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俊杰
(南通大学 发展规划处,江苏 南通 226019)
法治自信时代的法律文化输出论略
陆俊杰
(南通大学发展规划处,江苏南通226019)
在世界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结构变迁中,中国正迎来自信时代。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促使“法治中国”建设形成独特的法律思想和法治路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逐步形成并随着“中国模式”向外输出,逐步在世界法律文明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在现代性境遇、全球化进程和信息化时代的现实交错中,巩固民族国家主体地位、掌握国家话语权、把握法律革命先机使法律文化输出成为自信中国必然的时代使命。作为后发型法治国家,自信的中国已经在发展中积聚了经济动力、政治推力和社会合力,法律文化输出得以可能。异质性的中国法律文化要为世界其他民族国家和人民所认同和内化,必须具备综合性输出能力、回链型输出机制和多元化输出策略才能有所作为。而法学研究则需要在自信中国法律文化输出的理论与实践中适时转向,建构起中国化的主体性法理研究路径。
自信时代;法律文化;文化输出;主体性;话语权
在世界文明体系中,中国传统文明曾经熠熠生辉。法律文明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也发挥过重要作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通过关注、交流和移植等方式对世界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东亚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来源。代表中国古代法制最高水平的隋唐时代,律、令、格、式组成的法律体系完备而稳定,成为日本大化时代法律改革的移植样本、越南法律体系的主要源泉和朝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随着国家实力的衰弱,中国法律文化在明清时期,对东亚诸国的影响也仅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便真正迈上了实现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伴随着国家地位和力量的逐步提升,中国对于自己的全球角色具有了更强的身份意识。公民的民族自豪感、国家荣誉感和自我认同感正不断萌发,从而促使“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具有了坚实的事实和心理基础。有学者经历史与现实维度的考察后指出:“中国正迎来自己的自信时代”。[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在国家治理意义上宣告了中国不仅在经济上实现了巨大飞跃,也正满怀自信地迈入“法治中国”时代。
在全球信息化时代,世界处于不断变迁之中,各种经济力量关系正在发生变动,全球性的文化秩序也在重构之中,但是以“现代性”为表征的西方法律文化依然处于强势地位,中国法律文化除传统性特质以外,似乎一直被处于文化高位的西方法律文化阴影笼罩着。因此,法律文化输出问题“实质上是:在避免沦为西方殖民地(政治的、经济地、文化的等)的前提下,如何在西方强势文化所主导的世界体系中谋求民族自主和国家之强盛”。[2](P202~203)
(一)现代性境遇中巩固民族国家主体地位需要法律文化输出
现代性源于西方内生的话语谱系,其“标志着资本主义新的世界体系趋于形成,世俗化的社会开始建构,世界性的市场、商品和劳动力在世界范围的流动;民族国家的建立,与之相应的现代行政组织和法律体系。”[3](P4)这种伴随工业社会发展而生成的世界体系具有显著的西方特质,核心思想体系便是在“‘民族国家’的叙事中将‘个人主体’的巨大力量凸现出来”,[4](P18)以确立西方思想和模式的中心地位。在法律文化领域,西式的法治模式为世界提供了一个似乎普适的现代性的法治现代化理想图景,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治模式、法治价值和法律文化等均围绕着西方经济与政治模式设立和运作,营造了一个强大的、对外延展的和生动与精确的西式图景。这种已然为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努力实践并且颇有成效的现代性民族国家法治图景,的确为世界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历史文化经验,但也在法治成果的推介过程中,以隐性的法律文化侵蚀了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国家的传统法律文化根基。应当说,至今为止,这种由西方文化实践主导的西式现代性理想与现实的境遇未曾有多大改变。
“如果我们不停留在作为结果的范式层面,而是对其背后的问题进行追问,那么我们一定能够发现,这类问题都在更深的层面上与特定的‘环境’与知识生产间关系这个问题紧密勾连在一起”。[2](序)非西方国家的主体性根基一直在被西式现代化推进所侵蚀,部分民族国家的国家结构、治理体系、法律制度等几乎破坏殆尽,陷入动乱。“由于现代性与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合理化和市场化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5]因此更具迷惑性和所谓的正当性。这种隐性的以所谓的现代化的自由民主范式的新文化侵略值得高度警惕。
中国能够迈入自信时代,并没有遵循西方文化提供的发展模式,恰是坚持了主体意识和主体行动的发展模式。因此,在世界依然被现代性包围的现实境遇中,法治现代化的优秀文明成果不能拒之门外,但在有效除魅后更需要夯实法治的中国根基。当下,“民族国家是而且仍将是世界事务中最重要的因素”,“它们的利益、联合和冲突日益受到文化和文明因素的影响”。[6](P15)所以,只有建立在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和中国政治改革经验基础上的具有本国品格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价值和法治实践,才能使民族国家屹立于世界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历史变迁洪流中,才能抵御西式现代化对非西方国家设置的种种困局与陷阱。不仅如此,因为“现代化涉及权威的合理化、结构的分离和政治参与的扩大等三个方面”,[7](P78)我们在中国逐步崛起世界的进程中,抓准西式现代化范式的软肋和缺陷,以稳定和巩固的法律文化形式主动出击,扩大中国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影响力,撕裂现代性的法律文化之神话,渐进式地建构起具备中国品格的法律文明体系,进而为中国这个民族国家形式提供法治的独立意志与自由思想,以此巩固和发展自信中国的法律文化,确保国家在世界关系和世界结构中的独立地位,也为民族的兴盛提供可能的文化空间。
(二)全球化进程中掌握国家话语权需要法律文化输出
“没有理论的民族不过是一个没有可能性的被安排摆布的民族,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无法为自己的命运拓展新的空间。”[8](P4)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空间场域范围是基本固定的,政治、外交、军事、贸易、经济、文化等力量此消彼长。当世界进入全球化的时代,虽然学界有着“西方化”与“美国化”的理论警惕,但是从中立性的角度考察世界现实,全球化正改变着世界。正如张文显先生所言“全球化正有力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存样态,也在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及其变迁。”[9]以全球化为表征的人类世界的活动场域、空间概念和组织方式极为丰富。法律全球化的理论主张逐步衍生为法律世界主义的理想,它们试图突破民族国家法律的既有理论与范式。“世界主义法以无边界的权利和正义的现念为基础,以‘世界公民一公民’关系的互动为动力,以法生成和法适用的去国家化为表征,着力展现出法律世界主义的基本主张。”[10]但是,依笔者之见,法律世界主义当下而言只能是基于全球化极致状态的理想假设,即使是真实可欲的,也需有前述民族国家抑或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的“立法”型活动。而目前,全球化遭遇的政治和文化壁垒说明以民族国家为主要形式的世界内部组织体尚未被打破。法律全球化或者法律世界主义虽需在学术视阈予以重视,实践层面更应当牢牢把握当下的国际经济政治格局的基本关系。
应当说,中国的崛起与全球化基本在同线程上。但是,中国只是直接以参与者身份进入全球经济或政治组织体系中的,遵守的绝大多数是由西方国家业已制定实施的规则体系。这种全球性组织体内的结构安排或者规则内容显然是西方主导的、西方受益的,甚至连纠纷解决机制都是倾向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而为了谋求国际组织成员地位,“参加或接受一项条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缩小国家政府行动自由的范围”,[11]有时候国家甚至是抑制了主权空间和利益,比如大幅修改国内法。中国加入联合国及其相关政治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经济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等文化组织后,在世界性的格局关系中开展经济和文化的交流,从中获取国家利益,但是也困顿于全球性组织的所带来的羁绊和损害。所以,在中国由经济大国向世界强国转变的历史转型期,以邓正来先生所倡导的“开放性全球化观”*邓正来先生在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等著作中,较为深刻地揭示了全球化时代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学的现实境遇,也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提出了初步设想。更多意义上,邓先生描绘的是中国如何在全球化与本土化之间寻找根基,建构起“主体性”中国。认识、分析和解决中国崛起进程中的发展问题显得更为贴近实际。开放而自信的中国只有在国际关系中成为新型世界政经关系的主导者、新型国际组织的建立者、新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和新型法律文化价值的推行者时,才能在国际交往和民族复兴进程中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确保国家主权安全,确保享受充分的国际话语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输出就是在法律组织、法律制度、法律理念和法治价值等层面通过话语权体系的重构实现在多元法律文化交错中的世界认同,在多样法律文明中放大中国法治文明成果,从而以文化软实力反馈给国家话语权。
(三)信息化时代占据法律革命先机需要法律文化输出
现实世界呈现出全球化与信息化交错的时代背景。随着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时代的开启是一个时代的重要的转型,海量技术、生物等信息促使思维、商业和管理变革,这些变革对法律产生了新的需求,也会传统法律理论提出了重要的挑战。(参见[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等:《大数据时代》,盛杨燕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年。)的到来,海量信息爆炸促使信息化又迈入了新阶段。2007年,人类大约存储了超过300艾字节,到2013年,世界上存储的数据达到约1.2泽字节的数据。人类存储信息量的增长速度比世界经济的增长速度快4倍。[12]截至2014年6月,仅我国网民规模便达6.32亿,手机网民规模达5.27亿,域名总数为1915万个,网站总数为273万个。[13]数据革命直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将整个地球的人类裹挟到科技革命所引发的信息秩序变迁中。信息变成了地球的主导力量;世界变成了数据积聚与交换的平台。传统的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全都被网络和信息包裹到信息化的公共治理、商业、贸易、教育、金融等网络化中。网络的直接性和无边界性,已经突破了传统民族国家主权疆域的限制和经济与社会交往的时间与空间边界,打破了传统主权国家的经济、政治与社会制度和模式的控制,也将建立在物质世界时空介质的法律制度甩到了时代的背后。可以说“全球信息化技术的迅速发展,也将对当代法律秩序带来巨大冲击,它将使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的法律秩序向围绕信息构建的法律秩序全面转型。”[14]不仅传统的法律制度在信息化社会需要作出极大的改变,而且基于物质能量的法学理论也需要在科技革命的浪潮下予以重构。
由信息化引发的法律革命,包含着法律理论的革命、法律规范的革命和法律技术的革命等层面,引发了法律客体、法律空间和法律时间的渐进性革命。“逐渐逃离民族国家主权管控的信息流动性,以全球的尺度呈现为网络化、系统化的形式,法律的聚焦点从自然人转向物的自主性。如果说传统工业时代的法律媒介是主体性与叙事性的,信息时代的法律媒介则是讯息性与沟通性的,它以去疆域化的方式重新再疆域化。”[14]后发型法治国家基本是在工业化时代兴起时便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的经济与科技发展,从而在法律领域未能成为制度与文化的引领者。但是在信息化社会,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基本把握住了时代的机遇,互联网产业、新兴移动技术及相关领域取得了瞩目的成绩,通讯、社交、网上贸易、互联网金融、云端化服务、资源的共享化和服务对象化将整个社会的传统结构和体系推入信息转型。在现有的基础上,中国要在世界变革浪潮中站立潮头,就需要在新型信息化革命中成为变革的主导者和引领者,以在中国实践中成熟了的规则体系引导世界法律信息革命。其实信息化无非是以信息作为中介成为人类交往的新形式,“强化流动的无中介化却导致了一套再中介化,去地域化却导致了一套再地域化,着根的旧式中介被不着根的新式中介所取代。”[15](P326~327)传统固有的疆域被打破,中国通过信息革命推动法律革命,必然会有新形式的信息边界和内容,通过法律主客体和时空的新法律概念、原则、规则和技术等以新形式出现,再以信息形式反馈给世界,则可以实现信息时代法律文化输出后占据世界法律体系和文化的主导地位。“无限博弈要做到持续进行,只有更改规则。”[16](P353)自信的中国要在科技更改规则的革命中占有先机,必须在法律革命过程中输出文化。
笔者以现代化、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境遇考察中国主体性、自主性与独立性的改革发展之需法律文化的对外输出,当然还有其他诸多必要性的事项,不再一一赘述。
如果说法律文化输出的必要性问题是世界现实场域的中国选择应然倾向问题,那么关于法律文化输出的可能性问题则是基于中国国情条件影响世界趋势的几率问题。毋庸讳言,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乃至学科体系和法学研究大部分都是在回应西方经验冲击的基础上学习模仿而来。因而,我们在提及中国法律制度、法治建设和法律文化的时候表现是虚弱的,总认为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导致了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展开。其实,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与发展进程可以证实,“决定中国的民族性走向和现代性抉择的并不是民族性和现代性自身,而是中国的现实性。”[17]中国法律传统转型的动力来源主要是本民族本国度深厚的社会文化土壤,依靠的是中国确定的政治组织框架和社会组织系统以及法律文化体系,有着相对独立的道路与方式。实际上,“推动中国法治变革的主要根源来自于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条件。”[18](P165)因此,关于中国法律文化输出的理性思考必然是基于本民族和国家现实情况和条件的把握。尤其,之于自信时代的法律文化输出之所以可能一方面是基于中国与全球世界具有共同的发展逻辑;另外一方面必然是中国自身“有其特殊的历史运动轨迹,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19]从而足以为人类提供优秀的制度模式和文化成果。考察中国当下的经济与社会现实,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的改革与发展已经为法律文化输出积聚了以下条件。
(一)法律文化输出的经济动力
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发达的经济社会必然催生较为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如果说,我们的法律、哲学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近或远的枝叶,那么这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20](P402)古巴比伦文明因商业发达而生产了世界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影响了地中海区域国家的法制与社会发展;由于罗马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罗马法成为欧洲甚至世界法律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被恩格斯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部世界性法律”,其所蕴涵的法律思想与精神,至今散发着法律思想的光辉;在唐朝,中国成为了世界经济文化中心,单向度地输出和传播技术与文化,法律制度《唐律》“也控制了东亚诸国的法律文化走向,形成了一个以中国为核心的包括日本、朝鲜等东亚国家在内的中华法系”。[21]经济发展一方面会让民族国家成为世界经济交流的中心,经济上成就会促使多元主体在中心内开展各式活动,从而为法律文化的传播提供交流场域;另外一个方面,核心经济地位的主导性会使得交往主体在商品交往中自觉遵守其经济领域的习惯和规则,从而使该国的法律文化潜移默化地由其他经济主体放大到区域和世界。这在当代也一样适用,西式法律文化的传播便是依靠了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扩散和霸权。
近些年来,我国始终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方向,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筑牢了经济“中国模式”的根基。这种模式具体而言,有学者归纳为“一是公有主体型的多种产权制度”“二是劳动主体型的多种要素分配制度”“三是国家主导型的多结构市场制度”“四是自立主导型的多方位开放制度”。[22]可以说,我国的经济成就为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提供了新型样式和范本。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中国必然会自然地生成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价值取向和机制体制,积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深嵌市场中的关于市场主体、市场习惯、市场规则、市场机制和价值等要素促使成文法层面的法律规范的变化和法律价值维度的法治理性的调整,从而形成独具个性的法律文化。经济“中国模式”的优越性必将吸引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方式的移植和市场治理的运用,法律文化随之扩展。而随着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中国在国际组织中将成为主角之一,话语权因此提升,旧制度的完善与新规则的产生将带有较多的中国元素。总而言之,自信的中国经济为法律文化输出提供了强大的经济基础和国际地位,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模式为中国的法律文化输出提供了优质条件,开放的中国经济为中国法律文化的全球化开辟了有效途径。
(二)法律文化输出的政治推力
法律文化生成不仅依赖强大的经济基础,还需具备一个稳定有效的政治结构,其产生区域或全球影响力也需要政府的推动力。世界各国的政治差异很大,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的组织形式上,还展示在政治结构的运作效率上。从法律机制运作情况来看,普遍能为世人接受的一定是具备民主科学的立法机构、高效规范的行政机构和公正有序的司法机构等形式,并且支持法律运行的政治机制取得举国一致的共识,法律原则与政治原则的基本原理一致,并且法律和政治的价值取向较为契合,综合而言便是政治制度和组织“具有合法性、组织性、有效性和稳定性”。[8]不仅内在的民主政治是民主规范的政治体制,而且对于法律文化的产生与输出而言,更加必要的是政治体制的高效率。一方面,“必须有规则和有秩序地运行”,另外一方面,“需要政治体制的每个组成部分都活跃起来,都发挥其功能。”[23](P309)前者强调的是政治体制的法治路向,强调公权力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确保权力收入牢笼;后者则更为倚重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国家权力架构内功能和职能分工明确以及各个治理主体权利义务配置的科学而高效。以立法、行政和司法分立制衡为代表的西方政治架构相对于封建制国家政治制度而言具有进步意义,权利保障、权力制约与大众参与的现代性法律文化滥觞并影响了较多后发型法治现代化国家。
以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和历史传统的民主、自由、平等、高效的政治制度。这就“为国家能力的增强和新型的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政治架构之创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进而为走进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道路,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国家与政府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功能性影响主要在于:一是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机器,保障法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二是根据变革目标的需要,建立法律机构,编纂成文法典,建构现代化的法律体系,三是组织和动员社会资源参与法律变革过程,以期形成法制现代化的社会支持系统。”[23]不仅如此,“法治中国”的路径是政府推进型的,在法治目标的设定与法治实现的程序和途径层面具有国家高度一致和科学的定位,具有一个组织结构体系完整的政治体系为法治建设提供层级化的推进力量和有效保障。“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可以大大缩短一个社会的法治化的时间进程”,“大大降低一个社会法治化的探索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对社会法治化进程以及整个社会的控制能力”。[24]在法治层面的政治体制优势促使后发型的法治建设迅速跟上时代步伐,并且在新时期的全球化、信息化实现超越。积聚而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不仅在西方所谓民主模式神话遭遇当下破灭的时期渐进地“小荷初露”,而且会在政府有效而集中的文化输出战略中大放异彩。中国式政治的和谐、稳定与高效,已然为法律文化走出国门储备与提供助推力。
(三)法律文化输出的社会合力
任何事物在历史进程中总是不断运动和变化的,人类社会也不例外。社会结构和社会运作机制的变化也是必然和可见的。全球意义上的社会由不同的民族国家、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个体所构成,它们相互间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会引发社会结构的内部变化,从而促使社会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体系的变更。“现代社会科学认为每一社会都是其成员间的重复性互动所界定的。一个社会的变迁即为那些重复性互动的变迁。这样,社会变迁就能定义为重复性行为方式的变迁。”[25](P20)显然,社会变迁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并且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民族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影响法律文化的产生、变化、传播和消亡。对于法律文化的输出而言,其所以来的是社会的内在渐进性变迁,有赖于社会组织内外环境的相对稳定的状态和各个物质、制度和文化等要素间相互协调和融通,通过社会体系内部的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实现法律文化的稳定性,通过社会组织结构内部力量与外部环境力量的集合,促使法律文化的传播具有合力。概括地说,即是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和社会行为方式为法律文化产生提供前提和条件,为法律文化输出整合力量。
迈向自信时代的中国是在内外环境相对稳定、内部矛盾较为平和的基础上实现社会转型的,“整个社会系统呈现一种相对的和谐与有序,并且逐渐地演化与变迁”。[26]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调整和完善,对多元的利益主体、社会阶层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体进行通过法律的有效治理,以各种因素在历史条件和民族传统基础上开展法律革命。中国化解社会矛盾的“大调解”,是社会变迁中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被西方誉为“中国经验”,成为西方法律文化学习中国的有效例证。中国式社会变迁下的法律文化区别于西方法律文化强推式颠覆性控制,极大降低社会风险,进而为发展中国家进行社会结构调整提供有效的法律文化实践经验。中国社会变迁是从农业社会直接转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的,具有历史的跨越性。当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乡村社会的变迁,尤其是‘三农’问题的凸显”,[27]国家正通过自上而下的法理型权威,通过破解原有制度性障碍,着力化解城乡二元社会体制机制的内在矛盾,在此进程中,关于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和文化逐渐衍生,从而为传统农业社会的现代转型提供改革经验。“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28](P17)随着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的推进,中国本土意义的市场企业、社会组织、信息主体等多元化社会主体纷纷出现,成为推动中国法律改革的多重力量,由于他们具有世界眼光和时代经历,从而促使中国当代法律文化更加先进并更有时代意蕴,因而在世界潮流中为中国文化输出提供了具有人类共通意义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思想,从而为世界法律文化的构成中打上中国烙印。
总之,“中国参与其间的世界结构,形式上看是一种所谓‘平等’的主权国家间的结构,但却受到西方世界优位之势的‘强制性’支配。”[29](P10)中国要想输出法律文化,必须具备中国实力和中国条件。基于中国本土发展而吸收西方优秀经验的法律文化是自信时代中国法律文化传播的可选路径。*在法治的路向问题上,学界存在“本土资源说”“法律移植论”和“折中主义”三个路线,但是无论何种形式,坚持中国的主体地位与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内生性应当是毋庸置疑的基本原则。当下众多中国力量(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输出提供了凝聚在一起的力量,创造了较为理想的现实和观念条件。
法律文化作为“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30]劳伦斯·弗里德曼等将人们对于法律的观念、态度、思想等统称为法律文化。虽然学界对其内在结构*受文化内涵宽泛的影响,对于法律文化的涵义与内容,学界有较多的陈述与学说:美国学者埃尔曼认为是观念要素的内部组合,川岛武宜认为法律文化就涵盖法律意识,前苏联阿列克谢耶夫认为还包括法律组织,国内诸多学者较多倾向于物质和观念文化的总和。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其主要内容基本涵盖着“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结构的总和”。[31](P63)总体上,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应当在法律文化中处于内核地位,而物质形态的法律文化则是精神性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对于法律文化输出而言,无论是法律组织文化、制度文化,还是观念文化和精神文化,都是其传播的主要内容。对比法律文化输出必要性和可能性,法律文化输出何以作为问题,则更多地关注法律文化输出的实践机理问题,包括法律文化输出的主体、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一般方式和制约因素等。受本文论述语境的限制和探讨逻辑路向的影响,笔者对于法律文化输出何以作为的论说集中在输出能力和输出路径与方式上。异质性的中国法律文化要为世界其他民族国家所认同和接受,并不是坐等其成的,也非一蹴而就的,在自然影响发散的同时,也应当通过理性建构和战略推进去实现。“法律文化的思想已经能够包括下述观念:法律正在设法向生活中更广阔的领域渗透”,[32](P33)法律文化也不例外,其域外的传播要有作为,可以将着力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输出能力
法律文化输出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一个国家文化的全球普及性和它为主宰国际行为规范而建立有利于自己的准则与制度的能力,都是它重要的力量来源。”[33](P25)从文化输出的特性和要求考察,法律文化输出必须具备综合性的输出能力,具体而言需要提升三种能力:法律文化输出竞争力、法律文化输出表达力和法律文化输出传播力。
竞争力是法律文化输出的前提条件,没有竞争力的法律文化只能与世界其他法律文明在角逐与比较时沉落在浩瀚中。唐朝,国家强盛,法律文化兴盛,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均是以律、令、格、式为样本。*隋唐时期法律的先进性以及文化的优越性,促使东亚国家大量全面地移植中国法律制度,从而实现社会的变迁和转型,这是中国传统文化输出的最典型表现之一。之所以这样,国家实力与法制优越是核心要素。法律文化的竞争力一方面以国家综合实力的竞争力为依托,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以及科技等方面的实力越是强大,则在全球经济、外交等方面交往就会有较高地位,从而通过硬实力传输本国法律制度与法治精神;另一方面则主要是依靠本国文化尤其法律文化自身的“软实力”,也即在国家发展进程中积累下来法律文化的比较优越性。除了继续在改革与发展中增强国家综合实力以外,法律文化输出更要强化建设具有时代性的法律制度,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适应信息化与全球化的法律原则与法律精神。当然法律文化的输出不能运用西方殖民主义的老套路强制他国吸收和变革。法律文化“必须有实现其强力的统合性的权威权力”,[34](P241)才能为他国所信服、吸纳和移植。
法律文化输出表达力则是法律文化如何通过语言、媒体和行为把其内在的价值目标、主要内容以及先进性等完整有效地转化为其他国家、组织和人民所能理解和接受的形式之能力。法律文化具有内在的基因,如何准确描绘出世人所懂所崇敬的基因图谱则是重中之重。否则,即使中国处于世界发展的中心地位,他国也无法体验和读懂中国法律文化。增强法律文化输出表达力一是要在跨语境下用世界语言开展立法活动,以平等的姿态开展主动传播,用内隐式的法律语言传输中国法律意识;二是要在强化中文世界地位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通过世界性的语言形式开展法律交流、学术交流和文化交流,尤其是中国法律著作要通过基金形式翻译成英文形式流通;三是要相同法系的共同法律概念、原则与技术的基础上形成法系相似,尤其在信息化时代下促使新生法律知识的西方接纳,从而便于不同法系不同体制和不同制度间的知识沟通,回答好“我们能够相互爱护,能够公平而宽厚地彼此相待吗?”[35](P252)这样的问题;第四则是要在法律文化输出过程中,相对地适应对方国家和民族“本身的文化模式、特色、个性和风格。”[36]
法律文化输出传播力是中国文化输出的短板,这是国家扩散法律物质与精神内容的能力。闭关锁国型的国家法律文化是不会有传播力的。因此,在开放而自信的时代,我国法律文化输出过程中需要充分注意传播的能力和效率。增强法律文化传播力需要在以下三个层面注意提升:首先是促进法律文化传播渠道的多元化,确保法律文化可以通过图书、杂志、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这些传播“硬件”目前而言较为紧缺,需要在滞后的情况下强化建设,如用最为年轻人接受的自媒体(微博、视频等)作为载体,效果则会大为增强;其次是提高法律文化传播载体的国际影响力,在西方媒体话语霸权的情况下,壮大传媒集团的软实力,提升法律文化传播媒介的质量和品位,促使东西方的人们能理解信任传播媒体,能够接受传播内容,能够信仰传播的价值,“人类生存的维持有赖于文化的维持”;[37](P45)最后则是增强法律文化传播形式的新颖性和生动性,运用最新的信息技术形成最富吸引力的传播形式,例如法治活动、法律动画等,让所有中国民众用最新的网络自媒体等,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地展现中国法治成果。
(二)回链型输出机制
法律文化输出并非单向性的,因为涉及法律文化输出的输出主体、法律文化的传播途径、法律文化输出的媒介、法律文化输出的受体等,其实与法律关系一样,具有主体、客体、内容、方式等,形成了一个动态的环环相扣的输出“链条”。法律文化其实是传输“链条”中的链接信息,与法律社会关系紧密相连,与文化价值要求密不可分,与法治传播力量休戚相关。“我们都应脱离我们所认可的标准去看待、比较和判断世界。”[38](P223)从法律文化传播主体发起,到媒介接力,再到接受者的承接,信息是单向度的传出,其实,有效的法律文化输出,应当是主体输出、客体反馈的双向回链型的机制,这样才能确保法律文化输出的在反馈信息基础上不断修正的可持续性。
法律文化输出的动力源自于主体力量的推进,包含“政府、民间力量和职业法律阶层”。[39]这是法律文化输出的最重要的主体,也是能够得以传播的主导力量。应当说法律文化输出必须依赖这些主体的能动性,否则,法律文化信息将处于停滞状态,而没有流动性。“法治中国”建设属于理性建构型,那么法律文化输出也应当是政府推进型的。政府的责任是除了负责优秀法律文化的培育以外,还要承担起法律文化输出战略制定、规划确立、硬件配置和实施协调等责任,是首要推动力。“任务的执行是一个由要求和准许、申请和期待、活动和适应组成的复杂事物。”[40](P262)作为民间力量的主体则有国际企业、社会组织和中国公民等,那是法律文化输出的基础性力量,也是不可忽略的驱动队伍。民间权利运动和对外交往正愈加平凡,与国际组织和个人的面对面的交往更能有效传播法律文化,提高信服度,从而效率更加快捷高效。而作为法律文化输出的先行者应当是法律从业者,包含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律师和法学者等,他们对于法律的认识,对于法律文化的智识都是专业性的,而且更能代表中国法律文化的世界水平,能完整而有效地陈述中国法律文化的中国性质、中国品格和中国逻辑,一般面对的也是外国法律职业者,更有针对性和信服力。培育一支庞大专业的法律文化输出法律职业者队伍,就是培育法律文化输出的专业化人力资源队伍。文化“它具有确定的连贯结构,执行着有效的功能,并且在历史进程中将这种作用持续保留下来。”[41](P16)
法律文化的域外传播,受众对象是民族国家、政府机关、法律职业工作者和普通民众,具有多元性。这些主体较多地在法律意识、理念、思想和精神层面对法律的认识和吸收。相对于法律文化输出主体的能动性,法律文化输出的受众的选择性则大很多。“法律文化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而不是某个社会可以选择或购买因而不具有任何特定社会遗传标志的中性人造品。”[42](P228)一般而言,他们对于外域法律信息的接收是有选择的,需要基于国情、社情和民情,尤其个体对于法律文化的吸收则完全处于自我世界观的接纳范畴。因此,对于法律文化输出的内容、形式以及先进性等问题的认识,往往受众更有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对于是否能够认识、分析、解决本国、本领域、本人的现实矛盾问题并且予以借鉴和吸收,他们最有发言权。受众认识、理解、解释和分析都是主观性极强的活动,内含着对于中国法律文化的优劣与可使用性等信息,以及接收者的心里态度,因此,需要认真对待。对于其他国家在法律移植或者法律读物出版等方面,需要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文化反馈的信息机制,以获取有效资讯。完善或改进法律文化输出的基本内容与方式,从而保证法律文化输出的实效。在国家主权的范围呢,可以适当地邀请受众参与中国法治建设,让他们感受中反馈信息,在链条式的法律文化输出,不仅依靠传输主体和对象,还要依赖传输的内容与介质,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链,从而确保法律文化信息形成信息环形自由流动。“法律文化的交流不是一般植物学和医学意义上的移植,而是一种互相的吸纳,表现为继受中有变通,变通中有继受。”[43](P106)就当下而言,这种回链在环节上还存在着国家主权、霸权主义、意识形态、民族纠纷、宗教信仰等各式各类的现实障碍,需要在法律文化输出的过程中逐步予以跨越。除非涉及主权和国家安全以外的领域,应当促使国内外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和,强化法律文化的学术研讨,促进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移植,从而共享世界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
(三)多元化输出策略
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本身的文化,从而产生具有根深蒂固历史影响的法律文化。“每个法事实上是一个体系……它和一定的社会秩序、观念联系着”。[44](P22)它在历史的积淀中形成了对外来法律文化的天然防御屏障。因此,法律输出过程中,对于受众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改造是一项系统和复杂的工程,需要运用全面和多层次的输出策略,彼此配合和促进,才能达致有效的输出效果。应当说,法律文化的输出策略有很多,见仁见智,有经验的有理性的,有现实的也有理想的,但是结合自信中国的时代面向,笔者以为多元化的输出策略更为契合时代要求,符合发展潮流:
形式输出与实质输出相结合。法律文化的形式输出,是指法律文化的输出国仅仅将本国的法律制度、组织等层面的文化传播给输入国,并且仅仅停留于法律规范和法律实施物质层面的输出方式。一般而言,法律输出更多的是法律规则,这是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输入国往往通过法律移植的形式便可采纳。立法活动将法律规范纳入本国法律体系范畴内,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实际的效果不甚理想。“人类对于文化的倾向性共识与认可。这种共识与认可是人类对自然认知的升华,并形成支配人类行为的思维准则与价值取向。”[45](P4)而实质性法律文化输出不仅输出制度性内容,还包含了法律文化内核的法律精神,形成了法律文化与本国国情与文化的高度融合,实现法律文化价值信仰的有效手段。中国法律文化的输出是渐进的,由易而难才能厚积薄发。“不应该忽视,一个重要的发展过程是在法律中,在于法律上为更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做好了准备。”[46](P83~84)对于初期应该在国际交往中,推行中国优秀法律制度,逐渐地将中国法律文化中精神层面的文化予以潜移默化的传播。
单一输出与混合输出相结合。从字面意义理解,我们更多地关注法律文化输出是中国本国意义上的推行,那是单向度的法律文化传递,是建构理性主义目标下的政府推进型的战略。这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文化输出层面更为有效,实行举国体制的形式,将力量集中化在法律文化建设与传播上。混合型输出则不仅有政府的力量,还激发了更多主题自觉开展法律文化的传播活动,从而在高度自觉的基础上的全员参与。混合型的法律文化输出战略,还包含着法律文化与其他文化间协同输出的路径,这种输出更为实现,更能体现文化的优越性,输出效果更佳。唐代法律文化输出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全面输出,输出面、程度和范围更为广阔。
整体输出与部分输出相结合。输出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法治框架或法律理念和精神内核是整体性法律文化输出,仅仅传播有限的法律概念、原则、规则、技术或单一的法律意识观念则是局部性法律文化输出。“人类各大民族的法制文明有非常重要的深层次的共同价值基础和手段选择上的共性。”[47](序Ⅱ)对于社会制度或者意识形态较为相近的后发型法治国家,则可以采取整体性输出战略,将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和制度等为本体,再契合输入国的国情,则能为完整地完成法律文化输出。但是受民族、社会、人口等各种因素影响,整体性输出效果很难达到最大化。而部分输出,则可以采取单项法律、部分法律原则、先进的法律理念等传播的形式。法律文化“在其社会性运作的视野和意义上,不能只存在于意识观念形态,它最终需要有其物化形态的载体和特定的行为模式为其表征,从而固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48]尤其在信息化时代调控虚拟经济等法律规范,由于适用环境的相似性,法律文化输出会效果显著。《法国民法典》的输出,便是典型例证。
当然,法律文化的输出策略是与中国法治的发展状况,中国的发展程度、世界发展的潮流、输入国的实际情况等紧密相连,不是单一的也非静止的,一定是需要随着时代和社会发展不断创新和更替的。“一个庞大的多源的组合性法律体系”“一个保持对外交流与联系并能够实现自我更新取得不断突破性的发展的法律体系”,[49](P220)必然产生影响力,并且会以创新和开放组合手段和策略,促使法律文化的传播。
全球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世界已有的权威模式和结构。自信的中国正迈向世界经济和政治新框架的主导地位,必然引领文化的起航。纯粹靠知识与文化引进的法治理路脱离了时代背景与民族使命,中国不仅需要法律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还需要法治实践与法学研究的转向。停滞于法律移植和法律思想引进的自卑心态,则中国的法治发展与法律文化无法跟上自信中国的发展节拍。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时代强音正引领着“法治中国”的法治自信。“只有自己创造才是今日中国文明文化的出路,明日中国文明文化的特质。”[50](P13)因此,需要以模式、制度、机制、精神和价值的示范效应输出法律文化,对接中国的国际地位与形象。这是一幅理想的中国式法律文化图景,需要法治中国与文化输出的实践,以及法学研究的智识增量,由此衬托与型构“主体性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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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黎玫〕
A Brief Discussion of Legal Cultural Output in the Confidence Era
LU Jun-jie
(Department of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NanTong University, NanTong, 226019, Jiangsu, China)
In the structural changes of world economy, politics and culture, an era of confidence is coming forward in China, including road confidence, theoretical confidence and institutional confidence. Under this background a distinctive socialist legal thinking and path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as gradually formed, and begins to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world’s legal civilization system, along with the output of “China model”. In the interlocked reality of modern situation, the process of globalization, and information age, the export of legal culture is bound to be the mission of confident China, so as to consolidate the subject position of national state, grasp national discourse and seize the opportunities of legal cultural revolution. And as a post-style country of rule of law, China has accumulated enough economic, political and social forces, which enables the output of legal culture to be possible. Of course, for the Chinese legal culture of heterogeneity to be recognized and internalized by other nations and peoples of the world, we must have comprehensive ability of output, back-chain output mechanism and diverse output policy. Meanwhile the legal research needs to make timely adaption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hinese legal culture output to construct a corresponding legal research path with Chinese subjectivity.
confidence era; legal culture; cultural output; subjectivity; discourse right
国家体育总局2016年度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287SS16024);江苏省教育厅2016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2016SJB880095)
陆俊杰(1977— ),男,江苏海门人,南通大学发展规划处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律文化研究。
D911.04
A
1006-723X(2016)08-008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