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一,张羽晓
(1.德衡律师集团,山东 青岛 266000;2.山东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0)
墨辩逻辑的法律适用性研究
刘春一1,张羽晓2
(1.德衡律师集团,山东青岛266000;2.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
墨辩逻辑对中国逻辑思想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曾凭其服务现实的功效一度成为“世之显学”,然而,受先秦文化和时代背景的影响,墨家逻辑在汉代归于沉寂。现在法律适用普遍移植国外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但随着社会发展,新型情况层出不穷,又因文化差异,导致国外制度在国内适用中出现一些水土不服的现象。为推进法治进程,法律适用必须结合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要借鉴中国的传统逻辑思维。墨辩逻辑作为古代世界三大逻辑传统之一成就最高,它在诸多方面符合了法律适用的需要。
墨辩逻辑;先秦文化;法律适用
先秦时期,百家争鸣的文化思想发展阶段,出现了很多拥有独特见解的思想学派,其中“墨家”以强调法制思想受到了后世的追捧,其中著作《墨子》更是历史巨著。墨子由《大取》《小取》《经说下》《经说上》《经上》《经下》等6大部分组成,后人将它们称之为“墨辩”。称之为“辩”是指它是首个通过辩证的理论和思想来建设的完整的逻辑系统,因此也被叫作“墨辩逻辑”。这种逻辑思想是世界历史发展过程中三大传统逻辑之一,也代表着当时中国逻辑的最高阶段,对日后其他逻辑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辩”是该学派的思想核心所在,首先要对这个“辩”字做具体的解释说明,要明白具体的意思表达,其逻辑体系中的不同和同样之间的差别也是其逻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学派主要的逻辑体系中的用不同和同样的关系来解释“类”的含义。“类”的概念在古代墨子学家的逻辑系统中有着更好的诠释。墨家学派对于“类”的解释并非采用事物属性结构来阐述,而是分析事物具有的特征来进行描述,事物A 属于B这种类似结构不适用于解释“类”的含义。主要采用事物A 与事物B具有的属性结构P1,P2……Pn来解释。如同数学公式中的因为所以关系来证明。 《墨经》用通过以下几种定义来解释 “类同”和“同”的关系:同:主要是指重、体、合、类等四种。同:重同主要是指“二名一实”。而体同主要是指“不外于兼”。合同主要是指“俱处于室”。类同主要是指“有以同”。
这样界定的目的就在于表达:“同类”中的不等于别的“同”而且“有以同”在《经下》也对“类”的字解释进行了一些说明举例:一法者之相与也尽,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由此可见,“类同”即是指“法”(共同性质)的相同。也就是说木头、石块都可以做成方形的东西,虽然材料不同,但是都归属于方形之中,所以“类同”所表达的就是将不同事物中共性的东西结合在一块,“类”的概念也包含“说”的界定。
以其思想著作中《小取》的思想来看,“辩”的解释只是一种大概意义上的事物判定和研究行为,同时这种行为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泛,其中包括“自然、政治、思想等等”其著作本身也肯定了“辩”的作用范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小取》)。从这里不难发现,“辩”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讨论方式,更多是开始由此进行深入的挖掘,对事物的本身进行研究,使其为了获得事物的本质,有些研究学者认为“辩”的理解范围应该扩大,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觉得“辩”本身就只是一个十分狭义的解释。它只是用来表达事物正确性的工具。而这个过程是为了发现两个或多个不同事物中个相同点,以此来证明两种事物之间的关系,经过研究之后发现,这种狭义的解释本身就是广义解释的基础所在,在笔者看来这不仅仅是一个对事物“对、错”进行界定的过程,它更加深入地对事物进行了两极化的划分,对事物中的不同性和共同性进行确认,例如“羊”和“非羊”在这种争辩的过程中,一方为“羊”一方为“非羊”,二者进行是非之间的辩证讨论,则辩证更加合理的一方获得胜利。
1.这种逻辑思想的成立需要对类的同异观点进行界定,也就是类的逻辑分析,但这并不是单纯的类推行为,这其中还包含对逻辑因素的是非观念和要求,其观点的发展方向受到当时封建思想的影响。 对于逻辑系统,对于“类”的定义是一种基本范畴,墨辩也是这样定义。墨辩对于类同就进行了以下定义:“以同, 类同也”,“不有同, 不类也。”[1]它认为应该把“偏有偏无”当作划分事物之间差别的一种参考物,那么对事物进行归类推理时应该对事物之间的联系关系来考究,如果事物之间的全部都是共性而不具有异性,则为“同”;否则就是“异”。在对类加以明确界定的基础上, 墨辩又提出“以类取,以类予”作为推论的一种根据。“以类取” 主要是指归纳整理过程,也能够反映认识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 以类予” 主要是指对事物进行推理的方法。“予”即“推”,“以类予” 也是类同的相似含义。墨辩中的类比也是对事物进行类推,且对结论进行明确要求,不仅能够演绎出事物性质,还能够保证推论的准确性。
2.这种逻辑体系是一种论证逻辑,它是对人自身的思想、逻辑进行全面的研究和探索,依照自身的评判标准对其进行界定,将其演绎、类推、整理等多方面综合起来的系统性逻辑思维。
在“辟”式推论中,“举池物而以明之也”( 《小取》) , 主要是针对事物形式进行类比,但同时也对事物种类进行更好的演绎。墨辩的推论主要包括事物不同类型以及特殊性质等,坚持“辞以类行”原则, 通过对事物特殊性质进行对比,从而了解事物系统性。在对事物进行类比时,不仅能够从特殊到一般进行推理,还能够从一般从特殊,方向变化较快, 结论中大多比较偏于殊论,而且由于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同性质,既能进行类比,也能进行更好的演绎。 对于墨辩推论形式类型分析存在很多不同意见,意见双方在进行辩论的过程中没有提供足够证据来赢得辩论,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后可以发现,在墨辩中,不管是哪一种研究方式和推论形式,自身都没有严苛的划分,是相互融合的。对于这些条条框框的学习,如果没有加以灵活运用,则会导致方枘圆凿之误。
2.论辩的思想是墨家逻辑的核心所在,它在探索的初期是发现了语言和思维之间的逻辑性关系,所以这就出现了“辩行于言”的墨家逻辑思想特征。 《小取》是墨家历史著作中的总领,这一观点得到了研究学者的一致认可,它首先就提出了。“辩”以言的形式来表达,并且提出“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这是辩的六大组成部分,墨辩全篇都是在以“辩”字为核心展开论述,其中有议有论,其研究内容成为不同学派的重要素材参考,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墨辩主要通过 “ 谈辩” 来进行逻辑推理,且观点鲜明。
4.墨辩本身十分注重实用性,这与墨子的研究思想是一致的,它成为治理管家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不注重辩证的形式和方式,没有明确的流程,是典型的非形式逻辑体系,这一逻辑特点和我国的逻辑思想有着很大的相同点,这与我国当时的历史文化色彩有关,注重实用,其往往是通过合理的论证手段来对其进行研究和分析的过程,辩证的解释其事物的本身形式,墨子认为,逻辑思想应该尊重社会的真实存在性,不能够偏离生活,让其成为普遍性的实用性逻辑。
当时的时代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逻辑思想的成立,这种逻辑思想和文化发展过程产生了很大的联系,所以逻辑思想在文化的构成体中真实存在,但是拥有特殊的地位,逻辑体系的出现更是当时思维方式和文化发展的需求,但是这种文化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又在限制逻辑思想的发展过程和方向,这也可以认为在不同的文化发展过程会产生不同的逻辑思想体系。
逻辑学在古代初步发展阶段,其文化、思想以及地域性特征较为明显。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能够发现世界逻辑学的不同发展阶段,这可通过对希腊、印度和中国不同逻辑系统进行具体分析。古希腊逻辑传统以数学为基础,在逻辑理论研究方面获得了重要成就。但不同逻辑系统都吸取了当地经济文化的不同特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互补,也为世界逻辑学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种逻辑思维被当时的人们称为“世之显学”,是能够真正推动社会发展的逻辑体系,在当时也只有儒家学派的治世思想能够与之相提并论,可以说墨辩逻辑中的类推思想其主要的方式就是推理、论证、交流等方式,这与当时人们的沟通方式和对事物的判断方式有着很大的相同之处,能够得到当时人们的认可,在管理国家上,这种辩论形式的逻辑思想极为受用,其主张“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2]。
可以看出,墨辩不仅能够就事物的本身进行是非观念的判断,还能够满足当时的政治需求,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墨家思想的影响并不只有秦,甚至在汉代初期的逻辑思想模式建立都深受墨辩的影响。影响时间长达300多年,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墨家学派的这一逻辑体系,就不能产生后来的诸子百家的思想争论。到了汉代,随着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墨学归于沉寂,墨家逻辑也相应中断。
这种逻辑思想引出“辩”的逻辑观念,却没有更加深入地研究,基本上只是提出了思想理论上的解释,也是造成其湮灭的重要关键因素。与亚里士多德逻辑传统存在较大差异,墨家经过不断发展形成绝学,经历过不同历史发展阶段,近代得以重生。一些学者认为形式化是要害的重要关键,也值得大多数人进行反思。墨辩逻辑存在的问题与古代理性思维存在很大相似性。而这个传统思维模式发展时间较短,也是古代学术思想的严重弊端,应当吸取其中教训[3]。
通过对世界发达国家法学演进过程的相关研究发现,对于法律制度的移植,大多数国家主要通过将制度思想与原理进行融合,实现法律制度的本土化。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主要是对西方优秀法律文化的吸取,但多数文化难以使中国各阶层接受。主要原因在于各地区经济文化存在的差异性,矛盾冲突明显。中国不断学习西方的重要思想,但社会一些问题难以通过西学来进行解决。国学又重新获得研究者的重视,纷纷开始在中国传统思想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墨家思想的核心所在是墨子在社会实践中得来的,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瑰宝,其中,“辩”“法度”等思想都适用于现代法制社会的需求,所以墨辩思想成为研究者的首选。辩者为讼狱,而讼狱却为法律适用之根本。按照现在的法律来说,不告不理、无讼狱即为法律适用,所以,“辩”的思想解释和法的原则之间是存在共性的,而作为辩之高峰者、系统者的墨辩与讼争(法律适用)亦是彼此相惜。
辩者为讼狱,但讼狱却难以为法律所适用。根据法学相关理论阐述,无讼狱与不告不理能够为法律适应。而“辩”思想的不同法则之间存在较大联系,且对于辩之高峰者需要与系统者的墨辩进行融合。作为法家领袖韩非子,墨家逻辑对韩非子影响巨大,但韩非子所说的法,以客观实用性为主,这与墨家的传统思想差别不大,法的客观性原则,无疑肇始于墨子、墨经、墨辩,总之,无论是“法治主义”还是法家思想,其归根之目的即是法律适用(广义中“公权力的法律适用”)。只是这种法律适用要依据一定且即成之规则,公平、客观之适用。而这种公平、客观之思想不仅是墨家整体思想之体现,亦为墨辩“法”观念之精神。墨家之辩就是以其”平天下之乱,决天下之争“为目的的。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解决社会矛盾,保证事物的公平公正,那么如果要实现这一目的,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辩”来实现。司法公正,就是对同一事物进行是非观的辩论,最后通过合理的法律进行公正的审判。由此可见,墨辩用极精练之语言,道出了司法正义之实质[4]。墨辩逻辑方法为故、理、类的三物论式法,即“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故,就是谈的事实是如何,“以故生”就是在说服对方时要摆出自己的事实。理,就是说道理、讲理论,理论是墨家论辩的根据;类,不仅是对理、故的补充,还是对自己观点的升华。法律适用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进行的论证过程,其实也是通过对事实的认定,以法为理进行一种论证的过程。
因此,法律的存在让事物的辩证关系有了规范的参考,使事物的辩论过程变得更加规范化,这也就是法律事实中“故”体化的过程,与此同时,选择使用法律,也就是将其事物变得法律化、个性化,分析其中的不同因素,将其事物“理”性化。在事实与法律依据确定后进行论证的过程,主要就是归属化、整理化,通过一定的论述使其逻辑化,这就是法律论证的“类”归化过程。
[1]伍非百.中国古名家之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
[2]胡适.先秦名学史[M].北京:学林出版社,1983.
[3][英]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3 卷[M].北京:科学出版社,1978.
[4]孙江潮,张太洲.墨辩思想何以应用于法律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1(11).
[责任编辑冒洁生]
Analysis of Application ofMohism Logic to Laws
LIU Chun-yi1,ZHANG Yu-xiao2
(1.Deheng Law Firm, Qingdao 266000,China; 2.Shang 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China)
Mohism logic exerts great influence on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ogic ideas.It once became a prominent ideology around the world by its outstanding actual effect.However, influenced by background and culture of Pre-Qin Period, Mohism logic fell unknown to the public.After western ideas were introduced to China, current legal application generally transplanted foreign legal systems and ideas.With social development, new situations emerge endlessly.Due to cultural differences, foreign systems were poorly adapted to domestic conditions.In order to promote legal governance, the legal application must integrate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particularly traditional logic ideas.As one of three major logic traditions around ancient world, Mohism logic represents the highest achievements of China.It complies with legal demands in numerous aspects.
Mohism logic, culture of Pre-Qin Period, legal application
2015-09-26
刘春一,德衡律师集团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法律逻辑学;张羽晓,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D90-05
A
2095-0292(2016)01-006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