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起微信群:曝光照片引发的侵权官司

2016-02-27 11:57法援
农村青年 2016年9期
关键词:张慧名誉信群

●法援

祸起微信群:曝光照片引发的侵权官司

●法援

作为时下热门的沟通方式,微信聊天风靡不衰。而这场官司,正源于微信群。

妻子怀疑老公和一个女人有染,就把该女人的照片连同一张淫秽图片同时发到群里……

一方以此泄愤,一方奋起维权。法官指出,群友交流也受法律约束,发布信息切忌随心所欲,否则有话就要到法庭上说了……

改变

2016年7月下旬,河南陕县。

放眼天空,乌云压顶;俯首脚下,水坑密布。李玉飞(化名)和王晓红(化名)匆匆走在崎岖的山路上,心情和天气一样糟糕。就在刚才,他俩接到二审法院下达的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他俩是夫妻,为这场官司没少费心思。一审败诉后,两人提起上诉,没想到仍然一败涂地。

往事不堪回首。

在陕县郊区,熟悉这对夫妻的人都夸他们家“父母健康,孩子可爱,生活幸福”。可为啥后来官司缠身呢?一切起源于微信聊天、起源于那个微信群。

李玉飞说,自从他和妻子双双迷恋微信聊天后,“一切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改变”。

起初,李玉飞玩微信也就是“小打小闹”:与人聊个天,转发一些稀奇古怪的事情。后来,兴致越来越高,瘾头越来越大,玩的时间越来越长,话也越说越大胆。

在微信群里,由于互相不照面,所以朋友间吐个槽、骂个娘啥的都很随性,更有把玩笑开得赤裸裸、打情骂俏无所忌的。

李玉飞最钟情的是一个“今生之约微信群”。这个群共有成员62人,大部分是本地人。其中,有一个叫张慧月(化名)的少妇,天生丽质,能说会道。

一般而言,群里热闹与否还真缺不了“颜值”和“口才”。有“颜值”就有吸引力,有“口才”就有号召力。也许群主看中这一点,擢升张慧月为“管理员”,掌管“踢人”大权。于是,追捧张慧月的人如蜂逐蜜。

拍照

李玉飞频繁讨好张慧月,这种“表现”自然逃不过妻子王晓红的眼睛。在王晓红看来,老公一有空就向张慧月“献媚”肯定大有“问题”。于是,她想方设法偷看老公的手机,意欲从中查出端倪。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番努力,王晓红终于查阅到老公与张慧月的一段私聊记录:

——(李玉飞)“今晚有空吗?咱们一起外出走走吧!”

——(张慧月)“好呀,我正想找个人说说心里话呢……”

对王晓红来说,这种对话太暧昧了,让她产生很多联想。据此,她认为老公和张慧月“有问题”,如果不赶紧采取措施,后果会非常严重。

王晓红开始动手了。出人意料的是,她没有向丈夫“兴师问罪”,而是做出另外一个“震惊当地”的举动。

颇有心计的王晓红示意老公请张慧月来家吃饭。张慧月如约而至。趁此机会,王晓红在当面奉承张慧月貌若天仙,恍如某位明星的同时,邀她一起照相留念。

王晓红别有用心,可张慧月哪里明白啊?见女主人热情待客,她也颇觉开心,不断摆出各种姿势让王晓红和李玉飞拍照……

张慧月想不到,有关她的一场“名誉之灾”正拉开帷幕。

投石

2015年9月29日。

经过一番准备,王晓红用李玉飞的手机把两张照片发到“今生之约微信群”里,一张是张慧月的生活照,还有一张是淫秽图片。

如石击水,顷刻间,“今生之约微信群”一片哗然,议论之声铺天盖地:

“这个女人平时看着多正经呀,咋是这种人?”

“她名义上在咱群与人交流,实际上可能是为了干那个勾当……”

张慧月也看到了这两张照片,呆若木鸡。谁不会联想啊?谁都会把两张原本风马牛不相及的照片联系起来想事儿。经过辨认,她看出第一张照片是在李玉飞家里拍摄的……

李玉飞咋会干这种事?啥意思嘛?

无中生有,飞来横祸,张慧月不堪打击,倒下了。在去医院之前,她没有忘记报警。

起诉

三门峡市康复医院。

经医生诊断,张慧月为“应激障碍”,需药物治疗。

一个多月时间,支付医疗费3000多元,张慧月病情好转。

然而,她的内心仍很痛苦。

2015年10月22日,陕县公安局陕州路派出所经过调查取证,决定对王晓红作出“处以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警方称,处罚依据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将被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

对张慧月而言,警方依法处罚王晓红还是让她难以消气。她认为,王晓红把她的生活照和另外一张淫秽图片同时发到群里,用意险恶,目的就是要损害她的名誉。“很明显,她(王晓红)是借此泄愤,想叫我无地自容,名誉扫地”“这种无中生有的发布,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更要受到法律制裁”。

2016年1月,病愈后的张慧月一纸诉状将王晓红和李玉飞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给原告恢复名誉、赔偿损失,销毁偷拍原告的照片。

审理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极其特殊的“人格权”纠纷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陕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人格权侵权,是指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本案中,王晓红采取非法手段,在“今生之约微信群”公共微信平台上散发张慧月生活照和一张淫秽照片,侮辱了张慧月的人格、损害了张慧月的名誉,造成张慧月情绪低落,时常心情郁闷,有时会出现暴躁情绪,有三门峡市康复医院诊断结果“应激障碍”佐证。王晓红此举已侵害了张慧月的名誉权,给张慧月造成了损失。故对张慧月要求王晓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称:经本院核算,张慧月主张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应以河南省居民服务业28472元/年计算,15天为1170.08元;护理费应以张慧月请求的数额结合当地护工工资标准计款65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日30元的标准计款450元;营养费按张慧月请求的数额计款225元;精神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酌定为2000元。上述费用共计5909.68元。

法院同时认为:除本案涉及的照片外,原告张慧月没有举证证实被告偷拍的其他照片是否现实存在,故对张慧月要求被告销毁偷拍此类照片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王晓红辩称张慧月与其夫李玉飞的微信聊天相当暧昧,张慧月存在过错,因王晓红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本院同样不予采信。据此,李玉飞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也未实施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

陕县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晓红在“今生之约微信群”里向原告张慧月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二、被告王晓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慧月各项损失5909.68元。

三、驳回原告张慧月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晓红负担。

对于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和被告均表示不服,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现场,张慧月上诉称:李玉飞与王晓红夫妇不仅偷拍自己的照片,王晓红还在微信群中传播淫秽视频,属于侵权行为。但是,一审法院判决没有支持张慧月要求李玉飞销毁偷拍自己生活照片的诉讼请求,实属有错。她请求二审法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判令李玉飞销毁偷拍张慧月生活照片”的内容。

对此,王晓红否认“偷拍”。她说,张慧月是“自己找上门进入俺家的,拍的都是生活照,没有偷拍行为”。

李玉飞在答辩中虽然承认以前拍过张慧月的照片,但“现在已经都不存在了”。

王晓红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理由是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精神抚慰金2000元有错,而且“一审判决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所以要求终审驳回张慧月的诉讼请求。

张慧月在答辩中还强调说明“我与李玉飞是朋友关系,根本没有暧昧关系”。对此,李玉飞也表示“我与张慧月没有暧昧关系,只是朋友关系;双方对骂了,应当划分责任;王晓红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张慧月名誉”。

维持

2016年7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外公布了此案终审判决结果。

中院确认以下几点:

一、李玉飞并未在微信群中散发张慧月的照片,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二、张慧月称王晓红在微信群中传播淫秽视频,王晓红不予认可,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也未予认定。

三、张慧月虽然要求李玉飞销毁对她进行偷拍的照片,但没有证据证实所称的照片是哪些照片、是否还存在。故对张慧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一审认定张慧月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王晓红的行为给张慧月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一审认定精神抚慰金数额并无不当;王晓红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慧月存在过错,王晓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此案给人们留下太多的思考。主审法官说,随着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媒介的兴起,互联网上侵权行为导致的案件数量也随之猛增。

“在网络上侮辱他人也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因构成诽谤罪而被处以有期徒刑。”

法官介绍道,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将被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如果行为人故意捏造或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将涉嫌构成诽谤罪。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恩表示,2013年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记者注意到,上面提到的“解释”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李德恩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均属于情节严重,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在“微控”愈演愈烈的当下,正如法官所言,网络上没有“法律真空”,违法同样必究。我们在借助网络信息平台“畅所欲言”的同时,也需牢记不要触碰法律底线,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红孩)

Liuzy.55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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