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财税政策梳理*

2016-02-25 21:57谢煊,赵珍
新疆社科论坛 2016年1期
关键词:自治区新疆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财税政策梳理*

谢煊赵珍

摘要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新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有力促进了新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2010年和2014年分别两次召开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强调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的重大意义,提出推进新疆工作的一系列特殊政策和举措。本文现将各类具体政策从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治理(风险防控)三个方面做一简要分类梳理,以便后续研究完善相关政策。

关键词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理(风险防范)政策梳理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一贯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新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有力地促进了新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新疆工作的特殊重视和对新疆各族人民的特殊关怀。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研究制定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强调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的重大意义,提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特殊政策和举措。2014年5月,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下发《关于进一步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意见》,明确了新形势下新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主攻方向和政策措施。以上这些都是指导新形势下新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本文现将各类具体政策从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治理(风险防控)三个方面来做一简要梳理。

一、经济发展方面的政策梳理

(一)涉农政策方面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设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新疆从2010年起也设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方面。2014年9月,新疆财政厅、农业厅、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确定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农民合作社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2.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

2010年,财政部、商务部考虑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将新疆列为全国第一批八个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省区之一,并将乌鲁木齐市、喀什市、伊宁市列为试点城市。2010年财政部安排新疆专项资金1亿元,在全国八个试点省区中资金安排金额最高。

3.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为缓解我国草原生态功能严重退化趋势,从2011年起,新疆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等政策措施。新疆补助奖励标准为:荒漠类草原和退牧还草工程区禁牧5.5元/亩·年;水源涵养区禁牧50元/亩·年;草畜平衡区1.5元/亩·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标准为500元/户·年;牧草良种补贴标准为10元/亩·年。2007年以后的退牧还草工程禁牧、休牧、轮牧饲料粮补助资金纳入到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4.肉羊肉牛生产补助奖励

2013年,自治区制定了《关于加快肉羊肉牛产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3]94号)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肉羊肉牛产业发展。奖励政策规定,补贴重点用于优良生产母畜区外引进补贴、南疆三地州新增生产母羊补贴、秸秆配合饲料推广等关键环节。同时,实施肉羊肉牛产业贷款贴息补助。2012~2015年连续4年对全疆羊肉生产重点县市实施贷款贴息补助。新增本地优质品种生产母羊纳入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补助范围。2015年出台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凡具备存栏肉羊100只以上或肉牛20头以上的农牧民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均可成为贴息申请人。

5.棉花补贴政策

从2014年开始,启动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目标价格按照生产成本加基本收益确定。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根据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和种植面积、产量或销售量等因素,对试点地区生产者给予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国家不发放补贴。

6.南疆三地州杏热风烘干房制干补助

2014年,自治区发展“短、平、快”项目推进会将南疆三地州建设1500座杏热风烘干房制干项目列入其中,自治区财政给予重点支持,补贴标准为每座设施8.5万元,其中:扶贫专项资金3.3万元,产地初加工奖补资金1.43万元,农机补贴2.1万元,农民自筹1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0.67万元。

(二)产业(企业)发展方面

1.支持产业发展

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央和国家部委安排和核准了新疆一批重大项目,例如钢铁、炼油、石化、建材、化肥、电力、石油和天然气等领域,为新疆产业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进一步支持和引导新疆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政策倾斜,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支持新疆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12]1177号),根据新疆产业发展实际,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多晶硅、石油化工、煤炭、煤化工、火电、可再生能源、汽车、装备、轻工纺织等重点产业发展实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和引导。

2.中国亚欧博览会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自2011年起,每年安排5000万元(其中:自治区4000万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00万元)设立中国-亚欧博览会专项资金,为新疆承办中国-亚欧博览会给予资金支持。

3.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1年,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研究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的专题会议纪要》(新党纪字[2011]20号)精神,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特色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等方式,支持各地特色餐饮美食城、餐饮标准化建设及特色餐饮品牌建设等,推进现代餐饮产业体系发展。

4.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2年,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民生建设年活动抓好重点民生工程的通知》(新党办发[2012]11号)精神,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推动玉石加工、手工地毯、民族刺绣、手工艺品等就业容量大的小微企业加速发展,加快民生工业示范基地建设,促进当地就业,拉动居民收入增长。

5.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

2012年,根据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在自治区服务贸易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自治区财政和乌鲁木齐市财政分别拿出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设立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文化产品出口等。

2012年,根据《关于加快新疆服装产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2]59号)精神,自治区每年安排3000万元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推进服装产业升级、延长产业链和发展环境优化,充分发挥服装产业发展对振兴新疆纺织产业、扩大我国服装出口、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积极作用。

7.自治区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专项资金

2013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会同自治区商务厅研究设立了自治区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出口示范基地企业建立质量监控和可追溯体系,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优良品种,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8.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经费

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第17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自2011年安排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经费1亿元。后来逐步加大投入力度,2012年增加到1.5亿元,自2013年起增加到2亿元。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纪念品制作、入境旅游奖励)、旅游开发项目补助(重点支持列入中央或自治区级的旅游开发项目,补助范围包括: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接待设施及配套设施等建设,重点旅游景区项目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旅游商品开发研制和生产等)、贷款贴息补助经费(重点旅游开发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以奖代补(奖励对自治区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旅游项目业主单位)。此外,为鼓励新疆符合条件的旅游景区积极申创国家5A级旅游景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11年起对于成功创建国家5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9.出疆棉花棉纱运输费用补贴政策

2008年财政部制定《出疆棉移库费用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解决新疆棉花远离内地销区移库成本较高问题,中央财政对出疆棉移库及棉纱运输费用给予每吨定额补贴400元。2011年两项费用补贴标准提高到500元/吨,新增出疆棉布运输费用补贴标准暂定为500元/吨。同时据了解,为鼓励使用新疆棉花(含新疆产粘胶纤维),对疆内棉纺企业使用新疆棉按实际数量给予每吨800 元补贴。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后,在原有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将新疆地产棉网和棉粘混纺及粘胶纯纺线产品纳入出疆棉纱运输费用补贴范围。

此外,根据《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出疆棉纱、棉布运输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财建[2011]1160号)精神,中央财政对新疆棉纺织企业出疆棉纱运输费用给予每吨定额补贴500元;自治区财政对棉纺企业32支以上(含32支)的出疆棉纱给予每吨200元的运输费用补贴,其他给予每吨100元运输费用补贴。

1.4.2 制订统计表格 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入院时患者各种检查结果:生命体征(血压、脉搏、体重指数、血糖、血红蛋白);血气:Pa02、PaCO2、pH; 血清炎症因子:WBC、PCT、CRP、TNF-α、IL-10;凝血因素:D-二聚体、血浆黏度、全血黏度;肺功能:、FEV1、FEV1/FVC、FEV1%;病情等级评分。

10.支持纺织业发展、实现百万人就业项目

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要把促进就业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发展新疆纺织服装产业来带动就业。2014年,新疆出台了《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发展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2014~2023年)和《发展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国家和自治区在新疆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方面还制定了十大优惠政策,具体包括: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税收特殊优惠政策;实施低电价优惠政策;实施纺织品服装运费补贴政策;实施使用新疆棉花补贴政策;实施企业员工培训补贴政策;实施企业社保补贴政策;加大对南疆地区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等。通过一系列政策实施,企业生产运营成本能有效降低,一定程度上支持新疆现有企业摆脱困境,健康发展,鼓励内地知名企业到新疆投资和发展。

(三)税收政策方面

1.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量改从价

201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10]54号),自2010年6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对地方财政增收效应明显,2010年资源税政策调整当年新疆财政收入增加21.8亿,占全区增收收入比例达20%左右。该政策目前已在全国施行。

2.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支持新疆困难地区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规定,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新疆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1号)并按照自治区税收权限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补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减半征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4.支持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5.新疆自主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自治区纺织、农产品加工、旅游、出口加工等方面。为支持和鼓励新疆支柱型产业的发展壮大,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鼓励自治区纺织、农产品加工、旅游(包括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产品生产)出口加工、股权投资、中小企业等,新疆支柱型产业除享受国家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1)纺织行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要求,自2011年起,对新疆境内纺织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期间,对有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经认定可继续免征5年;自2011~2015年对新疆境内规模以上现有和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据此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新财法税[2011]7号),就99号文中的财税政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农产品加工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要求,自2011年起,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内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自用房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据此,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农产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新财法税[2011]8号),就105号文中涉及到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类型、范围以及相关的财税政策分别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旅游行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要求,自2011年起,对A级旅游景区景点和从事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投资开发的企业等六类涉及旅游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4)出口企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要求,自2011~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自用房产税;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6.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新疆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和《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新政办发[2011]126号),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扶持政策。一是2010年至2020年,对在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等融资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三是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四是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享受《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金融支持方面

1.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新疆自2009年起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列入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的玉米、水稻、小麦、棉花以及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养殖业的能繁母猪、奶牛。在试点及实施过程,中央财政不断调整完善政策内容,补贴险种、补贴比例、保障水平等都有不同提高。新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分担比例:种植业为中央财政补贴35%,自治区财政补贴25%;地州市、县(市)财政补贴20%;投保人自缴20%;养殖业为能繁殖母猪,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投保人自缴20%;奶牛,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地州市、县(市)财政补贴20%,投保人自缴20%。投保人自缴保费不到位的,财政不予补贴。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后,中央不断加大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力度。

2.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2009年,新疆作为全国6个省区之一,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2010年,财政部修订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主要政策内容是:财政部门对县域内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同比增幅超过15%的部分,给予2%的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自治区财政承担30%。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后,中央对新疆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逐年增加。

3.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2010年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定向费用补贴,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后,中央对新疆的定向费用补贴大幅增长,支持新疆金融机构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扩大农村金融覆盖面。2014年,财政部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4]12号),其中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90%,自治区财政承担其余10%;具体补贴期限为农村金融机构开业时间连续补贴5年。

4.民贸民品财政贴息政策

2012年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2]139号),政策规定:中央财政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企业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现行为6%)政策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的贴息。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为落实国家贴息政策,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委、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市支行联合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贸易特需商品生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财金[2013]2号)明确企业向民委申请、由人民银行审核、财政拨付资金的程序和责任。

(五)喀什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精神,2011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出台十大措施扶持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文件提出,要充分发挥开放的区位优势,加强与中亚、南亚、西亚和东欧的紧密合作。通过对两个特区实施特殊经济政策,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将其建成推动新疆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1.金融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完善金融基础设施,201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喀什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2]239号),分别从拓宽融资渠道和方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推进金融创新、发展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以及建立长效机制等六个方面给予金融支持开发区建设和发展。

2.自治区各类支持政策

2012年,新疆出台《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实施意见》启动两个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基础建设、金融保险、海关边检等一系列政策。在体制机制方面,自治区授予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自治区级管理权。两个经济开发区试行封闭式管理。在财税政策方面,在财政上将两个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自治区财政十年所得全额用于开发区建设和产业扶持。在土地政策方面,试行商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灵活设定新增商业用地出让年限,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年限通过评估确定。在产业集聚政策方面,鼓励援疆省市引进产业项目,与其对口受援地、县在经济指标、财政收入等方面分享成果。2011年至2012年中央财政共拨付两个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12亿元,国家发改委拨付中哈合作中心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3.1亿元。

时隔两年,两个经济开发区虽然运行总体平稳,但发展中政策“洼地”效应不明显,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困难、招商引资难度大的问题依然突出。要破除瓶颈制约,推动两个经济开发区加速发展,2014年4月,自治区《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应运而生,提出了多方面政策措施,围绕为两个经济开发区提供更加优惠的支持政策和更加有效的服务,对推动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均做了具体规定: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两个经济开发区依法行使统一的行政管理权,协调指导自治区有关部门设立在两个经济开发区相关机构的工作。加大专项发展资金支持力度。自2014年起10年内,自治区争取每年为两个经济开发区各筹措基础设施补助资金3000~5000万元,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此外,还设立专项发展资金,用于产业扶持、创业扶持、人才服务、科研资助等方面。两个经济开发区范围内2012~2021年的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税收)全额留存,由各区管委会制定管理办法自主使用,主要用于扶持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全额留存”是两个经济开发区享受的特殊政策)在加强产业集聚政策方面,鼓励援疆省市引进产业项目。在经济指标、财政收入等方面与其对口受援地、县成果分享,这是前所未有的。该意见鼓励两个经济开发区“先行先试”,努力将其建成我国向西开放、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窗口,成为新疆未来发展的经济增长极和沿边开放示范区,更好地促进国家战略实施。

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政策梳理

(一)教育方面

1.学前“双语”教育

2006年,新疆开始实施学前“双语”教育工作,主要是对“七地州及九县市”(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等七地州所属县市以及托克逊县、吐鲁番市、伊吾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温泉县、若羌县、尉犁县、和静县)学前“双语”幼儿园幼儿伙食费、教材费、幼儿教师工资进行补助。2008年,提高南北疆七地州学前“双语”教师工资补助标准,并为每位教师每月按228元的标准交纳医疗、养老、失业保险。此项政策落实后,学前“双语”教师的月收入水平将达到1028元,比以前提高628元。2008年,国家批复支持新疆《关于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五年发展规划的函》(新政函[2008]113号)。按照规划,2008~2012年七地州及九县市学前“双语”教育共需投入45.23亿元,学前“双语”教师工资7.71亿元由自治区承担,其余37.52亿元国家予以支持。其中:学前“双语”幼儿园基本建设工程资金20.95亿元,五年新建幼儿园2328个(2008年214个、2008年660个、2010年638个、2011年428个、2012年388个),由国家发改委予以支持;学前“双语”教育发展保障工程资金16.57亿元,由财政部予以补助,包括学前“双语”幼儿园公用经费4.13亿元,幼儿伙食补助8.27亿元,幼儿教材补助0.28亿元,教学资源建设补助0.81亿元,学前“双语”教育教学、生活辅助及活动设施配置补助3.08亿元。从2009年开始,新疆学前“双语”幼儿园公用经费已按每人每年300元补助,幼儿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每天4.5元),幼儿读本按每人每年90元补助,每个幼儿园配备设备按照15.6万元补助。资助资金南疆三地州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其余四地州及九县市由中央与新疆按6∶4分担。

其他财政支持学前“双语”教育方面:一是实施学前双语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从2010年开始,对“双语”特岗计划中补充小学阶段双语教师所需工资性支出,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补助标准参照国家对新疆行政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性支出补助水平,中央财政按照招聘人数与自治区财政据实结算。二是提高学前双语聘用教师生活补贴。参照目前各地公益性岗位补助办法,对需要单位和个人承担的“三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使学前双语教师每月的800元生活补助能全额落实到位,自治区聘用学前临时双语教师每月生活补助加“三金”达到1370元。

2.内地高中班、区内初中班和区内高中班

(1)区内初中班。根据《关于在乌鲁木齐等八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55号)的要求,新疆决定从2004年开始在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奎屯市、昌吉市、库尔勒市、哈密市、阿克苏市等8个经济和教育条件相对较好的城市开办区内初中班。新疆区内初中班的经费安排采取办班地州市和自治区本级各承担一部分的办法,基建投入由自治区和办班地州市各承担50%,经常性费用(指教职工工资、生均公用经费、学生食宿费、课本费、医疗费保险、探亲交通费等)由自治区按每生每学年5000元标准核拨,不足部分由办班所在地财政解决,并安排大病医疗金100万元。

(2)区内高中班。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办区内高中班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07]24号)精神,自治区决定从2007年秋季起在原8个区内初中班办班城市举办区内高中班。区内高中班主要招收未升入内高班的区内初中班毕业生接受高中或职业教育。

(3)内地高中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5号)精神,决定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内高班)。2000年秋季,国家在北京、上海、天津等12个城市开办了内地新疆高中班。为办好内高班,保证内高班的经费投入,国家发改委分两年,一次性安排经费6250万元。财政部在2000年一次性安排经费2500万元,直接拨付到全国12个省市的13所学校用于基础设施、教材等费用开支。我区对内高班按2700元/生、学年的标准安排经常性费用,并安排教师补贴和工资每月3045元、安排大病医疗金100万元。

3.支持和田地区高中建设

根据《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南疆三地州2015年高中阶段升学率要达到88%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快和田地区高中建设步伐,结合教育厅制定的《和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三年规划》,2012年自治区财政下拨专项资金3亿元,支持和田地区率先在和田市、墨玉县、洛浦县、于田县各新建1所普通高中。总建设规模27.8万平方米,建成后在校生规模将达到1.2万人。四所高中的建成,将缓解和田地区高中资源短缺的问题,为推进和田地区提升高中入学率,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国家层面。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国家从在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2)自治区层面。自治区在国家试点基础上,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将青河县、吉木乃县、托里县、裕民县、昭苏县、察布查尔县、温泉县等北疆7个县的42727名学生以及疆内初中班15929名学生和南疆5县市因集中办学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15081名学生,共计73737名,确定为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首批试点范围。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每年补助200天。

5.支持地方高校发展和特色办学

安排专项资金对高校班主任、辅导员进行岗位补贴,提高高校班主任、辅导员待遇,调动工作积极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计划,重点加强专业基础条件、师资队伍、人才培养能力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能力,支持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安排专项资金实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对新疆普通高校遴选建设25个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自2011年起每个基地每年投入专项建设经费30万元。基地所在高校按1∶1比例进行配套投入。

6.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

2012年4月,教育部以教职成[2012]4号印发《关于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2020年,新疆90%左右的学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全疆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启动南疆四地州中职专项招生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新教发[2014]1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缓解南疆四地州初中毕业生升学压力,促进教育公平,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起,启动南疆四地州中职专项招生计划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中职专项计划试点工作),安排自治区所属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和国家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就业好、优势、热门专业面向南疆四地州生源,试行入学考试方式招生

7.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

2014年新疆教育厅出台《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新教内学[2014]18号),明确凡符合条件的高校(含预科生)新疆籍少数民族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资助金。

(二)科技方面

1.科技支疆

2007年,科技部启动开展“全国科技支疆行动”,带头增加对新疆的科技投入,从政策资金及各类科技资源方面向新疆倾斜,同时引导各类科技成果与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接。科技部还要求新疆将科技计划向区外开放,加大对科技支疆项目的资金投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投资环境,做好项目落地对接。2008年起自治区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中央和全国省(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新疆开展合作研究、成果转化、独建或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2013年增加到4000万元。

2.科技惠民计划专项资金

2012年,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启动了科技惠民计划,计划坚持面向基层、改善民生,加强相关科技成果在基层的转化示范与推广,让项目落地到基层,使百姓受益在眼前,项目是对科技援疆工作内容的充实。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社[2012]127号)“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配套资金用于国家立项支持的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资助自治区立项支持的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3.新疆国际科技合作

为支持新疆加大引进和利用国际科技资源的力度,加强技术引进与合作,引进国外优秀专家来新疆工作,鼓励新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走出去,特别是面向中亚和俄罗斯输出技术、境外创办企业,提高我区对外科技合作水平,自2011年设立该专项,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每年支持25个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为40万元。

4.新疆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专项

根据《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1]10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科研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新政办发[2012]132号)中规定,“从2012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设立科研院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2011年11月自治区设立自治区科研院所创新发展专项经费,从2012年起安排自治区公益型科研院所基本科研工作20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每个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15至20万;每年筛选30个单位,每个支持50万元用于开展自主选题研究。

5.新疆农科城参与注资北京中农科联投资基金

2013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和北京中农科联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成立。根据科技部下发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会议纪要》(国科办函农[2014]45号)和《科技部农村司关于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基金工作的函》(国科农便函[2014]29号)文件,新疆农科城作为联盟基金发起单位之一,分两期出资7000万元,按照“先注资、先启动”原则,科技部支持新疆农科城基金建立,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指导、北京中农科联基金反投,协助新疆建立新疆农科城投资基金。新疆农科城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创新品牌培育及新疆种业、电子商务、高效节水科技园区建设。

6.新疆重要成矿带战略性矿产资源预测

根据国家实施“矿产资源保障工程”有关要求,自治区领导对《关于增加“十二五”国家305项目研究经费的请示》(新财预专报[2010]356号)批示,同意自2011年每年安排500万元加强新疆重要矿带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勘查,拓展与中亚各国开展地质科技交流合作,完善中亚邻区地质矿产数据库,加快推进“中哈(哈中)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站”建设。

7.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建设试点经费

2011年中国科协《关于新疆科协开展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科协办函调字[2011]20号)同意新疆科协为国家级科技思想库试点单位。中国科协要求对“中国科协资助的思想库建设试点工作经费,要按比例落实配套经费”。

(三)文化方面

1.农村文化建设项目

2008年,中央为引导和激励地方财政部门加大农村文化投入,进一步支持地方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 根据《关于印发〈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04号),资金主要用于地方开展农村文化体育活动、保护农村优秀传统民间文化、发展农村特色文化、培养农村基层文化队伍、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按照8601个行政村计算,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标准,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8∶2分担比例。1万元包括: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基层服务点每年2000元;农村文化活动每年2400万元;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每年2400万元;农村体育活动每年1200万元;农家书屋出版物更新及补充每年2000元。

2.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教[2011]31号),2011年实施该项目。免费开放主要是指阅览室、报告厅、自修室、展览厅(陈列厅)、排练室、辅导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放,健全并免费提供文献资源借阅、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基层辅导、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文艺演出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同时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验证及存包等全部免费。中央财政对新疆各地州10家美术馆、106家公共图书馆、116家文化馆(站、室)、1024个乡镇文化站免费开放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自治区图书馆每年600万元、自治区文化馆每年300万元,地市级馆每年50万元,县级馆每年20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每年5万元,南疆三地州村级(社区)文化室每室每年1万元,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

3.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

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构建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制发《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决定从2008年开始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新疆主要是对自治区博物馆、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纪念馆等全区74家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后的门票减免及运转经费进行补助,支持实行免费向社会开放。自治区博物馆补助参考值400万元;地州博物馆补助参考值400万元;县市补助参考值15万元。

4.新闻出版东风工程

东风工程是由国家和自治区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重点解决新疆农牧民“看书难”、“读报难”的问题。按照“东风工程”计划,“十一五”期间计划出版一定数量规模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全部免费发行到自治区的各个乡镇和行政村。“十二五”新疆新闻出版东风工程10个项目(出版物免费赠阅项目、阅报栏建设项目、民文出版译制项目、“扫黄打非·天山工程”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睦邻固边”工程项目、人才队伍建设项目、民族文字出版及数字新媒体基地建设项目、党报党刊采编及民文印刷能力建设项目、基层发行能力建设项目、民族文字互联网出版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工作。

5.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培养及培训

为进一步加快新疆高素质文化艺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文化艺术领域骨干人才的培养,根据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中宣部、教育部、财政部决定从2010~2015年实施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就业培养和定向培训计划。每年由中央音乐学院等24所内地高校为我区定向就业培养和定向培训文化艺术人才407人,其中定向就业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142人,定向培训招生计划265人。所需费用分项目由中央和自治区共同承担,即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学费、培训费、住宿费;自治区财政承担测试工作经费、辅导老师费用、学生伙食和交通费补助、实习经费等费用。中央财政按照艺术类学生每生每年1.8万元,非艺术类学生每生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资金;自治区财政按照新招录的艺术类学生每生每年7500元,非艺术类学生每生每年55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其他在校生艺术类学生每生每年5500元,非艺术类学生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6.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自2010年起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等方式支持出版、演艺、动漫等文化产业的发展。2010年第一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后,中央逐年加大对新疆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补助资金由2010年的900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6120万元。

(四)社会保障方面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

2009年,新疆开始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新农保制度实现全疆全覆盖,同年,在全区全面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基本养老制度的全覆盖,实现了城乡居民从自我保障到社会保障的重大突破。到2014年,新疆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基础养老金也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5元、100元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115元,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共覆盖城乡居民530.62万人(其中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员102.82万人)。

2.企业退休人员养老政策

自2005年起,新疆连续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新疆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由2004年底的695元提高至2015年的2534元。2010年,为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在全国率先研究出台了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办法,将25万名“五七工”、“家属工”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为企业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20元冬季采暖费,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后顾之忧;将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本人死亡前20个月养老金,缓解了相关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

3.落实中央提高新疆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收入水平政策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后,财政部认真落实提高新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政策。一是从2011年1月1日起在人均增资50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2000元左右的津贴补贴标准,按照人均7000元左右的标准增加新疆干部职工收入。二是加大对新疆提高收入所需资金的转移支付补助力度。调整新疆部分地区艰边贴标准和类别,中央财政全额安排经费15.08亿元;提高地方津贴补贴水平,如果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地方津贴补贴所需经费均由地方自行负担,而中央财政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比例(74%)给予补助12亿元,充分体现了对新疆的支持。

4.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初步建立

2011年起全面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提高孤儿生活补助标准,集中和散居孤儿分别达到每人每月900元、600元,惠及孤儿2.68万人,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5.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全面实施

2011年起实施高龄老人津贴制度,为全区20.6万名80周岁以上老人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80~89岁老人50元/月,90~99岁老人120元/月,100岁以上老人200元/月,并且为80周岁以上老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32元,普惠型社会福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6.财政支持就业再就业的政策

2010年以来,自治区研究出台了扶持零就业家庭就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政策,部分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有较大突破,中央对新疆新出台的就业政策给予大力支持。2010~2014年自治区投入就业资金115亿元,每年新增城镇就业45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5万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250万人(次),培训各类人员100万人以上。2014年,新疆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88.65%;城镇登记失业率3.17%,远低于国家控制目标4%。

(1)完善“零就业”家庭帮扶机制。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帮助困难家庭实现就业,全面落实各项就业补贴政策,完善“零就业”家庭长效帮扶机制,巩固“零就业”家庭24小时“动态清零”成果。

(2)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2013年,自治区制定了发展纺织服装产业促进百万人就业规划,计划到2023年,新疆纺织服装产业规模达到棉纺2000万纱绽、服装产能8亿件,工业总产值达到2535亿元,全产业链就业容量达到100万人。2014年,对纺织服装工业园区及南疆地区乡镇服装生产厂房建设、棉纺织品出疆运输费用、纺织服装企业员工培训及社保等给予补贴。

(3)实施民生工业促进计划。自2012年起,自治区设立“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就业容量大的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玉石加工、手工地毯、刺绣、金属工艺品、民族乐器、鞋靴、编织等民族手工业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民生工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提高居民收入、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积极作用。在资金安排方面,重点向南疆三地州倾斜。2014年,计划培育6~8个民生工业示范基地,建设4~6个民生工业公共服务平台。

此外,新疆还出台一系列就业扶持政策。一是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4号),进一步明确补助对象,操作流程和工作责任;二是研究制定《关于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1]67号)文件,全面加强职业培训工作。

7.少数民族普通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援疆省市培训计划

2011年以来,认真实施“少数民族普通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援疆省市培训计划”,“少数民族普通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援疆省市培养计划”是新疆与各对口援疆省市合作进行的援疆工程,旨在解决2002年以来新疆未就业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的就业问题,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选派新疆少数民族未就业学员赴对口援疆省市培养1~2年。

三、社会治理(风险防范)方面的政策梳理

1.基层工作经费

根据2011年自治区党委会议决定:下拨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经费。对2000多个集体经济收入不足3万元的村每年补助3万元;对1000多个集体经济收入3万元左右的村每年补助1万元,确保每村工作经费平均达到4万元。下拨村干部及“十户长”工作奖励经费。实行村干部和“十户长”做好“两个群体、两个延伸”工作奖补政策,由各地组织考核后,对全区5万多名村干部及20多万名“十户长”,按平均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进行奖励。下拨乡镇、街道综合治理及宗教工作经费。保障全区800多个乡镇及100多个街道的综合治理及宗教工作经费,使每个乡镇、街道专项经费平均不少于5万元。

2.基层维稳队伍建设

按照自治区稳定工作部署,自治区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专职联防队、村治保主任、“十户长”(社区楼栋长)队伍建设的意见》(新党组[2011]22号)。一是乡镇(街道)专职联防队建设。全区各地都要配备乡镇(街道)专职联防队员,联防队员报酬按照当地农村劳动力前三年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市镇专职联防队员报酬不低于当地城镇人均收入水平。二是村治保主任队伍建设。全区村治保主任要做到专司治保,且都要进村委会班子,村治保主任报酬参照当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报酬确定。三是“十户长”(社区楼栋长)队伍建设。维护稳定的重点地州市要根据实际需要选配农村“十户长”和市镇社区楼栋长,并适当给予报酬。

3.乡镇干部基层补贴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决定,自治区制定了乡镇干部基层补贴政策。乡镇干部基层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地州市财政和县市财政共同承担。该项政策出台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实行乡镇干部基层补贴的通知》(新财行[2011]443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乡镇干部基层补贴专项资金4.3亿元。此外,将自治区12782套乡镇干部“安居安心”住房纳入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4.特警经费保障政策

乌鲁木齐“7·5”事件后,为健全新疆维稳工作长效机制,中央决定为新疆增编特警5000名。2010年2月新疆公安厅特警总队正式成立,公安特警总队成为维护新疆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自治区财政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新疆公安特警总队正常运转和建设工作。同时,财政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特警业务装备及相关业务工作经费。从2009年新疆特警总队组建至2011年移交前,自治区财政安排特警总队专项经费用于业务装备和人员、公用及运转等各项经费。

5.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政策

2011年起,新疆在所有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村组及国有农牧场全面推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行的奖补比例是按照农牧民筹资筹劳的50%给予奖补,其目的是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奖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村民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和环卫设施、植树造林以及村民认为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村内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

6.靓丽工程

根据自治区民生建设年要求,自2011年起每年安排开展实施“靓丽工程”工作经费1000万元,主要用于化妆品、服装、饰品产业推介、举办具有新疆文化元素服装发布会、举办“靓丽工程”大讲堂等方面。

7.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各地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比例不少于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的0.5%,并以1‰的比例逐年递增,用于人才培养、引进、奖励及重点人才工程的实施等。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考虑应扣除非税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的一般预算收入作为计提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基数。自治区要求各地将提取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50%的比例上解自治区。考虑到南疆三地州维稳任务重、执政成本高、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等特殊困难,暂不要求南疆三地州上解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参考文献:

[1]中央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资料.

[2]新疆政府及财政厅相关文件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财政情况[M].经济科学出版社.

[4]中国财政学会民族地区财政研究专业委员会.中国民族地区财政报告[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责任编辑:石梦华〕

文献标识码中国图书分类号F812.0A

文章编号1671-4741(2016)01-0067-12

[作者简介]谢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执行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厅长级);赵珍,新疆财政厅财政科学研究所高级经济师,女。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财政学会民族地区财政研究专业委员会2015~2016年度重点研究课题“新时期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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