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萍
(作者单位:国家广电总局监管中心五五三台)
手机聊天软件的传播特点及监管手段
李萍
(作者单位:国家广电总局监管中心五五三台)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手机聊天软件传播已深入每个人的生活,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满足了当代人的交流欲望。本文主要阐述手机聊天软件的传播特点,分析其在传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总结目前已有的监管手段。
关键词:手机聊天软件;传播特点;监管手段
回顾历史,人类的传播活动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手机最初是作为移动通讯工具出现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作为信息媒介运用的意义日益显著,甚至被很多人看作继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后的“第五媒体”。截至2014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随着手机技术的发展,手机聊天软件已成为我国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十分重要的传播途径,并且正在迅速进入各个领域。与其他传播形式相比,手机聊天软件一方面打破了电脑终端的限制;另一方面,打破了单纯文字信息的限制,可以使用图片、文字、语音、视频等方式进行交流,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交往欲望。手机聊天软件在交往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人际传播功能,成为生活中十分重要的交流手段,但在传播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客观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随着人类交流需求的不断增长,人际传播的媒介也在不断发展。从单纯的文字交流发展到图片交流,语音交流,进而发展到视频交流。手机聊天软件作为一种新兴媒介,融合了各种交流形式,借助通信网络和互联网进行带有多媒体功能的通信,具有不同于普通人际传播媒介的特点。
1.1 随时性
手机聊天软件的优势在于可以忽略距离,忽略时间,不必像面对面的交流那样把人们局限在某一空间,也不必像电脑终端那样难以携带,更不必像写信一样需要长久而耐心的等待。并且,手机聊天软件以手机为平台,携带十分方便,借助它可以随时随地与任何人进行交流。
1.2 拟现场性
在手机聊天软件的传播过程中,交流的几方往往处于不同场合,不是面对面的,而是通过传播媒介进行的,所以不论是身份还是交往的具体情境都不可知。
1.3 隐私性
从传播学角度讲,如果双方不进行直接交流,传播的隐私性就会比较强。所以当使用手机聊天软件进行交流沟通时,其他人不会知道交流双方沟通的具体内容,甚至不会知道存在此次交流。原因在于手机聊天软件可以进行无声的图文传递,仅仅依靠阅读就可以完成,因而不会导致交流内容泄露。同时,手机聊天软件几乎都带有账号密码,而且聊天记录可以删除,被他人翻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而隐私性很强。
1.4 延时性
手机聊天软件人际传播是及时性与延时性的结合。及时性,体现在聊天中双方可以及时回复对方内容;延时性,体现在聊天过程中,信息的输入过程始终是不可省略的,因而这种不同于面对面交流的延时现象一直存在。
1.5 普遍性
手机用户经历了一个由少到多的过程,实现了从少数化向大众化、平民化的转变。现如今,手机聊天软件一般在安卓系统和苹果系统上使用,而我国使用智能手机的人数超过9亿。
1.6 便利性
以往网络聊天主要依靠电脑,必须通过电脑上网来实现,所以尽管人们可以网络聊天但不得不把自己绑定在电脑前,严重限制了自己的活动空间。而手机轻便小巧,可以随身携带,使用者随时随地都可以上网与别人进行交流,既可以自由活动,又能进行网络聊天。换句话说,人们只要想交流,拿出手机就可以实现,不必像以往非得在电脑前完成。
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的始终。手机聊天软件是一把双刃剑,在使用手机聊天软件的人际交往中,并不像现实交往一样感知实体和环境,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数据交流,由于具有匿名性,不容易被发现源头,一些涉及色情、暴力、迷信、恐怖、谣言、欺诈等可能违法违规的信息,会通过视频,图片和音频的形式传播给大众。手机聊天软件作为信息功能传播的互联网工具已被民众广泛使用,但目前有不少民众缺乏见识,思维容易走极端,鉴别力差,难辨信息真伪,容易被迷惑和误导。其中,有不少青少年群体,这部分群体由于生活经验少,更难分辨真伪,被骗被蛊惑的几率要更高。因此,一些居心叵测分子,非常喜欢利用手机聊天软件危害用户合法权益。比如,以前多在小圈子里盛行的“黄色污秽”现在日益猖獗,它们通过手机聊天软件蔓延到孩子们中间。尤其是现在手机拥有群体呈低龄化趋势,黄色信息的肆虐会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例如,重庆有一个16岁的少年受黄色信息的毒害,因强奸未遂而被学校开除,接受法律管教。
目前,利用微信进行的各种诈骗屡见不鲜。盗号诈骗:通过盗取微信账号、绑定微信的QQ号码以及手机号码等方式,诈骗者冒充家人联系,并以各种理由要钱;换号诈骗:诈骗者一般通过获取用户好友信息,通过“微信换号”等方式进而以借钱、商业资金紧张、手术等为由骗取钱财;身份伪装诈骗:诈骗者一般装成“高富帅”或者“白富美”,搭讪单身男女,在骗取感情上的信任后,进而以借钱、商业资金紧张、手术等为由骗取钱财;利用代购诈骗:诈骗者声称能“海外代购”,价格非常优惠,以此为诱饵,待顾客付了代购款之后,诈骗分子会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类似的理由要求加付“关税”,等顾客钱付了之后,货品也收不到;利用二维码诈骗:诈骗者以商品为诱饵,给顾客返利或者降价,再发送商品二维码,实则木马病毒,一旦安装,木马就会盗取应用账号、密码等其他个人隐私信息;点赞诈骗:有的商家发布“点赞”信息时,就留了“后手”,并不透露商家具体位置,而是写着电话通知,要求参与者将自己的电话和姓名发到微信平台,一旦所征集的信息数量够多了,这种“皮包”网站就会自动消失,目的是套取更多人的真实个人信息;招聘诈骗: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发布免费招聘求职,拼车,顺风车等进行诈骗、抢夺、抢劫、强奸等的案件时有发生;微信假公众账号诈骗:诈骗者喜好在微信平台上取类似于“交通违章查询”这样的公众账号名称,让受众误以为这是官方的微信发布账号,然后再进行诈骗。
境内外敌对势力更是看中了手机聊天软件在传播中的便利条件,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造成不少用户上当受骗。由于聊天软件主体具有虚拟化、跨行政区域的特点,又依托网络发布,虽然发布对象相对容易确定,但在后期分享、转发、转载等过程中,转发人、转载人不容易锁定。因此,发布人所在地和接受用户往往不同,行政区域跨度大,即使存在违法行为,执法机构对制作人、发布人、转载人进行追责处罚也比较困难。
手机聊天软件作为新型传媒载体,原本是科技拉近人与人之间距离的“功臣”,如今却被利用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近年来,政府对于有损公众利益的“造谣”“传谣”等行为,一直采取着“零容忍”的态度,加强监管,对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有很大帮助。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相关措施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发生。目前,我国关于手机聊天软件类的监管手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国家对互联网媒体已加强身份验证,注册时要验证身份信息,探索建立实名管理制度。在强化用户隐私保护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实名申请、实名管理模式,从源头上破解违法信息发现难、调查难、查处难的问题,提高手机聊天软件监管效能。
其次,对手机聊天软件运营商等纳入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截止不良信息。手机聊天软件的运营也应从道义上尽到提醒责任,告知使用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另外,还应提供监管不良信息的具体技术手段,对违规恶意发布不良信息的用户进行严格监管。最后,还应建立举报机制,对被举报者一旦查实,严惩不贷,同时奖励举报者。
再次,监测范围逐渐涵盖所有公共账号。很多公众账号,以微信为例,并不是向民众推广健康有益的信息,而成了商家发布广告,销售和盈利的渠道。另外,还有不少打着科学、养生之道的伪科学文章,像食物相克呀,人死在酸性活在碱性等。
最后,从司法层面上加强对聊天软件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格利用法律惩罚犯罪。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专门制定如何监管手机聊天软件信息传播的法律法规,对发布不良信息者进行严厉打击和惩罚,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让打击聊天软件犯罪有法可依。
对监管机构而言,互联网并不是一个虚拟空间,而是现实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强化对手机聊天软件的监测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营造监管高压态势,督促信息发布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手机聊天软件使用中的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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