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羽 邹宝玲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基于对已有相关文献的梳理
陈思羽邹宝玲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文章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文献的梳理,首先阐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理论认识,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理论依据;然后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分类,概括每一类主体的特征,并揭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问题。最后,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性评述,提出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与未来研究方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研究热点主要是在近几年,尤其是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被提及,到2013-2016年连续四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一度强调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且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相关的主题讨论不仅成为社会一大热点,而且也引起了一大批关注“三农问题”的学术专家对其从实践经验以及理论层面进行了深入研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利于改造传统农业,从本质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以适应现代国内外市场竞争。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所在,也是未来新型农业得以发展的关键。已有研究证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收入效应和就业效应是显著的[1],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我国农业呈现集约化发展[2]。因此,本文将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理论认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理论依据、分类、发展现状及问题等角度梳理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文献,并进行评述与总结,以期为深化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提供参考。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我国根本性制度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至今60多年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土地改革到公社时期的合作化运动,再到“统分结合、双层经营”背景下的家庭承包制度,都表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对中国社会发展以及“三农”问题的根本性影响[3]。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农业经营体系的调整总是为了满足一定的制度目标,如保障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农业生产经营的效率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提出也是顺应时势,针对目前农业经营上的小农经济的弊端,细碎化的土地分布格局造成的农业效率低下,农业生产结构非粮化、农地非农化经营等问题而生。
目前,学术界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概念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但是对其基本特征与基本内涵已有一定的共识。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中央一号文件的提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最大的特点就是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首先是作为一个农业经营的有机整体,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其内涵极为丰富,一方面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以及各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各类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彼此间的合作分工关系;另一方面是农业生产链条上保障各个产业发展的农业政策和制度安排[4]。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丰富并发展了原有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基础是家庭承包经营制,骨干是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其他组织形式作为补充的一种农业经营体系[5][6]。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运作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前提是坚持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特点是市场化程度较高,各种有关农业生产的农产品及对农产品的加工、营销、销售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要么是在市场竞争环境下自发形成,要么是由各级政府部门引导而形成[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可以通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产量和销售价格、稳定农产品销售渠道、开展农产品深加工、促进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以及鼓励生产要素投资参股而提高农民的经营性、工资性和财产性收入,进而增加农民纯收入[8]。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出的时代背景来看,相对于传统农业中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独立小规模经营模式来体现其“新”的意义,辩证地否定传统农业经营模式,在现代管理理论的指导下,采取现代化农业技术与设备改革传统农业[9],实现村庄层面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系统建设[10]。
(一)分工理论
分工相关理论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色诺芬,亚当·斯密首次系统地构建了包括分工好处、分工起因及分工限制条件等在内的分工理论体系,穆勒、杨格等学者也将分工理论予以继承和发展。分工是劳动效率提高和财富增长的重要源泉[11]。在此之后,大卫·李嘉图、查尔斯·巴比奇、阿马萨·沃尔克等学者进一步发展了分工理论,从不同视角解释了分工的经济性。在某种意义上,分工无非是并存劳动,即表现在不同种类的产品中(更确切地说商品)的不同种类的劳动的并存[12]。分工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组织将原来一个人或组织生产活动中所包含的不同职能的操作分开进行[13]。而农业分工的深化和演进意味着农业生产者个人专业水平提高、农业生产的迂回程度增强和中间产品种类数增加。
当前,实践中涌现出了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农业分工不断深化的结果。分工是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是现代化要素投入与传统农业投入的“黏合剂”[14][15]。无论从哪个角度研究,学者都认可农业经营体系的社会分工本质。有学者认为农业综合企业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消费者需求和偏好变化的需要[16]。新形势下,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更需要促进农村劳动分工和农业专业化发展[17]。从原先农户自己生产,与市场的直接交易,到后来无法承担生产环节以及与市场之间所涉及所有事物。于是,开始进一步地分化,出现中介组织。由于分工是由市场决定的,那么市场范围越大,分工就会越细,也就是说职业和技术的细化导致专门从事某一环节的专业化的组织得以发展,而对专业化知识(或信息)的精通则成为不同专业化组织的比较优势[18]。
(二)产权理论
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农业经营中的任何经济活动都可以视为一种交易。而交易暗含着一定的产权安排与契约安排,其前提是明确界定的产权。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农业经营中,从更大的活动范围来看,本质上也是一种社会分工的参与,也涉及权利主体的权利及其实施问题。产权作为一组行为权力,应该是具有可分割性的,即可以分割并界定为相对独立的产权。即便是技术上的不可分也可以通过产权界定及其合约来解决,最终提升经济绩效[19]。其细分是为了产权主体的权力分割、合作与交易[20]。类似于资源的组合利用,产权细分后交易进行重新组合的可行性越好,不同产权重组实现的产权安排结果越多样化,那么资源配置效率越有可能实现[21]。
现有研究忽视分工的产权含义,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认为分工是比较优势的产物,例如斯密就曾认为分工起源于人类才能的自然差异;杨小凯、黄有光则更加强调专业化带来的能力的积累,即内生比较优势。然而,无论是古典理论还是新兴古典经济学的分工理论均忽视了产权的初始配置对分工的影响,缺乏将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纳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背景框架下进行系统考察。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起到了基础性作用。从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到“承包权、经营权和生产权”等权能的细分均给予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个很好的发展空间,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产权的配置效率。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崇州模式,其运行的成功在于创新了农地制度,进一步将农地经营权细分为决策权、生产操作权和管理权,然后再相应地配置给合作社、职业经理人和农业服务组织,使得三者能够实施农地产权的不同方面的权能[22]。揭示了产权细分下农业分工的拓展空间以及提升农业效率的可能性。
(三)交易费用理论
当一种货物或服务跨过一定的技术层面可分的界面而被让渡时,就发生了交易(威廉姆森,1985)。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活动,不管是在市场上,还是组织内部,都普遍存在交易关系。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的组织受到技术和制度的制约,需要付出交易费用和转化费用,两者之和便是生产费用。交易费用对分工水平和生产力有着决定性的影响[23]。因此,按照经济理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角色定位、生产的技术条件以及生产制度结构的安排,都需要考虑到交易费用。也就是尽可能选择使得交易费用或者生产费用最小的生产技术条件与生产制度结构。
正如市场与企业的替代是基于组织内部管理成本的权衡与考量。那么,农业生产经营也是如此。当市场交易费用较高时,可以通过纵向一体化的内部组织管理模式来避免过高的交易费用;而当市场交易费用较低时,则倾向于通过社会化分工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而降低生产费用。社会化分工的效率决定着交易费用的高低,多样化的农业经营组织的产生就是为了降低生产费用。
孔祥智[24]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近年来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直接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经济组织,主要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类型[24]。另外,有学者根据自己研究需要而进行了不同的划分,如划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三类[25]以及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五类[26],等等。本文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划分为主要的四种,分别是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
(一)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从字面上理解即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农业生产专业化、集中化、商品化,家庭收入以农业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宜进行规模化粮食生产[27]。主要的原因是在农业生产中,种粮的收益不高,而且季节性很明显,劳动时间相对分散,刚好迎合家庭劳动力的特点,运行成本较低。反之,如果交由农民合作社或者农业龙头企业运行,进行长期雇工生产粮食,其成本都会很高。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强调适度规模经营,也就是与家庭成员的劳动力能力与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
(二)农民合作社
按照《合作社法》的定义,农民合作社是基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生产经营同类农产品,或者提供、利用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坚持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原则的互助性经济组织[28]。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宜以经济作物为主的多品种经营,比较优势是产品销售,通过农产品的联合销售带动集体合作经营[27]。合作社有利于整合资源,提高生产效率,使得产品价格有所降低,且其成本节约带来的效益超过了市场谈判能力所带来的价格提高的收益[29]。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给予农民合作社极高的评价,农民合作社是连接农户与市场的桥梁,有助于稳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创新了农村社会管理模式。
(三)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成员,是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生产“专业户”和重点户等新形式是在家庭承包制实施的背景下,逐步脱离传统的“小而全”多样化的农田种植业,而专门从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水果花卉种植或商品运销等专业商品生产的农户[30]。以从事的具体产业为标准,可以将专业大户分为种植大户、加工大户、养殖大户、服务大户、销售大户等[28]。从经营规模看,专业大户是家庭农场的雏形;从经营特点看,大部分专业大户经营一种产品或者仅仅参与某一生产与经营环节,注重突出产品的特点[31]。
(四)农业龙头企业
“龙头”是一个形象的说法,强调其带动作用。农业龙头企业首先是作为一个企业,即有着盈利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进行独立核算。其次,农业企业对比于其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比较完整的组织架构和产业链,发展能力较强。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农业龙头企业以股份制、合作制、合同制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形成利益联结,可以是直接在土地上经营农、林、渔、牧、副业,一般是进入良种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等对技术、资金、管理能力要求较高的种养业环节;也可以是从事农业各环节加工、服务,努力打造自有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的关系
处理好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是学者们所关注的。既要扩大经营规模,也得重视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既要重视微观组织的构建,也得重视整个经营体系的综合发展;既要开放市场,引进社会资源,又要维护农民的优先权;既要利于务农者种好地,又要创造机会将更多的农民适度转移到非农领域;既要保证农民长久承包权益,又要激活土地资源,从而使得农业经营体系充满生机[32]。有学者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功能定位,如传统农户作为原始的基本主体,家庭农场作为内生的基本主体,农业合作社作为伴生的协同主体及农业产业化企业作为外生的拓展主体[33],融入其中。在具体实施中,一方面可以以资本下乡推动土地规模流转的方式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构出以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组织格局;另一方面需要政府优惠政策倾斜,从而成为基层农业治理结构中强有力的博弈集团[34]。同时,加强龙头企业与其他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其通过股份合作形式与一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关系[28]。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政策不断加大扶持力度的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条件日益改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规模不断壮大。在此阶段,不少学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或者区域性的分析,以此适应经济新常态,更好地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
(一)政策方面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国家层面的提出,各级政府也响应号召,相应出台了官方政府文件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但总体来看,政策扶持作用并不显著。很多政策难以得到落实,支持力度不大。一方面,部分扶持政策与实际的工作需要不相符,调整的灵活性不足;另一方面,政策落实效率偏低,整个流程的中间层次和环节过多,导致政策执行中的寻租现象,政策实施成本较高,具有明显的时滞性,政策效率不高[35]。
(二)资金方面
一方面主要是指融资困难,也就是对于大多数的专业农业生产大户、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者中小型农业企业而言,首先是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物而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其次,正规金融机构存在交易费用高的问题,主要是申请手续冗繁,申请流程较长,还潜在隐性交易费用,而小额信贷发展还不够完善,导致资金资源难以获取,可能更多是采取向政府贷款或者是民间借贷的方式去解决资金短缺问题[9]。另一方面是国家扶持的款项落实不到位,也存在经费弄虚作假以及非法侵占和挪用的情况[36]。
(三)管理方面
组织的有效运行依托于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力度。但是从目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来看,很多组织的管理还是没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去进行约束,稳定性较差,管理比较松散,潜在风险较大。例如,农业合作社应该按照法人的标准设置独立名义,有独立的监督机构、健全的组织安排与规章制度,但是实际中还是很难有真正发挥其效用的农民合作社。另外,土地流转的流转程序与合约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导致流转双方缔约关系的不稳定。
(四)人才方面
现代化农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多高新技术与现代化设备均取得了很大进展与研究突破。但是,对应的技术型人才培育却未必跟得上。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对职业经理人的呼吁越发强烈。一般农户由于农村的教育落后而整体素质不高,受教育年限偏低。因此,从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上来说,都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而有职业技能、科技素质与经营管理能力的新型职业农民更显得稀缺。
1.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提出虽然得到了不少学者的广泛关注,并且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管是在实践层面,还是理论层面都是一个新生事物,对其内部结构还缺乏深入的揭示和分析。
2.各项研究之间缺乏逻辑一致的理论框架,缺乏有效衔接。各项研究之间缺少交流、缺乏对话,导致研究既不全面,也缺乏层次感。尤其是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把这些体制创新的各个层面的内容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因此未来需要对于理论建构进行创新,迫切需要一些研究者致力于建构一个符合中国实际的、富有阐释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3.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是必然趋势,势必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对于不同的区域依托于不同的资源条件与比较优势,可能会有不同的构建方式与实施结果,尚未能说明哪一种构建途径是真正最优的,进一步引起政策引导机制缺位,影响各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因此,有必要通过案例分析,再进一步的予以分析归总,以此更好地适应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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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亚利)
陈思羽(1991-),女,广东广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经济;邹宝玲(1990-),女,广东清远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组织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