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佳 祁型雨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沈阳 110034)
教育政策理性的现实缺失问题研究
陈 佳 祁型雨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沈阳 110034)
教育政策理性主要表现为教育政策内容、制定程序与政策主体的理性,教育政策理性的现实诉求是基于教育政策理性的现实缺失,教育政策理性是成功的教育政策的必要前提。
教育政策 内容理性 程序理性 主体理性
理性是指人们认识事物本质和规律的抽象思维,是人的抽象思维形式和思维能力所支配的人的理智的、合理的、自觉的、合乎逻辑的能力和存在属性。[1]我们说的教育政策中存在理性,即教育政策合乎理性,也就是合理性之意。这一方面强调教育决策者对教育规律的把握,在教育政策研究上是否主动探索教育活动规律、教育决策时有没有科学性;另一方面强调教育政策作为政府分配教育资源的重要工具,在调节与分配有限教育利益与资源的过程中必然涉及怎样的分配才“应当”、“正当”或“好”的,即教育政策的理性公正问题。践行理性与公正,是成功的教育政策的必要前提。
一项教育政策是否合乎理性,不仅表现在其实质内容的价值取向方面,也表现在其制订程序的公正合理性方面。作为教育政策的主体,在教育政策的制订与执行过程中,如何履行责任与义务,满足公众教育利益需求,是教育政策主体理性的体现。因此,教育政策理性不仅包括教育政策的内容、程序的理性,还应包括政策主体的理性。
1.教育政策的内容理性
从教育政策的内容理性来看,其内容的选择应该符合某些普遍性的规则、规范如法律、社会价值观、意识形态和社会习惯等,并能在社会范围内被承认、接受和遵守。内容合理性是教育政策被承认的基础,是教育政策存在的价值依据和理论基础,反映出教育政策的正当、合理和公正性等特征,其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国家公共教育利益与不同社会群体成员教育利益之间的关系。
2.教育政策的程序理性
教育政策的程序即是指在教育政策活动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流程排。从教育政策的程序理性来看,其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如何通过创造与设计出科学、民主的政策程序或规则,保证政策方案真实充分地反映不同社会成员的教育利益需求。正如戴维·米勒(David Miller)所言,教育政策的实质公正是指“在任何时候,不同的个体由此享有各种资源、商品、机会或者权利的事实状态,与之相对,教育政策的程序公正则指一个机构、一个人或一种制度向若干其他人分配利益(或负担)的规则或途径。”[2]
3.教育政策的主体理性
教育政策主体是社会公共权力的委托者,他们代表全体社会成员行使国家的公共权力,也被赋予了相应的社会公共职责。同时,教育政策主体也是教育公平和效率实现的载体。就教育公平而言,教育政策公平取决于教育政策本身的公平和教育政策主体的公平价值选择。没有教育政策制订主体的公平,也就没有教育政策的公平;同样,没有教育政策执行主体的公平,公平的教育政策也不会有公平的结果。从教育政策的主体理性来看,其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如何使教育政策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实现公共教育利益时,履行自己承担的社会职责,不将公共权力私有化、个人化。
1.教育政策人性化的缺失
人性化是教育政策的应有之义。一方面,教育政策对象化的领域终究是人,因此少不了以伦理的人性思考作为依据。在教育政策制订过程中,关注伦理关系以及政策结果对它的冲击,就是对人本身问题的关注。另一方面,教育政策实质上是一个价值实体,包含着一整套关于人的本性及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价值观,归根到底是出于对人及人的社会关系重要性的深刻理解。
2.教育政策主体理性的缺失
教育政策主体的构成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决策主体、咨询主体和参与主体。其中决策主体是政策主体的核心,一般由党、政府部门的代表人物来担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咨询主体一般由学科专家组成,从而保证政策的学理性;参与主体主要是政策的执行者,由他们发现政策执行中的实际情况,根据反馈信息不断对政策进行修正,以增加其合理性成分”。[4]教育政策主体理性的缺失首先表现为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3.教育政策执行理性的缺失
一般说来,公共政策实施的目的在于通过改变各种利益关系的分布格局,进而调整特定的社会利益结构关系。但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总是一部分人的利益得到满足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限制。当部分群体感到自身的教育利益受到限制或损害时,他们就会通过各种或隐或显的方式来抵制教育政策的执行,力图修正教育政策中不利于他们的部分,结果即有可能产生教育政策执行中的“梗塞”现象。
1.坚持以人为本,保证教育政策内容合法化
教育政策应该坚持以人为本,把满足人们对教育的需要、人的完善发展作为教育政策首要的价值目标,并以此为准绳去选择和规范教育制度的建设和教育资源的配置。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实践活动具有两种尺度,即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内在尺度即是需要的、目的的尺度。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教育政策活动总是从自己的目的出发,追求满足自己的需要。
2.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实现教育政策主体的多元化
公众参与机制是指公众以不同方式参与政府决策的途径及相关制度安排,从而促进教育政策的制定。政府应采取一定措施让公众充分参与决策,以保证民意能够在教育政策的制订过程中得到如实反映。
当前应不断加强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建设。其一,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保障公众参与渠道。要注意从阶层结构、职况、地域分布等多个角度选择代表参与到教育决策的过程中。其二,规范公众参与程序,实现公众参与方式的多样化。应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可以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媒体使社会各阶层的教育利益能够在教育决策中得到客观地反映。其三,完善专家咨询机制,加强教育研究者与政策制订者之间的对话。
3.理性决策,促进决策程序的民主化与科学化
教育政策的制订模式中有一种理性模式,要求政策制订者根据完备的综合信息、客观的分析判断,针对许多方案进行评估,预测可能产生的影响,经过充分的比较分析,选择最符合经济效益的最佳方案。[6]“理性模式”中的“理性”除了具有推理和论证、讨论和批判的含义以外,还指政策方案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目的,“最大限度”为推理与论证、讨论与批判提供目的和方向,推理与论证、讨论与批判为预测“最大限度”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支持。
4.改进教育政策执行模式,加强教育政策执行监督
政策不仅是自上而下的输出,也应该是自下而上的输入。它不仅依赖于政策执行指挥链条的完善和科学,也有赖于参与执行项目行动者的承诺和技巧、信息在执行系统中的畅通交流以及外部环境的影响。正因如此,才会有西方学者的政策执行过程模式、循环模式及互动模式等等。这些模式的共同特点是注意到了政策执行不仅是“上令下行”的链条,更是“下情上达”的过程。当前不仅仅要考虑如何在政策自上而下的传达中不会造成信息失真、克服指挥链条中政策执行者权责不对称等问题,还应该考虑到怎样才能进行“下情上达”,加强上层政策执行者与基层执行者以及目标群体之间的信息沟通,实现主动的控制 - 监督过程。
监督对于政府高效率地实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具有重要作用,而对于作为政府公共行政组成部分的政策执行活动来说,监督制度则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作为理性逐利人的政策执行者与政策制定者之间客观存在的利益矛盾或利益冲突为政策执行出现阻滞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而正是这一可能性决定了对政策执行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的必要性。
[1]申永丰,鄢洪涛.非理性因素对公共政策执行的影响[J].行政论坛,2006, p1.
[2][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1,p102.
[3][美]加里·S.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王业余,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5, p4.
[4]祁型雨.论教育政策的主体[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0,p7.
[5]刘复兴.教育政策的价值分析[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3,p47.
[6]袁振国.教育政策学[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 1998,p68.
陈佳,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经济管理研究所201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政策与教育行政。祁型雨,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经济管理研究所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政策与教育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