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峰
(作者单位: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总编室)
新闻官司与媒体应对
江海峰
(作者单位: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总编室)
近年来,新闻官司屡有发生,并呈现上升趋势,新闻官司产生的原因何在,新闻媒体和编辑记者如何预防新闻官司的发生,新闻官司出现后怎样应对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新闻官司;新闻媒体;编辑记者;
新闻官司就是因为媒体的有关报道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常见的新闻官司表现为新闻报道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或知识产权等。近些年,新闻官司不断发生,甚至在有的地方还呈现出上升趋势。据统计,近年来,法院受理新闻官司在民事案件中占比明显增加,而这些新闻官司又多将进行报道的新闻单位列为被告,有些案件也将相关记者列为共同被告。
分析一下新闻官司的产生,不外乎下面几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新闻节目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舆论监督的范围不断扩大,批评报道的数量日益增加,一些当事人认为,批评报道涉及到自己的声誉问题,在对正当的舆论监督和损害权益认识不清的情况下,动辄告到法院;二是近年来一些媒体为了满足读者的需求,增加可读性,对名人生活轶事的新闻报道量显著增加,在这些报道中往往会涉及到当事人不愿公开或不便公开的生活私有的内容,文章发表后出现影响到本人声誉的情况,这是近年来所谓的名人官司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新闻官司中的占比很大;三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各类消息满天飞,新闻记者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轻易引用网上消息从而导致新闻失实,进而引发新闻官司,这类不当引用转载类新闻官司呈现上升趋势;四是新闻工作者的法律观念淡薄,业务能力欠缺所造成的新闻报道失实或者不准确所引发的新闻官司,这是引起新闻官司的最主要方面;五是新闻媒体追求发行量、轰动效应或者记者违反职业操守所作的虚假报道所引发的新闻官司,这类案件占比较小。
新闻官司会对编辑记者和新闻媒体带来极大的困扰,在日常工作中,一些规避和预防措施必不可少。先从批评性报道说起。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批评性报道在新闻报道中的比例越来越大,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当事人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记者的业务素养、责任心是避免新闻官司发生的最根本因素。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生命线,作为记者,首先应保证采访的真实性,批评性报道所引起的侵权案件中,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消息来源”有误。一般说来,“消息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记者通过深入实际而获取的第一手资料,二是依靠其他渠道取得的材料,对于两种不同途径获取的材料,记者应该分别对待。一般来说,记者现场采访获得的材料,只要不涉及个人隐私,且在报道时做到全面客观,是不会构成侵权的。而记者通过其他“消息来源”获取的材料,则要视具体情况不同对待。对政府等权威部门的消息源,记者可以直接使用,一般不易产生新闻诉讼。而对于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材料,比较常见的“举报”“投诉”或内部消息等,记者不可偏听偏信、草率报道,而一定要做认真细致地核查,相互印证无误后再形成报道,否则就容易构成新闻侵权。
批评性报道是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重要方式,很多批评性报道对于被批评方所带来的影响和压力也是十分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对批评性报道的准确性要求也就十分严格。在许多新闻官司中,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之所以败诉,并不是因为报道完全失实,或者是新闻报道的主要事实失实,而可能只是个别词语使用不当。如某报社曾发表一篇关于某官员包“二奶”的通讯,新闻基本事实是真实的,但是作者在一些地方运用了文学描写的手法,并加入一些主观想象的情节,结果当事人以作者和编辑捏造事实提起新闻诉讼;在另一起新闻官司中,则是因为报道中的人格侮辱性的内容和评论导致败诉。另外,基于多年从事批评性报道的经验,笔者发现一个现象,那就是一般对于公民个人生活问题的谴责和批评,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容易产生新闻官司。当然,这样说不是为了规避此类批评性报道,而是说,对于此类报道更应该做到采访深入、客观报道、公允评论。
名人官司是新闻官司中最容易引发公众关注的,名人、歌星和影星等的绯闻最能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在娱乐报道中,有些记者热衷于宣扬名人的生活琐事和隐私,甚至把名人不愿暴露的生活内容,指名道姓地详细刊登出来,从而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严重侵犯。有些记者为了抓新闻,在得到一些尚未被验证的信息时,不经过调查研究,便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将之像写小说一般自由发挥,添油加醋地写成了一篇所谓的“独家新闻”。这些不实的所谓“独家新闻”虽然在当时会造成一定的轰动效应,但最终都会造成新闻对于法律的触犯。对于此类新闻官司的应对除了坚持文责自负外,加大新闻官司败诉的惩罚力度才是杜绝此类事件屡屡发生的关键。
网络时代消息频出,而网络新闻的真实性、可靠性是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的。在每年的假新闻评点中,发源于网络的假新闻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内容,基于网络的这种特性,发源于网络的假新闻往往对当事人的影响较小,而这种不经核实的东西一旦被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引用,就会将假新闻的影响力急剧放大,从而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由于不当引用和转载所引发的新闻官司逐年增多的现实提醒从业者,对于网络消息,一定要谨慎使用,载明出处,在新闻编辑技巧上的处理等方面也要多下功夫。
新闻工作者是杂家,对各方面知识都要有所涉猎,这其中,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积累必不可少,这也是避免新闻官司的客观要求。例如,在某篇新闻报道中,记者对教师带领学生签约死后器官移植的事进行报道,记者对此行为大加赞赏,但却不知道此举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再如,对某人构成某类犯罪的报道,如果是根据公安、纪检等部门的消息而不是基于法院的判定所做出的报道就有可能侵权,因为这些部门无权认定某人是否构成犯罪。记者在进行一些涉法报道时,有些法律法规可能是记者以前所没有涉及到的,有些旧法规或许已经被新法规所取代,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如果主观凭借臆想或者经验去进行报道和评论,就有可能闹出乌龙,甚至会因为报道或评论构成新闻侵权。对于此类新闻侵权的应对,除了记者日常的学习积累,对涉法报道设置相对固定编辑记者不失为一个好的做法。
新闻事件一旦经记者写成报道,新闻媒体和记者就要为其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承担责任。一旦发生纠纷,媒体和记者本人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记者要把一些新闻事实材料搞得更准确、更充分,并尽可能留下来录音或录像作为证据。
新闻侵权的另一种值得注意的情形是采访手段的违法。例如,记者为了报道制贩假证行为的猖獗,与假证贩子联系后购买假证的行为;为了报道一些名人或其他新闻事件的当事人所采取的偷拍、暗访行为等,都有可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从而构成新闻侵权。
在现实中,即使采取了全面的预防措施,也仍然不可避免地会面对一些新闻官司的发生,一旦新闻官司来了,新闻媒体和记者也大可不必惊慌失措,而是应该积极应对。新闻官司的应对措施有下面几个方面。
3.1 与法官的沟通机制
新闻官司一旦出现,判断编辑记者主张的某种行为是否有可能构成报道侵权,以法官的认知态度为标准。法官与编辑记者之间的认知分歧程度,决定了媒体败诉概率。在实践中,一般编辑记者处理报道“客观性”更多地采取“新闻构成要素基本真实即可”的行业标准,而法官审理案件时往往对“客观性”有更加苛刻的要求;在诸多批评报道侵权案例中,报道过错就在于对应该批评的人或事在表达鲜明的态度时,过于突显报道者的否定、厌恶和斥责等情绪,构成对被批评者人格的贬损,我国法律虽没有对言语侮辱行为作出相对清晰的标准,但法官普遍采取了从严掌握的做法,法官与媒体从业者对此存在较为明显的认识不一致。在我国法律对报道侵权的规定还比较粗线条的情况下,批评报道能否有一个比较宽松的司法环境,媒体是否需要承担某些勉为其难的举证责任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在这种情况下,媒体部门与法官的沟通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在现实生活中,媒体部门与地方法院一般都存在着良好的合作协调渠道,新闻官司发生后,媒体部门通过正规渠道与法官进行合理合法的沟通协调及情况说明,对新闻官司的胜诉大有裨益。
3.2 危机应对机制
新闻官司出现后,媒体部门应及时成立由单位法律顾问、当事记者编辑等在内的危机公关小组,积极收集相关材料证据,应对新闻官司。在实践中,因为媒体高高在上的心态忽视证据收集而败诉的新闻官司并不少见。
3.3 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
在不少批评性报道中,媒体记者并不是单独行动,而是与不少执法部门一起合作,一旦出现新闻侵权,这些执法部门有的还会成为共同被告,在这个时候,与这些部门的沟通合作对于证据收集、事件定性等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而法院对于这些执法部门的举证材料也有着更高的认同感。
3.4 弥补措施
新闻官司出现后,新闻媒体必然对自己所作出的新闻报道有一个重新审查的过程,一旦在审查中发现报道中确实出现了侵权问题,应及时采取更正、道歉或者后续报道的方式减少侵权危害,对于新闻官司的审理也会起到一定的弥补作用。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新闻官司不断发生,新闻媒体一方面要做好内功,另一方面要沟通协调外部,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新闻纠纷的发生,一旦出现新闻官司,也能提高胜诉率。
[1]李晓明.批评性报道应把握的原则[J].山东视听,2004(8).
[2]陈颖.记者的法律意识与报纸新闻真实性的研究[J].中国报业,2012(11).
[3]周永玲.恪守新闻真实 加强自我约束[J].新闻采编,2007(6).
[4]陈堂发.批评性报道的法律意识与司法环境[J].新闻学研究,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