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宏
基于双重视角的研究生培养的质量保障体系研究
■张志宏
我国的研究生培养必须与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形势和日益变化的需求相适应。随着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已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培养形式日趋多元化,国家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建立层次分明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可理解为“旨在为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明和担保,不断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政策与过程”,具体可通过以下几点来理解:第一,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的目标主要是为了稳定和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第二,向社会、教育主管部门、导师、家长及学生本人等当事人提供质量保证,以证明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培养的人才是符合社会需求的,是质量过硬的,增强他们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信心;第三,为达到以上目标,保证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要制定一系列政策并付诸实施,比如设立相关保障机构、制定标准体系、设立评估准则和方法等。因此,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可定义为: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内部与外部诸多要素共同参与,通过一系列的政策与过程来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从而达到提升和改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工程系统。
研究生培养过程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其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过程连续性。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必须重视由进到出的每一个环节,包括招生选拔、培养过程管理、中期考核、科研论文、学位论文、导师培养等方面。
(二)全员参与性。研究生培养不仅是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导师的责任,同时也要求培养单位、主管单位以及广大研究生本人共同参与。同时,为了更有效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还需要用人单位的参与和反馈。
(三)培养的全面性。对研究生的培养,不仅要从其自身的德、智、能等方面着手,还应当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包括导师的教书育人能力、培养单位管理服务水平和科学研究环境等。
(四)保障系统性。建立一系列完备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来保证培养质量,这套制度应该是依法合规、前后衔接、相对固定、符合校情,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同时,这套制度还应该有相应的责任主体、操作程序和方法,以确保责任明确,保障有力。
(五)发展创新性。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运行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成熟的体系能根据环境的变化而自主调节,其发展性能与时俱进,不断地进行反馈和评估,及时改进和提高,保证体系能不断适应新的形势。
目前,我国的研究生培养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质量不平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培养单位的内部和外部均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在质量保障上,如何正确处理内部和外部的关系,也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应坚持以内部质量保障为核心,外部质量保障为关键。在强化培养单位内部保障体系建设的同时,也需要深化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我们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符合我们国情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一)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基本内容。内部质量保障是以培养单位为主体实施的一系列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保障措施。其保障贯穿研究生由进到出的全过程,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整个保障体系的重点。建立研究生培养内部质量保障体系,要从标准设立、制度制定和实施、监测系统完善、反馈机制齐全等方面着手。
第一,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以《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为准则,高标准地建立从入学至学位授予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为充分调动学术组织和导师的积极性,建立顺畅有效的保证机制。其中要注意的是厘清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职责和分工,包括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科带头人和导师等。第二,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数据库系统和信息平台,实施数据动态管理,定期发布报告,推动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工作走向专业化、制度化和常态化,为教育管理部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外部质量监督提供参考。第三,完善自我评估机制,要统筹考虑学科评估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充分发挥诊断功能,调动各培养当事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做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益。
(二)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基本内容。外部质量保障体系是社会、研究生培养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研究生培养提供的保障。外部质量保障作为保障体系的关键部分,应从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标准、开展外部评估等方面着手。构建完备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应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完善法律法规。198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对《学位条例》进行了修正。我们应该以此为基础,积极探索并建立以《学位法》为核心,以《学位与研究生培养评估规定》等为配套法律法规的培养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为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法理依据。其次,制定标准。标准的制定将为研究生培养质量提供明确的依据。标准的设立既要考虑到国家、行业、培养单位的有机统一,也要体现学科建设目标和教育培养目的的有效衔接,实现行业特色、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特色的统一。同时,标准必须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要有利于标准的实施。再次,外部评估应有别于培养单位的内部评估,应充分发挥研究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作用,积极开展学科点评估、学位论文盲审和抽检、用人单位随访等活动。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社会组织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独立、专业的评估,体现评估的独立和公正,实现评估和用人单位反馈的有机结合。
(一)完善招生选拔制度,控制生源质量。研究生生源质量直接关系到研究生培养质量,所以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复试及录取工作办法》,严把“复试关”,提升招生选拔水平、坚决维护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首先,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作风过硬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在复试阶段全面考查考生的专业素养、创新能力、人格特征等综合素质,选拔真正德才兼备、有潜力的优秀人才;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包括命题、分装、阅卷、核分、登分、抽题、分组、记录等);加强对考生的复试考查,改进评价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导师组在招生选拔中的主体作用,坚决避免复试走过场。
(二)合理制定教学计划,体现行业、专业特色。研究生培养计划是按照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是管理和指导研究生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制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同时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学计划,是保证教学质量,体现行业、专业特色的前提。制定教学计划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全面发展的原则、突出能力培养的原则、体现专业特色的原则、坚持产学研结合的原则等。
(三)完善课程考核体系,注重实践能力培养。研究生应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相关科研工作或技术工作的能力。在课程考核中坚持考核与考查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学位课程应以考核为主,对于专业选修课和实践类课程可以采用考查、作报告的方式进行考核,对于重要的专业课程应该进行期中考核。实践环节可根据研究生专业方向,在导师的指导下,选择1-2个相关单位从事业务方面的研究。同时,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可以与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和助管的工作结合起来,具体由导师、培养单位、管理单位联合检查和指导,并对研究生的实践环节效果进行考核,合格者可以给予相应的学分。
(四)严格导师遴选工作,建立一流导师队伍。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我们必须严格导师遴选工作,健全导师责权机制,规范导师岗位管理,从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导师遴选工作必须坚持几个原则:首先,要有利于构建高水平的学科体系,有利于优化导师队伍年龄、学历结构;其次,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再次,要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治学严谨,富有创新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最后,要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能独立开设本专业相关的研究生课程。
(五)积极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拓宽学生视野。高校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拓宽对外交流渠道,加强高层次、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鼓励研究生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国际双边、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国内双边研究生学术论坛、竞赛以及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切实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鼓励研究生参加企业学术论坛,促进理论知识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积极为研究生开辟了解企业前沿信息、解决实际问题、服务国民经济建设的渠道,使研究生深入企业之中,解决企业生产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提高研究生的应用和实践技能。
(六)建立外部问责机制,畅通外部反馈途径。问责制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手段,其通过事后监督和检查,对教育行为进行有效的引导、监控和更正。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问责制度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追责,更重要的是通过问责制度来约束培养单位的教育行为,以要求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质量保证,包括对各种研究生教育资源的使用、培养过程与质量保障体系的架构和效果进行汇报、解释和证明等。同时建立外部问责机制还要强化政府、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研究生质量的监督作用,建立责任评估、反馈和落实制度,明确各方应有的责任。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和撤销学位点等方式,做到有错必查,有责必就。
随着我国高校”双一流”建设的推进,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已成为建设”双一流”高校的强有力的保证,其保障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和科研院所高水平的学科建设。因此,我们必须更新思想理念,创新内涵,丰富内容,进一步推动我国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气物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44)
(责任编辑: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