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宏斌
摘 要:意向性作为现象学的一个贯穿始终的概念,对理解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至关重要。如果我们把意向性仅仅只是笼统的理解为指向的话,那么我们将错过胡塞尔和布伦塔诺在意向性概念上的真正区别所在。正如海德格尔所强调:意向性在胡塞尔那里应被理解为一种意识行为的普遍结构。只有真正理解了意向性概念的内涵,我们才能去谈论如何进入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
关键词:意向;实项;意向体验;事物属性
意识、意识内容、意识体验这三者经常被互相提起,这些概念与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划分有关。一方面意识指向心理学领域的心理现象,另一方面意识也指向了物理科学领域的外部世界。尽管意识概念经常被提起,但它自身复杂的多义性使我们接下来的讨论无法明确方向,因此,我们首先要确定意识在本文中的确切含义。《逻辑研究》第五研究开篇胡塞尔就列出了一个“意识”概念:意识作为任何一种“心理行为”或“意向体验”的总称。作为意向体验总称的意识概念,在“内容”和“体验”的标题下,“意识”概念的内涵可进一步归结为:那些每时每刻都在变化的事件在杂多的联结和穿透中构成了各个心理个体的实项意识统一。胡塞尔给出了体验的概念:在这个意义上,只要感知、想象表象和图像表象、概念思维的行为、猜测和怀疑、快乐和痛苦、希望和恐惧、期望和意愿等等在我们意识中发生,它们就是“体验”或“意识内容”。在胡塞尔对体验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体验可分为直观体验(感知、想象表象、图像表象)和感性、情感体验。体验与现象在广义上是同义的:如果我们注意到,每个体验(也包括外直观的体验,这种体验的对象叫外显现)都能够成为反思的内直观的对象,那么所有在自我的体验统一中的体验都叫“现象”,现象学便意味着一门关于体验一般的学说。
体验作为一种“感觉如何”的主观感觉,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外感官体验和内感官体验。外感官体验诸如看到的、听到的、触摸到的等等,外感官体验的内容都是来自于外部客观世界。内感官体验是对体验的体验,在我看到什么的时候我同时也意识到了“我看到的什么”这一体验,是体验对其自身的觉知。从内在时间意识上来说,外感官体验是内时间意识上的一个特定现在(原印象),并在这个意义上它是现实的被给与的。而内感官体验则是内在时间意识上对处在滞留中的保留的刚才意识的体验,一种后体验。
我们回到意向性上来看待这个问题,意向性指出了每一个意识都是关于某物的意识,这说明了意识具有意指功能和被意指之物本身。那么对醋的品尝同时,体验就指向了醋本身,此时作为体验内容的酸就是醋本身的属性,事物属性与意向体验属性成了一回事。从意向性上看这个结论似乎是合理的。但是在现象学中,行为是一直存在的,而对象却不一定,而且对意向性的概念的理解要建立在区分布伦塔诺意向性概念和胡塞尔意向性概念之差异的基础上。前者首先将“意向的”、“意向的内存在”这样一些概念引入心理学中,在布伦塔诺的心理学中,“意向内存在”这个术语被用来对那些与物理现象相对立的心理现象进行规定。心理现象的标识就在于与客体的关系,它们是“在自身中意向地含有一个对象”的现象。布伦塔诺的“意向性”是一种指向性关系。胡塞尔的意向性则是指在行为与被指定之物之间的相互贯通的关系。布伦塔诺对这种朝向关系的关注在于区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虽然这种指向设定了一个被指向之物。对事物属性与意向属性的不区分就是将一种体验上的指明作为了体验上对体验对象的据有。体验内容与体验对象有着立义上的差别,我们在体验上并不能据有一个事物,我们只是在体验中指明了体验对象。
我们看到的、听到的、触摸到的产生的感觉内容与这些被看到的事物、被听到的事物对应着,但颜色感觉必定不同于颜色本身、声音感觉也必定不同于声音本身。胡塞尔认为产生混淆颜色感觉与对象的客观颜色的原因在于,普遍观点认为是考察的“角度和兴趣”不同。正如胡塞尔所说:一方面是在客观上被看作是这个球的相同的红,另一方面是在感知中主观颜色感觉的无疑的、甚至是必然的映射-这个区别一再的重复地表现在所有的对象属性上以及表现在与这些属性相一致的感觉复合中。感觉是以第一人称的方式被我们通达到的,即这些内容属于实项内容,其在方式上就不同于实在的内容,后者标识时空地在感性感知中被给与之物的存在方式。实项的内容则属于意向活动方面。实在的事物只能显现而不能体验,实项的事物只能体验而不能显现。我们的体验虽然朝向显现的事物,但是显现的事物并不能为我们体验。我们的体验内容看起来只能是实项内容,但是这样一来在体验内容与体验对象之间就有了一个巨大的鸿沟:关于对象我们到底知道些什么?
体验是朝向世间的,但意识中的世间与意识所朝向的世间是不同的。我的体验不是完全内在的,但它也不是完全外在的。与其说我们认识的世界是一种表象,不如说我们的认识本身就是表象性的。问题在于事物透过认识的表象性而成为如此那般显现的。事物的存在方式往往多于事物的显现方式,我们通过事物的显现方式去通达事物的存在。对体验主体来说,体验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因为事物的显现是多样性的,这多样性并不破坏事物的同一性。我们的体验之所以千差万别,是因为事物的呈现方式。
否认体验属性和事物属性的区分,就是否认事物多样性的显现方式,企图对事物的认识成为一次性的这是不可能的。对事物的认识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回到对醋的品尝的例子上,我们体验到了酸的感觉,而这种体验也向我们指明了醋本身具有酸的属性。至此,我们可以说意向体验的属性与事物属性是必须要得到区分的。
事物属性和体验属性,它们的关系又是如何呢?首先要说明的是:体验内容不仅包括视觉感觉、听觉感觉、触摸感觉、这些只是体验内容的一部分,体验内容中还包括对这些感觉进行赋形、立义的意向活动。“随着这些体验在其整体上和其具体上的充盈中被体验到,构成这些体验的各个部分和抽象的要素也一同被体验到,这些部分和要素是实项的意识内容。”通过这种对感觉的立义活动,对如此那般显现的事物的体验便形成了。体验形成的同时,也是如此那般显现的事物构建起自身的时刻。说到事物与体验的关系,“充盈”概念是关键。体验与事物的关系就是对事物认识过程的发展。对体验的充盈越高,对事物的认识程度就越高。反过来对事物认识程度的高低取决于充盈的范围、生动性、实在性。不同的体验行为,其充盈的程度不同,如感知体验中,感知将体验内容显现为事物自身,如果,在其中被意指的都得到了展示,被展示的都得到了意指,那么感知体验便与事物达到了局部或整体的充盈。在图像体验中,图像将体验内容显现为事物的相似物,通过相似性,我们的意指指向事物,相似性越高,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就越明析。除了体验对事物的指明性,事物的显现方式也就影响了我们的体验。如果事物的显现方式越少,那么我们对事物的了解就越少,事物对我们就越神秘。此外,事物通过连续不断的对我们的不同角度的显现,使我们的体验显现出了在场与缺席、生动与单调、空泛和充实的特征。(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 [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 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406-416页。
[2] 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三联书店,2007年版。
[3] 倪梁康选编:《胡塞尔选集》(上、下),三联书店,1996年版。
[4] [丹]扎哈维:《主体性和自身性:对第一人称视角的探究》,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