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打击犯罪新机制“更多地破小案”的理念及其意义

2016-02-27 06:03刘红琳
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大案新机制公安机关

刘红琳

论打击犯罪新机制“更多地破小案”的理念及其意义

刘红琳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犯罪侦查系,辽宁沈阳110035)

在打击犯罪新机制中,手段和方法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理念的转变,即坚持以“更快地破大案、更多地破小案、更准地办好案、更好地控发案”这种理念为指导和目标,尤其是“更多地破小案”,才能够发挥出打击犯罪新机制的真正效用。“更多地破小案”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直接目标,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需要,更是我们党和国家奉行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根本要求。通过一体化合成作战、类案侦查和建设专业打击队伍等方式,坚持“更多地破小案”,能够实现“更好地控发案”,能够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

打击犯罪新机制;理念;小案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在内的我国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改革过程中的负面影响不可避免地逐渐显现,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这种情况使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和秩序以及保障公民个人生活的生命财产安全、自由与公平的公安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对新时期的公安工作提出了挑战。

为应对新形势下的犯罪发展态势,公安部在1997年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后,时隔17年于2014年底又一次召开了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坚持“更快地破大案、更多地破小案、更准地办好案、更好地控发案”的目标和理念的指导下,全面实行具有全新内涵的“打击犯罪新机制”,即“科学指挥、合成作战、现场必勘、专业研判、分类侦查、准确办案”,真正实现对新形势下刑事犯罪活动的精确打击、深度打击。打击犯罪新机制自施行以来,已经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得到了很大地提升,社会治安形势得到了明显地好转,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对此,笔者认为,在打击犯罪新机制中,手段和方法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理念的转变,即坚持以“更快地破大案、更多地破小案、更准地办好案、更好地控发案”这种理念为指导和目标,才能够发挥出打击犯罪新机制的真正效用。尤其“是更多地破小案”的理念,这是最为基础的理念,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实现更快地破大案、更好地控发案和更准地办好案。“更多地破小案”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直接目标,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需要,更是我们党和国家奉行的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尽管“破小案”的理念和认识很早就被提出、注意和要求,但由于现实条件等诸多因素,始终没有被提高到一种理念的位置,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打击犯罪新机制的理念和目标的提出并不是凭空想象,而是针对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新的犯罪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的,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哲学方法论的应用。“更多地破小案”这一理念和目标就是针对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中存在的“重大案、轻小案”的思想而提出来的。因而,本文试图就打击犯罪新机制中“更多地破小案”这一理念来分析其必要性和意义。

一、何谓“小案”

长期以来,由于受历史和现实条件的限制,我国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往往侧重于被称之为“大案”的案值较大、影响较广、罪刑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以及具有较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暴力性犯罪活动,“命案必破”是这种刑侦工作理念的典型代表。在这种理念下,公安机关在侦破“大案”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二条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要求。但是,也就是这种刑侦工作理念,导致对于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的所谓“小案”认识缺位,破案不够积极主动,不够及时,效率低下,从而导致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逐渐降低和失去信任,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

诚然,对于命案等“大案”快速及时地侦破和打击,会受到人民群众赞赏,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具有较强社会危害性的暴力犯罪活动可能随时发生,但这种“大案”毕竟是个例,而如“盗抢骗”等犯罪活动,任何人随时随地都有可能成为被害者。而对于这些“小案”的被害者来说,尽管影响相对较小,但也是触及了其直接利益,公安机关如若不能及时而有效地侦破案件,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当然,对于这一现象,我国公安机关也已经意识到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正在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在2005年“命案必破”的理念被提出后,2008年公安部提出了“既要破大案、又要管小案”的要求,2010年又提出了“正确处理‘破大案’与‘破小案’的关系”的要求,2014年“更多地破小案”这一理念在打击犯罪新机制中被再一次强调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2016年初,公安部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打击“盗抢骗”专项活动,是对“更多地破小案”这一理念的实际践行。

所谓“小案”并非专门的法律概念和术语,是相对于“大案”“要案”来说的,是公安机关在其实际的工作中根据需要进行的案件管辖的一种划分,彼此之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和划分标准。那么究竟何谓小案呢?有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并认为所谓的“小案”“大案”“要案”等概念,只是一种理念,并没有也不需要有实际的划分标准,笔者对此观点深表赞同。该学者分析了目前存在的两种关于“小案”的界定观点,一是将“小案”界定为治安案件,二是轻微刑事案件。但对于这两种观点,其认为“虽然它对具体领域的警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积极指导意义,但从这种细分专业领域视角人为地将小案独立出来,不符合犯罪案件发生机理和警务工作的整体属性”。①郑海:“论‘小案管控’的整体性策略”[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30-36.

案件本身无所谓大小,正所谓“群众利益无小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立案的情况,公安机关都应该认真对待,积极主动、快速及时地侦破,不应该根据所谓的“大案”和“小案”来辨别侦办与否。当然,不能否认,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警力不足、证据缺失、案件的严重性等客观现实因素而导致案件侦办存在着先后顺序。否认这一现实是不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笔者这里所要强调的是“小案”,是常常被忽视的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的,而对于社会影响较小的,关乎民生的治安或者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只有时刻牢记和坚持“更多地破小案”的理念,才能真正地将这类案件重视起来,从而才能积极主动地、快速及时地去侦破案件,进而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小案”侦破的必要性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小案”并不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的专门法律术语,而是一种理念,其基本内涵是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的不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治安或者刑事案件。这种界定并不符合逻辑学上的定义,但也基本描述了“小案”所涵盖的范围。根据这样的理解,笔者认为,小案侦破的必要性主要有二:其一是“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宗旨,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侦破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案件;其二是“破窗理论”,提示我们为完成《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任务,就要从“小案”做起。

(一)“为人民服务”的根本要求

“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作为国家政府组成部分的公安机关必然也要奉行这样的宗旨。在这一宗旨的指导下,更多地破小案就成为了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最为核心的工作内容,因为这些所谓“小案”离人民群众最近,直接影响和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就会使人民群众陷入苦难之中,从而会失去对公安机关乃至党的信任,长此以往,就会影响党的执政根基。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我们党自创立以来,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才取得了今天这样的辉煌成就。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使人民群众满意,才会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如此良性循环,不断推动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的生活才能越来越好。

近年来,我们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明确提出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观点。“更多地破小案”这一理念,是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的基础。

(二)“破窗理论”的提示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完成这一任务,最为根本的就是打击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而不分所谓的“大案”“小案”。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对于常见多发的盗窃诈骗等侵财案件,由于常规警力侦查手段所限,刑侦部门反而不易侦破。面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才越来越强调“小案”的重要性和意义。而对于所谓“小案”,“破窗理论”告诉我们“小案”并不小,不及时管控“小案”,就有可能演变为“大案”。

破窗理论,也称破窗效应(Broken windows theo⁃ry),是犯罪学的一个理论,该理论由詹姆士·威尔逊(James Q.Wilson)及乔治·凯林(George L.Kelling)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Phil⁃ip Zimbardo)于1969年进行的一项实验①菲利普·津巴多找来两辆一模一样的汽车,把其中的一辆停在一个中产阶级社区,而另一辆停在相对杂乱的社区。他把停在杂乱的那辆车的车牌摘掉,顶棚打开,结果当天就被偷走了。而放在中产阶级的那一辆,一个星期也无人理睬。后来,他用锤子把那辆车的玻璃敲了个大洞。结果仅仅过了几个小时,它就不见了。提出。他们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地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示范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猖獗。此理论说明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效仿。

在某种程度上,所谓的“小案”相对于“大案”来说,就类似于随手丢弃垃圾的事件,它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如果任其发展,就会产生“破窗效应”,对“小案”的不重视,放任自流,就会给犯罪分子一种假象,公安机关对于这样的违法犯罪不会打击,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案件就会从影响个人的个案发展成影响部分人民群众的多发性案件,从而就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影响。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公安机关应该按照“破窗理论”的提示,坚持“更多地破小案”的工作理念,认真对待、重视每一件“小案”,尽可能地及时侦破每一件“小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更好地控发案”这一理念和目标。

三、“更多地破小案”的意义

(一)理念是行动的先导

有人认为,哲学或理念这个层次的思维离实际工作比较远,容易流于一般号召,似乎不解决实际问题。但实际上,一个理念真正建立起来了,并且深入人心,是完全可以引领实践、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马克思曾经说过,“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理念一旦确立,就会在很长的时间里影响人们的行为和行动。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只有真正地树立并坚持“更多地破小案”的理念,才能在行动上真正地做到认真地对待每一案件。

(二)实现“更好地控发案”的基础

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更为根本的是,通过打击犯罪的这种方式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标。而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就要从打击每一次违法犯罪行为开始,也就是“更多地破小案”的实际要求。“小案”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并且不断得到及时、快速地侦破,对已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在某种程度上就会警示那些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降低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通过“破小案”来实现“控发案”的目标,从哲学上来说,也是对唯物辩证法中“质量互变规律”的应用。如果对于“小案”不能及时地侦破,不仅会使违法犯罪分子产生继续犯罪的想法,也会刺激其他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欲望,如此循环往复,就会使违法犯罪形势逐渐演变为影响整个地区的状态,甚至发生“大案”的可能。因此,加大对小案的查办力度是遏制刑事案件高发势头的必经途径,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治本清源、釜底抽薪之举。

(三)改善警民关系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警民关系的不和谐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当今互联网和自媒体相对发达的时代,公安机关的任何行动都会暴露在人民群众之中。这一方面是由于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不了解,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还不够完善,导致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不甚规范的现象。而更为重要而直接的原因就是公安机关没能及时而有效地解决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小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要坚持“更多地破小案”的工作理念,认真对待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个“小案”。有些案件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可能很“小”,但对于涉事的人民群众来说可能就是影响其正常生活的“大事”,如果不能够及时而有效地侦破,就会使公安机关自身的形象和社会地位逐渐下降,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这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来说将会是很严重的打击,因为“依靠群众”是公安机关刑侦工作的方针之一。相反,如果这种“小案”能够得到及时而有效地侦破,自然就会增进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感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

四、践行“更多地破小案”的建议

公安机关之所以会产生“重大案、轻小案”的现象,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更为主要的原因在于所谓的“小案”本身发案量大,警力不足;犯罪时空范围跨度大,流窜与结伙作案明显,隐蔽性强,犯罪手段多样化;侵害对象多元化目标选择随意,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缺少因果性;大多数小案涉案金额不大、性质和情节较轻、侵害无固定目标、机动性强、实效性强;犯罪职业化和智能化趋势愈来愈突出犯罪流程精细化;证据易被转移、证据固定难,犯罪人容易得逞等。①陈如超.侦破能力小案管控及其常态化[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1):102-114.这些都是“小案”比较突出的特征,它们决定了对于“小案”的侦破难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此就束手无策,打击犯罪新机制的提出就是有效解决问题的方式。打击犯罪新机制并不是仅仅针对“大案”“要案”提出了工作方法,而是对包括“小案”在内的所有案件都适用的工作方法。

(一)整合侦查资源,进行多警种一体化合成作战

当前公安机关现有警种职能分散、定位交叉,资源壁垒日益严重,技侦、网侦、视频侦查和刑事技术等主要为刑侦提供技术支撑,刑侦部门根据案情需要(往往限定在大要案),向相关部门提供一定的资料和需求,这些部门根据刑侦的需求提供技术支持,辅助破案,或者参与研判。这种传统侦查工作模式已经不再适应于新形势下表现为科技化、职业化的“盗抢骗”等多发侵财案件的所谓“小案”。合成作战是破解相关警种这种被动上案模式,形成符合侦查规律和需要的有效机制。但要将一体化合成作战做到实处,通过科学合理的机制保障各警种同步上案,构建跨层级、跨区域的立体联动作战体系,科学合理配置侦查资源,提升公安机关整体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整合侦查资源使侦查人员在处理“盗抢骗”等所谓小案时,能够像侦破大案那样使用各种侦查资源,根据案件的需要申请采用相应的侦查措施,各专业警种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时反馈,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信息和资源保障,从而避免了人为设置的所谓“大案”和“小案”之分,真正实现由“联合攻坚破大案”向“常态合成破小案”拓展,从而有效打击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实行类案侦查,以不同案件规律和作案手段特点为分类标准

类案侦查是打击犯罪的重要侦查方式。在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打击职业化犯罪方面展现出了极大的优势,特别是对于占刑事案件80%左右的“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的侦破工作来说就更加明显。通过以不同案件规律和作案手段特点为分类依据,借助于完善的侦查大数据集成为基础的侦查办案平台,可实现对同类案件的智能化并案分析,通过与已破获案件的并案,可快速确定犯罪嫌疑人,提高案件侦破效率;通过与未破获案件的并案,可以实现批量的规模化破案,扩大战果,提高破案率。

(三)建设专业队伍,以专业打击应对职业犯罪

职业化发展是当前犯罪的一个主要趋势,特别是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安全感的“盗抢骗”等传统多发性侵财案件和电信诈骗案件等新型违法犯罪行为正逐渐成为一个分工明确、组织有序的“生产链条”。为应对犯罪的这种新特征,我们应该重点建设专业化的类案打击队伍。

公安机关应该按照“以专业打职业”的思路,针对入户盗窃、诈骗等多发侵财犯罪地域性、团伙性、职业性、流窜性特点,建设相应的打击类案的专业队伍。要在刑侦、技侦、网侦和视侦部门都建立相应的类案侦查队伍或者打击专班,保证专业人做专业事,立足职能优势,在为刑侦部门实施精确打击提供强力手段支撑的同时,充分利用技侦、网侦的准确定位、视频侦查的可视化,积极发挥主动进攻的能力,加强对多发性、系列性案件的串并,对类案进行规模化打击,提高破案效能。只有坚持“更多地破小案”的理念,坚持打击犯罪新机制的科学方法,才能最大化地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1]王惠敏.论“破小案”[J].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08,(9):45.

[2]应中华.关于“破小案”工作机制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9,(5):41.

On the Idea and Significance of"Solving More Small Cases"in the New Mechanism of Combating Crimes

Liu Honglin
(Department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Shenyang110854,China)

In the new mechanism of combating crimes,means and methods are important,but the more important is to change ideas,that is to"track down big cases faster,solve more small cases,solve a case more accurately and control cases efficiently."In particular,solving more small cases plays the most effective role in combating crimes.These small cases are the direct target of police,which is the practical needs of safeguarding the people's vital interests.It is the fun⁃damental requirements that our party and the country pursues.With the integration of synthetic operations,case-detec⁃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professional combating teams and solve"more small cases",a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the people will be established.

new mechanism of combating crimes;ideas;small cases

D631.4

A

1672-1195(2016)03-0054-(05)

责任编辑:张咪

2016-11-09

该文系2014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过程哲学作为侦查学理论基础的可行性研究”(1112113006)阶段性研究成果

刘红琳(1985-),男,辽宁辽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哲学基础理论、侦查学基础理论。

【doi】10.3969/j.issn.1672-1195.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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