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 悦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新闻采访的程序正义论
兰悦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法律的正义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引用法学中的这两个概念,新闻报道中也具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上,有人认为实体正义决定程序正义,从而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实际上,程序正义具有区别于实体正义的独立价值,人们应该对此足够重视,但又不能把新闻的程序正义绝对化。
采访;程序正义;新闻伦理
(一)概念
美国联邦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指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1]由此可见,要想防止权力被恣意滥用的法宝便是遵从程序。也就是说,要实现实体正义,就必须考虑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是指……全社会人人都普遍遵守的某些程序,不必过多地考虑人们行为的结果”,即程序正义是注重活动过程的正义性而非活动结果的正义性。“正义的真正作用……不是表现在决定人们各自的活动结果上面。”[2]因此,在新闻报道中,实体正义是相对于程序正义而言的,它强调事件处理结果的正义而并不注重过程正义。
(二)构成要素
陈瑞华教授提出了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构成要素的6元素,它们是程序的参与性、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对等性、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及时性、程序的终结性[3]几则要素同样可以为新闻专业所采用。程序的参与性是记者亲身参与采访,从而获取第一手资料。可以说,程序的“可参与性”应是程序正义的第一法则,只有记者真正亲身参与到采访过程中去,才能保证新闻报道的实体正义。裁判者的中立性以及对等性可以理解为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要做到不亲近任何一方,要有遇到权贵既不仰视也不俯视的姿态。这样,被采访者才会认为媒体是公正的,是值得信赖的。同时,这样也能消除相对较弱的那一方的被采访者对媒体的负担,给他们一种安全感。
类似于法庭审判过程,新闻采访的过程也是个查明事实真相的过程。而记者调查事件真相的过程同样也是记者参与事件调查采访的过程,这可以理解为程序正义。事件经调查后被报道出来,最终呈现在报纸或电视等媒体平台上,即实体正义。
传统上对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问题,人们更倾向于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所以,很多记者在对一个事件进行调查采访之前,就已经根据刻板印象在采访时偏离了新闻报道中最重要的中立客观的原则。为了追求“实体”正义,使“弱势”不受欺,得到原汁原味的“真相”,记者就在自己下过判断之后,直接带着投诉对象去找第三方进行采访或暗访,这么做的结果往往不能让事件朝着更有利的方向去发展,反而会直接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甚至让记者也备受牵连。
2016年4月发生了一起记者被打事件,哈尔滨某电视台一栏目组记者陪同新闻当事人一同来到涉事派出所,就当事人反映的货运物流款一事进行采访,遭到所长拒绝。在沟通下,所长同意一名女记者在不带摄像机的前提下陪同三名当事人进入。派出所方面则是所长和两名民警陪同在屋内进行协商。在此过程中该名女记者仍然拿出手机拍摄现场画面,随后就被派出所工作人员打倒在地。
在各类媒体激烈竞争,传统媒体日渐衰落的今天,电视媒体为了吸引受众,更加在意电视画面所呈现出的画面紧张感。所以,在受众投诉事件中,很多记者采访时会直接带着投诉方找到被投诉对象进行采访,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反思。此事件记者就直接带着当事人找到涉事派出所进行采访。派出所一方看到原本应秉持公正客观的媒体在没了解事实真相之前就对派出所“问责”,好似直接站在了投诉方,不免会心生不快,派出所一方虽然同意记者进门倾听双方谈话,但是拒绝记者的拍摄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进门后的记者依然想拍摄双方具有激烈冲突的、有价值的电视画面,于是便拿出手机进行拍摄。这时派出所方恼羞成怒,抢夺其拍摄手机,并将记者打倒在地。为了让该事件在电视视觉方面呈现效果良好的实体正义,该女记者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隐性采访方式的应用多是实体正义运用重效率而轻公平的体现。很多记者只追求新闻作品最后呈现的新闻价值即实体体现,而忽略了采访过程的程序正义,最终引来了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的伦理纷争。2005年5月,北京大学一位大四女生在五一游玩中不幸遇难,某报的一名年轻女记者假称自己是遇难者的亲友,进入遇难者宿舍进行隐性采访,直至采访结束后也没有坦白真相。第二天,出现在报纸上来自该记者的报道令几位室友同学感到被“欺骗”了,就将此事公布在了北大论坛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这名女记者也是忽视了过程正义,而直接选择实体正义:新闻价值更高,从而引发了业界对于她的行为是否触动新闻伦理的探讨。
媒体在矛盾双方之间应处于一种平衡的位置,要以平等的视角看待双方,即记者在采访报道过程中要公平公正,不偏向于任何一方。这就要求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要坚持程序正义,采取三方见面,居中采访的原则,其本身是公正、公平、客观的,追求程序正义体现的是媒体和采访者给予被报道各方的是平等发言的机会,意味着矛盾双方都拥有使用媒体陈述观点的权利。[4]在女记者被打事件中,正是由于记者过分追求实体正义,出于刻板印象,没有给双方以平等发言的机会,在追求电视画面呈现效果的同时,也直接导致发生了记者被打事件。如果记者搜集好投诉方的证据,坚持程序正义,以居中的姿态采访派出所,这样的暴力事件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新闻同法律一样,同属社会规范体系。虽然新闻没有法律一样的成条法文,但是我们可以借鉴法律程序正义的深刻内涵,将新闻程序正义的意识内化到每个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操作中,使从业人员自觉地采用令人信服的采访方法,从而减少新闻报道程序中的伦理纷争。
[1]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
[2] 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493.
[3] 密尔顿·弗里德曼(美).弗里德曼文萃[M].高榕,范恒山,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184-185.
[4] 姜德峰.新闻报道也应强调“程序正义”[A].中国传播学论坛论文集[C]. 2006:161.
G212.1
A
1674-8883(2016)13-0072-01
兰悦(1993—),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新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