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编辑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

2016-02-28 22:35陈爱梅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6期
关键词:出版权出版者著作权人

陈爱梅

(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上海 200000)

出版社编辑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

陈爱梅

(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上海 200000)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出版行业也朝着规范性的方向发展。但是行业发展过快,也使得出版社编辑业务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以出版者为被告的版权纠纷不断发生已成为令出版界深感头疼的问题。出版社如果没有相应的防范措施,极易引来纠纷,从而给出版社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本文试着通过分析出版社编辑业务中可能经常会碰到的法律风险,联系工作实际,对防范风险的措施进行一点探索。

出版社;编辑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出版社编辑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出版社图书编辑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侵权风险、违约风险和违规风险。而很多风险的产生常常与不熟悉业务或平时较少浏览同类图书、获取信息量较少有关。

(一)侵权与违约风险

出版社违反《著作权法》相关条款,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导致出版社和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第一,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侵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权益的侵权行为,包括侵犯著作权和侵犯出版者权。

著作权侵权。这里所说的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侵权主要表现为: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发行、改编、翻译或汇编其作品等。侵犯著作权常常表现为稿酬纠纷。围绕稿酬的侵权和违约行为主要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而未支付合理报酬;不按出版合同的约定支付作者稿酬,如延迟支付或少付稿酬,甚至不付稿酬;不征得作者的同意就重印,不付作者应得的报酬。

侵犯专有出版权。出版者专有出版权即出版者通过出版合同的约定取得的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某个或某些语种独家出版某作品的权利。侵犯出版者权益,常表现为侵权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直接利用被侵权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的主要内容,构成对被侵权出版社对某作品专有出版权的侵害,俗称“抄袭”。例如,某出版社与书商合作于2014年出版的《小学经典阅读四库全书》《中学写作四库全书》,其中内容涉及11处抄袭另一家出版社2010年出版的同名图书,从法律层面看,无疑是构成了侵犯专有出版权和著作权。其实,责任编辑也很无辜,拿到抄袭和被抄袭两个版本一对照,傻眼了,怎么会这样!她坦言,真的从来没见过被抄本,其实被抄本一版起印5万册,铺满大中城市的书店。可见,编辑主动把关是何等重要!“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使出版社吃了暗亏。出版者不仅对图书内容拥有无可争辩的权益,而且对具有显著特色的版式设计也享有专有使用权。如果单纯模仿使用其他出版者所创作或合法取得的版式而事先未经其许可,也极有可能引起版式权纠纷。

第二,图书编辑和出版单位还可能因为作者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共同侵权,尽管是由作者侵权引起,但出版单位出版侵权作品使作者侵权行为既成事实,所以在实施侵权的作者承担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的同时,出版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例为例,这套部分内容完全抄袭他人同名图书的读写“四库”丛书,是编写者与出版社合作出版的图书,出版社有审读书稿的责任,但具体编写是由他方实施的。但是,正因为出版单位负有审读、核稿、出版的责任,所以还是脱不了干系。这时的出版单位既是侵权人,同时也是作者或供稿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

(二)违规风险

违规风险指图书编辑违反国家有关出版管理法律制度,导致出版社和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第一,出版业务范围违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规定了按专业分工出书的制度。超越专业分工出版图书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出版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组织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违反《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出版法规汇编;违反《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无相应权限或事先未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而出版标准汇编。违反《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无相应权限或超越批准范围出版地图。还有,无保健类图书出版资质的出版保健类图书,没有中小学教辅出版资质的出版中小学教辅类图书等。超越范围出书的现象并不罕见,尤其是教辅书,有些出版社见有利可图,就采用打擦边球的方式出版并不属于本社出版范围的图书,从而埋下了违规的风险。

第二,图书内容违规。出版图书中含有《出版物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不得出版的内容。依据该法及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的规定,禁止出版的图书一般包括三类,第一类,违背了一般法律原则,如进行反革命宣传、泄露国家机密、煽动他人犯罪或未经批准引进出版境外出版物;第二类,出版内容违背了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如黄色淫秽、宣扬封建迷信;第三类,出版内容涉及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倾向,如故意欺骗公众、诽谤他人等。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或涉及恐怖、暴力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也属禁止出版的范围。

第三,图书编校质量违规。编辑既不能擅自“修改”作品,也不能剥夺作者“修改”作品的权利。图书编辑应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等图书编校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图书编校质量的要求,对作者交由出版的稿件进行编辑加工,图书编校质量不合格,不仅要承担违反《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任,还侵犯了读者作为消费者获得质量合格图书的权利,还可能误导读者,造成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损失。如果出版社编辑对文章中与人身权、名誉权相关的内容把关不严或不进行严格的审查,将存在虚假信息的图书交付出版,当图书一旦成为公共产品,就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权或名誉权构成侵害,不仅影响了出版社的声誉,同时也违背了行业的基本要求。由于出版社稿件内容较多,在涉及较为敏感的信息时,如经济类文章专家学者的观点、法律类文章审判人的信息等,出版社编辑必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与私密性作出具体的衡量,甚至请专业人士进行考订,目的就是为了让图书进入较为严格的审查过程,避免造成信息上的误差而引起法律纠纷。

二、形成图书编辑法律风险的原因

(一)侵权风险成因

第一,图书编辑在组稿和审稿阶段没有将作者情况弄清楚。出版者一般情况下采用第一作者负责制,在签订出版合同时仅约定第一作者及其著作方式,而未约定其他作者及其著作方式,而在图书上未署其他作者名或署名时出现文字错误,侵犯相应作者的署名权,进而侵犯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收益权。

第二,著作权使用不当。主要是因为图书编辑没能准确理解什么是“合理使用”,在稿件编辑加工阶段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对作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或应支付合理报酬而未支付的情况没能发现,从而侵犯被使用作品原作者基于作品的许可使用权和收益权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仅限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而不包括教学辅导类图书,尤其是高考、中考等作文大全、优秀作文汇编之类的书,很多属侵权出版物。

第三,版权邻接权使用不当。许多图书编辑在策划选题时盲目追逐热点,在组稿和签订出版合同前,未对已出版的同类书做充分的市场调研,就极有可能侵犯其他出版社对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还有一种情况,出版者由于对专有出版权的误解,将获得专有出版权的作品转而许可其他出版社出版,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权和收益权。有的编辑为了借助其他图书的影响,往往会模仿其版式设计,如果运用不当,就会侵犯版式设计专用权。

第四,编辑职务权限认识不清。许多图书编辑没搞清楚编辑修改权和作者修改权的区别,所以在加工整理稿件时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如未经作者许可大幅修改作品内容、再版时未通知作者修改等。实践中,未经作者同意对作者学术观点进行修改导致学术争议,抑或修改文学作品的风格使作者的思想表达受到歪曲,因而招致诉讼的案例屡见不鲜。

(二)违规风险成因

概括地说,主要有两条:一是对出版管理相关法规了解不全面、不深刻;二是缺乏职业敏感性,缺乏全面的执业知识,也缺乏应有的责任感。

从一些出版违规案例看,业务范围违规主要源于编辑不了解中小学教科书、法规汇编、标准和地图等出版的特殊分工限制;图书编校质量违规,主要是由于编辑受专业限制,知识面不够宽,缺乏与书稿内容相关领域的知识。还有就是在加工整理稿件时不够仔细、规范而出现疏漏;图书内容违规,则主要是由于编辑缺乏政治敏锐性和责任心所致。

三、图书编辑法律风险的防范

主观上要守法,强化守法意识和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只要编辑理解相关法律制度,树立全面风险防范意识,遵循科学的编辑工作流程与业务规范,不断加强知识储备,提高政治和法律敏感性,以法敬业,审慎执业,上述法律风险是可以防范的。

(一)正确判定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人

图书编辑在选题策划、组稿环节,就要做好详细的市场调查,不妨多走几个大书城,看看自己策划的选题,市场上已在售的同类书有哪些,分别属于什么层次,最好能够阅读一下大致内容。要充分了解你所约稿的作者的学术水平,了解作者之前的著书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做出的选题才有质量的把握。这样做,尽管流程上有些麻烦,但能保证你的选题质量,在审稿和编辑加工时,也能发现著作权是否侵权,提升审编的敏感度。

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前几年,民营书业悄然兴起,如今做得风生水起的也不少,优秀的民营公司不仅发行量骄人,图书质量也多为上乘。但也有很多的书商自己没有编辑力量,也没有专业的作者队伍,他们只要发现市场上什么书好销,想个题目,就叫专门供稿的工作室从网上拉内容。这样的书稿,质量、品位暂且不论,其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著作权问题,与之合作的出版社经常接到侵权投诉,虽然经济上的损失都由书商承担,但屡屡涉诉,真是不堪其扰。所以,不能抓到篮里都是菜,对合作出书的民营书商要有一定的考量,宁缺毋滥,才能减少日后带来的麻烦。

规避著作权侵权,选对作者是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编辑在选题策划、组稿时,一定要向作者说明其必须拥有授权出版社发表、出版、发行作品的完全著作权,并且其在作品中引用、使用的其他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已经获得原著作权人的书面许可,也向原著作权人支付了合理报酬。对独创作品,应确定作品作者的准确署名和编著方式;对合作作品,应确定全部合作作者的准确署名和编著方式及其分工。对在作品中引用其他具有著作权作品的,应要求作者提供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二)审稿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编辑审稿的过程,既是文化产品的艺术再创造,也是法律规制下的一场权益整合;根据图书性质的不同,会牵涉不同法律的不同方面。

近几年,因作品失实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图书作为重要的传媒之一,也同样存在发生类似纠纷的可能性。因此,图书编辑在审稿时应注意处理下列细节:第一,牵涉真实人物、事件且关系重大的应要求作者核实,并提供核实意见;第二,涉及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文字尽量删减,确定需保留的部分应隐姓讳名,叙述不宜过细;第三,对失实或有诽谤侮辱之嫌的过激言词尽量删除;第四,书中需利用他人肖像的应提醒作者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有可能的话应取得肖像权人的签名),只有保证作品细节的真实合法,才能避免因一时疏忽大意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也才能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严谨签订出版合同,严格履行出版合同

图书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复制权与发行权许可出版社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以图书形式使用,由出版社承担印刷与发行费用,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协议。图书出版合同明确规定了出版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要明确是专有许可还是非专有许可,明确作者许可的权利。

图书出版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确定著作权权属问题,签订前必须查明著作权人是否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是否是有效的权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著作权人是作品著作权的实际拥有者,保证交给出版社的作品是自己拥有著作权或著作权代理权的作品;明确约定作品的名称、篇幅、完稿标准、交稿时间、出版时间,付酬标准和方式、授权的种类及期限、违约处理程序和条款等。

违禁作品不仅要查禁,如果出了问题,出版单位和编辑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制裁是比较严厉的。因此,编辑在代表出版社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尤其应加强警惕,仔细辨别,严格把关,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依法处理,避免因麻痹大意或片面追逐经济效益而危害出版社的根本利益。

有多位作者的作品,出版者必须请作者方提供全部作者的书面授权;作品上署名的作者与代表作者签署出版合同的人不一致时,要请作者提供作品上署名作者的授权书或合同;作者已将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其他出版社或法人组织,在原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以后才可将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新出版者。

现在网络那么发达,编辑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前,应注意调查研究 ,查下此作者的这部作品是否之前已出版过,以免以下情况发生:作者将已经在他社出版或已经授权他社出版的内容结构和表述基本相同的作品再以相同或不同的书名授权本出版社出版,或增加不超过30%的新内容,在与他社图书出版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又授权本出版社出版;作者创作的是职务作品,或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按照与法人或委托人的协议已归法人或委托人行使,并已授权某家出版社出版,而作者又将该作品授权本出版社出版。

为了避免在侵权情况下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侵犯其他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编辑需要对所负责学科领域国内外图书出版的情况事先有一定的了解,清楚其作者投稿和作者在其他社出版的类似图书的专有出版权状况(授权期限和范围等)。多问问,多看看,多做一点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和作者沟通、解决,避免发生版权纠纷。

著作权和版权纠纷,随着图书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不仅书的品种多,出版形式也在不断变化,相关纠纷层出不穷,导致一些出版社疲于奔命。有道是,“预则立,不预则废”,出版人员应有“预警”意识,减少可能发生的矛盾,逐步做到五个“心中有数”:对包括《著作权法》《版权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心中有数;经常关注图书市场的情况,对所审选题的内容心中有数;对著作权人的资质心中有数(主要是指著作权人的编著水平及曾经编著过的图书质量);对所从事的职业操守和业务心中有数,专业性图书可约请专业人士协助审读,以免出错而落下话柄。有一家出版社曾出过一本古文鉴赏类的书,编者是大学教授,原稿在《陈涉世家》“吴广者,阳夏(jia)人也”特别注音,责编以为音标错了,就改为xia。书印出来后,编者大为恼火,数次找出版社理论。就这么一个小小的错误,引发了一场不必要的误会。假如编辑能查一下古汉语词典或者问一下编者,矛盾就不会产生了;对于著作权人所签合同的条款心中有数,明确了双方所承担的义务和权益,也能大大降低编辑的法律风险。

G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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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8883(2016)16-02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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