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刑事执行检察纪事

2016-02-25 20:17沈寅飞王志平王洪杰
方圆 2016年3期
关键词:监外执行大连市职务犯罪

沈寅飞+王志平++王洪杰

短短几年中,大连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连续查处大连监狱六人渎职受贿案、瓦房店监狱二名狱警徇私舞弊减刑案等多起有影响力的案件,仅2014年专项检察活动中,就查办刑事执行环节职务犯罪13件14人

2015年12月,辽宁省沈阳市第一监狱,在生产车间中,近百名犯人正在参加劳动。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分工,有的在踩缝纫机,有的在熨烫衣服,有的在折叠衣服做最后的包装……看守的几名狱警有的站在监督台上,有的在犯人旁边巡回检查,一切井然有序。平静的背后却是近年来辽宁省检察机关查处的多起监狱腐败案件。

近年来,辽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始终坚持每年一个重点工作,从2011年“百案检察”重点查办刑罚变更执行环节案件到2014年的“减假暂”专项检察行动,查办了包括沈阳新入监犯监狱原监狱长贾大力受贿案、抚顺南花园监狱原监狱长刘志刚受贿案等一批有震动、有影响力的案件。

一起事故揭开监狱腐败的盖子

2015年12月1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公布一则二审判决文书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橡胶一监区分监区长、服装一监区看守员乔宇因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乔宇案的案发要追溯两年前一个的监狱事故。2013年7月11日14时50分,就在入狱服刑第五个年头,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橡胶一监区的一名服刑人员刘某突然在监区锅炉房压力检测室内上吊自杀。这一事故引发了刘某家人的强烈质疑。原来2011年初,刘某曾称,有渠道可以办“减刑”,“需要5万押金,3万好处费,事成之后5万能给退回来。”接到刘某求助后,家人在2011年3月12日和10月3日分两次向一个叫“刘涛”的工行账户内,分别存入5万和3万元。根据刘家人汇款线索,调查人员一路追查发现“刘涛”原是一名罪犯,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被橡胶一监区分监区长乔宇掌控使用。乔宇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受贿等犯罪线索也随之曝光。

这起案件不过是监狱腐败的一角。一些服刑人员中贿赂监狱公职人员通过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等违法手段成功实现不露痕迹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政策优待,这被公众称为“另类”越狱。

监狱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军事化的管理和高度戒备的状态,影响了狱警认知方式和思维观念,使他们易产生心理问题;物质待遇差、社会地位低,少数人容易受金钱和物质利益的驱动,法制意识淡薄,导致失职渎职。面对种种服刑人员的种种诱惑,收钱办事图利成为了一种不言而喻的潜规则。一位被查处的狱警曾在自己的日记本上写下:“在这样一种环境中,无奈充斥着我的全身,如果我不同流合污就会被当做异类看待。”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制度,本来是一项人性化政策,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逐渐成了权力寻租、金钱交易市场里的棋子,使得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受到影响。”2015年“两会”期间,多名委员代表、委员提出了刑罚执行领域存在的问题。

重拳打击刑事执行环节的职务犯罪

大连市监狱狱政管理处处长吕学军,警卫大队教导员曲黎辉,一监区、十监区警长辛全波、韩卫,三监区一分监区长王志愿和一监区干警曹靖,这一长串腐败狱警名字来自大连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查办的监狱腐败窝案。

2014年6月,大连市监狱迎来了大连市城郊地区检察院30多名检察人员。在监狱方面的协调下,目标监区人员迅速被转移,然后由检察人员为主力对监室进行了拉网式检查。这一幕只有在电影中才会出现“清监”行动在大连市监狱真实上演。实际上,这是大连市城郊地区检察院组织的一次大规模的侦查取证活动。

“打开服刑人员的柜子,根据里面违规藏匿的烟酒茶叶等物品就很明显地能看出,哪些人可能与狱警勾结,谁可能是牢头狱霸。”正是这次行动,为大连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成功破获大连市监狱前述6名监狱公职人员徇私舞弊、受贿案件提供了大量关键证据。

这次行动源自2013年那一名在押人员的实名举报线索,促使城郊地区检察院一举侦破了大连市公安局缉毒支队案审大队大队长朱某某贪污应上缴财政的毒资160万余元的大案,成为了大连城郊地区检察院先从大墙外入手,再深入破获监狱内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开始。

2014年12月15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对吕学军作出了一审判决,吕学军因犯徇私舞弊减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而其余五人中,除曲黎辉犯徇私舞弊罪,但由于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外,均获得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大墙外入手,通过刚性监督办理一批监狱内的职务犯罪案件,重拳打击刑事执行环节的职务犯罪。” 大连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检察长李雅新介绍,近三年内,大连市城郊地区检察院自侦案件共18件24人。涉及徇私舞弊减刑10件10人,受贿13件13人。

把监督贯彻到刑事执行的每个环节

针对刑事执行领域乱象,2015年12月,最高检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加强三个领域的监督,即公众最为关心的刑罚执行监督、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对此,辽宁省检察院与省法院也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法律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弥补了对人民法院决定暂外案件监督薄弱的短板,目前已对3件省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监督,2人因不符合条件被收监执行。

逐级审查、严格把关成为辽宁省刑事执行的常态。尤其是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辽宁省采取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逐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目前,辽宁省院总计办理备案审查案件124件,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案件44件,按照规定对原县处级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35件;向最高检报请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备案审查9件。通过备案审查,共对3名原县处级以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

辽宁省检察机关还加强对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环节的监督。2012年6月,辽宁省检察院经调查发现,本溪市溪湖监狱罪犯刁某某2009年部分月份的考核分数是虚假的,而本溪市溪湖监狱却于2012年3月19日对罪犯刁某某呈报减刑违法,致使本溪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下达刑事裁定书,裁定原本溪市溪湖监狱罪犯刁某某减残刑3个月零6天,决定予以释放。经向本溪市中级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撤销了原减刑裁定,检察机关又深挖背后的职务犯罪,查处了本溪市溪湖监狱监区长徇私舞弊减刑窝案。

“不断深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并着力强化对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成为辽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的亮点。辽宁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行动不仅强化了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律监督,还打击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环节的司法腐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一个个具体个案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从个案查处到长效机制建设

在分管检察长包案责任制下,2015年,辽宁省检察院在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专项行动中实现了久押不决案件重新归“零”的良好局面。

辽宁省检察机关查办的辽宁省辽南新康监狱党委副书记李成、营口监狱狱政科科长王鹏、营口监狱十监区教导员刘其明和审判员李国庆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为营口监狱服刑罪犯办理假释的案件,有力地打击了审判机关个别法官的职务犯罪,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与此同时,除重点监督刑罚变更执行环节外,辽宁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并不断摸索和创新。

如在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盘锦市检察院在2015年5月社区服刑人员权某采取请假条不写明请假期限及时间,虚报档案的欺骗手段,脱离监管长达两月有余,按规定应该撤销缓刑,但是权某受贿案是山东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判决,撤销缓刑应由原判法院裁定撤销,建议异地撤销缓刑在辽宁尚属首例。

面对难题,盘锦检察院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下发《检察建议书》,在建议对权某撤销缓刑的同时,建议纪检部门对相关司法工作人员作出党政纪处分。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建议书后,立即向原判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并及时送达至原判法院。2015年9月14日,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刑事裁定撤销权某缓刑后,权某已被送看守所羁押。

“该案件成功办理,探索了一条跨省将检察建议落实到位的新路径。”盘锦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佳说,盘锦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部门以此案为典型案例,在近期组织检察人员深入全市50多个司法所开展法律宣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从整体机制建设上,2011年以来,辽宁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监狱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出台《加强和改进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等各类文件4件,向下级院下发工作规定、指导办法等文件10余件,制定和完善了特定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备案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复查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步监督等多项工作机制,促进了刑事执行监督的常态化、长效化和制度化。

检察机关新增职能遏制监狱腐败

随着被查处的监狱系统腐败案件逐渐被曝光,如何推进刑事执行监督也引起了学者的注意。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卢建平指出,当前监狱刑罚执行腐败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狱务信息不够公开。

对此,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为防止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扩大公开范围,切实加强监督,并提出了“三个一律”:拟提请减刑、假释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除了狱务公开,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高一飞建议,检察机关也要提高监督的覆盖面,包括在监狱的非监控区域设立举报箱,监督结果公开公示,进入监区、生产车间与监犯进行沟通交流等。同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和本地区回避制度,确保驻监检察室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城郊院及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应该将工作重点从重“派驻检察”向派驻、巡回、巡视检察相结合转变,由被动监督、事后监督向主动监督、同步监督转变。

学者建议的同步监督正成为辽宁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的常态。在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检察院17名检察人员,履行着对盘锦监狱每年平均羁押3000名服刑人员执行及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每年同步开展对1400余名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活动。

在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对派驻检察室监督工作的内容、程序、时间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设计了检察室同步监督的工作流程,并制作成工作图版,使得各个检察室工作步调趋于一致。还特别要求派驻检察人员重点检察违法禁闭、体罚虐待等违法情况,并及时提出纠正。2011年以来,该院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500余份。

辽宁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刑罚执行检察处处长林沂指出,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拓展了刑事执行检察职责,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等不少新的职能。这些新增职能,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以借鉴,辽宁省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探索出了适合辽宁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

“首当其冲的是加强对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环节的检察监督,这一举措不仅能纠正部分违法减刑案件,还能查处背后隐藏的徇私舞弊减刑犯罪。”林沂说。

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有钱人、有权人服刑中的违法违规情况,辽宁省不断加强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简称为“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工作。2014年以来,辽宁省检察机关共对3692名“三类罪犯”进行逐人建档,对1485名“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逐案审查,发现并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等各类问题1358件,其中纠正减刑、假释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5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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