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理财产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2016-03-06 05:57刘张彬
关键词:理财产品投资人百度

刘张彬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00)



互联网理财产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刘张彬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00)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理财产品这一新兴的金融产口进入大众的视野。互联网理财产品具有购买门槛低、交易便捷、交易实行T+O赎回模式的特点,但无论是互联网基金理财产品,还是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都涉及卖方、互联网公司和投资人,在责任分配和义务承担方面存在复杂的问题。针对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中存在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以及产品宣传中的虚夸利率、保本宣传问题,应尽快出台和完善我国互联网理财产品市场监管法律。

互联网理财产品;种类;宣传;法律;建设

一、互联网理财产品市场基本概述

(一)概念界定

所谓互联网理财产品,是指依托于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具,将产品与用户直接对接的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是在方便、安全的网络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金融业务,其适应了当今社会“互联网+”的新理念,更好地满足了大众金融投资的需求,极大地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分类

1.集支付、收益、资金周转功能于一体的“宝类产品”

该类产品的最大特征在于投资人可随时将用于购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转出、消费和支付,不需要给付任何手续费。 要做到随时可用于消费、支付和转出,前提是该类产品要实现T+0赎回,即无须等待,交易当天便可以将购买该理财产品的钱转出,可以满足投资者对资产流动性和随时性的需求。

2.P2P平台的理财产品

该类产品就是融资企业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融资,出资人为了获得收益,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贷款给融资企业。在这种理财产品中,也同宝类产品一样存在三方法律关系,即融资公司、互联网平台和投资人。 出于财产安全,很多P2P平台通过购买保险或者采用担保的形式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或者投资人享有融资企业提供的各种担保物权,如实物抵押等。

3.基金公司在自己的直销平台上推广产品

这类互联网理财产品在本质上只是单纯地借助互联网拓宽了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除了加强网络安全以保障广大投资人的财产安全之外,没有其他复杂的法律风险。

4.银行自己发行银行端现金管理工具

余额宝等新兴互联网理财产品由于其低门槛、高收益和便捷性,使得广大理财客户都纷纷转投其怀抱。互联网公司与基金公司合作推出的宝类产品,不仅将吸收的大量闲散现金化零为整,还抢夺了大量银行的客户,并将所吸纳资金重新投入银行间货币市场,以高额利息贷给需要资金的银行。这对于银行而言无异于釜底抽薪。在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的当下,银行也不得不思考自己的出路,发行银行端现金管理工具同基金公司在自己的直销平台上推广产品一样,这类平台以银行体系的产品为基础进行销售,只是为其增加了一个互联网销售渠道。因为单一的法律关系,该类理财产品也不会产生过多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二、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市场特征

(一)互联网理财产品市场的共同特征

1.购买门槛低

传统理财产品都有一定的购买门槛,比如,银行理财产品起点为5万元,其依据来源于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理财产品被评为不同的风险等级,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起售点不得低于5万元,三级和四级的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为10万元,五级为20万元。个互联网理财产品在购买门槛上进行了革命性创新。在互联网理财产品中,购买门槛最低降至1元。这是互联网理财产品最大的一个创新和突破。

2.交易更便捷

投资者购买传统的理财产品,均需要到指定网点进行面对面交易,无论这些产品是股票还是基金,或者是银行理财产品。

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购买和操作均可通过网络完成,足不出户即可购买,不需要经过复杂烦琐的现场认证、面签等程序,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同时,互联网理财产品透明度高,用户体验好,每笔资金及收益都有迹可循。安全方便的优点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购买,堪称金融理财产品的突破性发展。

3.交易实行T+0赎回模式

基金赎回到账时间根据不同产品和不同渠道会有不同的规定,存在T+0、T+1、T+2日等不同模式。所谓T+0赎回模式,指的是在业务开放时间内可将持有的基金等理财产品实时赎回。

“余额宝”在理财模式上进行了革命性创新,当资金转到余额宝账户后就会自动申购货币基金,并且投资者随时可以使用里面的钱进行购物支付,资金T+0实时赎回。这样的赎回模式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

(二)部分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复杂

在传统的理财产品销售中,只有投资人和出卖方这两方的法律关系,因此,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而互联网理财产品则涉及出卖方、互联网公司和投资人三方,在责任的分配和义务的承担方面存在比较复杂的问题。

1.互联网基金理财产品

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互联网公司、投资人和基金公司三者之间会形成复杂的法律关系;三方之间形成的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投资人通过签订网上协议的方式购买互联网公司提供的服务,而互联网公司一般会将基金公司的链接提供给投资者,这样一来在三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并且为无名合同。

针对这种合同关系,一种观点认为,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商品的三方销售关系应当认为第三方机构与买卖双方形成的是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这三者之间,互联网公司其实处于一种代理人的地位,其依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使购买基金的法律行为。也有人认为,互联网企业在基金买卖的过程中是中立的,其仅为投资者和基金公司提供了基金购买的机会并促进合同的签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企业更像是一个居间人。

据百度公司发布的《百度金融中心服务协议》,百度仅向投资人提供理财产品展示,百度及其关联公司并非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参与方,不对协议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者向百付宝网上传的线上信息之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百度公司也不保证投资人通过本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肯定会盈利或不亏本。百度公司其实将自身定位为居间人,为基金购买的双方提供订约的机会,但百度公司在“百发”产品推广过程中的作为,已远远超出了居间人的角色,而公众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基于对百度公司的信任而购买这种基金产品的。百度公司通过这种格式条款的形式免除了自身的责任,加重了投资者的义务,不利于投资者的权利保护。

2.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

除了在自有网站上推出基金或银行理财产品的互联网理财产品,金融公司或者融资企业必须借助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公司推出自己的产品,因此,三方法律关系普遍存在于互联网理财产品市场中,例如,票据理财产品。票据理财产品并不为大众所熟知。互联网票据理财,是指借款人将自身所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投资者,取得投资者投资的融资行为。在这个三方法律关系中,也存在非常复杂的问题。借款人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互联网公司,而借款合同是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投资人出资但并非质押权人,质押权人反而是互联网公司,互联网公司并非实际投资人,却享有质押权。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非常容易产生法律风险。

三、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中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理财产品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对理财产品的立法针对的是经营传统理财产品的机构,互联网金融立法基本上没有特殊规定。

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主,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范性文件为辅,构成我国理财产品监管的基本法律格局。而对于互联网理财的监管机构以及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的主体资格、业务范围、内控风险以及法律责任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尽快予以完善。

对于互联网理财产品,立法上并没有特殊规定,目前仍然以与互联网公司合作的金融公司来划定监管部门和适用法律法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投资人身份认证和支付结算等相关服务提供商应当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基金产品销售、投资人服务、信息安全保障、风险控制、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权责义务,确保分工清晰、责任明确 。”也就是说,互联网公司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应当明确,自己仅起辅助销售的作用,而不能超出该角色定位。

(二)互联网理财产品宣传中存在的问题

以百度“百发”的宣传为例,其中“理财收益计划一元起购零风险”“预期收益率8%”等宣传方式在不同程度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现象广泛存在于其他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宣传和推广中。

1.虚夸利率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而在互联网理财产品市场中,基金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互联网公司是否也应当遵守基金销售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既然互联网理财产品是基金的一部分,具有较高的风险,就应该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为其提供合适的基金产品。此外,华夏基金在其合作产品“百发”宣传过程中采用了“8%收益率”的口号,违反了《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违规宣传。

2.保本宣传

百度“百发”在宣传页面上的宣传和其与投资者签订的格式条款协议存在矛盾。百度在宣传活动中使用了“团结就有8%”“零风险”等口号,但是《百度金融中心服务协议》却明确规定不对“百发”产品的投资收益和回报做任何保证,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该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对投资者做出任何收益保证,而百度“百发”的有关宣传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触及监管的红线。

存在宣传违规的不只百度“百发”,票据理财产品票据宝等也存在同样问题。票据宝官网打出了“零风险”口号,并说明其唯一风险就是银行倒闭。虽然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刚性兑付”的特性,其风险相对较小,但是作为一种理财产品,银行承兑汇票之风险与收益并存的特质不容怀疑。零风险口号对投资人而言只是一个“美丽泡沫”,不但违规,而且给投资人的投资造成误导。

四、出台和完善互联网理财产品监管法律的必要性

目前,互联网理财产品市场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发展的今天,如何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这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创新是前进的动力,互联网金融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创新、发展,但法律是创新的基础和保障,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创新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监管要保持适当的风险容忍度,给互联网金融一定的自由,保证其发展的活力和空间,同时又要加强对它的监管,防范重大风险的发生。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监管路径下,只要是守法诚信经营,就应该鼓励其创新和发展,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同时,加强风险防范,适时制定法律法规进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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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冒洁生]

2015-10-11

刘张彬,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D922.29

A

2095-0292(2016)01-00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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