,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者所说的“物质”都是被看作“实”。

哲学发展到马克思理论阶段,实体就是永远运动和发展的物质。无论怎样看待实体这个词,都不难发现,这些有关对实体的认识都跨越了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这就是说实体这个词一方面体现为客体的存在;另一方面体现了主体的认识结果。实体可以理解为客体通过主体的认识所形成的一种结果。所以,现在关于名词的理解,一方面,名词从意义范畴来说体现的是概念;另一方面,名词体现的是一个主体对于客体的“类”化过程,也就是语言学上的范畴化过程。“我们拟将范畴化描写为是一种基于体验,以主客体互动为出发点,对外界事体(事物、事件、现象等)进行主观概括和类属划分的心智过程,是一种赋予世界以一定结构,并使其由无序转向有序的理性活动,也是人们认识世界的一个重要手段”[3](P96)。范畴化的定义涉及主体、客体,更涉及主体认知客体的过程,范畴化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实现的。

在甘希娜的定义中,认为名词体现的概念是指向事物的,也就是说在这个定义中,对于名词的理解是指向客观的,这种客观在主体中得到了体现。但是这个定义解释不了在我们精神世界中会出现的一些我们在客观世界中不能找到对应物的概念,例如:神、上帝等概念。“词只有当它是在反映一定物质对象的感觉基础上形成时,才是信号的信号”[1](P204)。名词当然也是这样,作为信号的信号。当然,马克思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解释。马克思认为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作用,这体现在意识可以对于物质有正确的或是歪曲的反应。但是这也仅仅是从哲学的层面讨论二者的关系。而这里是要从语言和哲学关系中来思考这个问题。

二、哲学上对名词的二重性解读

可以明确语言指向主体的精神世界,并且,这个世界反映着客观世界。如果语言指称的是心理现实,那么理所当然名词也应该指称的是心理现实。名词即是指称心理现实的概念,所谓概念,可以理解为主体对于客体的认识结果。但是从本质上看,概念的形成过程实际上体现的是一个主体认识客体的过程。对概念的认知体现的也是主体认识客体的过程,而这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可以说概念形成过程中抽象能力和概括能力的发展体现的是主体认知能力的发展过程。认知体现的是过程,而概念体现为结果。概念的形成过程正是一个主体对客观事物“类”化的过程。

1.主体对客体的离散化与概念表达的实现(类化过程)

主体对于世界的离散化:理解离散化的过程,首先要理解世界的连续性。连续是作为离散的起点和前提的。连续性在哲学上就是事物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可以说在自然界中无论是从宇宙的巨大星系到微小粒子,还是从无机界到有机界都处于某种联系当中。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我们都不能否认这种联系。面对这个广袤、无限的宇宙,主体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通常来讲作为意识的主体是可以实现对于客体的认识的,当主体在实现对客体的认知过程中,由于受主体认知能力的限制,首先要对客体进行离散,这是为了实现客体能够在主体意识的认识能力范围之内认识客体。

离散可以被理解为主体认识客体的方法过程。把一个不可知的整体打散成为一个个的个体,再对每一个小的个体进行认知,如果还不能实现主体的认知,就继续进行离散,这个过程是符合认识逻辑的。需要清楚的是,主体在进行离散化过程的同时,也在进行着一项人类特有的思维活动,即“类”化的过程。

2.主体类化过程的实现

“类”对于世界各种文明的人来说都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中国的《易经·系辞下》就有“方以类聚,物以群分”的句子,在西方通常把“类”化称为“概念化”,现代认知语言学称其为“范畴化”。虽然在称呼上有所不同,但本质上却大同小异,共同体现为主体通过认知能力实现对世界的分类的过程。主体对世界分类过程中有一点需要注意,主体在对事物离散处理之后,对各个事物间的比较过程中通过三个方面来处理事物间的共性,一是事物的内在本质;二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形态;三是事物间的联系状态。能够实现主体对事物归类的就是主体所认识的事物之间的“共性”,所以主体划分事物的标准就是这个“共性”。最终可以看到当主体认知客体时在分类过程中形成的那个标准就自然而然地成为概念,因为标准是事物共性的一种体现。

但是这仅仅解释了名词对客观事物的指称性,却不能解释我们意识中存在的那些客观中不存在指称的概念。这就要从哲学上的物质和意识关系中去解释了。物质和意识这对概念在哲学上被争论了几千年,围绕这对概念产生了哲学上的众多流派。我们从马克思的理论观点出发认为意识是能够认识物质的。通常理解物质是从物质和意识之间的关系中对概念进行定义,指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意识指的是一种高级有序的组织形式,指生物由其物理感知系统能够感知的特征总和以及相关感知的处理活动。简单地说就是人的大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应,这种反应就是主体的认知活动。

主体对客体的认知活动即是意识对物质的能动作用,这种能动作用就是意识能够反映物质,这又表现为意识对物质正确或是歪曲的认识。正是意识的这种歪曲的反映物质过程,形成了心理现实中的那些不存在指称的概念。这一方面说明了语言确实指称我们的心理现实;另一方面,解释了名词中的那些不存在指称的概念。当主体把心理现实中的概念用语言固化下来的时候,这些概念就由名词来体现了。

3.名词承载的事理概念

名词承载的概念一方面是事物的认知的结果、事物的概念;另一方面,名词也实现了主体对客观世界中事件的认知结果,事理的概念化。如不这样理解,我们不能解释名词中存在的诸如“水门事件”“五四运动”这样的词。“事件”在哲学上是一个复杂、包含多个方面的概念。这是一个涉及时间、空间、客体、主体、物质、运动相互联结成的一个概念。通常上理解,一个事件需要有发生的时间、地点、主体、客体和过程,但是这样的一个复杂的过程,当主体对其认识之后,也会运用一个名词对这种认识进行固化。可以用“水门事件”作为例子。在这个事件中有发生的背景,有涉及的人,有事件涉及的社会活动,并在社会中产生相当的影响。当主体对这些有了一个整体的认知之后,用了“水门事件”这个名称把认识到的一切形成概念固化下来。

到这里,可以说名词并不仅仅表现为通常认识的那样是为客观事和物命名,而是真实地固化了主体在认识客体之后所形成的各种概念。所以,名词所指称的概念存在于主体的心理现实中,而这种概念的来源则根源于客观现实中。这样就实现了对于名词这个概念哲学解读,而这个过程离不开主体的心理认知活动过程。

三、名词分类体现的哲学内涵

语言学界在研究名词的时候,都会给名词进行分类,虽然分类的结果不尽相同,但共同涉及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可数名词和不可数名词。这体现出对名词认识的一致性。对名词分类的哲学解读目的是要探讨这种分类背后体现的深层哲学内涵和主体认知过程。

1.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的体现的哲学内涵

首先来看对名词进行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分类背后所体现的深层哲学内涵。从专有名词的定义来分析,专有名词是专门指称某一类名称的称呼。普通名词从其定义上看是泛指某一类事物的共同概念的名称。普通名词通常可用于类指。但是我们会注意到一种这样的现象,就像“约翰”和“史密斯”这样的人名,作为专有名词是没有疑义的,但是不可否认会有许多人叫“约翰”和“史密斯”,这就使他失去了专有的特点。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约翰·斯图尔特·米尔尝试从内涵和外延来进行解释,认为专有名词没有内涵;专有名词概指叫该名称的个体;但它并不表明或暗示这个个体的任何属性,它的作用是指示我们所谈论的事物,而不是介绍该事物的任何情况。不具有任何内涵意义的事物名称就是专有名词。我们很难想象像“约翰”这样的词没有内涵,无论有多少个“约翰”,但是每个约翰下面都有一个内涵。叶斯柏森不赞同这个解释,他认为:“专有名词与普通名词之间无法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它们之间的区别只是量的区别,而不是质的区别。一个名词总是内含着以他为名词的那个人或物的特征,即区别于他人、他物的特征。”[4](P84)我们认为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在哲学上反映的主体认识客体的方面不同,本质上讲,这是一个对共性和个性认识区分的过程。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是大多数语言在认识名词的时候都会涉及的。

专有名词是语言体现范畴的一个方面,但是不同语言在表达时所运用的方式是不同的。对于汉语这种不需要形式的语言,专有名词的表达极大地凭借着主体介入实现的。主要依靠主体的印象实现专有名词表达概念的专属性。而英语则有着特定的形式来对其进行标志,通常是以大写字母开始,一般不用定冠词,也不用复数形式,有的则需要定冠词。汉语学界目前还缺少对于专有名词自身的研究,在研究语言时普遍把专有名词作为一个先验的概念。一般涉及的就是认为人名、地名、机构名等等是专有名词。在这方面,英语研究得全面一些。王国栋先生在《大学英语深层语法结构》中对英语的专有名词分为(1)敬称名,例如:God。(2)人姓名,例如:Mark.Twain。(3)国家名,例如:United Kingdom。(4)民族名,例如:Chinese。(5)语言名,例如:English。(6)地理名,例如:New York City。(7)时间名,例如:Sunday。(8)机构名,例如:Harvard University。(9)文书名(斜体),例如:Romeo and Juliet 。(10)事件名,例如:Nuremberg Trials。(11)品牌名,例如:Ford。(12)宗教名,例如:Islam。(13)学说名,例如:Confucianism。王国栋先生对于英语专有名词的分类比较全面的和详细的。

普通名词同样是语言表达范畴的一个方面,通常与专有名词实现表达的相对。在汉语中同专有名词一样,普通名词在表达时主要依靠主体的介入进行识别。而在英语中有着一套形式进行识别。英语中普通名词前可以用不定冠词或定冠词,或是不用冠词,例如:book在英语的使用中就需要在前面使用a或the,而water则不需要冠词。

首先我们分析专有名词背后所体现的哲学内涵。各类专有名词从本质上教体现了相同的共性,就是能够体现个体的独特性或独一性。专有名词正是体现了主体对于客体间内在性质的认识。这种认识通常以两种形式得到体现。一种体现为不同的类别与类别之间事物独特属性的认识结果;另一种就是对同类事物中某一个体所具有区别与其他同类事物的属性认识。共性和个性涉及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关系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马克思主义哲学解释了我们生存的客观世界是什么样的问题——世界本原是物质,那么辩证法就解释了主体生存的客观世界为什么是这个样子的问题。因为事物之间的矛盾运动促使这个世界形成了现在的面貌。哲学上讲的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所包含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各有其特点。任何物质都有其自身的特性,也具有同其他物质所持有的共性。在理解事物的特点时,常常涉及事物内在、外在方面所具有的独特的地方。这就是说事物自身包含有能够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征。

专有名词正是以其自身所独有的特征或从其内在、或从其外在与它事物做出这种区别。专有名词首先可以从其自身的内在本质属性标注其与它事物的区别。内在是由事物自身所固有的构成事物的组成部分和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所决定。例如金刚石和石墨。它们的组成元素相同,仅仅是因为分子构成的结构关系不同,则体现出的内在属性表现出巨大的差异。从这里可以看出,主体对于事物的认知可以从事物的内在特点对事物进行概念化,最后实现一个词的固化过程。在专有名词内涵的概念上讲,这是主体认识中的一个来源过程。

另一方面从事物的外部表现形式,主体也能够在认知的过程中实现对事物外部独特性的认识。这种事物外部独特性的认识,通常是事物内在的显露。前面谈到语言指向心理现实,那么事物的这种外在体现在主体对客体作用于感官的主体感知,这种感知最后仍旧以概念的形式得以体现并用词加以固化,就会形成这种从外部去实现对概念的认知。

普通名词背后所体现的是主体对于群体的一种认识结果,而群体体现的则是事物的共性。普通名词是主体对于哲学中事物之间的一种普遍性的认识结果。这种普遍性体现的是事物之间的相似性。通常上来说,普遍性就是一事物本身的质而具有的带有共性的特征。可以说客观事物之间所具有的共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但对于语言来说,普通名词重要的是主体对于自然界客观事物之间的这种共性在主体认知意识中的认识结果。所以,对于这种“类”的认识也就体现为事物之间所具有的共性。即事物内部或是事物外部所具有的相同的共性都可以成为主体认识的对象,即普通名词体现的是一种集合的概念。这是与专有名词之间最为本质的不同。专有名词体现的是主体对于客观事物的一种个体的认识结果,而普通名词所体现的是对于客观事物的集体认识的结果。虽然叶斯柏森提到用量得多少来区分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但从其本质上,这是一个共性和个性的问题。普通名词体现的概念中能包含不止一个,个体可以拥有这个概念体现的性质。两个例子可以看出这种不同:英语中的sun(太阳)就是一个典型的专有名词,我们都知道,在神话传说中在天上不止一个太阳,但我们生活中的的世界中只存在唯一一个太阳,它用自身内在的性质构造和它外在在太阳系中的功能决定了它与其他恒星的不同。而英语当中的animal一词则体现了普通名词的特点。这个词承载的概念包含很多的个体,如cat、dog等。

不论是专有名词,或是普通名词,本质上体现的都是主体对于客体的一种“类化”的结果,前面曾讨论过名词体现的是主体认识客体形成概念的固化,所以名词体现的是一种主体对于客观事物的分类过程,并对这种分类过程和结果进行加工的过程。所以分类,也就是“类化”的过程,是一个主观的过程,分类不同,所形成的结果也不相同,进而体现的概念也不相同。就像英语中的“uncle ”和汉语中的“叔叔”,主体在类化时认识的内涵就有很大差异。

2.可数名词和不可数名词的哲学内涵

在可数名词与不可数名词中,“数”是作为体格语法范畴的。在汉语中,数的概念主要通过意念体现,就像“我的书到底是一本,还是许多本”要看使用的语境和主体的理解。在英语中名词的数主要是通过语法的形式进行表达的。

通常我们对名词可数与不可数的理解认为数是用来表示所说的事物是一个还是一个以上。深层次讲,可数与不可数在哲学上是对事物是否连续的认识结果。可数和不可数都是主体的认知结果。这是一个既包含客观又包含主观的过程。从概念对于主体的认识来说是否可以进行数的计算。不同语言因其对于同样的事物认识结果不同,即是相同的事物在可数与不可数上也可能不同。例如:bread(面包),在英语中就是不可数,而在汉语中就是可数的。但是对于大多数的名词来说,可数和不可数的划分还是一致的。那么,如何从是否连续的角度认识这两类名词?

可数与不可数名词从主体的认知上来讲,首先是一个对于客体连续性和离散性的一种认知结果。前面论述名词对于客体的反应时,我们也论述到连续性的问题。如果说前面论述的离散和连续是从事物之间,也就是从事物的类之间不同,那么名词的可数或是不可数是从名词“类”或是某一概念内部分析。例如:dog就是可数名词,happiness就是不可数名词。我们可以用这两个词作为例子分析为什么可数名词和不可数名词是对于事物概念自身的认知结果。词典上对dog的解释认为是一种常见的犬科动物。happiness词典上的定义是指人们处于一种无忧无虑、随心所欲地体验自己理想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时所获得的一种心理满足感的状态。可能不同的词典对这两个词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是这无关于我们的分析。我们要分析的是主体在认知这两个概念之间的不同,及其这两个概念的哲学认知基础是什么。首先我们运用认知语言学中的意象图式。对于dog来说不管我们看到的是一只健全的狗还是瘸腿的狗,但总会有一个更加概括的形象的狗在主体的心理,心理学上把这个完整的形象称为完型。这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清楚的离散边界,这个边界能够实现自身与其他个体区分,这在语言学上称为“有界”。但是幸福这个词带给我们的是一种模糊混沌的感觉,却不能提供一个明晰的边界实现“幸福”的个体区分。我们首先可能想到的是哪些事物或是哪些人曾带我们一种幸福的感觉,但是却不能对幸福概括出一个完型,这就是说不可数名词不存在一个边界清晰的完型存在,其处于一种连续的状态。

可以看出可数名词中个体概念之间的界限是清楚、离散的,并且有一个特点,可数名词概念体现的个体经常是由部分构成的,如果个体缺少了某些部分,这个概念就不具有完整性。所以可数名词的概念体现的是对于事物的一个离散的认知过程(有界和无界)。“数”这个词在可数与不可数中是计数、计算的意义理解的。可以说是否能够离散是名词可数与不可数的前提,对于主体来说,能够进行可数的,首先应该是事物个体间的界限分明。

再来看看happiness,对于这样的名词体现的概念不具有边界的清晰性,概念表达上不具有个体间的清晰性,体现为一种模糊性、虚拟性和不固定性。在区域范围的表达上,不可数名词没有终止点,这和可数名词是不同的。这种模糊性说明的是概念内部具有的一致性,这种模糊性和内部的一致性从哲学上就体现了不可数名词的这种连续性。happiness从概念本质上不具有个体的分割性,这就说明happiness概念内部的连续性和不可分割性,而这种不可分割性和连续性正是主体认知的结果。可数名词和不可数名词如果说都是主体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结果,那么在认识的过程中,主体动用的思维形式之间有着巨大的不同。就思维的形式来讲,思维主要包括具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对于可数名词和不可数名词来说,主体依靠的思维形式是不同的。可数名词的有界性表明主体在实现这类概念认知时主要是一种具象认知,透过事物的外部形态实现对于概念的理性认识升华。而对于不可数名词,主体是通过抽象的思维过程,实现对于边界不清的、处于连续状态的对象进行归纳概括,达到对于事物本质的认识。

四、名词类别之间转换的主体认知

名词分出类别之后,不同类别的名词之间就界限分明了吗?事实上,在语言中,专有名词普通化、不可数名词可数化的现象常常出现。但是,不可否认当这种现象发生时,必定主体的认知会发生变化。例如汉语中“一个雷锋倒下了,千万个雷锋在成长”一句中,雷锋就其自身来说是专有名词,在这句中就实现了专有名词普通化。雷锋作为专有名词时,主体认知的焦点是这个人本身,当普通化以后,关注的焦点是这个人所具有的品质。英语中“They listen to their Walkmans while the teacher is talking to them.”在这句中Walkmans 是一个品牌,普通化以后是这个品牌所代表的MP3音乐播放器。

当不可数名词可数化以后,体现的主体认知也是要发生变化的。对于汉语的可数名词与不可数名词,学界现在也有学者认为汉语也有这种区分。Cheng & Sybesm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汉语中也有可数与不可数的区分,但不是由名词本身来体现,而是反映在分类词和度量词的选用上[5]。例如汉语中的“肉”,在汉语通过分类词或是度量词普通化以后体现的主体认知就会与原词不同。这个词普通化后如“一斤肉”,那么主体的认知焦点就在于何种肉之上。可数名词的普通化在英语中可能表现得更加明显。例如“time”时间在英语中不可数,但是复数之后“times”做时代讲则可数。主体的认知焦点同样发生了变化。对于名词类别的转换,学界探讨较多,这里不做赘述。但是这种转换体现的主体认知同样是一个可以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五、结语

主体通过使用词来进行概念的推理和判断,这是主体特有的活动。这也就是说词和概念之间有着相通的关系。毋庸置疑,语言承载着文化,而文化又是体现为主体创造的精神财富,是主体思维的结果。语言和主体的思维见也存在映射的关系。人类的思维活动处理的就是主体和客体、主体间的各种关系,这又是哲学关注的问题。所以,对语言实现的哲学解读是有其根据的。名词就反映了哲学上物质和意识过程中的概念,主要为实体和事理概念。同时,名词的分类表面上是语言的问题,实际上也体现着主体对客体的认知结果。正如本文分析的,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体现的是主体对于事物共性和个性的认识;而可数名词和不可数名词体现的是主体对客体离散和连续的认识结果。最后,我们相信名词的类别之间的转换也会体现主体的认知,但是还有待继续研究。

[1][苏]康斯坦丁诺夫.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2][苏]M.甘希娜.英语语法[M].北京:时代出版社,1958.

[3]王寅 .认知语言学[M]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3.

[4][丹麦]奥托·叶斯柏森.语法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5]陈中毅.汉语中名词的可数性[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责任编辑薄刚]

2015-11-20

广西教育厅课题“哲学认识观下客体·语言·主体连续性分析——一种整体语言观的设想”(桂教社科〔2013〕4号) ;广西高校社科项目(SK13LX432)

南宏宇,钦州学院中文与传媒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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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0292(2016)01-00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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