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辉
(惠阳区自然保护区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广东 惠州 516200)
依法治林是实现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
刘志辉
(惠阳区自然保护区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广东 惠州 516200)
摘要依法治林有着深刻的生态背景和内涵,是保障和促进林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林业生态文明是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法治起到根本保障作用。
关键词依法治林;生态文明;保障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总体布局。依法治林是贯彻依法治国战略的组成。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修订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发布了《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等多部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积极推动了林业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林业承担着建设森林生态、保护湿地生态、改善荒漠生态、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多种任务,是生态建设的主体。在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依法治林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1依法治林的生态背景与内涵
古人云:“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我国依法治林的思想源远流长,《周礼》中记载:“凡窃木者有刑罚”,指偷砍伐树木的人都要受到刑罚。《吕氏春秋》记载“正月禁止伐木”、“二月无焚山林”、“九月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这些政策对林业资源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古代“天人合一”的生态观就蕴涵着“依法治林”的思想。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体系;20世纪70年代之后,环境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1994年中国政府在批准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指出:“开展对现行政策和法律的全面评价,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突出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通过法规约束、政策引导和调控,推进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森林资源是人类文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林业管理和保护的任务任重而道远,林业的健康发展同样需要严密的法制作为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理论,2003年6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依法治林”成为一项必须坚持的重要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在林业行业中的重要地位更加地凸显。
法律是文明的产物,同时又是维系文明和促进文明的一种手段。法治具备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等特点。依法治林是依法治国思想在林业战线上的体现。依法治林就是要把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工作的指导方针及政策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长期坚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林业生产、经营的政策秩序,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对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和促进林业的持续稳定发展[3,4]。可见,依法治林中的“法”是手段,是工具,“依法治林”中涵括了“法”的基础依据、来源、形态等内容;而“治林”则是目的。
2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中法治的保障作用
纵观我国林业发展轨迹,自1949年以来,主要经历了一个由以木材利用为主到兼顾生态建设,再到转向林业生态建设阶段,最后到达全面进行林业生态建设的发展阶段(图2)。可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是林业在不同时期的发展产物,在林业发展历程中一个相对高级的发展阶段,符合现代林业发展的需求,同时也是现代林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与以往的发展阶段相比,林业生态文明建设阶段凸显出新的发展特点:在观念价值方面,林业生态文明强调给自然以平等态度和人文关怀,人与自然是相互独立优势相互依存的。林业从传统的以经济利益作为发展动力向生态经济福利最大化转变。在实践途径上,追求经济与生态之间的良性互动,使绿色产业和环境友好型产业在林业产业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
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和途径有很多,其中法治以其独有的性质给予生态文明建设以根本保障,在生态文明建设多元化的调控手段中有不可取代的作用。法治具有规范性、稳定性与强制性,是人与人、社会、自然的行为规范工具,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支持。
2.2.1法治的规范性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健康有序的管理保障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阶段,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改善生态环境日渐成为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林业肩负着与以往不一样的重任,需要以木材生产为主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在这样一个转型建设期,需要将生态建设工程法制化纳入林业发展的轨道,即实行依法治林,在林业建设发展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营建一个有序的管理体制,保障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健康有序推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年,随着社会的发展,林业的管理体制格局需要做出新的调整。因此,改变经营方式、简政放权、放权让利等多项措施纷纷出台,转变了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管理体系,逐渐形成了林业各产业协调发展的管理格局。在这些转变的过程中,法治充分地发挥其规范性,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管理保障。
2.2.2法治的强制性是稳定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实后盾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期间涉及多个行业,多个利益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难免存在破坏生态保护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如果没有实行有效的对策将会严重影响到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因此,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需要一个坚实的后盾——法治。法治具备强制性,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法律的惩罚。依法治林能够消除那些不惜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利益的主体,同时也会形成威慑、强制效应,全面提升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体系;2011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意见》,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措施和手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行为体系和目标体系之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见,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需要国家、政府通过相关的法律条文积极地倡导、指引,可以说法治是稳定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实后盾。
2.2.3法治的稳定性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长效的制度支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林业工作者和全社会其他力量世代奋斗的漫长过程。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一个严格的程序,即使修改法律也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林业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政策法律制度化,以保障建设过程中的各个方面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不会因为一届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个人的意志改变而改变。如1984年《森林法》的颁布标志着林业行业成为全社会的事业,林业走上了法治的征途。直到今天,《森林法》依然是指导林业行业植树造林、经营林业资源的根本依据,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长期有效的制度支撑。
2.2.4依法治林本身体现了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林业生态文明是人类在林业建设中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改造和利用森林资源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成果。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包括了如何维护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还包括林业生态建设中的法律、制度、政策建设等。林业承担着建设森林生态、保护湿地生态、改善荒漠生态、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多种任务,是生态建设的主体。《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可以说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本身就包含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因此,依法治林是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同时依法治林也是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途径。
3讨论
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是当今林业发展新阶段的重要建设内容,这个过程很漫长,任务很艰巨,机遇与挑战并存。依法治林在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根本保障地位也给林业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才能满足现代林业生态文明建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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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志辉(1982-),男,广东惠阳人,大学,助理工程师,从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森林资源管护工作,Email:365633477@qq.com
收稿日期:2015-11-09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01/j.issn.1005-5215.2016.01.036
文章编号:1005-5215(2016)01-00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