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朝和
我国有关部门正试图针对网约车带来的问题制定管理办法,在鼓励社会参与方面也很努力。但官方态度似乎仍纠结于私家车能否参与营运,而且还是由政府自己把出租车企业、参与车辆数、司机和价格都严格管控起来,这引起了相当争议。出租车包括网约车都属于受雇运输的性质决定了其必然要处于政府监管之下,这无可争议,但过去传统僵硬的进入与价格管制显然已不可能适用于新的业态,行业监管思路与体制都应该改革。首先,传统出租车和网约车应实施分类管理。出租车行业已经形成传统出租车即存量和网约车增量两部分。可以明确规定传统出租车可以同时采用巡游、蹲点和预约等多种运营方式,并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其次,有条件地开放私家车进入客运服务领域。私家车参与客运服务,和私家车主以自然人身份参与经营活动是互联网经济的特征,因此政策制定恐怕更应该研究私家车需要何种必要条件才可以合法运营,以及如何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问题。第三,在网约车领域平台企业是监管的重点与关键。目前的网约车平台企业更强调自己的撮合功能,不愿意承担作为承运人的责任,导致其无约束的扩张行为,引起各方担心。第四,利用平台实现有效监管。与其寄希望于能够迅速制定完善的法规,不如先只规定基本原则与框架,特别是处理好监管机构与平台企业的关系,地方城市的具体监管也必须通过与平台企业合作才能有效实现。第五,约束平台企业对市场地位的不当利用。主管部门很难禁止某一平台企业在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但一定要明确反对其滥用市场地位的不当行为。应规定网约车平台企业在各省登记注册,同时要求其在运营城市设立相应分支机构。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