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采访权面临的问题

2016-03-02 08:05许幼飞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5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新闻报道法律

许幼飞

(重庆大学,重庆 401331)

新闻采访权面临的问题

许幼飞

(重庆大学,重庆 401331)

近些年,新闻采访权受限制的现象屡屡出现。本文主要通过分析采访权的概念,探究采访权的限制与约束,阐释采访权在我国的现状。

新闻采访权;法律规制

一、新闻采访权的概念

新闻采访是新闻报道的基础环节,也是新闻记者最基本的权利。目前学界对新闻采访权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大致有以下三种说法:

(一)将新闻采访权解释为自由收集新闻信息权

刘海贵教授认为,所谓采访权是指新闻记者为新闻报道(或者下情上传,如写“内参”)合法地自由接近新闻来源,多方收集非秘密性信息的权利。[1]顾理平认为,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就是指他们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的权利。[2]以上这两种界定基本涵盖了新闻采访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

(二)将新闻采访权限制在自主调查研究权

徐芳和李俊良认为,采访权是以记者向大众传播新闻为主要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简单地说,采访权是一种有条件的自主调查权。[3]这类定义把新闻采访权表述为自主调查研究权,但只涵盖了新闻采访的实践部分,并没有涵盖法律权利部分,如自由拍照、录音录像、问询权等,具有一定缺陷。

(三)将新闻采访权扩大到知情权和出版自由

段京肃教授提出,知晓权实际上就是新闻传播中所说的采访,即传播者有权接近他们认为有必要接近的消息来源,有权进入新闻事件发生地,有权采访与事实有关的各方面人士,有权要求相关人士和相关方面为他们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4]虽然这类定义弥补了第二种定义的不足,但把新闻采访权的外延放得太大。

以上三类定义各有侧重,但有三个共通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受他方外力非法阻止和侵犯”“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笔者对新闻采访权做出自己的界定,即新闻采访权是记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受他方外力非法阻止,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的过程。

二、新闻采访权行使过程中受到的限制

(一)行政因素对采访权的制约

在我国,行政因素对媒体采访权限制主要有:一是取消采访资格。2011年2月27日,福建队主场迎战上海队的比赛结束后,当场技术代表刘建华因不满上海《新闻晨报》记者朱俊在比赛中对他的质疑,阻止其参加新闻发布会。二是发放采访证。在采访报道一些大型发布会和相关机构举办的大型活动时,记者仅有新闻机构的记者证是不行的,还必须持有相关主办方发放的特别采访证。客观来说,在举办各类大型活动的时候,行政方出于秩序等方面的考虑,发放各种采访证是无可厚非,但过程必须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公权力不恰当地干预新闻采访权。

(二)经济因素对采访权的制约

从经济角度来看,新闻媒体要生存下去必须遵循一定的市场法则。如果没有好的新闻报道,如果不能吸引受众的关注,广告商就不会选择这家媒体来投放广告。所以,新闻媒体不仅要争取收视率,还要争取广告商的支持,从而出现不少恶性竞争,如买断新闻采访权。部分资金雄厚的新闻媒体,会选择买断新闻采访权的方式来作为和其他媒体之间的竞争方式。例如,2001年在对锋塔地下迷宫的报道中,由于浙江影视文化频道买断现场直播权,使其他媒体记者没有采到任何新闻。在当代社会中,一些受访者明确表示给钱才会接受采访,这对部分资金不是那么雄厚的新闻媒体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甚至最后可能放弃采访。2005年《羊城晚报》刊发了《孙道临接受采访要收费》一文,称该报记者前后3次致电孙道临要求采访,而孙道临均坚持要收费才接受采访。孙道临辩解道:“如果是公益活动,我绝对不会要钱,只有涉及知识产权的采访才会这样做。要求的酬劳也要看采访的内容是什么,以采访时间而定,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5]

(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对采访权的制约

在法律各部门都有针对记者采访权的禁止性条款。我国对保守国家秘密也有系统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原新华社国内新闻编辑部编辑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单位内部传阅的送审稿私自复印,携带回家,并将其非法提供给其他记者,之后被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所以,记者不能为了寻找独家新闻,追求新闻报道的轰动性而侵犯他人的隐私,要避免在采访过程中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伤害。

三、结语

正如前文所说,新闻采访是新闻报道的基础环节,直接决定了一家媒体是否有好稿子,能否吸引受众。但我国的新闻采访权面临诸多问题,主要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适应新闻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保障体系,新闻媒体对其所享有的新闻采访权等尚未明确。同时,采访权的法律保障也尚不明晰,这导致新闻采访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受挫。有时是新闻采访权被侵害,如有关人员直接拒绝记者的采访要求,甚至抢夺相机,殴打记者;有时确实是新闻媒体滥用新闻采访权利,为了追求报道的独家性,侵入他人隐私领域。

更好地实现新闻媒体的价值,不仅有赖于国家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提升公民自身文化素养。只有二者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行使新闻采访权。“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新闻观念的转变、理念的更新,以及整体环境的改善,仅依靠制定新闻法就想保护新闻采访权,也只是徒劳。

[1]刘海贵.中国现当代新闻业务史导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145-146.

[2]顾理平.新闻法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111-112.

[3]徐芳,李俊良.新闻记者采访权初探[J].当代法学,2002 (11):15-17.

[4]段京肃,罗锐.基础传播学[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6:144-145.

[5]兰慧.晚年孙道临:难以承受的轻与重[J].新世纪周刊,2008(2):128-129.

G212.1

A

1674-8883(2016)15-0113-01

许幼飞(1994—),女,重庆人,研究方向:新闻传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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