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刑案资料在社会生活史研究中的价值
——以乞丐案件为例

2016-02-27 14:17
学习与探索 2016年3期
关键词:度日乞丐资料

高  松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社会史研究·

清代刑案资料在社会生活史研究中的价值
——以乞丐案件为例

高松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刑案资料作为司法文献,不仅为法律史的研究提供材料,对社会生活史的研究也有着重大价值。以乞丐为例,作为边缘性的社会群体,正史中的记载很少,通过清代刑案资料中乞丐涉及案件的案情描述及涉案人供词,生动而真实地反映出乞丐成因、生活状况、债务纠纷、男女关系等内容。社会生活史研究的重要方面就在于揭示大众阶层的具体生活,清代大量的刑案资料细致鲜活地再现出当时基层民众的日常生活、生产关系、人际交往、矛盾纠纷等多个方面,是史家赖以描述下层百姓社会生活的直接材料。

清代;刑案资料;社会生活史;乞丐;犯罪

清代刑案资料甚多,特别是刑科题本档案、州县衙门档案及乾嘉道时期出版的大量刑案书籍,它们作为刑案审理、判决过程的记录,对命案两造和案件缘由等都有详细的记载。这些资料以往多用于法律史的研究,近年来逐渐被运用到社会生活史的研究当中。对于乞丐的记载,正史中很少,只能在一些笔记、小说或野史中看到不多的描述,因而很难了解他们的真实生活。而在清代的刑案资料中不乏涉及乞丐的案件,从涉案人员的供词当中可以了解到乞丐的籍贯、家庭关系、经济条件、犯罪过程等多方面的内容,是社会史研究的第一手资料。因为这些案件都发生在日常生活当中,是对当时社会情形的再现,所以能够更为真实地反映出乞丐群体的社会生活。笔者以此为透视点,借以揭示刑案资料对社会生活史研究的重要价值。不足之处,还待方家指正。

一、刑案资料数量庞大、真实性强

清代的刑案资料数量很多,仅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的刑科题本类档案就有十数万件,加之近年发现的清代州县衙门档案,如四川巴县档案、南部县档案;顺天府宝坻县档案;浙江黄岩县档案、龙泉县档案;台湾新竹县档案等,少则十几件,多则可达上万件。这些资料保存比较完整,因绝大部分是案件的实录,虽经整理,但与其他类型的文献资料相比,其较少掺入撰写人的主观内容,客观真实性强。

笔者在查阅清代刑案资料时,相继找到与乞丐相关的案件上百件,这些案件的供词都对成为乞丐的原因有所说明,与以往在笔记、小说等文献中的对乞丐群体的记载相比,刑案资料的数量更多,更为贴近真实的社会生活。

乞丐,在历史中是持续存在的,顾名思义即是以讨乞度日之人,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贫民。在我们的一般认知中,人在缺衣少食、无以为生的时候才会去乞讨,生活贫穷是乞丐产生的主要原因。通过对清代刑案资料的研究,还发现了其他不同的缘由。

因为穷苦难度、灾荒而成为乞丐。四川绵州人彭添禄因贫穷难以度日,叫妻子任氏及继子陈石金子一同出外求乞[1]316。浙江松阳县民李彭贵在外帮工,但家里仍然贫穷难度,因而妻子李叶氏出外讨乞[1]1051。甘肃秦州民剡作吉和妻子苏氏因家里穷苦,一起出外讨乞[1]1387。穷,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它涉及整个家庭。在上面三条资料中,都提到“因贫而乞”,而且这种乞讨不是只限于家中的男子,连妻子、儿女也都出去讨食。若是一个女子,家中再无其他劳力,生活状况可想而知。安徽宜城县的吴氏在丈夫陈来病故后,剪发誓志,不愿改嫁。公婆故后,吴氏无以为生,只能带着儿子求乞[2]58。

在清代,以耕种为生的农民仍然占据人口中的绝大部分。这些农民一旦遇到收成不好或者灾荒,生活就没有了着落,十分艰难,乞讨便成为一条暂时的谋生之路。河南嵩县人刘汉臣因年岁欠荒,讨乞度日[1]284。向顺汉之妻李氏曾因年岁荒歉,在外讨乞[3]二898。因为荒歉而出门乞讨的现象十分常见,尤其是在发生大范围灾荒的时候,饿殍满地、灾民沿街讨要的情形在历史记载中不难见到。

无法佣工、生意难以维持而成为乞丐。随着清代人口的大规模增长,原有的土地数量已经不能满足耕种的需要,许多人在没有土地的情况下,只能靠佣工或做小生意勉强糊口。可做工、做小买卖又是很不稳定的,因而他们便徘徊在温饱线上下。当找不到雇主、生病不能工作或生意没法继续下去的时候,这些原本有所收入的人就失去了生活来源,无法维持生计,进而掉到温饱线之下,只能靠讨吃过活,成为赤贫的乞丐。四川成都县客民熊贵籍隶营山县,早年来到成都县,佣工度日,后来没得雇主,穷苦不过,就与李生灿同路求乞[1]950。从档案资料来看,这些由雇工或其他职业者沦落为乞丐的人中,很大一部分是离开原籍的流寓民,他们在寄住地没有恒产,也没有亲属,只能依靠出卖劳动力维持基本的生活。没有人雇佣他们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后,便也没有了微薄的收入。无以为生的情况下,这些人只能去做乞丐,讨一点吃食,勉强过活。

生活困顿的僧侣成为“丐僧”。即使是出家人,在无法生存的时候也会出外乞讨。僧人智明,自幼右手瘸曲、左腿跛拐,十七岁时到清凉寺出家为僧。因为没有用度,到金光寺里讨乞,后来被金光寺中的师傅清宽收留在寺中过活[1]1132。在《续增刑案汇览》“狂野道旁掷弃石块误毙人命”一条中也曾提到:“黄文志将石块往后丢弃,适值无名丐僧从道旁小路走出,致被掷伤身死。”[3]四262此处虽不知“丐僧”姓名、在何庙宇、因何乞讨,但也能看出,僧侣同样会因为生活困顿而成为乞丐。

除了因穷苦而乞讨外,有很多人是因犯罪而沦落成为乞丐的。殴人致死或打伤他人后,害怕到官问罪而畏罪逃跑、讨乞度日的情况在档案记录中十分常见。江苏邳州民金颖异因口角打死小功堂弟后,逃往各处求乞[1]13。山西稷山县民赵活儿因其兄不孝,听从母命扎伤胞兄赵消气,致其身死。赵活儿害怕,逃往河南地方,讨乞度日[1]210-211。甘肃静宁州民苏汉成因与胞弟苏汉魁争种祖遗未分的公共田地,失足落崖跌伤身死。苏汉魁害怕到官治罪,连夜逃到蒙古地方讨乞躲避[1]353-354。山西长治县的王月则向同村的王五则讨要借当的皮袄时,与王五则发生口角,被其打死。王五则害怕,逃到河南地方讨乞[1]560。同样是在山西长治县,来此做工的李疤则因为嫌隙将邻人秦文富谋杀,随即逃往西山一带讨乞度日[1]570-571。直隶清苑县民陇旺因为争种地亩被同村的张武成扎伤身死,张武成害怕就各处逃亡,讨乞度日[1]766-767。河南正阳县民刘荒因为退佃与田主邢建功发生纠纷,将其打死后逃走,到桐柏县地方求乞度日[1]1240。甘肃肃州的伊兴因为工钱短缺,与雇主李真产生纠纷将其殴伤致死,伊兴畏罪逃走,由乡僻乞讨,并无固定地方[1]1763。在这些案件供词中大都有提到“害怕逃跑”“畏罪逃走”“讨乞度日”等字样,可以见得,在清代的乞丐群体中隐藏着很多的犯罪潜逃者,这些人不但以乞丐的身份为掩饰,借以躲避官府的追查,同时也通过讨乞维持生活。

在贫穷、犯罪这两个主要原因外,还存在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

因为不务正业而成为乞丐的。在河南鹿邑县,县民李东海因“游荡不务正业,将祖遗财产花消,偕妻乞食度日” [2]271。蓝玉贵本来姓周,自幼抱与蓝如谟为子。因为蓝玉贵平日不务正业,被逐出外,求乞度日[2]737。没有正当职业、游手好闲之人往往是地痞、无赖一类,他们的收入没有保证,家中若无积蓄或者祖产花完,只能靠沿街乞讨维持生活。

在“教匪滋事放出囚犯分别减等”一条中提到:河南省的李明本系秋审缓决二次之犯,在滑县监禁。嘉庆十八年九月间,值教匪滋事,劫狱放囚,逼令入伙。李明不从,乘间逃跑出城,在附近地方求乞[3]一148。

“免死盗犯脱逃被获五日为断”中的李胜先本系伤人伙盗,听闻官府抓捕,主动投首,免死发广东化州充军。因在配所当役辛苦,白嫩嫩忍受,逃到附近处所,求乞躲避[3]三2164。

在仆役中也有自行逃跑之后没法为生,只能乞讨的。卢中允自幼被卢青选的父亲买回,养在家中为仆,卢中允因被卢青选管束过严,逃出求乞[3]三1738。

日本的长野郎曾经在1930年出版的《中国社会组织》中说过:“在中国,乞丐和贫民是不容易区别的,所以如果把连类似乞丐的人也计算在内,则其数就大了。”[4]这句话对清代社会同样是适用的。从清代的刑案资料中不难看出,乞丐中的很多人都是由贫民转变来的,他们更多的是“讨乞度日”,并不是职业化的乞丐。“贫民”乞丐与专职乞丐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贫民是在生活维持不下去的时候,以乞讨为生,如果找到雇主、荒歉好转或是有了其他的生活保障,他们就会脱离乞丐的行列,恢复原本的生活,他们的讨乞行为大多是暂时性的。

二、刑案资料反映出下层民众的生活状况和经济关系

乞丐的历史同文明的历史一样漫长。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东方还是西方,乞丐都是一直存在的。这些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以讨乞为生的人们活在赤贫的最底层,属于“下九流”之列,往往被人们所轻视。然而乞丐身为社会群体中的一部分,仍然与其他人群发生着千丝万缕、密不可分的联系,他们的社会生活及经济关系在清代的刑案资料中都有体现。

乞丐的生活状况大多穷苦、艰难。在案件的供词中,讨乞之人也常会提及“夜宿空庙”“搭棚居住”“没有一定住址”“睡在岩洞”等语,可以看出乞丐一般过着居无定所、各处流浪的漂泊生活。因为赤贫,乞丐对于钱财物品格外重视,因为这关系着他们的温饱。四川绵州乞丐彭老公将草荐一床卖给过路人,得了二十文钱,交给妻子任氏带在身上,准备买米度日,不想任氏将钱遗失。彭老公斥骂任氏,任氏不依争闹,彭老公用刀将任氏戳伤致死[1]316。在这起案件中,导致任氏死亡的最根本原因是二十文钱的丢失,这个数目虽然不大,可是对于乞丐来说却是非常重要的。没了这二十文,就没法买米,下一顿饭就不知道在哪里,生活根本无法维持。

乞丐讨乞,依靠的是人们的施舍,这来自于人们的善心。当人们没有食物钱财可给或给得较少时,一些乞丐就会不知足地强行讨要。江苏金山县的盛二从前盗窃获罪,后来改过,求乞度日。盛二在沈世良处强讨钱米,给钱十文,盛二嫌少争闹,再添十文,共给钱二十文,并叫盛二不可强讨。盛二仍旧嫌少,将钱抛在地上混骂[1]1756-1757。“山东益都县民刘万仓等共殴毙乞丐祝二案”就是由乞丐强讨引起的。乞丐祝二同冠小二到妇人刘冯氏家讨乞,刘冯氏给他们每人煎饼一个,祝二嫌少,将饼掷还。到了晌午,祝二又去硬讨,刘冯氏没有给他,祝二就辱骂走了。刘冯氏的堂侄刘万仓听说此事之后,与其他几人一同去找祝二理论。两相混骂争闹,祝二被殴致死[1]1711-1712。刘保全因素识乞丐刘三汉抢食筐内蒸馍,随用绳套其脖项拉走,欲告知其父,致刘三汉气闭身死[5]326 河南司。乞丐强讨的情况十分常见,此处不再备举。乞丐上门讨要,如若主人不给或没能满足乞丐的要求,乞丐们就会撒泼耍赖,言辞辱骂,乞丐的地痞、流氓习性由此可见一斑。

在日常生活当中,乞丐也会被别人雇佣。甘肃秦州民剡作吉与妻子苏氏因家里穷苦,一同出外讨乞。高起科见他们年壮力强,将其推荐给堂弟高志升。高志升是个货郎,时常在外,家里的祖母吕氏年老,因而雇佣剡作吉帮忙拾柴,苏氏在厨房做饭,只管夫妇二人的衣食,不给工钱[1]1387。这种被雇佣做工的乞丐,一般都是非职业性的乞丐,即因为穷苦或是暂时没有雇主而沦落为乞丐的人,他们因为找到工作,生活变得稳定下来,又回到温饱线之上,既而脱离了乞丐的群体。

还有一些雇佣乞丐的则是为了掩盖犯罪,特别是在发生命案的时候,有些人会雇佣乞丐帮其掩埋尸身。江西余干县民李育章因为地租与同父异母的胞兄李才章发生纠纷,将其重伤致死。李才章的妻子江氏本欲报官,而公公李敬先不准其声张,雇了不知姓名的乞丐将李才章的尸身抬去私埋[1]203。江西乐平县民吴正发因胞弟吴正起不务正业、想要变卖公共油榨房屋,将其勒死后,随即买棺成殓,雇不识姓名的乞丐四人抬往祖山埋葬[1]1858-1860。

在经济上,乞丐之间相互借钱是很常见的,因追债而引发的命案也不在少数。浏阳县乞丐张丙牙与湘潭县乞丐曾晚平素认识,没有嫌隙。曾晚陆续借欠张丙牙钱一百文,张丙牙屡讨没有要回。张丙牙白日时看到曾晚在外求乞,夜里就去讨要,曾晚斥骂张丙牙将其吵醒,两厢争闹,曾晚受伤而死[1]789-790。在新建县,同样因为索要欠债而发生命案。县民魏和尚平日在浮梁县求乞度日,借用江三得钱六十文。过了一个多月后,魏和尚、江三得及平素认识的江幅受、查陇孜在高枧地方先后遇见,同伴乞食。江三得向魏和尚讨取欠钱,魏和尚约俟迟日再还,江三得不依混骂,江幅受就替魏和尚说情,遭到江三得殴打。魏和尚阻拦时被江三得用求乞木棒打伤右腿,魏和尚夺过木棒后,江三得又来夺取,被魏和尚戳伤倒地,因为伤重,不久便死亡[1]827。在乞丐眼中,任何财物都是非常贵重的,哪怕是再少的欠债也要追回。新化县的张幺儿与益阳县人刘化子结伴求乞,张幺儿于嘉庆十四年二月间赊欠刘化子草鞋钱五文未还。十月十七日将晚时候,张幺儿去草棚歇宿,遇到刘化子,刘化子向其讨要欠钱。张幺儿央缓,刘化子不依,两相争闹。刘化子用刀拼命,张幺儿用拄棍将刀格落,刘化子将刀拾起再次逞凶。张幺儿用棍将刘化子打倒后把刀捡起,顺手用刀戳伤,刘化子伤重,次日身死[1]1746-1747。在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到,乞丐之间的借欠数目并不大,都是几文、几十文,至多是几百文,拖欠时间一般较长,欠债者不会主动还钱,当债主前去索要时也不能马上归还,甚至想耍赖不还。身为债主的乞丐对于这几十文乃至几文的钱财也非常重视,不会轻易放弃索要,可见乞丐在当时的赤贫状况。

上述内容反映的仅是乞丐群体的生活状况及经济关系。因刑名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身份、年龄、籍贯所在、何以谋生、有无妻子儿女、父母兄弟的大致情形及案件发生的缘由、详细经过、具体细节都记录在案,是借以描述、研究下层百姓的最直接材料,能够生动地再现出清代的基层生活经济状况,对清代社会生活史研究的意义极大。

三、刑案资料内容具有独特性

刑案资料中所记载的一些内容十分独特,这些现象在其他历史文献中较少涉猎,但在刑事命案中却有所体现。

在清代,官府为了管理制约乞丐,专门设立了“丐头”。 丐头自己本身也是乞丐,一般由地方官府指定,“持有地方官府发给的‘腰牌’,承担着管理所在乞丐群、协助维护活动范围内治安的任务”[6]。平常人家遇到婚丧嫁娶等大事时,丐头也会趁机看门揽财。江苏江都县乞丐王六等挟忿谋杀丐头宦贵一案中,王六的供词中曾提到:“小的与张大筛子、袁文儿、吴大、陈元珍、张乔山同在万寿州一带求其度日。丐头宦贵每遇居民婚丧得钱,包揽看门,不容小的们求乞。”[1]1691

乞丐因为经济原因,大多无法娶妻,单身汉众多,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强奸犯罪。乾隆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更时分,李二小与薛黑子乞食回家,行至冯家庄村东撞遇郝二姐,李二小辄起意商同轮奸,薛黑子允从。因为郝二姐出言拒绝,李二小遂同薛黑子绕往村西空庙门首等候。郝二姐行至庙前,李二小等将其拉入庙内后殿廊下,因郝二姐嚷骂不从,而强行奸污。李二小因与郝二姐熟识,恐其归家声张败露,复又与薛黑子将其勒死灭口,尸身抬放庙北空窑,所遗衣裤由薛黑子携至南邑当钱,俵分花用[2]187-188。除奸污女子外,同性鸡奸现象在乞丐群体中也时有发生。范二格年甫十二岁,曾被无名乞丐首先鸡奸,后经杜住儿鸡奸[3]四440。乞丐赵二先是让年纪已经十三岁的王小随同讨乞,与之鸡奸,王小不愿,逃至王立业处为其义子[3]一278。

已经娶妻的乞丐,一般都是带着妻子一起讨饭。在贫穷难继、有钱财可图的时候,乞丐往往不顾妻子意愿,借机生财。李张氏与丈夫李东海结缡七载,素本和好。因李东海游荡玩耍,将祖产花费殆尽,夫妻二人乞食度日。李东海因贫难以度日,遇见素识之赵三向其借贷,随用言语引诱赵三,欲令与妻子张氏通奸。赵三应允,即同李东海至家。张氏因赵三素非认识,即出言斥逐,当即走避。李东海后又与赵三撞遇,复向借钱,并捏称已与伊妻商定,令赵三前往奸宿。赵三信以为实,当给李东海钱五十文。一更时分,李东海领赵三至家门相近,令赵三独自推门进内。张氏问知因由不依,喊骂,赵三畏惧逃逸。李东海闻闹趋回劝慰。李张氏出院哭喊,经李东海族叔李添禄等询悉前情,将张氏劝慰。次日,送张氏至母家居住。嗣李添禄以张氏避居母家终非长计,将李东海唤至训诲,令其领妻回家。李东海复以穷苦难过,劝张氏诸事顺从。张氏与之吵嚷。李东海声称将来令与人睡还不及知。张氏恐其领人图奸,提防愈密[2]271-272。在贫穷难当的时候将妻子嫁卖也是有的。四川安县乞丐肖再华因为家里穷苦极了,就请人做媒,将妻子邓氏嫁卖与他人为妻,得了财礼钱二千四百文[1]1710-1711。

更有甚者,将妻子杀害后图赖他人的。嵩县刘汉臣因年岁荒歉,在外乞讨。其继娶之妻王氏病饿难忍,想要早死。刘汉臣意图向表述王忝成索讹,就对王氏说不如前往王忝成门首假装上吊,可得钱文。王氏应允。刘汉臣带了麻绳,搀扶其妻出门,王氏走到半路已走不动,刘汉臣就用麻绳将王氏勒死,背着拖到王忝成屋旁树下,装作自缢,图诈钱财[1]284。在古代,妇女的地位本就不高,一直被当作丈夫的附属品或财产。身为乞丐,满足自己的温饱都十分困难,妻子在这时也成为他们的拖累,更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因此,乞丐劝说妻子与他人奸宿、将妻子嫁卖收取财礼钱或杀妻图赖讹索钱财等现象的出现就不难理解了。

相较其他群体来说,道德的约束力对于乞丐更弱。发掘他人坟冢之事,历来都是被人忌讳与不齿的,但身为乞丐的王学孔与敖子明却没有这方面的顾忌,竟为了钱财随意挖盗,且还不止一次。据《驳案汇编》中记载的一则案例:王学孔与敖子明籍隶阳信,同庄居住。乾隆三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敖子明至惠民县讨乞,适见日照县民朱继祖之祖母李氏出殡,安葬新庄。敖子明稔知朱继祖家道颇裕,必有厚殓,因而起意发掘,邀同王学孔入伙。即于是夜二人携带锨镢齐抵坟所,将坟刨开,撬起棺盖,剥取尸衣,携至敖子明家,当钱花用。在此之后的乾隆三十七年的三月初三日,高得成之母张氏葬于官窑庄外,王学孔经过看见,又于夜里与敖子明刨开坟墓,剥取尸衣,变卖俵分。三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王学孔独自偷刨王花长之坟,剥衣而回,将棉袍当钱花用,余脏藏匿[2]43-45。

还有一则迷拐幼孩的案件中详细记录了迷药的制作方法及拐带过程。林亚贵与妻梁氏同李亚三驾船各处乞食,适李亚三在途见有毒蛇,忆及前有不识姓名花子传说可以作药迷人,遂将蛇击死煨灰,携回船内,与林亚贵商量迷拐幼孩。迨船至开平县属,适该村做醮出会,梁氏往街见陈厚从之女陈亚对持钱买饼,将药放于陈亚对头上,用手抚摩,陈亚对昏迷,跟随梁氏走至船边,林亚贵强抱下船,陈亚对叫喊,梁氏手掩其口,当即开船,行至偏僻河面。林亚贵令梁氏将陈亚对捆缚,灌以蒙汗药酒,梁氏将船板压住陈亚对脊背,李亚三捉住手脚,林亚贵用剃刀先后割断陈亚对手脚各筋,梁氏复持针刺瞎陈亚对两眼,致成跛瞽,欲图叫化钱文,以供食用。嗣船至新会县城,林亚贵将陈亚对背负上街,令其求化,时有陈厚从邻村医生邓荣宗在彼卖药,认识陈亚对面貌,询知情由,报知坊汛,获犯审供不讳[3]一724-725。

刑案资料中还有许多其他的内容,如女子婚内通奸、同性恋方面的内容;僧侣、道士不守戒规、租买土地、谋害人命的内容;流寓民与土著的关系;民族杂处地区的纠纷等。这些罕见现象都通过刑案的供词、案件叙述得以记录、保留下来,是其他历史材料所不具备的,是刑案资料的独特价值之所在。

余 论

从古至今,乞丐就不曾消失过,他们一直不被了解,人们对待乞丐的看法也各有不同。借助清代的刑事命案资料,我们得以窥之一隅:作为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群体,他们因赤贫、犯罪等不同原因而求乞为生;他们格外重视钱财,丐头包揽看门收钱、丈夫利用妻子图财、强行讨要等情形并非鲜见;相较而言,他们的犯罪率高,犯罪时顾虑少,不受道德约束。 刑案资料中的供词和案情描述生动、真实地再现出了清代乞丐的生活状态与犯罪情况,为乞丐这一边缘群体的社会生活史研究提供了很大的助力,为更深入研究奠定了基础。

常建华老师曾指出:“历史学的前进在于所构建的历史接近历史的真实,需要多侧面的深入研究,增进对总体历史的认识,生活史研究是达到这种目的不可或缺的一环。”[7]社会生活史是以人为核心而展开的研究,下层民众作为生活在历史中的普通人群,更值得研究。刑案资料正是展开基层社会生活史研究的最直接材料,乞丐案件所反映出的仅是小小一隅。清代的刑案资料具体细致、鲜活生动地记录着清代百姓的日常生活生产情形,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人情往来、矛盾纠纷等多方面的内容,还涉及宗族、亲戚、主仆、良贱、男女、民族、宗教、移民等特殊情况。通过对刑案资料的梳理分析,史家可以更为真实地描述出下层民众的社会生活,还原历史的本来面目,推进历史学的前进。

然而,清代大量的刑案资料并未被充分利用起来。最近的研究虽已逐渐注意到此种资料的重要性,但除已经出版发行的少量司法档案资料外,还有数目庞大的刑科题本档案、州县衙门档案及清代中后期涌现的刑案类书籍没有被挖掘、利用。清代刑案资料不仅对法律史的研究意义重大,其对于社会生活史的研究价值更是值得重视的。

[1]杜家骥.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

[2]全士潮,等,纂辑;何勤华,等,点校.驳案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0.

[4]长野郎.中国社会组织[M].上海:光明书局.1930:394.

[5]许梿,熊莪,纂;何勤华,等,点校.刑部比照加减成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6]陈翔.档案揭开乞丐群体的神秘面纱[J].四川档案,2008,(5).

[7]常建华.中国社会生活史上生活的意义[J].历史教学,2012,(2).

[责任编辑:那晓波]

1002-462X(2016)03-0151-05

2015-12-20

高松(1984—),女,博士研究生,从事清史与满族史研究。

K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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