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君
(重庆大学 新闻学院,重庆 401331)
关于“窃听”新闻报道中法制问题研究
——反思《世界新闻报》“窃听门”
赵丽君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重庆401331)
新闻报道追求“真实”,但在追求真实的过程中,要注重“真实”事实获取手段的“合法有效”。依照各国的法律,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都不能成为监听行为的执行主体,无权使用监听手段;采用“窃听”的做法不仅违背新闻职业道德,也违反法律。
真实;“窃听门”;合法性
“新闻界始终把坚持新闻真实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业务规范和工作原则。”[1]在该原则引导下,新闻从业者将追求“真实”奉为追求的最高目标。《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引发了学者和从业者对追求新闻“真实”过程中“窃听”手段使用合法性的反思。
《世界新闻报》通过非法手段(主要是窃听)获得众多名人、政治家、军人甚至伦敦地铁爆炸案遇难者家属的电话而引起公愤。2011年7月,独立调查委员会成立,调查《世界新闻报》一系列窃听丑闻;随后《世界新闻报》停刊;2013年10月28日,窃听案开庭审理并持续半年之久,其影响仍在持续。
《世界新闻报》使用窃听手段追求真实的新闻,是激烈的行业竞争环境使然,因为“电话窃听的报纸不止《世界新闻报》一家,这已经不算什么秘密”。[2]《世界新闻报》的前编辑保罗·麦克马伦甚至表示“非法监听已是业界惯例”。“窃听门”被放大有其复杂的政治原因:“英国政府长期存在的管理问题。政府跟媒体之间的勾结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而是制度默许的,本质上是各方勾结和利用媒体政治斗争的结果。”[3]“正是默多克意在收购英国天空广播公司的举动成为窃听丑闻被放大的关键,因为具有跨国背景的新闻集团的垄断势力在英国太过强大,《太阳报》、《泰晤士报》都在它的旗下。”①“窃听门”事件也反映了《世界新闻报》在管理上存在着重大问题,因为“权利高度集中在一人手中,势必导致他在组织内部滥用权力”。[3]
撇开上述竞争、政治和管理等因素,作者试图从法制的视角探讨“窃听”技术使用的合法性。
新闻专业主义是西方新闻工作者恪守的最主要的新闻职业规范,它要求记者“挖掘事实的真相,把事实的原生态展现在读者面前”。[4]而新闻媒体在实施监督功能时,按照新闻专业主义的操作方法,对于一些揭丑新闻或者对公众利益有促进作用的新闻,都必须采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段,才能揭露真相。科技进步又恰恰为新闻业提供了这种“非常规的手段”。“监听(窃听是监听的一种),采取比较隐蔽的手段或设备等技术手段,对相应的声音或事态的发展进行探听的一种行为。”[5]西方各国对“监听”都有相关立法,“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行使侦查监听权的执行主体为侦查机关;唯独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将监听权授予检察官或者由司法警察独立行使。”[6]“英国《2000年调查权规范法》规定:对于合法的通信截收,经国务大臣或在紧急情况下经国务大臣授权的高级官员签发令状后,令状中提到的人包括侦查机关自行执行和由提供帮助的其他人就可以截收通讯;监视的授权主体一般是国务大臣和高级授权官员;警察及海关进行监视其授权主体是警察局、国家刑侦局、关税与消费税局的高级授权官员及可替代其行使的官员;各种情报机构的人员、国防部官员、皇家武装人员及其他有必要实施侵入监视的公共机构是由国务大臣授权的。”[7]但即使作为执行的主体,在行使监听时,必须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并对范围和持续的时间作出规定:“美国《监听法》规定,侦查机关需要采取监听手段时,除经通讯一方当事人事先同意的以外,原则上必须事先申请有管辖权的法官授权(有证监听);监听令状的执行程序,可以全部或部分由政府工作人员执行,也可以由与政府签订合同的个人在侦查官员授权和监督下执行”;“法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规定,预审法官‘应当依据法律进行一切他认为有助于发现真实的侦查’”;[6]“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B规定,对电讯往来是否监视、录制,只能由法官决定;在延误就有危险时,也可以由检察院决定;但检察院的决定如果在3日内没有获得法官的确认,即自动失去效力”;[6]“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窃听由检察官亲自进行,或者指定司法警察官进行”。[6]
依照各国的法律,《世界新闻报》都不该成为监听行为的执行主体,无权使用监听手段。但《世界新闻报》一意孤行,采纳了这样一种“非常规的违法的手段”,强调新闻“内容”真实,忽视新闻“取之有道”原则,最终不仅失去了诚信,还构成了违法行为。
《世界新闻报》违背各国的法律,使用“窃听”违法手段,突破了新闻职业底线和社会公认的标准,不仅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也违反了法律。因此,该报诚信毁于一旦,黯然落幕,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注释:①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支庭荣语。
[1]郑保卫.新闻理论新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88.
[2]http://news.cntv.cn/world/20110711/107448.shtml[DB/OL].新加坡《联合早报》,2011-07-11.
[3]窃听风云:默多克新闻帝国危机背后的政治角力[N].南方日报,2011-07-19.
[4][DB/OL]http://baike.baidu.com/view/118012.htm.
[5][DB/OL]http://baike.baidu.com/view/347764.htm.
[6]周平.对职务犯罪“监听”侦查措施的立法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0(9):20-22.
[7]王国民,邓立军.犯罪侦查前沿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67.
G212
A
1674-8883(2016)15-0095-01
赵丽君,女,重庆大学新闻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