翡翠手镯:失手摔碎该谁赔?

2016-02-27 12:24新法
农村青年 2016年11期
关键词:一审手镯新乡市

●新法

翡翠手镯:失手摔碎该谁赔?

●新法

你在选购商品的时候,有过失手将商品摔落的情况吗?尤其是贵重的商品,一旦在交易中被顾客损坏,谁来承担责任?

不少女性都喜欢佩戴翡翠手镯,它既是富贵的象征,又可体现女性之美。品质较好的翡翠手镯价值多少?如果顾客不小心将其遗落在地碎为三段,怎么赔偿?

让我们读一读下面的故事,文中人物为化名……

相约逛街

河南新乡被誉为“豫北明珠”。

让我们把日历翻回到2014年7月1日。

女人大都喜欢逛商场,家住新乡郊区的王美涵也一样。这一天,她拨通好友张素霞的电话,约对方结伴进城。

乘上公交车,不多时就到达市区繁华地段。

王美涵想买什么?在这之前,她曾多次向丈夫提出要求,说想要一个翡翠手镯。可这类饰品一般都价格不菲,她的丈夫舍不得花钱。因此,王美涵的愿望迟迟不能实现。

打电话约张素霞一起进城,王美涵也是为了翡翠手镯,即便买不起,看一看还是可以的吧。而且,让张素霞帮忙参谋一下,如果价格合适,说不定就下决心买了呢!

就这样,两个人这家商场进,那家商场出,乐此不疲地逛上了。

逛来逛去,她们走进一家珠宝公司。

一不小心

在新乡,这是一家主营钻石、翡翠、黄金、铂金、K金等多种珠宝首饰的公司。

进入这家公司,两个女人都被五光十色、炫耀夺目的黄金及翡翠饰品所吸引。她们边走边欣赏,最后停留在翡翠手镯柜台前,注目观看。

翡翠手镯色泽清丽,质地温润,是备受推崇的经典玉石饰品,自古以来深得女性青睐;翡翠手镯也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悠久的历史赋予了它诸如吉祥如意、情缘传承等美好寓意。

“二位美女,这些翡翠手镯是我公司经营的精品,美观尊贵,身价适中,你们可以先看一下!”玻璃柜台内,年轻的女营业员笑容可掬,热情地向王美涵和张素霞推荐。

“能把这一只拿出来给我们看一看吗?”张素霞指着一个标价为8.8万元的翡翠手镯说道。

“好的,请稍等!”女营业员一边答应一边熟练地将这只翡翠手镯从柜台内取出来,然后小心翼翼地递给张素霞。

张素霞观赏之后,将手镯交给王美涵。

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只听一声玉石击地的脆响,空气霎时凝固。

原来,王美涵在观赏这只翡翠手镯时,一不小心失了手。眼见手镯落地,她急忙抬脚去接,但为时已晚。

当啷那一声让所有在场的人都大惊失色。

责任在谁

王美涵顿时吓傻了。

标价8.8万元的翡翠手镯摔成三段,呆若木鸡的不仅是王美涵和张素霞,还有女营业员。

很快,此事惊动珠宝公司的领导。女营业员说,事发后,她赶快向公司领导汇报,“电话那头,领导听说标价8万多元的翡翠手镯碎了,也是愣了半天才回话”。

公司领导后来回忆:“我接到电话很吃惊,脑子里在想,这么贵重的翡翠手镯,在买卖过程中突然摔断,责任在谁?”

责任在谁?该谁赔?怎么赔?拿什么赔?谁都在想这个问题。

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在珠宝公司看来,营业员将翡翠手镯交给顾客以后就尽到了服务义务,无需再承担其他责任。翡翠玉镯被顾客摔成三段,理应由肇事的顾客承担责任。于是,珠宝公司向王美涵和张素霞提出赔偿要求。

王美涵不同意赔偿,认为责任在珠宝公司。她说,销售如此贵重的物品,珠宝公司应该加强防护措施,比如在经营场地铺设防止物品摔坏的地毯。如果珠宝公司防护措施得当,翡翠手镯就不会摔碎。王美涵还认为,按照目前的科技手段,这只翡翠手镯可以修复,损失能够降到最小。

张素霞更不同意赔偿。她说,自己非常冤枉,陪同好友购物本来是一件恨愉快的事情,谁能想到会发生“手镯摔断”这场意外?顾客到商场购物难免有失手的时候,经营单位应该早有防范,何况是售卖贵重饰品的珠宝公司呢?说来道去,她没有一点儿责任。

诉上法庭

珠宝公司认为王美涵和张素霞“强词夺理”。对于这只摔碎的翡翠手镯能否修复,珠宝公司认为:“都断成三截了,根本没办法修复。即使能接起来,也失去原来的价值!”

双方僵持不下,互不认账。

2014年10月,珠宝公司一纸诉状把王美涵和张素霞告到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王美涵坚持认为过错在珠宝公司。她表示:一方面,珠宝公司作为专业经营珠宝的企业,未考虑顾客选购珠宝时可能脱落的情况,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有效避免珠宝脱落的措施,存在重大过错;另一方面,珠宝公司工作人员在顾客选购珠宝时,未提供带软垫的托盘等设施防止意外发生,这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所以,我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张素霞在答辩中说:“我没有打碎翡翠玉镯,不应该赔偿!”

由于案情比较复杂,加上涉案物品与众不同,法院经过延期审理并审慎研究,于2015年9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的认定很简单——

被告王美涵在选购翡翠手镯过程中,不慎将商品损坏,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张素霞将手镯交予王美涵观赏,应预见到不安全因素却未尽到有效预防和及时提醒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告珠宝公司作为易碎贵重物品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王美涵赔偿珠宝公司4万元;由张素霞赔偿珠宝公司4000元;该手镯虽残但仍有利用价值,归珠宝公司所有。

判决结果:王美涵一次性赔偿珠宝公司4万元。张素霞一次性赔偿珠宝公司4000元。损坏的翡翠手镯归珠宝公司所有。驳回珠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王美涵负担。

上诉理由

王美涵、珠宝公司均不服一审宣判,上诉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珠宝公司:

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我公司提供的视频,都可看出涉案手镯的损坏完全是王美涵个人过错造成。涉案手镯损坏时,完全在王美涵控制之下,依法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我公司符合市场交易惯例,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在王美涵没有提供我公司存在过错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便以我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为由,判决我公司承担50%的责任,明显错误。一审法院判决划分比例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公断本案。

王美涵:

我的答辩意见与上诉意见一致。首先,一审法院认定珠宝公司损失8.8万元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的手镯价值仅为标价牌所标注的价值,但该标价牌为珠宝公司单方面制作,未经物价部门核实或备案,珠宝公司也未提供进货发票,其提供的鉴定证书为没有鉴定资质证书,该证书也未标明手镯的价值。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应该采信标价牌所标价值。其次,翡翠手镯损坏后,并未申请公安或公证机关封存。珠宝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翡翠手镯就是当时掉落的手镯。因此,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珠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针对珠宝公司和王美涵的上诉理由,张素霞则简单答辩道:“谁打碎手镯谁赔,有录像为证,此案跟我没有任何关系。”

司法鉴定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应该如何解决这一棘手问题呢?在二审过程中,经王美涵和珠宝公司申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鉴定所对涉案翡翠手镯进行鉴定。该所经过认真鉴定,最终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所鉴品天然翡翠手镯,短损,见所附图片,镯宽1.4cm,内径约6cm,种质细腻,水头充足,飘蓝花,做工一般,用料单薄,如完好无损,参照同类品2014年时市场行情,价值人民币20000元至25000元之间。现已断为三截,无法佩戴,故评估其残值在人民币500元左右。

终审判决

2016年9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外公布了该案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

珠宝公司作为珠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应的场所和设施,防止珠宝滑落损坏。但其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涉案手镯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美涵作为翡翠手镯的购买者,应当预见到手镯属于易碎物品,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但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素霞将手镯交予王美涵观赏,在其交付完成时,风险责任即转移至王美涵,张素霞不应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由此不难看出,王美涵、珠宝公司各自认为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还指出: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为,参照同类品2014年时市场行情,涉案手镯损坏前价值人民币20000元至25000元之间,现残值在人民币500元左右。该鉴定意见说明手镯出卖时,可以卖到25000元。而珠宝公司所标价值高于该价值,可确定涉案手镯损坏前价值为25000元,残值为500元。故王美涵主张的一审法院认定珠宝公司损失88000元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王美涵与珠宝公司各应承担的责任,本院确定王美涵赔偿珠宝公司12250元,损坏的手镯归珠宝公司所有。

终审判决: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王美涵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新乡市某珠宝公司12250元;三、驳回新乡市某珠宝公司对张素霞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新乡市某珠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新乡市某珠宝公司负担1800元,王美涵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新乡市某珠宝公司负担1400元,王美涵负担300元。鉴定费2000元,由新乡市某珠宝公司负担1000元,王美涵负担1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终审判决结果,主审法官解释道: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因故意或过失损害他人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依法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均有过错

让我们再听一听主审法官如何说:

本案涉诉的翡翠手镯,属于财产价值较高且极易损坏的贵重物品,销售商家和消费者都要万分小心。王美涵在珠宝公司经营的珠宝专柜观赏翡翠手镯时,不慎将手镯掉在地上,致手镯损坏,其行为侵犯了珠宝公司的财产权利,依法应予赔偿。然而,珠宝公司作为专业的经销商,在展示贵重物品时,应当按照翡翠商品的拿放技巧,尽到谨慎义务和向消费者介绍说明商品特性、协助观赏、佩戴、摘取的义务。由于珠宝公司的销售人员未对消费者尽到提醒、告知和协助佩戴、摘取的义务,最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对此损失,双方各应承担50%的责任,即按照涉案手镯损坏前价值为25000元,王美涵赔偿珠宝公司12250元即可,剩余损失由珠宝公司自行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对商家和消费者各打五十大板,无疑说明了两者在这次“事件”中都存在过错。但愿此案能给人们带来有益的启迪。

(责任编辑:红孩)

Liuzy.55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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