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奥林 李睿哲
(黑龙江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网络舆论中传播隔阂的诱导机制
——以“快播案”为例
王奥林李睿哲
(黑龙江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通过对“快播庭审案”的分析,本文认为网络舆论中传播隔阂的诱导机制,包括诱发机制和强化机制。其中传受双方的价值对立是传播隔阂形成的必要前提;传播介质语义的暧昧性为激化传受双方的对立关系起到了促进作用;而网络舆论中媒介审判的趋势,在不断生成的信息中海量存在噪音的同时,使危机传播成为一个爆裂的信息系统,对传播隔阂起到了诱发及强化的作用;传播流中信息自身的制度性障碍,刺激着影响流中流言的形成及其对信息流的反作用,诱导传播流中的传播隔阂不断扩大。
网络舆论;传播流;传播隔阂;诱导机制;快播案
(一)由受传者群体属性诱发的选择性接触行为
“快播庭审案”直播的信息发布方是法院,但借助这一平台向快播公司施压,并向公众诉诸快播有罪的公诉方是北京检方。而信息流中接收信息的一方是有着广泛用户体验的网民。两者间潜在矛盾,便成了公诉人和用户间的价值对立,各自所持的传播意图也有所不同。由于群体属性的差异,网民对公诉人“反规范宣传”①做出的反馈,是在对其抵制的基础上,更为情绪化的表现。诸如快播公司首席执行官“王欣面对大权在握刀枪不入的法官,慷慨陈词、辩方花样吊打公诉方”等网络舆论声音,以及《快播案精彩庭审》和《收藏版!快播案庭审全记录+视频》等诱导性标题,②均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网络舆论中广泛存在影响流。
公诉方传递的信息流和网络舆论中的影响流存在较大反差,致使两者价值诉诸对立。网民齐声支持快播,是群体利益的考量,但也不排除其对执法者持有的刻板成见,以及由“沉默的螺旋”带来的信息声势。
最终围绕整个案件产生的舆论,在以价值对立为背景的前提下,滚起反抗公诉方的影响流雪球。
(二)传受双方既有倾向对反面意见的排斥
在传播流中,既有倾向的说法源于拉扎斯菲尔德所做的伊里调查。虽然案情不同,但其性质却完全吻合。网民在作出选择性接触之前,首先尊崇自己所属群体的基本价值。这种态度并不取决于一时间短暂的政治宣传或大众传播,网络舆论场中,“拷贝的支配”时代下盲目而被动的受众并没有出现,坚持既有倾向的网民也通过对“同类播放软件存在相似问题”的探讨,回应公诉方的问罪。
在双方既有倾向对反面意见的驳斥过程中,实际起到意见领袖作用的不是《人民日报》上的评论,而是辩方律师和王欣本人,以及后续登场的大学教授和法制专家。这些实际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意见领袖,深化了网民对快播既有的倾向,加重了网络舆论中传播者和受传者之间传播隔阂的份量。
在探讨网络舆论下传播流中传播隔阂的诱发机制时,媒介审判潜在的可能性也同样是核心考察对象。
(一)媒介审判可能性存在的前提和形式
在社会事件中,当法治本身成为问题焦点的时候,官方的行政效力便开始流逝。本案中,网络舆论场的民间意见领袖正是“快播案”的辩方,这是网络舆论在感性表达下存在媒介审判,或部分传统主流媒体通过“勘误”实现媒介审判的前提。
媒介审判的发生需以其对司法判决的影响为依据,从目前所知的审理结果看,尚未发现“重判”或“轻饶”的论调。但从传统主流媒体对网络舆论的评析中,媒介审判的趋势却可见一斑。2016年1月12日《中国青年报》02版刊登题为《给快播案“定调”?想多了!》的评论,原文指出“央媒不可能也没必要给具体案件‘定调’,而且刻意‘定调’在新媒体场域还会引发人反感”,矛头直指人民日报客户端发表的《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无独有偶,新华社客户端发表的《无论快播是否有罪,都要对“狡辩的权利”报以掌声》也同样与人民日报评论观点有所相对,而其中所谓“定调”的问题,正是媒介审判存在发生趋势的印证。
此外,从“感性诉诸主体”网民的角度看,各类网帖中对本案公诉方的奚落也透露出社会中自下而上的另一种明显的价值导向——“快播无罪”。
(二)媒介审判对传播流中传播隔阂扩大的影响
根据《危机传播管理》作者胡百精的见解,传播流中存在着噪音流。在传播危机或传受双方对抗的状态下,噪音流的存在,一方面加剧了传播渠道中的信息阻塞,一方面促使影响流变得散乱。与此同时,信息流和影响流也在不断酝酿噪音源并生产噪音。三者的相互强化使危机传播成为爆裂的信息系统。
本案中,新老媒介联动中存在媒介审判的趋势,这是阻碍信息流传播的噪音,也是由舆论中网民的声势和公诉方及《人民日报》等传统媒体的对立关系所诱发的。越是传播流处于不稳定状态时,噪音释放的能量就越大,噪音在传播流中对传播效果造成的影响也就越深,其带来的媒介审判趋势就越发有演变为真实媒介审判的可能。
从这一点看,舆论中存在的媒介审判趋势对传播流的传播隔阂,起到了诱发及强化的作用。
快播庭审案中,对“快播是否构成传播”的争论,成为传播流中传播隔阂的一大体现。网络舆论场里,有网民将快播比作“快递公司”、将上传色情影片的用户比作“违法商家”,认为公诉人“抓快递公司而不罚商家”的行为并不合理。这种对快播性质不同的理解,使王欣“技术无罪、快播无罪”的态度广受网民的追捧。
本案中,传播介质语义的暧昧性增加了传受双方的意见分歧,不仅对扩大传播流中的传播隔阂起着促进作用,其本身也是传播流中噪音源的产物之一。
究竟快播提供的仅是技术性支持,还是作为播放器,其本身就是传播活动中的一环,早在麦克卢汉“媒介即讯息”的假说中就有涉及。但本案中围绕“媒介技术是否属于传播活动”的争论却并未结合相关理论,而是由传受双方上演周而复始地“咬文嚼字”。
综上,传播介质语义的暧昧性,构成了本案中网民对公诉人提议结果的不信任,造成公诉方“举证说服力不足”、部分传统媒体“过于强调企业责任”的舆论认知,在与“媒介审判存在的趋势”共同作用下成为传播流中传播隔阂的表现形式,并为强化传播隔阂中传受双方的对立关系起到促进作用。
传播流中诱发传播隔阂形成并强化的因素还来自于“讯息内容”和“受众本身的性质”这两项中介因素。③在这两项中介因素的影响下,网民认同的主流选择性接触机制结合网络传播交互性、碎片化、实时性及信息海量性的特点,对信息流中官方主导的影响流产生排斥心理。进而在前文所述的“循环往复的噪音生成爆裂系统中”将传播危机不断升级。由于噪音的强化和源信息的弱化,影响流取代信息流成为驱动传播流的主导,“过度解读源信息”是一种可预见的结局,而另一种结局就是信息因自身存在的制度性障碍因子,进而促成流言机制的形成。制度性障碍,即政策制度对信息中敏感成分的抑制作用,本案中,“互联网法制中不完善的一面”是公诉方广受舆论诟病的原因之一,而当“诟病行为”在网络舆论场中构成足以形成“网络舆论媒介审判趋势”的信息压力时,制度性障碍就成了传播流中刺激流言机制成型的一大因素,并在网民流言机制不断强化的过程中,促进传播隔阂的出现与放大。
在制度性障碍的干扰下,庭审视频一度在网络中被禁,网络舆论中议题的政治敏感度已上升到网民对国家信息管理制度的质疑层面。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意识,一面加速网络舆论中讨伐声音的海量聚集,一面加速官方信息传播的弱势甚至使其信道被迫关闭。流言的传播,促进了传播流中影响流对信息流的反作用,激化了双方意见的对立、传播隔阂的扩大,直到传统主流媒体再次出现,并将舆论反流向案件相关的其他议题引导,如法院直播本案审理具有的社会意义。
网络舆论中传播隔阂的诱导机制,包括诱发机制和强化机制,其中传受双方的价值对立是传播隔阂形成的必要前提;传播介质语义的暧昧性为激化传受双方的对立关系起到了促进作用;而网络舆论中媒介审判的趋势,在不断生成信道中海量存在的噪音的同时,使危机传播成为一个爆裂的信息系统,对传播隔阂起到了诱发及强化的作用;传播流中信息自身的制度性障碍,刺激着影响流中流言的形成及其对信息流的反作用,诱导传播流中的传播隔阂不断扩大。快播案中,信道及传播主体存在的诱发机制和强化机制,共同构成并放大了网络舆论场下传播流中的传播隔阂,使社会公共事件加速成为社会公共危机。
注释:①凯利和沃卡尔特在1952年进行了“反规范”说服实验,发现群体意识较强的成员对反群体规范宣传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而群体意识较弱的成员对反规范宣传抵抗力较弱。
②搜狗搜索引擎“微信”栏目下“快播庭审案视频”的信息检索结果。
③拉扎斯菲尔德和卡兹在其《个人影响》一书中,提出传播流中存在制约大众传播效果的四种“中介因素”,分别是:选择性接触机制、媒介本身特性、讯息内容,以及受众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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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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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8883(2016)09-006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