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协调发展理念与实现协调发展探析

2016-02-28 01:00:36李红松
现代经济探讨 2016年12期
关键词:城乡领域政治

李红松

确立协调发展理念与实现协调发展探析

李红松

协调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稳定和谐状态,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在内的种种社会关系,并由此形成了人们活动于其中的包括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等基本领域在内的社会整体领域,以及同样存在于其中的城市和乡村两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结的子系统。协调好经济与政治的关系、协调好城乡关系是当务之急。当代中国社会各领域之间和城乡之间面临着特殊的现实境遇,必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促进各领域之间和城乡之间协调发展。

协调发展理念落实路径

关于协调发展的研究,学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这些研究多是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视角,对经济关系和经济领域进行的专项研究。部分研究虽然围绕社会整体领域、人与自然、国内与国外等方面综合展开,却又显得或缺乏现实感,或难以达到应有的理论深度。同时,“协调”发展理念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被提出,也显示了社会整体对协调发展迫切需要。理论和现实都表明,对协调发展做进一步研究决不是无足轻重的。为了不侵占“绿色”发展理念和“开放”发展理念的地盘,也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在把“协调”发展理念的侧重适用领域,定位于包括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以及城乡和区域等在内的社会整体领域的前提下,基于对社会关系和社会整体领域的系统把握,从哲学层面,着重对社会各领域之间以及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做进一步的思考和探讨。

一、协调: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理想状态

1.协调是社会各领域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理想状态

从哲学层面讲,协调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稳定和谐状态。社会关系是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人们基于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生产了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在内的种种社会关系,并由此形成了人们活动于其中的包括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等基本领域在内的社会整体领域。现实的人,一方面无时无刻不受到这些关系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又通过自身的活动,变革着这些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由此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在所有这些关系和领域中,生产关系和经济领域处于基础地位并起决定作用,由生产力发展状况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变革,决定着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的变革,要求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与之相协调。整体而言,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必须要与经济领域相协调,这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客观要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从经济社会形态视角来看,当生产力的发展,使生产关系变革为奴隶主所有制关系时,就需要有主要由奴隶主建构的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与之相协调;当生产关系变革为地主或领主所有制时,就需要封建的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与之相协调;而当生产关系主要变革为资本家所有制时,就需要有主要由资产阶级建构的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与之相协调。所有社会形态演替中,先前社会的生产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的变革,也都是因为这些关系或领域和生产力不适应,以及这些关系之间不协调。从技术社会形态视角来看也是如此。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继而到信息社会的演变,也同样要求政治和文化关系与经济关系相协调,经济关系的市场化变革,必然要求推进政治关系民主化,必然导致文化“祛魅”和价值观念多样化。不仅经济、政治、文化等关系和领域之间需要协调,即使在各种关系和领域内部也同样要求协调一致,比如经济关系或领域内部的产业间协调以及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关系等之间的协调,政治关系或领域内部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以及立法、行政、司法关系之间的协调,文化关系或领域内部的传统与现代以及国内文化与外来文化之间的协调等等。

协调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理想状态。人类社会的早期即原始社会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处于混沌一体的状态,那时的社会关系是协调的,但只是低层次的协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关系开始变得不协调,只要私有制存在,社会关系的完全协调就是不可能的,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在“自由人联合体”中,社会关系才能够真正完全协调起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协调又是社会发展的一种理想状态。但这并不是说,在私有制社会,社会整体的发展是停滞的,实质上,只要生产关系基本适合生产力的发展,政治和文化关系或领域又与经济关系或领域基本协调,社会就会不断向前发展,直至达到共产主义的社会关系完全协调状态。这样,在私有制社会或者存在私有制的社会里,人们需要做的是,始终依据生产力发展状况,及时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关系或领域进行调整,进而使这些关系或领域内部,以及这些关系或领域之间,基本协调起来。

2.协调是城乡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理想状态

除了经济、政治、文化等关系或领域内部及其之间需要协调之外,在社会结构体系内部,还有一种关系也需要协调起来,这种关系就是城乡关系。自从城市诞生以来,城市与农村就作为同一个社会结构体系内部的两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结的子系统而存在,每一个子系统的结构都具有相应的完整性,即都具有自身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基本领域和其他领域(贾高建,2007)。

城乡之间,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是混沌一体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的产生催生了乡村,手工业的产生催生了集市,之后商业的繁荣促使城市与乡村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和发展则进一步使“乡村从属于城市”,城乡关系趋向对立。城乡分离,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由生产力发展决定的分工的发展和农业产出的增加是城乡分离的前提。另一方面,城乡的分离甚至对立,也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一切发达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的基础,都是城乡的分离”。如果说城乡分离在特定时期和特定历史发展阶段是合理的,是具有进步意义的,那么,越出这个时期,城乡分离就会失去其合理性。尤其是当城乡分离的程度达到城乡对立甚至对抗、剥夺乡村不能相应换取社会总产出增加时,这种分离就完全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此时,社会整体运行和发展,就迫切需要城乡协调,只有促进城乡协调,生产力才会在新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无论在城乡分离或对立的任何阶段,城乡之间都是存在某种程度的功能互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全的城乡各自孤立,实质上也是不存在的。

协调同样既是城乡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城乡关系的一种理想状态。截至目前的人类历史,城乡关系完全协调的状态,仍然仅仅停留在理想的层面上。恩格斯强调,“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这一切都将是废除私有制的最主要的结果。”要使城乡关系完全协调,必须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条件下消灭私有制。而在当前生产力状况下,人们需要做的同样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并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使城乡关系逐步协调起来。

“部分原住院病区改为日间病房;老院区新建日间病房;未来的新院区从规划之初,就已将独立日间手术中心纳入设计;未来国际合作院区,虽然现在还在探讨阶段,但如果开展手术,也将以日间为主进行。”

二、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实现协调发展的现实境遇

经济、政治、文化各领域及其之间的协调发展状况,以及城市、乡村内部和城乡之间协调发展状况,构成了当代中国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实现协调发展的现实境遇。

1.社会各领域协调发展的现实境遇

当前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内部和领域之间总体来讲是基本协调的。经济领域内部三次产业之间的关系,政治领域内部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文化领域里传统文化、马克思主义文化、外来文化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协调的。经济、政治、文化各领域也都按照各自在整个社会结构体系中的逻辑定位有效运行。

但这些关系的协调程度也都有待提升。就各领域内部而言,经济领域里三次产业之间的关系有待提升和升级,即使同一产业内部不同次级部门的关系也需要调整;政治领域里党的领导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关系需要进一步协调,政治参与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展;文化领域里各种文化因素需要进一步整合。社会各领域的这些关系都需要在适合生产力状况的前提下,按照社会各个领域的逻辑定位,进行有效的内部调整和规范。一旦我们按照各个领域的逻辑定位进行调整和整合时,就自然地来到了社会各领域之间的现实关系上。而当前社会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之间的关系虽然基本协调,但也存在亟待改善之处。这突出表现在经济领域里的市场、政治领域里的政府、文化领域里的法治意识不够协调上。这个问题处理得好坏与否,不仅是决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之间协调程度,而且也是决定各领域内部协调程度的关键所在。

现代社会转型和发展与市场功能的发挥密不可分。市场要想发挥自身功能,必须有自身借以发挥功能的机制。市场机制主要包括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价格机制等,其中起核心作用的是价格机制。市场之所以能够成为资源配置手段,使经济运行富有活力,所凭借的主要是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市场机制鼓励通过竞争实现个人利益,促使市场主体通过供需法则、自主选择、等价交换,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而目前我国产权不明晰的状况依然存在,资本、土地、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发育并不成熟,合理的价格机制仍需进一步形成,这些都会大大影响市场机制的运行。同时,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并没有完全消除,许多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没有取消,无法为市场松绑。本应由市场来承担且只有市场能够完成的任务,政府仍然越位承担;而该由政府承担的诸如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职能,政府履行得并不令人十分满意。此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需要法治意识作为内在支撑的。由于自然经济形式的消极作用仍未完全消除,“权大于法”、“熟人”关系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法律权威的维护不够充分,以及法治意识的宣传教育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法治意识的培育和生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妨碍。经济领域里的市场功能无法充分发挥、政治领域里政府职能没有转变到位、文化领域里法治意识没有充分生长。这三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其结果是造成三者之间一定程度的功能紊乱,从而导致社会各领域内部和领域之间的关系难以更好协调起来。

2.城乡协调发展的现实境遇

农村的产业结构仍然是以农业为主、工业和第三产业为辅的产业结构,这与传统社会相比,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除个别较为发达的地区外,多数地区农村工业星星点点,农业中现代科技因素的增加非常缓慢。由于缺乏相应的工业支撑,农村第三产业发展动力严重不足。农村这种状况,与以工业和第三产业为主的城市相比,在产业和企业盈利能力上存在巨大差距,反映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之所以造成这种状况,一是由于生产力的现实状况和工农业自身的发展规律,使得特定历史时期内,工农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差距具有一定必然性。二是传统思维和体制遗留等因素,仍在不同程度地起作用。比如,“城市偏向”和“工业偏向”思维,土地制度,财税金融制度,城乡割裂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等。相对而言,后者具有主观性。这些主观因素,阻碍了改善城乡关系所需制度的有效供给,造成了城乡之间产业结构和市场体系的不协调,以及城乡公共服务供给上的不平等,最终导致了整体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样态。

就区域关系来看,中国还明显存在着东、中、西三种区分。这种区分不仅体现在地理坐标上,而且体现在发展程度上,尤其是东部和西部发展程度的差距上。这种差距体现在包括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等在内的社会整体领域。就经济领域而言,传统社会由于农业是社会发展的主要支撑,区域经济之间虽然由于自然禀赋不同而各有特点或差异,但在整体上,区域经济之间的差距并不十分明显。但是,随着现代化的日益发展,由于区位优势、地理环境、资源禀赋、条块分割、政策安排等等这样或那样的因素,如今东部某些地区的工业化甚至信息化已经发展到了比较高的水平,而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要达到这种水平,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经济领域的巨大差距也必然在政治和文化领域体现出来。

三、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实现协调发展的路径分析

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实现协调发展,就是要针对当代中国社会各领域之间以及城乡之间协调发展的现实境遇,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促进各领域之间以及城乡之间协调发展。

1.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各领域内部和领域之间协调发展

经济领域内部,要不断加强产业结构的分化和重组,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使经济发展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驱动,更多依靠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推动。政治领域里,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既加强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又要适当下放权力,调动地方积极性,理顺中央地方关系;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充分发挥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功能,使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三者之间的功能发挥,更加规范和协调;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增强政治吸纳能力,进一步拓展合法有序政治参与渠道。文化领域里,做好对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造性发展,抵制外来不良文化侵蚀,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传播,协调好文化一元主导与多样共存关系。与此同时,更为关键的是要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功能,培育全体社会成员法治意识,使社会各个领域充分协调起来。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这不仅为当前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了方向,而且也为其提供了突破口和切入点。要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为切入点,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不该承担的职能分离出去。坚决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地方政府设定的变相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政府不该干预、应该由市场来做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社会力量投资创业贡献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努力为社会成员投资创业以及企业经营提供便利。

完善产权制度,积极培育要素市场,健全市场体系,使市场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在保护产权的基础上,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使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关键行业领域,这不仅有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而且有利于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加快形成,有利于其他领域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进一步推进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积极培育资本、土地、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健全市场机制。反对地方保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从而加速市场由发挥“基础性作用”向发挥“决定性作用”转变。

培育和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立和强化法治宣传教育领导责任制,各级党政领导要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指导等法治宣传教育实施的职责。增加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特别是普法讲师团的建设,吸引优秀法律方面的人才进入讲师团队伍。广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全社会学习宣传宪法的强大推力。着力宣传包括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法律知识,增强社会成员从事经济活动和处理经济事务的能力;大力宣传关于信访、投诉、调解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社会成员依法理性表达自身利益诉求。

2.促进城乡之间协调发展

调整城乡产业结构,使城乡产业结构协调发展。城乡产业结构协调发展,必须改变“农村偏向”或“城市偏向”、“以上带下”或“以下带上”思维,秉持上下联动和协调发展理念,大力建设和发展中小城镇,充分发挥其城乡产业结构协调的桥梁作用,使大城市逐渐转变为服务中心、金融中心和贸易中心;把分散的农村工业和农村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城市工业,向中小城镇集中,使各种资源和要素以中小城镇为中介在城乡之间充分流动,进而促进城乡产业结构的协调一致。就农村内部产业结构而言,必须加快传统农业的转变,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创新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传统农业技术化和专业化程度,细化农业生产过程的分工以及农产品在深加工过程中的分工,发展与此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就城市内部的产业结构而言,城市虽然以二、三产业为主,但工业和第三产业里面盈利能力强的企业主体并未大量涌现,要加大力度促进城市内部产业优化升级。比如大力发展生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优质企业,以及网络通信业、软件业、金融保险业等现代服务业。

完善市场机制,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城乡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是城乡协调发展的关键。在农村劳动力就地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基础上,通过户籍和就业等制度改革,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体制机制条件。破除土地流转的体制性障碍,在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民土地收益的前提下,使土地在现有土地基本制度框架内流转起来。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以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在合理限制资本负面作用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资本要素向农村、农业流动。建立体制机制,促进技术、管理、信息等要素向农村转移,从生产、管理和经营等层面,提升农村各领域、产业和企业整体水平,增加其对农村、农业发展贡献率。总之,只有让农村中的劳动力、土地、资源与城市中的科技、资金、管理、信息等要素,在城乡之间按照市场机制充分流动、合理配置、优化组合,城乡协调发展才能获得充足内在动力。

加大对农村投入,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国际经验表明,特定时期内加大对农业投入,让公共财政之光普照农村,是缩小城乡差距进而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欧洲农民得到政府补贴占收入的50%以上,美国农民是30%,日本政府通过财政倾斜和提供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调动地方政府发展农村工业的积极性,并吸引城市工业向农村扩散,以促进农村工业生产力的聚集(赵保佑,2008)。这也是城乡差距变化轨迹最终会呈现“倒U型”曲线的重要原因。在工业和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质上已经成为了城乡各自进一步发展以及城乡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现阶段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的方针,通过相关体制机制的改革,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把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向农村转移,进一步提高良种补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粮食直补;增加对农村教育、卫生、医疗等方面的投入,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大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力度,改善其就业环境,加快制定政策,使其子女在教育和医疗方面享受与市民子女同等待遇。农民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问题的进一步解决,不仅直接惠及“三农”,而且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农村、农业、劳动力等背景和条件,从而能够在新的基础上,实现城乡协调发展,逐步趋向“城乡融合”。

对于区域协调发展而言,一方面,各个区域内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之间以及镶嵌在区域内部的具体城乡关系需要协调;另一方面,区域之间也需要协调。这就要求通过我们前述的种种措施,在努力做到区域内部种种关系协调的基础上,并在此过程中,动态把握和处理好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概括来讲,就是必须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着力推进西部大开发,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促进中部崛起,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建立区域间高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方比较优势,推动产业转移,完善统一市场,加大先富区域的支持和带动力度。大力推进精准扶贫,在科技、人才、资金、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及时作出更加有利于落后区域的政策制定和制度安排,为区域协调发展创造充分条件,以从整体上逐步缩小和弥合区域差距,进而使区域关系整体协调起来。

1.贾高建:《社会整体视野中的城乡关系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第4期。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4.《中国统计年鉴2015》,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5/indexch.htm。

5.《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6.赵保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国际经验与启示》,《学术论坛》2008年第3期。

[责任编辑:吴群]

F061.3

A

1009-2382(2016)12-0034-05

李红松,河南工程学院思政部讲师、博士(郑州45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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