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媒和司法的关系

2016-02-28 10:32周冰玉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3期
关键词:投毒公正审判

周冰玉

(重庆大学 新闻学院,重庆 400044)

我国传媒和司法的关系

周冰玉

(重庆大学 新闻学院,重庆 400044)

传媒与司法关系问题的实质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关系问题。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这二者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二者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

传媒监督;司法公正;媒介审判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长久以来不断被探讨。传媒即信息传播的媒介,是实现言论自由的基本渠道;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传媒与司法关系问题的实质,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关系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曾说过“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割舍。”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这二者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二者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本文拟从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传媒与司法的统一

传媒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公正和案件的解决。在这里以“南浔协警强奸案”为例。2009年6月10日晚,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派出所协警邱某和蔡某,在宾馆趁两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对被告人邱某、蔡某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且事后主动自首,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有期徒刑3年。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尤其在网上,“临时性强奸”一词更是成为又一网络热词。与此同时,传统媒体发表大量言论,对此案的裁判过程和结果展开评论。公众的质疑和媒体的监督很快达成效果,促使司法机关重新审查了此案。12月31日,经过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11年,蔡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整个案件算得上传媒介入司法的一次成功案例。公众和媒体在一审判决过后发表意见,行使监督权,对判决中不清楚的地方提出批评和意见;而监督的对象是司法权力的运用,而非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基于这两点,传媒成功监督了司法又避免了媒介审判。

司法的完善与公开又能规范和便于传媒的报道。新闻在报道的过程中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但某些媒体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掩盖事实甚至制造虚假新闻。例如,2007年北京电视台就曾报道过“纸馅包子”,这一引起广泛社会轰动的虚假新闻。这类虚假新闻由于贴近民生,迷惑性较强,使读者难以区别辨认而上当受骗。制造这次假新闻的北京电视台“临时人员”訾北佳,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这也是我国因新闻造假被判刑的第一例。2011年10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则切实维护了新闻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虚假新闻的产生。而司法的公开又能为传媒的报道提供便利。通过设立记者席,法庭及时更新官方微博,召开记者发布会等形式,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维护自身的公信力。究其两者相统一的原因是传媒与司法在价值追求上存在统一性。司法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追求道德上的公正,两者在价值追求上都统一于社会公正。此外,从形式上来看,传媒对新闻事件的报道要求是客观公正,这是传媒的准则之一;而司法最主要的价值也是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二、传媒与司法的对立

传媒对司法的干预主要体现就是媒体审判。“媒体审判”指新闻媒体为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而发表的各类图文信息。除了传统的纸媒在报道中使用夸张的词语、煽情的句子,未审先判,主观定性等特点外,近些年媒介审判又有了新形式。例如新老媒体互动,强化审判效果,在“复旦投毒案”中,在法院未对嫌疑人定罪之前,部分媒体将投毒嫌疑人林某的真名、微博、真人照片、教育经历等信息不断曝光出来。甚至有媒体开始根据林某此前的微博内容推断其“作案动机”。《华西都市报》4月17日第8版的报道中,首条新闻的标题为《室友投毒,复旦自贡籍学子身亡》,《重庆商报》也刊出类似文章,而在网络媒体博客天下上一篇题为《完美学生的不完美毒杀》的文章和《南方周末》的《与自己的战争,复旦研究生为何毒杀室友》两篇文章都转发过万。新老媒体联合起来,共同拼凑和刻画了一个“杀人如麻”“黑暗青年”林某。法律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复旦投毒事件中,只要法院没有作出判决,投毒嫌疑人从理论上来说就是无罪的。媒体不应抢在法院审判之前,对投毒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作案过程、审判结果进行大胆推测,引导公众舆论压力来影响审判。

两者相对立的原因,一是媒体的时效性与法律的程序性相冲突。媒体的报道以时效性为目标,把信息以最快的速度传播给大众。这就会造成事件还未完全展开,或者对事件还未完全了解清楚就加以报道。司法有严格的程序性,每个环节都层层相扣,法律不允许简化步骤,也不允许逾越,只有等所有程序都履行完毕,法庭才会作出判决;二是传媒和司法的运作不同,传媒是商业机构,商业利润是其最大的推动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媒体为了扩大眼球效应,刊发一些未经核实的内容,甚至以夸张的标题来歪曲事实;传媒看待问题更多时候是站在大众的角度引起大众共鸣,时常会带有情感因素,更偏感性。而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关,司法活动也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受物质利益的左右;司法活动也是理性的活动,严格依照法律办事。

司法不能远离媒体,司法活动应置于大众传媒的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媒体也应积极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但监督应确立在事实和法律的界限内。只有传媒和司法促成良性互动,才能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维护司法公正。

[1] 张剑秋,郭志媛.传媒与司法的辩证关系[J].学习与探索,2003(3):51-53.

[2] 张剑秋.再谈传媒与司法的关系[J].河北法学,2003,21 (4):32-34.

[3] 詹扬龙,王倩.媒介审判现象分析[OL].人民网,http://media. people.com.cn/n/2013/1121/c358381-23617688.html,2013-11-21.

[4] 张树剑.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和平衡[J].国际新闻界,2008 (10):70-75.

[5] 李磊.传媒与司法关系思考[J].法治建设,2011(3):11-12.

G206

A

1674-8883(2016)13-00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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