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

2016-02-27 19:55
学术界 2016年8期
关键词:侦查权职务犯罪检察机关

○ 唐 震

(吉林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吉林 长春 130012 )



法治思维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

○ 唐震

(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吉林长春130012 )

我国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权配备模式面临多重困境。侦查权配置模式的科学设计,需在厘清职务犯罪侦查权本源定位基础上,对理念、信息、内部管理、人才培养等核心要素的深度解析,本文结合检察实践与法治发达国家相关立法,提出法治思维下的侦查权配置模式的转型与重构。

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机制;转型;重构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职权之一,理应秉承法治思维,在权力的配备与运行中,体现法治的规制、理性、程序之意。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法治反腐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但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配备模式还面临诸多困境,亟需完善。

一、法治思维下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逻辑起点

查处职务犯罪是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构建法治思维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逻辑起点即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本源内涵。职务犯罪侦查权与一般侦查权相比,虽具共性,但更具特性。而特性则集中体现为法律监督。

从功能上看,“侦查权具有犯罪控制功能、诉讼保障功能和政治社会化的功能。”〔1〕职务犯罪侦查权与行政权虽具相似的主动性、单向性等特征,但更具有独立性、不可诉性等与司法性相类似的特征。“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特性,是一种以法律监督为实质内容的司法弹劾权。”〔2〕二者不同主要体现为:

1.侦查目的不同。职务犯罪侦查目的,是通过揭露和证实职务犯罪,确保国家政权廉洁。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不仅取决于侦查对象的特殊性,……而且还因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主体在整个宪政体制和法治建设框架中的性质与地位使其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3〕;而一般侦查的目的,是通过揭露和证实一般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2.侦查对象不同。职务犯罪的侦查对象特殊:职务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文化层次相对较高,作案手段的智能性和隐蔽性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而一般侦查的对象,是普通的民众而非专指国家工作人员。

3.侦查独立性不同。职务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嫌疑人具有一定职权,或位高权重,或关系网密,办案阻力较大。这就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权,必须由相对独立的专门监督机关来行使,这是实现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4〕职务犯罪侦查权须独立于其他权力的监督权,体现了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而一般侦查权可设置在政府权力之下,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功能,并非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二、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权配备与运行之困境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手段。但目前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导致惩防不力或权力滥用等问题。根源不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过于强大、运行失控,反而恰恰在于侦查权能萎缩、手段不足、配套制度欠缺所致。〔5〕

(一) 执法理念困境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提倡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法治化理念,……也是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6〕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存在的问题与理念陈旧不无关联。突出表现为:

1. 重实体轻程序。即偏重目的和结果,轻视忽略形式和过程。有侦查人员认为,只要案件实体处理正确,程序问题无关紧要。导致执法办案中不严格执行程序法的规定,案件初查、调查取证等诸多环节存在问题。

2.重办案轻建设。有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未意识到互联网时代信息建设的重要性,对基础机制建设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办案后继乏力,办案技能长期没有较大提升。

3.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受有罪推定理念的影响,一些侦查人员常把嫌疑人视为罪犯;为防止未来被法院判无罪,只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忽略无罪、罪轻证据,甚至有意隐瞒。

4.重快侦轻细节。职务犯罪侦查是严肃的执法活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但有的侦查人员查案往往求快速求大略,缺乏深追细查的态度,有的过分追求“快侦快结”,容易导致办案作风粗糙、办案质量下降。

(二)侦查信息机制困境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履行侦查职能所产生的对策信息、职能信息和一切侦查诉讼活动信息的总和。涉及检察机关内部举报中心、反贪局、反渎局、预防部门等产生的信息,以及外部的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海关、银行、证券、交通、公安、边防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

1.举报线索有下降趋势。“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对象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线索研判、介入与公安机关普通刑事案件线索存在巨大差异。”〔7〕当前反腐形势依然严峻,犯罪线索理应持续增长,但实际举报线索却有下降趋势:目前检察机关受案来源中,多数属“被动型”受案途径。一方面,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无具体被害人,通过控告途径获取贪污贿赂犯罪线索较少。另一方面,因职务犯罪的隐秘性,有关单位和群众的举报内容偏于主观臆测。加之,职务犯罪主体特殊,反侦查能力较强,主动自首的较少。

2.缺少情报研究专业人员。目前,自侦部门收集案件线索的任务由侦查人员承担。因一线侦查力量有限,且长期处以临战状态,办案周期长,难以花费大量时间深入社会搜集案件线索。即便是对已收集的涉案信息,也难以有意识的及时整理、加工和贮存。而从社会传闻中捕捉涉案信息、通过专题调研发现易发案领域及规律等工作往往零碎、局部,具有偶然性,无法“真正发挥侦查情报在检察机关收集客观性证据过程中的基础型和先导性作用”。〔8〕

3.信息共享平台还未完全建立。由于自侦部门是检察机关的内设部门,举报中心与自侦部门分立,联系不紧密,且检察机关对外联系制度不健全,导致自侦部门与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税务、工商、银行、民航、边检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侦查部门对上述部门执纪、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自侦线索难以及时掌握,导致有价值的线索流失。

(三)侦查线索管理困境

线索是自侦的基础。对自侦线索的重开挖轻管理的传统,制约了职务犯罪侦查的发展。

1.缺少统一管理平台。目前自侦线索管理较松散,由各单位自我管理,虽规定对重特大线索要上报省院,但由于无规范制度作为支撑,实际运作随意性极大。因省级院对下级院的线索缺乏掌控与监督,对各单位所收到线索的评估、初查等掌握不多,难以有效的开发分析和指挥协调。

2.线索初查效率较低。因职务犯罪立案条件与审查手段缺乏之间矛盾突出:“单纯的书面审、接待审难以满足尽量减少错误立案以及立案后没有侦破案件或者撤案的需要,办案机关需要采取尽可能多的调查手段来明确是否具备立案条件。”〔9〕初查在保证职务犯罪立案质量与成案预期上,任务重大。因多数举报线索质量不高,侦查人员展开有效初查困难。加之一旦忙于侦破案件,线索便被搁置一边,效率更加低下。

3.线索沟通缺乏协调。检察机关的举报线索由控申部门统一受理,但侦查部门自行摸排发现的线索,有时会与举报线索内容一致,但出于保密,侦查部门不便立即告之控申部门,导致反映同一对象的线索分散在两个甚至更多的侦查员手中,而彼此之间却互不了解。受理线索的各自为政,缺乏统一协调,浪费了侦查资源。

(四)内部运作机制困境

目前,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主要负责贪污贿赂等大要案的侦查、指导所辖院开展反贪工作,市、县检察院与之一一对应。这种“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侦查体制,需进一步完善。

1.不利于突破地方阻力。一些职务犯罪和地方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检察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深深受制于本地党、政机构,其职能活动无法独立开展。〔10〕有嫌疑人长期因工作、生活等原因,与地方机关工作人员或多或少有些交往或亲属关系。办理这些案件,需要克服人情干扰。

2.侦查资源无法形成合力。“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都拥有对职务犯罪的初核权或侦查权。……在实践中往往会造成案件线索的严重流失。”〔11〕在县区检察机关设置反贪部门虽具因地制宜、侦查便捷的优点,但由于侦查部门人员数量配置有限,使侦查力量被分散,无法形成合力。特别是在侦查人员本身就比较少的情况下,把大量人员配置到管理层,无疑会进一步削弱侦查力量。〔12〕如安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平均实有干警不足9人,反渎部门平均实有干警数更少。

3.侦查协作缺乏机制保障。一是在省级院指导协调层面上,个案指导也仅供下级院参考,最后的决策风险还是在各下级院,无风险共担的责任机制。二是块与块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协作配合,既无机制保证,又受到考核等利益驱动,相互配合没有根本体现。三是在涉及到外省市、境外取证上,也因现有的以块为主的模式,使得检察系统“一盘棋”的配合协作效应未能充分显现。

(五)侦查人才培养机制困境

目前自侦人才较多集中在擅长侦查、审讯、谋略方面,而擅长布控、伏击、财务、审计、技术侦察、计算机、金融、对外交往等方面的人才发掘掌握较少,如近年来“科技强侦”步伐加快,现代通讯工具与科学设备大量用于查案。侦查车、指挥室、侦查包等投资大、性能好的现代侦查装备,已列入各级院财政预算,而这些现代化侦查设施、器材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精通上述设备的专业人才。另外,人才流失、人员老化问题严重,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短缺。

三、大陆地区法域外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考察与启示

权力最易膨胀、被滥用。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严厉制裁职务犯罪,大陆地区法域外相关国家及地区都赋予自侦机关一定的特殊权力。

(一)规制严密的技术侦查权。自侦案件证据种类狭窄,书证、物证较少,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且嫌疑人反侦查与抗干扰能力较强,这些都决定了应赋予侦查机关强有力的技术侦查手段。目前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都通过专门的成文法或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另设专节,对使用技术侦察的对象、案件范围、实质要件、权限、程序及获取材料运用范围、证明力以及保存、使用、销毁流程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美国于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即明确规定,对贿赂犯罪可以采用秘密监听手段。在香港,当被举报嫌疑人被列为调查对象后,廉政公署在开展调查的同时,会配以电话截听、传音器截听、闭路电视调查等技术器材参与调查,确保案件的有效查处。

(二)一定条件下的无证搜查权。一般而言,搜查须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及持有搜查证件才能进行,但为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率,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了一定条件下的无证搜查,甚至是武力强行搜查。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尼日利亚和香港等。

(三)全面核检银行账权及有关单位、个人协助侦查权。核对、检查、复制银行账目及要求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是许多国家和地区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常采用的调查措施。侦查机关可依案件需要,到银行及有关部门核检、复制犯罪嫌疑人的账户账目,银行等单位不得拒绝,且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新加坡《防止贿赂法》规定,在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或者公共机构中供职的人员犯相关罪行的,而其证据可能是在与本人及家人或其他有关的任何财产的账册中发现的,检察官可以发布命令授权调查局局长或者特别调查员调查任何账册,接受授权者在他认为的任何时候,可以进入在命令中指定的银行,并检查、复制银行保存的账册。德国刑诉法161条规定,“检察院可以要求所有的公共机关部门提供情况,……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负有接受检察院的请求、委托的义务”。

(四)责令有关人员如实申报说明财产权。有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对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的人,有权要求其如实申报其财产并说明来源。在香港,廉政公署有权要求涉嫌贪污的公务人员说明合法收入以外的财产来源,对不能作出圆满解释的且不能提出反证、或提出反证无法达到证明要求的,可推定为非法收入,可交付法庭审判。英国《1916年防止贿赂法》规定,“以受贿罪起诉者当其被证明在王室、或者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公共机构任职时的任何现金、礼品或者其他报酬是来自与公共机构签订合同的人员,或其代理人支付、给予时,该现金、礼品或者其他报酬,应当被认为是作为诱导或者回报而贿赂地支付、给予或接受,但反证被证实的除外”。贿赂推定将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明负担,转由嫌疑人、被告人承担,“颠倒”举证责任有利于侦查活动的开展。

(五)限制犯罪嫌疑人出境权。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对嫌疑人出境作出严格限制。香港廉政公署拥有收缴嫌疑人旅行证件的权力,“任何人士,在裁判司依照廉政专员的申请,以通知书令其将所持有的任何旅行证件交予廉政专员时,如不立即遵照通知书办理,可因此而被拘捕并送交裁判司发落”。

(六)降低职务犯罪证明要求。贿赂犯罪是典型的“无被害人的犯罪”;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也呈现了“非典型化”的趋势。因此类犯罪证据的搜集和案件性质的认定都较困难,诸多国家普遍认为职务犯罪具有与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天然不和的性质,故对职务犯罪的证据要求有所降低。同时,各国立法也均对贪污表现的多样性进行充分估计和详细列举,这为侦查机关判断罪与非罪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四、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转型与重构

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反腐力度,为职务犯罪侦查打开了全新的视野,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检察机关应积极调整应对,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现全面转型。

(一)更新侦查理念,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法治化转型

进一步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着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去化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遇到的新问题与矛盾。

1.强化人权保障与程序优先意识。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须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与程序优先意识,把人权与程序观念渗透到执法办案中,真正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全面介入、积极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实现良性互动。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坚决纠正程序违法,严格按照诉讼程序依法收集犯罪证据,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

2.强化证据收集意识。检察机关须牢固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理念,防止和克服重口供轻其他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的倾向。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入卷,非法证据不得作为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依据。〔13〕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观,进一步研究和规范各类案件证据的取证要求和不同诉讼环节的证明标准。充分运用科技手段获取、固定证据,努力构建完整、稳固、多层次的证据体系。

3.强化自身监督意识。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坚持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措施监督自己。认真把握权力边界,大力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加强对强制措施、侦查措施、非法取证、阻碍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正确行使,真正做到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

(二)转变侦查模式,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现代化转型

1.侦查重心前移,实现“由供到证、以证印供”向“以证促供、供证互动”的侦查模式转变。过分依赖口供,既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等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也往往使得口供的证据能力成为争议问题”。〔14〕检察机关应完善初查手段,力争将核心证据材料固定在立案前,实现侦查由被动向主动转变。在初查材料的收集、固定、拓展和分析运用上下功夫,通过获取扎实的外围材料夯实立案基础。加强外围侦查取证对讯问突破的促进和带动作用,用多样性的证据形成对嫌疑人强大心理压力,以证促供,突破案件。

2.实行精细化侦查,实现由传统依赖口供向综合运用各种办案手段、依法全面收集证据的侦查模式转变。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应……转变粗放型的侦查方式,严格执行新刑诉法关于侦查程序的规定,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更加精细化、规范化。〔15〕在讯问中要善于运用侦查谋略,切实提高首次讯问的针对性、准确性,提高镜头下讯问的能力和讯问笔录的制作能力。要实行讯问嫌疑人与外围侦查取证同步互动,更加重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综合运用,更加重视其他证据补强言词证据,及时排除非法证据、补正瑕疵证据,切实提高对各种间接证据的科学运用水平。进一步完善证据法律制度,强化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侦查机关查询、取证的法定义务,对拒不配合或妨碍侦查机关侦查取证的,按妨碍公务论处。

3.强化网络侦查,实现由传统实化形态向实化与虚拟形态相结合转变。积极适应职务犯罪智能化、信息化发展新趋势,进一步增强网络侦查意识,充分利用互联网科技信息平台,收集犯罪信息、获取犯罪线索、发现犯罪证据;加强情报信息传递和交流,进行犯罪线索统一管理、研判和利用,及时准确分析掌握犯罪动向、特点和规律;积极运用电子数据办案,以各类电子数据来还原虚拟空间的犯罪事实,打造虚拟空间的证据体系,构建实化形态与虚拟形态相结合的立体化侦查模式。

4.优化风险管控,实现侦查指挥由无风险决策向有风险决策的侦查模式转变。

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风险管控极为重要,因为“从社会影响和负面效应看,某些职务犯罪要案一旦出现抓抓放放其后果不亚于发生冤假错案”。〔16〕刑诉法修改后,对传唤、拘传时限等都采取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不破不立”确定型决策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职务犯罪侦查中应适时进行风险决策,通过空间阻断,切断嫌疑人对证人的影响以威慑嫌疑人,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当前要进一步加强侦查流程管理,强化侦查过程控制,建立有效的办案风险预警机制和以情报信息为主导的侦查风险评估机制,减少侦查和反侦查的矛盾冲突,从而提高侦查效率。〔17〕

(三)健全侦查机制,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转型

1.加强侦查指挥中心建设,形成顺畅高效的一体化指挥体系。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模式的顺利运行,需要以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有力的侦查指挥中心为载体,充分发挥其引领、组织、指挥、协调侦查的枢纽作用。加强侦查指挥中心建设,不仅要明确侦查指挥中心职责、健全运行机制、规范指挥程序,确保侦查指挥工作运转灵活、高效权威,更应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建成直达各市院、基层院的案件指挥系统。省院指挥中心可以远程监控指挥市院、基层院案件讨论、审讯、取证等,形成以省院为中心、市院为骨干、基层院为基础的便捷、高效、畅通的侦查指挥系统。

2.突出信息主导,建立信息情报一体化运用机制。检察机关要树立“信息引导侦查”理念,切实提高侦查主动性、决策正确性和侦查资源的利用率。一要建立统一集中管理的案件线索系统。各市级院、基层院将案件线索及时录入案件管理系统,省级院指挥中心可直接查询、分析、利用。加强对线索价值及可查性的评判,并通过对线索的定向、动态分析,及时掌握和评估区域性、行业性职务犯罪的动向,指导和引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适时开展专项行动提供基础信息。二要建立统一集中管理的公共信息查询系统。积极与公安、银行、证券、房产、电信、工商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联网共享机制,实现公共信息的快速查询。对于需求量大、时效性强的信息,要优先以联网方式实现共享;不能实现联网的,也要通过建立绿色通道或定期拷贝资料的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升级为联网方式。通过建立覆盖全面、快捷高效的公共信息查询系统,使检察机关能有效地筛选线索,及时固定证据,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和水平。三要建立统一集中管理的侦查基础信息系统。围绕职务犯罪侦查特点和需求,积极建立统一管理的侦查人才库、侦查谋略库、典型案例库、法律法规库等基础信息网络,既要做到内容上分门别类,又要保持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把基础信息系统建成职务犯罪侦查的智囊库和参谋部,为职务犯罪侦查科学决策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3.实行协同化侦查,提升职务犯罪整体侦查效能。当前,职务犯罪呈现更大的隐蔽性和专业性。〔18〕传统单兵作战的侦查模式已不能适应查办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而协同化侦查对整合侦查技能和侦查资源、提高整体侦查效能具有重要意义。一要实行一体化侦查。在检察机关上下级、内部各部门之间形成纵向、横向两方面的侦查统一指挥,实现侦查力量、侦查资源的有效整合,形成打击职务犯罪和抗干扰的合力。二要建立跨省、跨区域侦查协作一体化机制。各区域、各省级院之间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签署职务犯罪侦查协作协议,着重就情报沟通、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取证、侦查技术运用、采取强制措施等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提高跨省、跨区域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水平。三要强化跨部门侦查协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推动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案件移送、协查以及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职务犯罪案件非法干预排除等合作机制。大力推进“两法”衔接,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取证、外单位配合的责任和义务。特别要完善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在取证、看押、技侦等方面实现无障碍配合。

(四)提升侦查能力,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专业化转型

1.着力提高发现犯罪、查证犯罪的能力。为确保侦查主动权,需首先具备较强的发现、查证犯罪的能力。一要紧紧依靠群众拓宽案源。坚持专群结合,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专业优势的同时,努力破除工作神秘感,充分引导和发动群众参与惩治职务犯罪的斗争。建立规范透明、标准统一的举报奖励制度,注重对举报奖励的宣传,激发公众举报热情。二要实现由单纯依靠举报向主动发现犯罪转变。检察机关应高度关注社会热点,重视网络舆情,主动介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调查,深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背后发现犯罪线索,特别针对一些行业或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特点和规律,运用“系统抓,抓系统”的方法,对行业性犯罪特点明显的情报信息深入分析,深挖窝案、串案和案中案,扩大个案线索的辐射效应。三要提升证明犯罪的能力。要严格规范证据收集、取证程序,充分发挥技术侦查等措施的优势,积极探索更多的合法取证模式。进一步增强新型证据的转化与固定能力,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和体系性,切实提高收集、审查、固定和补正证据的技能和本领。认真贯彻落实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时固定言词证据,防止庭审中翻供和非法证据排除,保障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2.着力提高科学运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能力。一要准确适时运用强制措施。要准确把握办案时机,充分运用侦查谋略,善于根据比例原则有针对性地选择适用强制措施。办案实践中既要坚持杜绝“构罪即捕”“变相羁押”等错误倾向,又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嫌疑人果断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适用上存在争议和困惑,要切实转变观念,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充分、有效地使用这一强制措施侦查突破案件。二要善于运用技术侦查权。要切实把握好“必要”和“适度”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既要大胆、及时、准确适用,又要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侦控对象的权利保障,促进职务犯罪侦查更加注重保障人权。〔19〕三要正确适用延长传唤、拘传和拘留时间等新规定。另外,对于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案件,要依照刑诉法特别程序,适时启动没收程序,及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3.着力提高运用科技信息手段服务侦查的能力。科技是第一侦查力,“检察机关只有走科技强检之路,才能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技高一筹,把握胜券。”〔20〕职务犯罪侦查必须以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为抓手,把科技强侦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使科技信息成为侦查破案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一要加大科技信息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坚持从办案实践出发,采取专项培训、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大力开展以科技知识为核心的侦查专业培训,使侦查人员了解、掌握信息技术知识,熟练运用现代科技装备,着力提高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科技化应用能力和信息化侦查能力。二要促进侦查装备的升级换代。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实际需要,加大现代侦查技术装备的投入和专用计算机程序的开发,特别是涉及电脑、侦查专用车辆、同步录音录像、监视监听设备以及测谎、数据提取、恢复等科技信息化设备的配备力度,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三要重视科技手段的实战运用。积极拓展现代科学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对于不属于技侦手段的现代科技方法,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积极探索、大胆使用,尤其要加强对调取电子数据、话单分析、数据恢复、心理测试等侦查技术的推广应用。

4.着力推进人才强侦战略。面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新形势、新要求,抓紧引进、选拔、培养一批专门型、复合型职务犯罪侦查实用人才。一要着力培养四类侦查人才。即侦查专家型人才、组织指挥人才、侦查技术人才和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选拔,打造一批善于运用侦查谋略、敢于进行风险决策、既专又博的职务犯罪侦查人才。二要优化人才结构。根据办案,重点招录侦查、会计、证券、金融、计算机、心理学、通讯等专业人才,切实提高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三要创新人才培养途径。加强省际之间侦查人才的跟班、交流和学习培训,实现优势互补。建立科学的遴选制度,实行侦查人才定向招收遴选,实现侦查人才合理流动,激发检察机关内部活力。四要探索建立侦查特情队伍。尝试建立秘密侦查队伍,以有效突破职务犯罪发现难、取证难、侦破难的瓶颈。加强对侦查特情人员的档案和线索管理,完善招募、奖励、安全保护、定期考核等制度,既充分发挥其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又要防止产生负面影响,使之真正成为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力量。

注释:

〔1〕蒋勇:《社会转型视域下侦查权的功能论纲——兼论我国侦查改革的方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2〕 张雪樵、王晓霞:《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3〕韩兵:《当代中国法律监督权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 2013年,第84页。

〔4〕刘广三、马云雪:《职务犯罪侦查权独立性研究》,《法学杂志》2013年第6期。

〔5〕龚举文:《审判中心主义与职务犯罪侦查的理论辨析及其制度构建》,《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

〔6〕詹复亮:《新刑事诉讼法与职务犯罪侦查战略调整》,《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7〕关福金、王爱平:《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机制》,《人民检察》2015年第17期。

〔8〕王向明、张云霄:《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之转型》,《法学杂志》2016年第4期。

〔9〕韩成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机制的完善》,《贵州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10〕张绍谦:《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新思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11〕陈卫东、程永峰:《新一轮检察改革中的重点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12〕王昌奎、任海新:《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反思与重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3期

〔13〕 龚举文:《审判中心主义与职务犯罪侦查的理论辨析及其制度构建》,《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

〔14〕宋英辉、王贞会:《刑诉法修改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课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 3 期。

〔15〕童建明:《新刑诉法的挑战与检察执法方式转变》,《人民检察》2012年第11期。

〔16〕戎雪海:《以“五化”建设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升级》,《人民检察》2014年第2期。

〔17〕李伟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人民检察》2013年第2期。

〔18〕高铭瑄、陈露:《当代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法学杂志》2011年第2期。

〔19〕甄贞、张慧明:《技术侦查立法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人民检察》2013年第9期。

〔20〕卢志坚等:《江苏无锡检察机关加强“两化”建设为职务犯罪侦查插上科技“翅膀”》,《检察日报》2014年7月21日第2版。

〔责任编辑:刘鎏〕

唐震(1989—),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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