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智,翟舒毅,刘雅君
(1.吉林大学 东北亚研究院,长春 130012;2.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长春 130033)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研究
——韩国的经验与启示
张慧智1,翟舒毅1,刘雅君2
(1.吉林大学 东北亚研究院,长春 130012;2.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长春 130033)
韩国是金融业极度开放的国家,也是东亚地区受两次金融危机冲击最大的国家,在应对危机过程中,韩国积累了丰富的预防和应对金融危机经验。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持续推进金融体系改革,并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成立了金融控股公司,以实现资本投资最优化和资本利润最大化。为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经营,降低金融风险,实现金融稳定,韩国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韩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全方位监管体系不仅增强了金融控股公司间的协同效应,实现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且对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结韩国的经验,可以为中国金融业由分业监管向兼业监管转化建立合理完善的监管体系,有效保障金融系统稳定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韩国;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金融稳定;监管改革
韩国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持续推进金融体系改革,重视金融业重组,促进综合性银行机构快速发展。由政府主导推行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大大地改变了韩国金融体系格局,为韩国金融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韩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在立法和监管方面较完善。韩国构建综合金融监管模式,对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保障韩国金融体系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国际化的发展,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国际上一些金融机构通过大型化和兼业化的发展实现了规模经济。金融机构在大型化和兼业化发展过程中,可以很容易地将同一金融行业或不同金融行业的金融机构合并,却很难将两套完全不同的组织体系合并。此时就需要一种新型的模式来满足金融机构大型化和兼业化发展的需求,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恰恰符合这种需求。
因控股公司体制会带来经济力集中而被滥用的可能,韩国监管当局曾于1987年全面禁止控股公司的发展。但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市场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金融市场间相互融入、金融商品和交易复杂化、大规模金融公司交易更加集中。伴随着金融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浪潮,金融机构更加注重以顾客为导向提供金融服务,金融行业间的兼业经营趋势明显。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作为一种兼业经营的组织形式,可以将从事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通过银行、证券、保险等经营领域上的业务合作,搭建综合金融体系平台,提高经营效益,降低交易成本并发挥规模经济优势,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综合优质的金融服务,进而实现资本投资最优化和资本利润最大化,提高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为提高结构调整效率,积极引进外资,韩国政府修订了《垄断规制和公正交易法》,自1999年4月开始允许建立控股公司体制,并于2000年10月23日制定了《金融控股公司法》,在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同时,韩国还建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合法运营的监管体系。
韩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是:“遵守《公正交易法》的规定,其主要业务是通过持有股份或股权的方式支配一个以上的金融机构或与金融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公司(即金融有关公司),并得到金融委员会认可的公司。”韩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满足三个要素:一是控股支配一个以上的金融机构;二是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权总额为该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的50%以上(上市公司为30%以上);三是必须满足金融监督委员会对经营许可的相关要求。
2001年4月友利金融控股公司作为第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在韩国金融界亮相。友利金融控股公司由大光银行(现友利银行)、和平银行、光州银行、庆南银行、第一综合金融等经营不良的金融机构重组而成,期待达到有效管理以及官方资金回收便利的效果。2002年3月和7月,友利投资信托、友利证券及友利银行卡公司分别成为友利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友利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壮大;2002年6月,友利金融控股股票在交易所上市。此后,新韩、韩亚、KB、SC、KDB产银、CITY、BS、DGB、JB等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纷纷成立[1],金融产业改革与重组步伐加快。截至2015年6月底,韩国共有金融控股公司10家、子公司177家,占金融领域总公司数的7%;金融控股公司并表资产值1634.4万亿韩元,占韩国金融产业总资产的35.9%[2]。可见,韩国金融控股公司虽然数量不多,但占比较高,其能否稳健运营对金融业影响至关重要。
韩国金融监管体系曾经历了较长时期的分业监管。例如,1962年韩国成立了银行监督院,隶属于韩国银行(即韩国的央行),负责监管银行类金融机构;1977年成立了证券监督院,负责监管证券业;1989年韩国保险公司改组为保险监督院,负责监管保险业;1983年成立了信用管理基金,负责监管相互信用金库等金融机构。直至1997年韩国经历亚洲金融危机,韩国政府接受IMF的金融救助,并与其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当时,IMF强烈要求韩国建立一个监管机构,用来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所有金融机构,保障金融机构在运营和预算上的自律性。该监管机构有权处理不良金融机构,防止监管“真空地带”的出现,以便事前可以预防大型金融事故的发生,事后可以强有力地快速处理事故。为此,韩国政府专门颁布了《关于设立金融监督机构的法律》。根据该法,韩国于1998年4月正式成立金融监督委员作为综合金融监管机构。1999年1月,韩国把原有的银行监督院、证券监督院、保险监督院和信用管理基金四个金融监管机构合并组成金融监督院,自此完成了金融业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的转变。
韩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金融监督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构成。其中,金融监督委员会是政府行政组织的决策机构,金融监督院是由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的具有民间和公益性质的监管执行机构。所以韩国金融监管体系具有“中间化”性质。金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等进行解释;可以颁发或吊销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有权指导、监督金融监督院日常活动,可以对金融监督院进行检查、制裁以及关于金融监督院对金融监督委员会履行辅佐功能的情况做出评价等。金融监督院依照金融监督委员会的指令对金融机构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和检查活动。
金融监督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作为综合金融监管机构,按照《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实行监管。金融监督委员会可以下达必要的行政命令以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经营。金融监督院按金融监督委员会的要求,根据《金融控股公司法》和其他相关金融法令以及金融委员会的规定、命令和指示等,对金融控股公司是否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例如,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组织形式复杂、子公司众多的特点,金融监管机构为确保金融控股公司整体上都能稳健经营,除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常规监管外,还采用合并监管模式,即通过财务并表的方式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从而有效防止金融机构通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来躲避监管,将不良资产在子公司间转换,降低经营透明性,放松道德约束等金融风险隐患。
金融控股公司在接受金融监督院和金融监督委员会监管的同时,为尽量减少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还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由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并由控股公司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CRO)、风险管理部长、子公司CRO等组成“风险管理协议会”,使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对风险进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协议会专门负责对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各种交易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预防、监督和控制;为有效控制风险,还设定各子公司、各部门、各交易项目负责人的风险承担限度和交易限度;对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门别类地进行管理。
韩国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和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等金融监管国际组织的成员国。由于韩国金融业开放度极高,受国际经济环境影响大,因此,韩国金融监管当局高度重视引入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标准,不断提高金融监管国际化水平。韩国学习各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措施大体分为三类:以《金融控股公司法》为标准的事前监管;以金融监督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经营指导和检查为主的事后监管;从宏观角度出发,为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开展的宏观审慎监管。
1.通过法律设置“防火墙”阻断风险传递。韩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经过多次修订后,在准入、对子公司控股限制、经营业务范围、运营、检查和行政处分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和要求。例如,为约束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支配权,《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定:在银行控股公司表决权方面,同一人控股不能超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政府或存款保险公司持有银行控股公司股票情况除外;对于超限额持有银行控股公司股份的持有者,超出限额部分不可以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必须严格满足限额的要求。为防止金融风险转移给实体产业,《金融控股公司法》还规定非金融主力机构(产业资本)对银行控股公司的股票所有限额为银行控股公司股票总额的9%(2009年修订案);非银行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行使担保权时,不可以对非银行控股公司大股东所有的其他公司提供出资授信,但如果不会损害非银行控股公司的稳健性、又有利于提高金融业效率的情况和总统令规定的其他情况下除外;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授信合计额度不可以超过金融控股公司自有资本合计额度的25%,非银行控股公司的负债比率方面规定负债总额不可以超过资本总额的两倍。在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结构方面,要求董事会内至少选任外部董事3名以上,同时外部董事要占董事总数的1/2以上;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在籍的监事会委员中外部董事要占2/3以上,同时委员中要有1名以上的总统令规定的会计专家或财务专家。在规范金融控股业务和名称使用规范性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开展的经营管理业务及其附属业务不能超过总统令规定的范围,不允许开展在总统令规定范围之外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业务;不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在商号名称中不允许出现“金融控股公司”字样的标识。《金融控股公司法》从法律角度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权限等进行了约束,形成了有效的风险防火墙机制,也降低了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风险传播扩散的可能性。
2.通过常规监管减少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风险。韩国金融监管当局除依据《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管外,金融委员会还会对金融控股公司提交审慎监管相关改善经营计划书、扩充资本金、利润分配限制、处置子公司股份等方面提出相应监管要求。金融监督院通过检查和评估等常规监管方式,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和财产进行监管。检查可以采取综合检查和部分检查、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方式。
韩国金融监督院还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产筹集和运营规制、信用供给限度、与银行控股公司主要出资者的交易限制、内部交易限制、资本适应性和流动性规则、资产健全性规范、风险管理体系的构筑、适时纠正措施等方面开展审慎监管。例如,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比率要在自有资本的100%以内;对其他非子公司的公司控股比例要维持在被控股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5%以内;对于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授信总额不能超过自有资本净合计额的20%[3]。金融监督院按照这些标准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检查,并实施经营情况评估制度,以便及时掌握金融控股公司不同业务的经营状况,防范利益冲突和内部关联交易风险的发生,发挥综合金融监管体系全面掌握金融信息的优势,努力提高金融系统稳定性。
3.宏观审慎监管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稳健运行。韩国实行综合金融监管后,克服了分业监管执行宏观监管职能时出现的缺乏系统性、连贯性的分析,缺乏专业的监管人才,缺乏监管部门间的有效协同等弊端,实现了具有统一性、全面性和前瞻性的宏观审慎管理。2005年1月,韩国金融监督院设立了宏观监管局,后于2008年更名为宏观分析局,负责对相关金融问题进行中长期研究,识别和分析随环境变化的风险因素、金融部门资金筹集和运用情况、金融市场与金融产品的联系,研究与宏观监管相关的具有前瞻性的金融产业早期预警系统,对金融机构开展压力测试,开发和维护金融市场危机预测模型,研究衍生金融产品的有效监管方案和市场监测方案等。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属于金融业务齐全、交叉和衍生金融产品众多、组织业务体系繁杂的综合性金融机构,韩国的综合金融监管体系比分业监管体系更有利于发挥审慎监管的作用。针对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当局通过压力测试等宏观审慎监管方式对其进行科学的评估,早期识别金融控股公司在经营中出现的风险因素,指出其在经营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监督金融控股公司整改进展情况,跟踪其后续出现的系列问题,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运行,进而达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
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国际化大大提高了金融稳定能力,并在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后,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多方努力迅速走出了金融危机的阴霾。为了促进金融控股公司更好发展,韩国金融当局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引进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QIB, 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构建证券交易体系;抑制过度外向型竞争,控制流动性风险;加速友利金融控股公司、产业银行等民营化进程,参照友利金融控股公司民营化进程的先例,2014年8月KJB金融控股公司并入光州银行、KNB金融控股公司并入庆南银行;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建立中央清算所(CCP)等先进的金融“基础设施”,提高金融市场稳定性,激发金融活力,促进金融发展。
韩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例如,根据国际国内金融环境的变化,适时修订完善立法,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增强金融机构间的协同效应,通过综合监管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运行等。同时,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金融控股公司信息共享机制曾导致客户信息被大规模泄露事件等。不过,针对金融监管漏洞,韩国金融监管当局积极、及时地进行纠正和处置,较好地保障和维护了金融系统的稳定。
1.相关法律法规日趋完善。2000年12月23日,韩国颁布了《金融控股公司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为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在发展中遇到很多新的问题,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截至2016年3月1日,韩国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共进行了20次修订。
在全球金融危机发生的2008年和2009年《金融控股公司法》修订的频率较高,平均每年修订三次,例如,“对政府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的处置时限废除”等条款的修订,具有时效性、规范指引性。韩国政府正是通过合理的立法,并跟随市场发展对法律及时修订,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2.金融控股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增强。金融控股公司的大型化、兼业化特征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在世界前20大金融机构中,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投资银行占90%,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商业银行占70%[4]。韩国金融控股公司多是由银行、银行卡、证券、生命保险、灾害保险、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信用信息等多样化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关联公司作为子公司组成的控股公司,可以发挥不同金融行业的综合优势,提升综合收益,形成协同效应。在营业收入的各项指标中,其他营业收益(含金融衍生品关联收益)已经超过传统银行业的利息收益和传统保险业的保险收益,成为当前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盈利重要来源。在其他营业收入中,金融衍生品收益占较大比重,根据韩国金融控股公司合并损益表2015年第3季度数据,金融衍生品关联收益占其他收益的76.4%[2]。随着金融控股公司协同效应逐渐增强,综合性的金融产品越来越受到市场认可。
同时,韩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度上具有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可享受证券交易税、注册登记税、寡头垄断征收税、交易所得税、延期纳税的法人税、子公司收益红利额不计入应税收入等税收方面的优惠。金融控股公司的大型化,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吸收合并,有利于组织结构调整和业务拓展,有利于通过多元化业务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分散经营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在支配结构上相对容易实现公司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并可实现通过持有少量的股份对数量庞大的子公司进行控制的目的。金融控股公司还可提高经营效率,可以灵活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成本,子公司通过控股公司的信用度更加容易筹措到资金。
3.金融系统稳定性得到较好保障。《金融控股公司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不可持有非金融公司的股份,不可对子公司以外的系列公司控股。综合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子公司间的支配关系、银行控股公司控股、非金融主力者控股等都有着严格的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大股东变更要事先经过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认可,监管机构对于超法定限额数量控股的股东进行资格审查等方面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各个子公司间是互相分散的且相互独立,容易在子公司间设立防火墙,可以有效阻止某一特定子公司出现金融风险时波及其他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建模式可以较好地防止金融风险传染,有效地确保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把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与金融企业直接合并模式进行比较就可发现,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较大优势就是在节约合并成本的前提下保障了子公司的独立性。当金融子公司经营不善、出现破产情况时,金融控股公司仅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这种有限责任模式可以较好地规避风险,防止通过子公司将风险传递到控股公司,再通过控股公司传染给其他子公司。韩国金融监管机构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行为准则,在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发展的同时,维护了韩国金融体系稳定。此外,韩国的综合监管体系有效避免了分业监管中存在的重复监管问题,消除了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业务存在监管死角的问题。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大大降低了金融控股公司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并督促金融控股公司合规稳健发展,从而提高了韩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4.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之一就是子公司可以在一定规范内共享客户信息资源,进而发挥信息优势,实现规模效应,但也带来了滥用客户信息的风险,使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2014年1月,韩国三家信用卡公司(KB信用卡、LOTTE信用卡、NH信用卡)就发生了信用卡泄露个人信息的重大事件。其中,KB信用卡泄露个人信息5 300万件,LOTTE信用卡泄露个人信息2 600万件,NH信用卡泄露个人信息2 500万件,三家公司合计泄露个人信息超过1亿件。该事件不仅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也暴露了金融控股公司在客户信息共享方面的管理漏洞。
针对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客户信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韩国金融委员会于2014年5月28日修订了《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8条第2项,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客户信息自由共享的规定进行了限制。根据修订条款,金融控股集团所属公司从经营角度为其他控股集团内公司提供客户信息前必须经过客户本人事前授权同意;为推进信用风险管理等内部经营管理,金融控股集团对所属子公司提供顾客信息时,必须通过加密的形式来进行。根据新的金融监管要求,韩国金融控股公司在使用客户信息时更加谨慎,大大减小了金融控股公司大规模泄露客户信息的可能性。
当前,中国金融业监管面临着分业监管还是综合监管的监管路径选择难题。尽管分业监管模式曾为中国金融体系稳健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但对金融业务齐全、交叉和衍生金融产品众多、组织业务体系繁杂的金融控股公司而言,分业监管模式难免会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不仅如此,中国尚未颁布专门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立法,在对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比例和支配权限等方面的监管还存在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监管当局已经开始重视这些问题,因为金融控股公司体量巨大,涉及金融行业众多,监管缺失容易引发连锁风险,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金融稳定。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可为中国提供参考与借鉴。
1.加速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项立法。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金融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众多,但是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制定的法律法规。现行中国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以及财政部2007年发布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2009年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上述法律条例已难以满足对现在业务综合程度高、产品复杂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性监管的要求,中国应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拟订专门法律法规,以促进中国金融控股公司良性发展。
韩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在金融控股公司资金运营方面提出了对子公司出资额的限制,对有价证券投资额度的限制,对其他公司持股限制等多方面约束性规定;对于扩充资本金、利润分配限制、处置子公司股份、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客户信息使用等多方面也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中国可以参照韩国的模式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专项立法,对重要指标进行规范,对资产筹集和运营、信用供给、内部交易、资本适应性和流动性、资产健全性等方面完善监管细则,约束金融控股公司的支配权,防范金融风险转移,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在大型化和兼业化进程中稳健发展。此外,在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专项立法后,还需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金融控股公司法进行及时修订,使金融控股公司在发展中始终可以有法可依,权利义务明确,提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中国综合金融集团实力,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2.探索综合金融监管模式。由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属于分业监管,所以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需要按照业务不同种类进行分别监管。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执行货币政策情况、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黄金市场等方面进行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控股公司中以银行、信托为主的母公司以及从事银行、信托、租赁等业务的子公司进行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控股公司中以证券、基金业务为主的母公司以及从事证券、基金等业务的子公司进行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控股公司中以保险业为主的母公司以及以保险业务为主的子公司进行监管[5]。尽管现行的“一行三会”模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当前金融产品创新不断,不同金融业务间的交叉性金融产品日益增多的局面,分业监管明显难以满足市场监管需求,亟须构建综合监管体系。综合监管模式更容易使不同金融类别的监管者形成监管合力,对综合性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监管,有利于建立以提高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预防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目标,具有前瞻性、有机统一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所以中国在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上,应重点考虑将分业监管转变为综合监管,扩大金融监管的广度和深度,避免监管死角出现,做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工作。
3.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机制作用。在监管机构间建立协调机制是在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背景下比较好的过渡性监管模式。从2000年开始,中国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机构间实行监管联席会议,对金融监管问题进行协商,并决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2003年银监会从人民银行分离之后,监管联席会议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组成。2004年,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公布了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分工合作框架和协调机制。这份“备忘录”可以被视为中国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向综合监管合作的起点。可是这种监管上的合作并没有按预计频度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在监管协调机制停滞多年后,2008年按照国务院“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央行会同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共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要求,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被重新启动。2013年国务院批复了人民银行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从而确定了人民银行牵头地位。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设置了金融事务局,主要负责协调金融和经济监管机构工作,工作内容涉及“一行三会”行政事务协调,但不涉及具体业务的执行落实。人民银行牵头协调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一行三会”在金融监管政策方面的协调工作。中国在未建立综合金融监管体系之前,可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推进跨市场金融创新”的职能,发挥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将现行的国务院金融事务局的行政协调与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业务协调视为过渡模式,进一步研究建立综合监管模式,推动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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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房宏琳]
2016-04-1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4JJD810003)
张慧智(1970—),女,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东北亚区域合作研究;翟舒毅(1984—),男,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经济师,从事国际金融研究。
F832.39
A
1002-462X(2016)09-0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