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 媛
(恒信钻石机构,北京 100000)
浅析新媒体时代的网络新闻自由
葛媛
(恒信钻石机构,北京 100000)
新闻在社会上有着较强的影响力。尤其是新媒体的出现更加推动了新闻的发展,而新媒体也成为大家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媒介浏览新闻及合法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同时可以发挥公众监督司法活动的作用。由于网络下的新闻有更宽泛的传播性,所以新闻的发展有利有弊,如何正确运用新媒体网络传播新闻是当代社会重要的话题之一。
新媒体;新闻
新闻自由是公民通过合法渠道阐述自己观点和意见的自由权利,它是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从法律上来说新闻自由(也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是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旨在保障和促进言论自由的发展实现,也因其所属主体及权利目的的特殊性,新闻媒体比一般大众拥有更多的权利和义务。
新闻不仅是一种信息传播方式,更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国家司法权以及社会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新闻在市场经济下的发展让新闻自由得到了合理的法律规制。由于网络的快速、多面化、多渠道互动等特点,网络新闻媒体也越来越得到了人们的关注。作为新闻信息的主要生产者,网络新闻媒体给予了更即时的效应和更广泛的传播。更重要的是,可以利于媒介的多样形式,形象深刻地将信息传递给受众。同时,作为接收者也可以更及时清晰地了解新闻传递的内容。
(一)公民权利
首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和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新媒体网络新闻与司法公正
第一,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大支柱,是两个不同的价值体系。司法公正需要新闻自由的监督。新闻媒体需要司法公正作为发展的重要力量。新闻媒体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主体,也是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随着新闻传媒业的兴起,为扩大舆论监督的影响力,人们更多地借助于网络新闻媒体的力量发声。例如,新浪、搜狐等网站通过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来引起民众的更多关注和信赖,从而更好地发展。司法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往往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网络新闻媒体对事件审判进程的报道,也是一种对事件审理公正度进行监督的过程,同时因新媒体的独特性可以更及时迅速地使司法活动置于公众视野之下。
第二,由于新闻媒体的多面性及网络媒体传播的复杂性,由新闻媒体引导的不良舆论也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司法审判工作应保持相对中立,媒体也不应受社会网络舆论的影响而出现偏见性、倾向性的报道。如果因舆论而使裁判结果丧失公正性,更会在社会中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新闻与司法公正应在有节制的条件下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网络新闻需要自由发展,但并不代表可以无节制地发展。网络新闻媒体不仅要起到监督司法公正的作用,同时也需要公正公开地给群众带来积极影响。
新媒体网络新闻自由不代表完全自由的言论。
(一)国家利益与新媒体网络新闻自由
网络作为信息爆炸时代的重要产物,其发展日新月异,地位攀升迅速,在传播活动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网络新闻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如有些别有用心的人会利用网络的自由性与开放性,侵害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歪曲国家政策,破坏社会环境,给网络新闻发挥积极作用带来了极大的干扰,同时也在技术、理论、政策管理等方面给我们提出了挑战。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而且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赋予人们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对新闻自由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范和限制。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同时,又另建立规章制度用来给予不同程度的规范和限定,也是为了保障“新闻自由”不会成为一把伤害国家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武器。例如,涉及国家利益,新闻自由要受到限制。一个国家的国内外政策必须服务于国家利益,这是国家政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国家利益应高于一切,应是我们这个时代达成的共识。当新闻自由与国家利益有冲突的时候应当以国家利益为主。新闻自由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在法制社会,法律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尊重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底线。这用于新闻自由的同时也同样适用于对网络新闻自由的约束!
(二)人民的利益与新媒体网络新闻自由
人民利益至上,个人利益必须服从于人民利益,这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一条基本原则。个人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必须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而不能损害人民的利益。在我国,个人利益组成了人民利益,人民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中体现,但是个人利益不能代表人民利益。每一个公民都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但由于个人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的不同,所以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也存在巨大差异。若以网络平台作为侵犯人民利益和他人的个人利益的发泄口,如未经他人允许传播其私人信息,国家可依法惩处有关违法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
网络之于新闻传播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它在新闻传播方面的影响力日渐突出,同时其对于网络的整体传播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网络新闻媒体滥用新闻自由,会导致新闻失实和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让我们都处于可能被新闻伤害的环境中。新闻自由若不加以一定程度的法律限制,我们和社会就要为新闻自由付出代价,不要让新闻自由成为伤害国家及人民利益的一把尖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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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8883(2016)13-02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