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金霞
摘 要: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不言自明的规则。有学者视其为古典契约法理论的“第一块基石”,至今仍然是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及各种制度的基础。所谓的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原则上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及于第三人。但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第三人介入合同的情形不断增加;加之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交易各方实力不平衡造成了合同之外第三人的权益无法脱离正常的合同关系。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利益第三人;法律解释
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对第三人的利益有过讨论和建议,并在合同草案专家建议稿中有相应的规定。但由于各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专家的建议最终未被采纳。取而代之的是《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名称界定比较混乱,对同一概念学者也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比如学者将之称为“为第三人之契约”、“以向第三人给付为标的之契约”等。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给付,该第三人因此而取得请求给付权的合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存在两方当事人,依约向第三人给付之人为债务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方给付之人为债权人;接受给付之人为第三人,也可称为利益受让人,但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能直接享有权利。主要表现为如下特征:
1.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参与合同的缔约过程。也就是说,利益第三人合同中虽然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但第三人是否享有他人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或利益,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为合同为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意图,而这种意图往往体现于合同中明示条款的规定。
2.第三人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在普通合同当中,当事人需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中的债权人才有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给付的权利,合同外的任何人无权对债务人提出任何债权上的请求。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当中,尽管利益第三人不是合同权利义务缔约的双方,但在债务人没有依合同约定对第三人履行义务的时候,第三人拥有像债权人一样的对债务人的请求权,是典型的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3.第三人直接并独立地取得权利。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利益第三人应当直接并独立地取得相应的权利。所谓直接并独立一方面是指第三人不必参与合同的制定过程,当事人也不必通知第三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的确定也无需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就可以直接享有合同中约定的赋予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指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从债权人处继受取得,而是依照合同约定,取得对于债务人固有的请求给付的权利。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与第三人利益的取得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
合同中的第三人泛指虽非合同当事人但与合同有关的人。包括受益第三人和非受益第三人。受益第三人主要指从合同中获得利益的非合同当事人;非受益第三人则包括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有关但不获利益的其他人。而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则专指受益第三人,其利益完全基于当事人的合同,因为受益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且其权益受制于合同,那么受益第三人有权要求合同的履行以实现自己的权益的条件便成为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焦点。在此情形下,需要先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所涉第三人是否确实有利益;第二,第三人在法律上有无请求权。前者取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的或者目的,后者关系到第三人享有的法律地位。
(二)第三人利益的取得
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利益不是自动产生或获得的,第三人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合同利益,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种途径:一是需要合同当事人的“赋予”或“给予”。所以,弄清当事人意图和按此意图确定合同第三人是否为有意受益人或是否为对合同的履行有请求权的人后,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利益第三人是否有请求权以及何时可以行使这种权利取决于该第三人取得或确立其利益的时间。这个时间的重要在于,它不仅决定了利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而且关系到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修改甚至取消合同中有关第三人利益的条款或规定。从另一个角度看,利益第三人权利的取得关乎对其利益的保护。
另外一种方式是“信赖取得”,即基于利益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如果利益第三人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但实际上基于对合同当事人承诺的信赖对自己的现实状况作了重大改变,那么其利益将得到保护。合同当事人未经第三人许可,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但如果当事人对合同作了有利于利益第三人的变更,则通常不在其例。英国合同法主要看承诺人,如果承诺人知道利益第三人已经信赖合同的条款或者能够合理认定已经预见利益第三人会信赖合同条款而且实际上确已信赖,未经该第三人同意,合同当事人不得对合同进行解除或变更。①
三、我国《合同法》中对利益第三人的规定以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合同法》中对利益第三人的规定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该条款是否规定了利益第三人合同,我国学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大阵营。“肯定说”者认为此条文是对“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认为此条文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明确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已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注意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况,即涉他合同;而“否定说”者认为,该条并未规定利益第三人合同,虽然从表面上看该条文与国外法律中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条文很相似,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之由天壤之别。笔者认为,“否定说”更符合我国立法现状,因为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本质在于法律赋予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因此,第三人并非仅能被动的接收债务人的履行。
(二)完善我国利益第三人合同的立法建议
第一,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实质在于,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外,存在一个独立的合同债权效力。债权关系的本质在于有效的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是为债权的作用或权能②。无请求权利之债非债。因此,必须在债权人之外赋予第三人相当于债权人的地位,使其享有债权人的权利,方能实现第三人制度的意义。
第二,重视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效率功能。否定第三人直接的给付请求权,使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根据各自的合同关系处理,虽然最终也可以取得相同的权利义务处理效果,但无形之中当事人付出了更多的个人成本,社会则浪费了更多的社会成本和资源。有学者认为,允许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起诉,将不止一次地简化诉讼环节、缩短给付,实现受约人的意向和满足受约人的希望③,这种效率作用在我国实行无过错合同责任的背景下,将会显得尤为突出。
结语
在交易方式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合同中的关系也日益复杂化,一份合同所涉及的利益关系主体不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也更多地被牵扯到合同中来,享有合同所赋予的利益,第三人利益合同应运而生,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到极大挑战与突破。我国《合同法》第64条虽然涉及了合同外的第三人,但并没有赋予第三人直接的请求权,立法上还是恪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此,加速我国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完善,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势在必行。(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注解:
① 英国1999《合同(第三人权利)法》第2条.
② 王泽鉴:《债法原理(一)》[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
③ 叶金强: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M],比较法研究,2001年4月.
参考文献:
[1] 赵亮:《论合同关系中的第三人》,哈尔滨金融学院学报,2014年12月第6期.
[2] 王海英:《利益三人合同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之辨析》,《法制与社会》2009年8月下.
[3] 赵德玖:《论利益第三人合同》,《安徽理工大学学报》2004年9月第6卷第3期.
[4] 袁小珺:《试论利益第三人合同》,《法制与社会》,2013年4月上.
[5] 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