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 莹
(湘潭市园林管理局,湖南 湘潭 411100)
网络时代下群体性事件与主流媒体关系之重构
戴莹
(湘潭市园林管理局,湖南 湘潭 411100)
现今,群体性事件呈现出多发且频率较高的态势,如农地矛盾、干群矛盾、官民矛盾、贫富矛盾等。但在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媒体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这是我们应当深思的问题。主流媒体应以探索真相为使命、以平等与正义为价值底线、以沟通与对话为解决路径来重构群体性事件和主流媒体之间的关系,消弭矛盾,促进共识,防止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
群体性事件;主流媒体;关系;重构
现今,随着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主流媒体在事件发展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应当如何做到客观公正地报道?这是主流媒体首要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诚如亨廷顿所言:“现代性孕育着稳定,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政治秩序混乱的原因,不在于缺乏现代性,而在于为实现现代性所进行的努力。”[1]在当代中国,最为典型的表现便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群体性事件。现今,群体性事件呈现出多发且频率较高的态势,如农地矛盾、干群矛盾、官民矛盾、贫富矛盾等。其中尤以官民矛盾、贫富矛盾最为严重,其突出表现便是仇官仇富。但值得深思的是,在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中,主流媒体却表现出了与传播主流意识相偏离的报道倾向,这已经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例如,芝加哥大学社会学教授赵鼎新就多次在不同场合表达了当代中国媒体缺少主流价值观引领,也缺失了整合社会功能的深度忧虑:中国媒体与社会运动的紧密关系,根源于中国政府没能建构一个广为认同的核心价值体系。[2]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社会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偏激的气息与媒体的追随和放大网络事件有密切关系。
在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报道的过程中,主流媒体易与网络舆论形成不同的舆论立场,这两种舆论立场的形成,实质在于意见领袖的较量,归根结底在于社会权威的争夺,而争夺的关键就在于探求事实的真相。长期以来,群体性事件作为一个敏感的词汇,宣传部门和我国以党报为代表的主流媒体一直讳莫如深,很少公开报道。例如,在2003年公开刊发的《不得随意报道农村暴力和群体性事件》一文中,就明确指出新闻媒体要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着眼,不要随意公开报道农村群体性事件,也不得刊发与此有关的评论性文章。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施行以及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原有的封堵制度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潮流。尤其是近年来发生的“瓮安事件”“东明事件”“宁波PX事件”等一系列群体性事件,主流媒体应转变观念,积极披露真相、引导公众舆论。
群体性事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解读为现代化社会转型期间由于阶层分化、贫富差距拉大导致的弱势群体的抗争。弱势群体在与自己利益相关的问题方面,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予以反映,转而寻求极端暴力的手段寻求利益的满足。他们通常会利用网络传播的广泛性、互动性来提高抗争事件的可知度,从而使互联网成为有效的动员平台。那么,在网上和网下相结合,网络已经深深嵌入群体性事件发展的过程中,主流媒体的角色地位就变得非常突出。
平等和正义作为社会的核心价值,是构筑中国各阶层、各民族信任的基石,是主流媒体正确引导舆论的指导思想,是主流媒体客观、负责报道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以透明公开为手段
在群体性事件中,一些政府机关和管理部门语焉不详、遮遮掩掩,常常成为网络民意中最为诟病的一环。其实,群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在于不能给民众提供一个群体利益冲突表达的渠道。在社会转型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群体利益分化的现象,改革必然伴随着利益的重新调整、旧有平衡秩序的打破。主流媒体必须在报道的过程中伴之以透明公开的信息披露手段,甚至是允许激烈的利益表达,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
从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经验来看,在重大危机事件中仍然要遵循一般危机信息披露的“三T”原则:“Tell your own tale”(政府危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Tell it fast”(政府危机信息公开的“第一时间性”);“Tell all”(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性)。[3]主流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不仅要对受伤和知情的弱势群体进行采访,还要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受伤警察以及企业公司进行报道,做到全面透明地勾勒出冲突的起源、经过和各方立场。
(二)以公平对待为基础
平等观念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生性概念,其蕴含的自由和权利理念对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公正的直接体现,也是实现媒体客观公正报道的前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背后往往蕴含着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纠葛。在处理这些利益纠葛时,主流媒体如果受到其他因素的干预和利益的诱导,就会陷入迷失的境地。平等理念的核心价值在于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近年来,一些主流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只问身份不问是非,标榜为穷人代言,为底层背书。但真正的平等正义,应当是只问是非而不问身份。在报道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事实真相为导向,不考虑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做到只唯理的倾向。对待一方是官员的事件,不要带有标签化色彩进行报道,一味地揭示行政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放大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压力。例如,在“我爸是李刚”事件中,一些媒体就故意夸大事实,渲染不必要的情节,对司法审判施加压力,就有可能导致审判的不公,媒体立场的不稳固。在群体性事件中,以党报为代表的主流媒体应当起到明辨是非、公平对待、引导舆论的重要作用,站在客观、平衡的立场上,以是非重于身份、真相大于情感为报道原则。
媒体在报道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应当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事件第一现场的情况,发动民众的积极性,客观公正地报道事件的来源、经过和进展。
(一)鼓励公民有序参与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网络信息媒体的普及,公民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民众在遇到困难时,往往会寻求法律以及媒体的手段予以解决。但在这个过程中,公众表达利益的渠道还不够畅通,参与方式仍比较单一,被动参与到媒体报道进程的情况仍占大多数。主流媒体的实际报道情况远远不能满足公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期望。虽然主流媒体设置了很多的制度,如提供新闻线索、举报制度,来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方便度,但这些制度大多数仍流于形式,达不到制度设置的预期效果。同时,我国民众的力量仍然薄弱,没有结成一个具有稳定规模和众多人数的民间自治组织,来自公民的力量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公民的声音得不到及时的回应。
为此,主流媒体应当提高自己的主动性,发挥民众的力量,动员公民有序参与到新闻的宣传活动之中。因此,应重点加强三个方面的建设:第一,这里所提到的公民有序参与主要是指公民的政治参与功能,要鼓励公民参与到主流媒体的报道过程中;第二,面对新媒体的冲击,主流媒体要打通新旧媒体的沟通渠道,建设新旧媒体互动平台,将其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以权威性和开放性把更多的公众从商业网站中吸引过来,积极引导公众参与主流媒体的宣传活动;第三,主流媒体在报道关于公共事务方面的新闻时,应当倡导公民理性有序地参与,建设社会主义参与型文化,坚持程序正义,实现报道的真实、客观、公正。
(二)注重双方的对话与协商
在地位相对差异较大的群体之间,如官民之间、贫富之间以及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并被人嗤之以鼻的城管和小贩之间,对话和协商的重要性在“寻租扩大和贫富差距拉大”的情境下就会变得愈来愈突出。正如吴敬琏先生所说的:“人们由于社会背景和价值观上的差异,往往对这些矛盾的由来作出不同的解读,提出不同的解决之策。他们之间的分歧,完全可以通过自由和切实的讨论来求同存异和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在这种社会矛盾凸显、不同政治诉求之间的争辩趋于激烈的时刻,如何正本清源,重聚改革共识,防止各种极端思潮撕裂社会,避免‘不走到绝路绝不回头’的历史陷阱,就成为关系民族命运的大问题”。[4]
相对于网络的自主选择性和人员的复杂性,主流媒体更适合在不同群体之间展开集体和个人的反思、对话、讨论、辩论等交流过程,如报刊的评论版、电视台的脱口秀、网络的自制频道等,通过群体和个人的倾诉,让更多的人能听到来自不同群体的声音,了解不同群体的处境,明晰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最终重聚共识,防止社会撕裂。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应直面矛盾和争议,对群众代表进行采访,与其他媒体、科学界和政府进行沟通,体现对公众参与的尊重和重视,真正发挥主流媒体引导舆论、发现事实、解决纠纷的作用。
[1] 塞繆尔·亨廷顿(美).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31-32.
[2] 林芬,赵鼎新.霸权文化缺失下的中国新闻和社会运动[J].传播与社会学刊,2008(6):93-119.
[3] 石国亮.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探索与借鉴[M].中国言实出版社,2011:192-196.
[4] 吴敬琏.改革尚在半途 中国的两种前途[DB/OL] . http://www. iceo.com.cn/com2013/138/2013/0910/270784.shtml,2013-09-10.
G212
A
1674-8883(2016)13-0210-02
戴莹(1972—),女,湖南湘潭人,研究方向:党建或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