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业联盟标准的契约生态化

2016-02-26 23:24韩子燕刘兰凯
学术探索 2016年3期
关键词:生态化

李 键,韩子燕,刘兰凯

(昆明理工大学 质量发展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500)



论产业联盟标准的契约生态化

李键,韩子燕,刘兰凯

(昆明理工大学质量发展研究院,云南昆明650500)

摘要:标准化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产业联盟标准是经济发展及标准化活动创新的产物,生态化价值应当成为产业联盟标准符合性的判断准则之一。产业联盟标准是企业依据联盟协议共同制定,具有契约性。通过对契约生态化的论证,证明产业联盟标准生态化的必要性,进而提出产业联盟标准生态化如何应用的建议。

关键词:产业联盟标准;契约性;生态化

我国在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过程中,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和突显。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我们“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并且要将整个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以及全过程。同时,在国家“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中也强调,“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合作”是“丝绸之路”构建过程中重要内容,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可见,生态化要求不仅仅是理念上的要求,同时也要付诸行动。

标准化体系的构建是经济建设过程中发展质量、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及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任务,如何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有所作为呢?标准化工作通过标准的制定、实施,节省了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优化配置资源;迅速推广新技术和新科研成果使之得以应用,从而促进技术进步,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持生态平衡,最终保障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人类社会目前的代内发展利益,甚至包括代际的长远利益,因此,标准的生态化意义也不容小觑。[1]产业联盟标准是标准化战略进程中出现的新的标准形态,顺应了“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创新发展模式。这类标准往往走在标准制定的最前端,企业通过实施联盟标准,引进先进设备与技术,不仅增强了市场竞争力,而且能够有效地贯彻落实“生态”“环保”“绿色”等战略。

一、产业联盟标准的界定

(一)主体

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其中提到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标准化体系要由“政府单一供给”转变为“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形成标准共治。在团体标准的制定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因此,本文认为,产业联盟标准属于团体标准的范围,是团体标准的一种。主体包括企业也包括其他具有标准制定能力的社会组织,联盟的组成可由多个企业组成,也可由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构成。②本文认为,单独的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的标准不适合称为产业联盟标准,可属于团体标准,以区别产业联盟标准“产、学、研”结合的特殊之处和功能,本文主要以企业间所形成的联盟为阐述对象。

(二) 范围

标准按照不同方法划分,有不同的标准类型。通常可将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及工作标准。实践中,产业联盟标准涉及的标准类型主要是技术标准,并且以产品标准居多,通常是涉及技术或者产品有关的研发、制造、应用,基于对技术的研发、验证或者生产应用及专利权的共同拥有的相关标准。[2]因此,基于产业联盟寻求市场优势、产业创新等自身功能来说,其标准类型则主要是融入了市场上新的核心技术以及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产品标准,能够兼顾环保、健康、节能等特点,拥有前瞻性和创造性。但是否意味着产业联盟标准的类型只能局限于此?本文认为,对此不必有所限定,开放其标准制定范围更有益于实践中不断探索开发,创新标准化工作。

(三) 模式

从发展模式上来说,在我国发展实践中,产业联盟标准一般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由行业内技术领先的企业组成的标准联盟共同制定的先进技术标准,此类标准通常占据了行业或产业内竞争的制高点,并且争取在全球技术领先领域拥有话语权,如“闪联”“e家联”等标准;另外一种则是以区域经济为主,区域内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组成标准联盟,以区域内特色产品、传统优势产品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共同制定的促进产业发展的联盟标准。[3]

二、 产业联盟标准契约性分析

产业联盟标准是企业间进行利益博弈后的选择;同时也是为了应对现代科技中标准自身复杂性及不确定性产生的风险,通过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合作共同研发,资源共享以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从形式上说,产业联盟标准的产生,是基于联盟内各主体达成的联盟协议,由此便形成了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这种依法形成的契约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联盟内企业在协议框架下共同制定的标准,在本质上属于协议的一部分,具有附属性,因此也是契约的内容。可见联盟内企业执行联盟标准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履约行为。从本源上看,契约具有“自由决定”和“自愿合意”的本质。因此可以说,产业联盟标准是根据企业间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其契约性赋予了产业联盟标准效力来源的合法性。

(一)联盟协议赋予了产业联盟标准契约的形式

标准竞争不同于传统的产品竞争与品牌竞争,其更加凸显了科技创新与市场环境的瞬息万变。如企业选择了某种标准进行产品生产制造,而该种标准一旦遭到市场淘汰,造成的损失也是难以挽回的。因此,在标准竞争中企业都竞相寻求标准的话语权,通过联盟获得共同利益的集体性保护。这种需要也促使企业间要通过形成一定的“外观”形式来明确他们之间进行标准合作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外观”形式便是契约,是制定标准最直接的权力来源。产业标准联盟自愿达成联盟协议,在标准的制定、实施、遵守过程中,联盟成员间应拥有平等的主体地位,拥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基于公平、公正所形成的联盟协议也就为产业联盟标准的合法性提供了基础。

(二)产业联盟标准符合自由合意的契约本质

产业联盟标准具有契约性,不仅在于拥有契约的形式,还要符合契约的本质。契约的本质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义务,当事人双方彼此互相受到约束的前提是契约自由,自主决定形成彼此间的法律关系。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地位应对等,如果存在强迫与被强迫、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也就“不可能存在自由合意的契约关系”。[4]企业为实现标准的最优选择和标准制定风险的规避,自由、自愿与其他利益伙伴形成产业联盟,制定联盟标准,通过联盟协议来规范标准化过程中的风险,实现共同利益的维护。因此,基于合意的共同遵守,也为产业联盟标准效力来源合法性提供了支撑。同时,在法治社会中,社会主体之间的主要社会关系是由私法来调整的,而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核心就是契约关系,产业联盟标准的契约性,也意味着用私法调整联盟标准的可行性。

三、产业联盟标准的契约生态化考量

产业联盟标准依赖契约的形式而存在,契约生态化的理由则可以作为产业联盟标准生态化背后的理据,以下将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契约生态化是契约社会化的延伸

契约制度的变迁实质上也是随着民法理念的发展而变化。理念上,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价值取向上,从法的安定性到社会的妥当性。这种社会化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具体的人格,典型的例子有劳动法的形成,劳动者拥有了具体人格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加大;第二,财产所有权的限制,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不再绝对化,认为财产权具有社会性,禁止权利滥用;第三,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契约自由实质上是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但是这种不加限制的自由造成了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在现代法上契约自由受到了很多限制;第四,社会责任,现代高风险社会,企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环境污染等都很难追究个人责任,因此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也发生着动摇。[5]其中,最大的变化要属契约自由原则的变化,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是契约社会化的根本所在。契约绝对自由,完全由当事人自由意志所决定,他人乃至国家都不得干预,充分体现了对个人自由主义的保护与尊重。然而,生产社会化及科技的迅速发展导致绝对的契约自由无法完全依赖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发挥应有的秩序作用。因此,契约社会化的实质就是将契约自由中加了契约正义的判断,使契约不再具有绝对的私人性,这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非常有利的。[6]而随着社会公众对共同生活的空间品质的要求,大家逐渐发现本以为毫不相关的外界环境成了与之息息相关的基本利益。环境的良好发展必然是造福于人类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环境利益的实现不仅仅是造福于当代人利益而且关系到人类后代的环境权利。因此,环境利益自然也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有必要对契约社会化进行拓展,将生态性的价值考虑纳入契约义务,成为契约自由限制条件之一,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二) 契约生态化保障了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环境权是随着环境污染日益成为人类生存的威胁而产生的。在当今社会,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中的一项已经为大部分国家所确认,它是一种自然权利、道义权利或应有的权利。[7]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在一种没有被污染和破坏过的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权利。[8]首先,环境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还应包括后代人。因而,只要是侵害环境到一定程度,虽然在当代没有出现危害但威胁到后代生存利益的行为,仍应视为对公民环境权的侵害。其次,环境权的对象可以是自然环境要素,如水、阳光、空气、森林等,也可以是人造的环境要素,如居住社区、文化古迹、遗址等。第三,环境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公民在享有环境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保护环境的义务。第四,环境权具有不可剥夺性。人类以良好的环境作为生存和发展的场所,是人类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和福利,每个人都有权不因其年龄、性别、职业、地位以及犯罪状况等因素的差异而被剥夺最基本应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9]第五,环境权具有社会性。由于环境侵害具有复杂性、潜伏性等特征,使得一些环境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可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而且受损害的不仅是当代人也可能是后代人的利益,这就决定了环境权的社会性。[9]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环境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它不仅涉及公权,同时也涉及私权,因而仅靠公权的保护是不够的。环境资源是共有的,但是私权主体对作为劳动对象那部分自然资源占有和支配时必然会对环境的生态功能造成影响,如果不将环境权纳入私权制度的保护,不仅环境权价值无法实现,而且环境权本身也无法超越宣言式的立法阶段,不能成为合法的权利。[6]契约生态化是私法保护环境权的表现,是公民实现环境权救济的有力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不仅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传承,而且是一个国家得以和谐稳定持续发展的保障。

四、 产业联盟标准生态化的应用

根据以上的理论分析,可以得出,产业联盟标准生态化是契约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的发展要求,是为了更好、更全面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保障公民环境权实现的具体方式,因而具有必要性。那么,产业联盟标准生态化具体要如何贯彻呢,本文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联盟企业应当具备绿色经济的理念

拥有良好的理念往往能够更好地指导于实践。联盟企业应当具备绿色经济理念以便更好地实现产业联盟标准生态化。绿色经济理念是一种新式的发展理念,“绿色经济”意味着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和环境和谐发展的状态。它不同于传统经济的发展模式,在传统的经济模式发展下,发展经济往往以占有、利用大量的资源为前提,从而对自然环境造成了破坏和牺牲,最终导致经济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无法持续发展。而绿色经济则是以市场为导向,引领企业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目标出发,在生产经营的活动过程中朝着不损害人类健康和有利于环境发展的方向,向公众提供环保、安全、节能、无公害的产品及服务。根据绿色经济标准的原则和要素,绿色经济运行的标准则包括绿色生产、流通、绿色企业、绿色分配及绿色消费标准。[10]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绿色经济是以人为本的经济,是围绕人全面发展的,但是同时更强调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并非片面的发展人对物质的占有和追求。其次,绿色经济强调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共同发展。绿色经济始终把环境与生态因素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并且明确指出生态环境与资源的永续性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11]。再次,绿色经济强调资源利用的公平性。经济和社会发展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及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但是传统的经济模式单一强调经济增长而忽视了环境保护,致使后代人或者非发达地区利益受损,资源利用不公平。而绿色经济发展模式遵循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可再生,兼顾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以及当代人之间的区域利益平衡,具有公平性。最后,绿色经济是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及社会效益相统一并最大化的经济。传统经济发展理论认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是不能并存的,但是绿色经济是节能降耗的经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过程贯穿于整个阶段本身,同时它又是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效益的过程,所以绿色经济效率、效益的价值是其内在的要求。[12]绿色经济本质就是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础上,以高新技术为支撑,融合人类的现代文明,是市场化和生态化有机结合的经济,是一种能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探索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必然产物,是一种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有机结合的良性发展模式,是充分体现了自然资源和生态价值的经济。[13]

因此,为了实现生态文明的价值,联盟企业不仅应当将这种新式理念渗入到自己的企业文化当中,并且要渗入到产业联盟标准当中,同时还要贯穿到生产、投资、贸易等各个环节当中。首先从思想意识上深化提升环境保护的理念,最终才能付之以行动获得实际成效。

(二) 联盟协议应当确立保护环境的附随义务

将保护环境的义务加入到联盟协议中,即签订协议的主体都要履行相应的环保义务。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已经法定化,但本文建议根据具体个案不同,可将附随义务进行有限的扩张理解,并依据环保理念来判断是否存在相关附随义务以及有哪些附随义务。[6]企业是占有、利用自然资源的主体,在获取效益的时候必然会对自然资源造成影响,从理论上来说,将环境保护义务纳入企业的附随义务也是利益衡平的表现。

附随义务的定义,学界对此有不同看法。如王泽鉴先生认为,附随义务是以诚信原则为基础,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债的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史尚宽先生认为,依诚信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之外,尚负有附随的义务。综合学者的一些观点可将附随义务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附随义务是贯穿于合同始终即整个合同过程为保护当事人利益而存在;狭义的附随义务仅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义务。附随义务所依据理论是诚实信用原则,是随着契约形式自由向实质的契约正义转变过程中,逐渐开始适用的。因此附随义务的产生是为了限制和修正契约自由所带来的结果不公平,附随义务的价值就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实现社会正义。[14]而将环境保护义务纳入附随义务是为了个人权利、利益与社会权利、利益的平衡,从而实现社会正义。

(三)产业联盟标准应当确立环境安全的价值

产业联盟标准,是企业间联合制定而成的,具有一定的私有属性。但是这种“私有标准”的符合性判断,除了形式上符合标准的一般制定程序和规则外,其内在也要符合标准的原则。首先,标准是对标准对象的抽象,应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兼顾全社会的利益;其次,应当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再次,应当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最后,标准应当做到有利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15]可见,保护环境也是产业联盟标准制定应遵循的准则。那么,要保护环境,从价值判断上来说,本文认为,产业联盟标准应当确立环境安全价值。

环境安全,从广义上来说,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处于一种不受污染和破坏的安全状态,或者说人类和世界处于一种不受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危害的良好状态”。[16]它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人类所生存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处于一种不受不可恢复的侵害的状态或者处于良好的状态,避免环境质量状况和自然资源的减损对可持续发展能力地削弱;二是确保一切自然事物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并且不受外来力量的侵害,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稀缺引发社会的不满。[17]因此,环境安全实质上也是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统一,要求人们发展经济的同时尊重自然规律,注重环境利益。所以说,将环境安全价值确立为产业联盟标准保护环境的内涵可以从价值层面为产业联盟标准生态化建立符合性准则。

运用契约生态化理论论证产业联盟标准的生态价值应用可谓是对产业联盟标准在生态经济发展建设过程中如何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探索。产业联盟标准是产业技术创新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但其拥有自由合意的契约本质,是依靠市场环境自下而上发展而成。其生态化价值的融入不仅是契约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是保证实现公民环境权的有效途径。联盟企业应当将其贯彻在标准制定的始终,坚持绿色经济理念,遵守环境保护的附随义务,同时确立环境安全的符合性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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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黎玫〕

Probe into Ecological Development of Contract on Industrial Alliance Standards

LI Jian,HAN Zi-yan,LIU Lan-kai

(Quality Development Institute,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Kunming,650093, Yunnan, China)

Abstract:I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tandardization plays a vital role. And industrial alliance standard, which is an innovative product of the standardization activiti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isan contract made by enterprises according to alliance agreement. This paper argues that ecological value should be adopted as one of the criterion to judge the compliance of industrial alliance standard. To begin with, it analyzes the ecological theory of modern contract. Then, the significance of ecological value in the standard is expounded. Finally, we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apply it in industrial alliance standards.

Key words:industry alliance standards; contractual nature; ecological value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6)03-0072-05

作者简介:李键(1984-),男,山东烟台人,昆明理工大学大学质量发展研究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质量法学研究;韩子燕(1988-),女,河南平顶山人,昆明理工大学质量发展研究院研究生,主要从事质量法学研究;刘兰凯(1964-),女,云南普洱人,昆明理工大学质量发展研究院教授,主要从事质量管理与质量文化的研究。

基金项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YB2014046);云南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2014RD025);云南省人陪项目(KKSY201358004)

①中山环保产品联盟标准的实施结束了中山70多家环保企业无标生产的困局,对中山环保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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