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邪教教育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2016-03-03 07:54李永琪
关键词:邪教公民价值观

李永琪

(长安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西安 710064)



反邪教教育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李永琪

(长安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西安710064)

反邪教教育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学理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本文通过文献法、历史逻辑分析法,探讨反邪教教育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理支持。通过对反邪教教育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三个层面分析,即国家、社会、公民,提出反邪教教育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必然选择,遏制邪教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与发展。

反邪教;核心价值观;思想政治教育;学理

一、反邪教教育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文明制度原由

(一)遏制邪教是我国法治理念的体现

遏制邪教是一个国家的文明与法治价值选择。在我国,反邪教教育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制度层面的文明与法治安排。社会发展的文明走向,决定着国家富强的路径与速度,也是包括国际社会在内的各国法治政府的共同期待与选择。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石,依法治国是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保障。为了富强,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了艰苦卓绝的拼搏,建立了富强民主的新中国。为了维系文明的发展走向,强化法治中国建设中遏制邪教的决心,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并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加强、细化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惩治力度。这种加大对邪教犯罪的处罚规定,从制度文明的层面来看,是对国家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法律肯定,是对反邪教工作在国家意义上的法律明示与文明界定,是我国法治观念的具体体现。

(二)遏制邪教是我国意识形态的折射

对待邪教法治态度,折射出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价值与文明选择。我们之所以旗帜鲜明地反对邪教,是基于反邪教教育中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国家富强、文明建设的法治战略,也是汲取世界不同国家对待邪教态度中的经验教训中做出的的价值选择。在一些具有明显敌对中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国家中,当属美国对邪教在立法上的容忍,其对逃避到美国并继续从事邪教活动以事实鼓励的,究其原由,与其立法上的意识形态价值不无关系。

立法理念与价值上对邪教的放任,已经使美国社会文明受到价值挑战,政府处境尴尬,人民深受其害。法治邪教,正在成为是美国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所以美国成为著名的“邪教王国”,就其形式而言,是基于没有国家层面的反邪教价值导向与立法保障,即从制度上有缺失。究其价值而言,受敌对势力及其意识形态价值的影响,客观上又称为美国遏制邪教的价值壁垒。因为,将邪教与“人权至上”相联系,且“人权至上”也是网罗敌对中国意识形态的价值依托,使得反对邪教在美国缺少相应的导向支持。在此尴尬背景下,美国地方政府对邪教组织的犯罪,只能在现有其他相关法律下,依照其他相关罪名,进行隔靴搔痒式的处罚和法律追究,这是一个沉痛的法治价值教训。如其邪教或类邪教组织大约有5000个,其参与者大约两三百万人之巨。其曾出现的数个邪教悲惨事件,如“人民圣殿教”教主诱骗近千名信徒自杀等,惨绝人寰,震惊世界,滥杀无辜,无文明价值法度,缺公正惩治依据。

立法理念与价值上对邪教的放任以及以“保护人权”为幌子的拉拢,正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走向敌对意识形态怀抱的制度原由。正是一些西方国家这种缺少对邪教惩罚的原由,导致包括其本土以外的邪教头目,如在中国被取缔的“法轮功”等一些邪教组织头目,逍遥美国而无法追究,甚至沦为西方一些势力作为遏制中国的意识形态武器加以利用。有境外、国外旅行经历的人,不乏这样的境遇:一下车,即遇到一群被雇佣的当地闲杂人员围堵,他们给中国游客散发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法轮功”宣传品,粘着你,缠着你,让你驻足浏览其政治宣传,“聆听”其被“残害”的“事实经过”,“启发”游人步入其列,“退党、退团”。显然,诸如“法轮功”雇佣渣孽,反党反国,如无特定势力资助,绝非易事。这种被中国政府取缔的邪教,所以成为西方敌对势力反对社会主义中国及其主流意识形态的马前卒,无不与其意识形态价值相关。

西方意识形态价值指导下的法治理念,往往里外有别。在一些欧洲国家,如法国,均对国内邪教予以关注、取缔或惩治。有人说欧洲的反邪教法治,当推法国。在法国,民众对邪教深恶痛绝已成氛围,基于其法治精神的价值选择,法国于2000年制定了反邪教法案,以法的名义,明确界定了“非法行医”、制作欺骗性广告等邪教活动,将其界定为“精神欺骗和控制罪”, 并依法定性该类宗教组织为邪教。如“耶和华证人教”“科学神教”等,其国内民众均嗤之以鼻。这种法治价值导向,促使法国国内不断出台针对邪教的立法。在奥地利,政府的反邪教法治策略比较独特,即法律提前介入,把邪教扼杀在萌芽状态。奥地利于1874年通过立法,将宗教团体分为法律认可的和未获法律认可的宗教团体。只有合法的宗教团体,才具备公共宗教活动的权利。1997年,新的宗教法又规定,注册准宗教团体是取得宗教团体法律地位的法定前置程序,并从国家核心利益价值的高度,规定了“必须对国家和社会有积极的态度”“教义不被政府认为有危险性”等五个条件,提示提出了对其进行10到20年的考察期等规定。可以看出,以国家利益与价值为导向的不同法治理念与制度,必然带来其社会价值的不同后果。

(三)遏制邪教是我国历史发展的选择

遏制邪教是一个国家文明与法治价值的历史选择。我国历史上深受外来文化与宗教的袭扰之苦,更受邪教及其演化为反社会势力的文化之苦。历史上,不少敌特、地下势力,往往利用我国老百姓信奉佛教的善良愿望,以宗教旗号之名,行邪教、甚至反党反社会主义之实,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过诸多灾难。如“一贯道”等。我国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取缔惩治邪教组织及其行为,是我国特有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价值要求。这种价值选择,就是建设文明法治国家的价值选择,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制度层面的历史选择。国家之所以以制度形式反邪教,将其确定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不可逆转的法律红线,完全是基于我国特有的历史原由。这种法治选择,是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人民长期以来所坚持的“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繁荣,人民幸福”价值选择的延续与发展,是形成全民共同价值追求的历史价值观与法治观。这一制度安排,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的要求,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法治价值安排。根据这一价值,决不允许邪教的歪理邪说,从法律制度上,不给干扰和影响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邪教以任何空间与自由。也就是说,我们之所以反邪教,就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法治价值选择,保障国家的富强,保护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倡导建设文明和谐的国家形象。

二、反邪教教育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法治原由

(一)遏制邪教是政治文明的法治追求

遏制邪教,是一个社会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的法治追求。自由、平等、公平、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社会属性,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要求,它展示的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价值追求与社会理想,它是爱社会、爱人民、讲公平、保权益的价值体现。而“法轮功”等邪教,酷似阻碍人类社会发展的毒瘤,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禁锢人的自由,打造不平等的主次“造化”理念,以危害百姓利益,影响国家安定,祸国殃民。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已发现全国各地因修炼“法轮功”拒医拒药而致死的有743人,致伤致残或精神失常者更是不计其数。[1]这种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反政府的邪教本质,给无数受教育者和社会成员带来精神鸦片,形成精神枷锁。这种文化现象,严重地阻碍了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秩序的形成。

(二)遏制邪教是教育完善的法治必然

遏制邪教,是一个社会教育引导青年热爱自由,追求公平的法治必然。一个社会要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的目标,必须关注自由、平等、公平、法治。而教育的关注与选择,首当其冲。争夺青年,以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的面目,是意识形态领域不可小视的问题。邪教与意识形态的复杂关系,使得正在接受自由、平等、公平、法治价值观教育的大学生成为争夺的重点区域。作为中国梦实现的重要依靠力量,青年大学生要勇敢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用开放的胸怀放眼全球发展,把自强自信建立在对基本国情的理性认识和对全球发展形势的正确、客观、全面把握的基础之上。[2]有研究表明,大学生既是反邪教教育的重要人群之一,也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关注和争取的主要人群之一。因为,青年学生识别能力较弱,而且对事物的好奇心较强,深受邪教组织的“青睐”。这种争夺策略,给我们一个警示:邪教很看重教育,因为他正在向意识形态领域进军。因此,抵制邪教不仅能保护广大青年学生免受邪教的危害,使得他们健康成长,而且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平稳健康发展。

(三)遏制邪教是文化繁荣的价值选择

遏制邪教,实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选择,是一个社会文化开放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一个社会要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的目标,必须文化开放。在我国,遏制邪教的教育与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的社会主义价值观追求具有同一性。外来文化和网络貌似自由,事实上是有规矩的。邪教组织往往利用网络与文化的开放性,利用法律关于信仰自由与选择平等的文化信息,形式乔装打扮,祸害百姓。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与深度,文化繁荣与遏制邪教教育,往往与青年学生等群体接受外来信息、了解新鲜事物与文化现象,造成了诸多价值选择与判断的误区。有人由于求职若渴,难免良莠不分,甚至不知不觉中被卷入邪教组织。互联网信息的双面刃,正在成为遏制邪教渗透,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社会问题之一。在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打造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用先进网络占领网络阵地的同时,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加强网上舆论引导,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加大对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整治力度,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3]通过年轻人热衷的微信、陌陌、QQ等网络聊天系统,有针对性地传播遏制邪教的教育信息、法治信息,使他们在课外也能接受到反邪教教育,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平、法治逐步完善。

三、反邪教教育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教育原由

“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遏制邪教对公民素质的要求,是立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个人层面设计。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四位一体的核心价值观,可进一步确认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价值风尚和道德准则,引导更多的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自觉抵制邪教文化的侵袭。

(一)抵制邪教有利于爱国意识的培养

爱国,是公民素质的国籍尊严,体现着公民反邪教的国家意识与认知水平。所以说在邪教日益意识形态趋向化的背景下,公民的国家意识,既是一种情感,又是一种责任。邪教不仅对个人、家庭造成极大危害,而且对国家和平稳定发展造成威胁。培养公民的爱国情怀,可激发公民抵制邪教、遵守法律与道德秩序的国家情感。

(二)抵制邪教有利于职业道德的提高

敬业,是国民素质的岗位本质要求,体现着公民反邪教的职业态度与职业情感。随着邪教无孔不入的侵渗策略,不断提升公民职业社会关系中的道德情感水平,营造健康有序的职业与社区交往关系,对于遏制邪教传播日益沿着工作渠道、社区渠道的渗透方式,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研究表明,那些缺少集体温暖与关怀的人,往往更需要特定归属群体的认可,且邪教组织往往会把渴望群体归属感的公民,作为发展其成员的俘虏对象。以科学的态度,营造培育公民敬业情感良性发展的人文环境,对于提升其职业素质,升华其职业情感,培养其价值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培育好公民的敬业情感,既是抵制邪教入侵的素质屏障需要,也是一个公民归属感不可或缺的价值期待。

(三)抵制邪教有利于伦理准则的弘扬

诚信,是公民社会关系的伦理准则,体现着公民反邪教的社会责任与人伦情感。在诸多的邪教参与者观察中发现,一旦误入歧途,其诚信准则必然受到扭曲,人伦情感必然受到破坏,亲情、友情甚至全无。可以想见,人伦关系的底线一旦被邪教侵蚀,就会毁坏一个人乃至整个家族的亲情关系,造成众多家庭的人伦关系阴影与失和。一些邪教中毒者,往往不顾父母子女之情,将加害于亲视为幸福,颠倒了是非曲直,给整个社会文明从家庭细胞的层面中下了毒瘤式的祸害。显然,强化公民的诚信文化教育,是公民人伦关系健康维系的基石,更是反邪教教育的分水岭。

(四)抵制邪教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

友善,是公民人际互动的善良基础,体现着公民反邪教的道德底线与合作美感。道德与友善是一种人伦情感的心理体验。友善,作为认知情感,属于人际美感的心理体悟。然而,在一些邪教中毒者那里,将友善标准绝对化、唯一化:同意他信邪教,就是友善,反之就是恶魔。哪些被邪教从心理上予以诱导、暗示的过程,往往是扭曲友善心理体验的过程。邪教正是利用了心理诱导与暗示的不适当运用,以控制信徒的心理和精神。如“法轮功”利用人们希望强身健体的善良愿望和对未来生活的美好向往,对练功者进行“法轮”“法身”“长功”“圆满”“入天国”等一系列不良暗示,使他们产生种种错觉、幻觉和妄想,甚至自残、自杀等暴力行为,造成家庭与社会的悲剧。

家庭友善素质培养与教育,是青少年作为公民抵制邪教侵扰的素质基础。越来越多的反邪教事案一再显示,反邪教教育中的公民素质培养,社会、学校和家庭均有责任,而家庭教育所扮演的角色尤为重要。如“5.28”山东招远“全能神”邪教成员杀人案件,就是因为家长执迷邪教,失去道德审美,以致发展成家庭团体杀人的行为,使亲情与家庭成为邪教的殉葬品。

结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遏制邪教提供了制度层面的价值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反邪教教育提供了社会价值选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合格公民素质培养提供了品格要求。国家层面的文明制度、社会层面的价值标准,与公民层面的价值品格,既是遏制邪教蔓延的重要价值武器,也是文明开展反邪教教育的学理基础。相信这种设计,会在越来越多的反邪教教育实践中开花结果。

[1]牟家骥.我国新时期邪教问题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3):105-107.

[2]蔡毅强,朱志明.以弘扬中国精神激励大学生实现中国梦[J].思想理论导刊,2013,(10):105-108.

[3]人民日报社理论部.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41.

[责任编辑兰一斐]

A Study on Adhering to Socialist Core Value in Counter-Heresy Education

LI Yong-qi

(SchoolofPoliticalScienceandAdministration,Chang’anUniversity,Xi’an710064,China)

Adhering to socialist core value in counter-heresy education satisfies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the masses of people. An analysis from three perspectives of nation, society and citizens by means of literature method, historical dialectical analysis indicates the necessity of adhering to socialist core value in counter-heresy education which also avoids harm of heresy to society and helps carry forward and develop socialist core value.

counter-heresy; core value; ideological education; theory

2016-05-20

李永琪(1989—),男,甘肃天水人,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D641

A

1008-777X(2016)04-0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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