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岗
【摘 要】 为确保危险品在运输、装卸以及存储等过程中的作业安全,在分析鹿特丹港2014年货物吞吐总量的基础上,根据鹿特丹港危险品作业码头布局,提出危险品安全管理举措:将危险品码头布局在远离市区的下游方向,设立负责危险品船舶进出港的协调检验机构,详细规订危险品船舶的申报时间方式及内容,结合国际公约制定危险品船舶装卸作业细则,依据国内法律出台危险品船舶清洗作业规范。这对我国在进出港大宗散装液态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集装箱数量、品种及载运船舶艘次急剧增加的背景下,建设“平安港口”和“绿色港航”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鹿特丹港;危险品;液化天然气(LNG);装卸作业
素有“欧洲门户”之称的鹿特丹港,其水域和陆域总面积达到125 km2,共有500多条定期航线与世界上多个港口通航,每年约有3万艘次远洋船舶和11万艘次内河船舶挂靠。2014年,鹿特丹港的货物吞吐总量刷新了该港历史记录,达到4.45亿t,位居全球港口第9位。
1 鹿特丹港危险品吞吐量分析
2014年,鹿特丹港的危险品吞吐量为万t,占该港口货物吞吐总量的一半以上。[1] 2013―2014年鹿特丹港危险品吞吐量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2014年吞吐量排名第1位的危险品货物为原油,同比增长4.8%,占危险品总吞吐量的38.8%;排名第2位的危险品货物是矿物油,虽同比下降8.1%,但仍占危险品总吞吐量的30.5%;排名第3位的危险品货物为煤炭,同比下降0.9%,但仍占危险品总吞吐量的12.4%。此外,虽然目前鹿特丹港的LNG吞吐量占危险品总吞吐量的比例不高,但其增长异常迅猛,同比增长率高达59.5%。
2 鹿特丹港主要危险品作业码头布局
2.1 原油码头
鹿特丹港的油船码头主要位于北海入海口的马斯弗拉克特深水港区,能够直接靠泊来自中东、北海地区和俄罗斯的超大型油船以及载质量50以上的超级油船。半数油船的原油通过密集的地下管道网络以高效且安全地输送到鹿特丹港区内的五大炼油厂,其余的则被转运到荷兰的弗利辛恩、比利时的安特卫普以及德国部分城市。
2.2 化工码头
鹿特丹港区内共有45家化工企业,大规模的生产作业产生了对化工原料、基础化学品以及半成品的庞大需求。鹿特丹港务局为确保化工产品在运输、储存和转运等方面的安全性和规模经济性,在马斯弗拉克特深水港区内布局建设了公共液体化工码头,并配备300万m3的储罐库容,满足远洋船舶在该码头进行各种化工产品的装卸及储存。此外,化工码头不仅可以通过地下管道与鹿特丹港区内的化工产业集群区相连,还为远洋船舶与内河船舶提供了进行船到船直接转运作业的便利。
2.3 煤炭码头
鹿特丹港最大水深为23.65 m,是汉堡至勒阿弗尔地区唯一能够直接靠泊装载煤炭等干散货超大型船舶的港口。在卸载方面,5个大型桥吊每天可接卸20万t的煤炭,能够使当前最大的40万吨级煤炭散货船在两日内完成装卸并离开港口。目前,鹿特丹港已发展成为欧洲煤炭转运中心,动力煤和炼焦煤的转运量远超其他欧洲港口。
2.4 LNG码头
为安全靠泊LNG运输船以及装卸易燃的LNG,鹿特丹港务局还在马斯弗拉克特深水港区布局建设了LNG码头,并设立了3个大型存储罐,且每罐的存储能力高达18万m3,从而使得每罐均能一次性满足当前最大容量LNG运输船的LNG存储需求。
3 鹿特丹港危险品安全管理举措
3.1 将危险品码头布局在远离市区的下游方向
为进一步适应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以及船舶大型化的发展趋势要求,鹿特丹港务局在1970年开始启动了位于北海入海口处的“马斯平原垦地项目”,并在鹿特丹港务局中长期规划(2011―2030年)中将该港区布局规划为以石油和化工等危险品、集装箱、煤炭和铁矿石等货种吞吐为主的深水港区,并于2013年5月22日完成了马斯弗拉克特港区扩建工程项目。此外,为提高石油和化工等危险品液体散货的作业安全性,鹿特丹港务局在为超大型油船提供直接靠泊马斯弗拉克特港区原油专业码头并完成卸载的基础上,进一步建设了专用管道将大量原油输送到位于欧罗波特和博特莱克等鹿特丹其他两大港区的五大炼油厂,还将炼化后的各种石油产品和用于化学工业的原材料通过地下管道、内河船舶、铁路以及油罐车等多种运输方式运抵内陆腹地及周边国家。
3.2 设立负责危险品船舶进出港的协调检验 机构
鹿特丹港务局在港口管理处下设重点针对危险品船舶进出港的协调中心,主要负责规划和管制危险品船舶在港区内的航行、分配危险品船舶在港作业泊位、监督实施《鹿特丹港口细则》及相关规定;对整个港区进行巡逻以保持航道通畅和作业安全。该协调中心还提供24小时值班服务以及接收和处理与危险品船舶安全事宜相关的多种联系方式。此外,鹿特丹港务局还在鹿特丹港口管理处下设港口检验部,具体负责危险品报告的管理、分析有关危险品信息并监控危险品的装卸作业;还负责监控及检查危险品船舶在鹿特丹港区内因装卸及清洗所产生废弃物的接收及记录情况。
3.3 详细规定危险品船舶的申报时间方式及 内容
鹿特丹港务局规定危险品船舶在离港前或进入鹿特丹港口所在的荷兰领海前必须通过电子数据(EDI)方式向鹿特丹港口管理处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A,B,G,I,O,P,T2,U,W等内容,其中:A表示船舶(名称、呼号或船舶电台识别号、船旗);B表示时间(前两位表示月和日,最后4位表示小时和分钟);G表示出发港(前一个挂靠港名称);I表示目的港及预计到达时间;O表示最大静态吃水深度(以m和cm的4位数表示);P表示船上货物(含有危险物质的货物属性、正确的技术名称、危险品编码、国际海事组织危险货物等级、船舶等级、危险品及装船位置、装船清单、装船计划等);T2表示船舶代理(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U表示船舶类型(长度、宽度、吨位等详细信息);W表示船上人员总数(船员、其他人员)。
3.4 结合国际公约制订危险品船舶装卸作业 细则
危险品在远洋船舶与作业码头之间进行装卸前,必须完成以下两项程序:(1)远洋船舶和作业码头均已全面、如实地填写安全检查表中的所有内容;(2)安全检查表已交由远洋船舶和作业码头负责危险品装卸的责任人签字。在原油、LNG等危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遵守如下规定:当在远洋油船与远洋油船之间进行原油等危险品转运时,必须使用蒸汽回流管;而在远洋油船与内陆油船之间进行原油等危险品转运时,可以使用蒸汽回流管或在封闭条件下进行;在内陆油船与内陆油船或通过认证的内河驳船之间进行原油等危险品转运时,则必须在封闭条件下进行。在LNG装卸过程中,禁止供应船舶或其他任何类型船舶在LNG作业船旁并行靠泊或在其泊位附近停留。此外,危险品的装卸必须使用船用输油等专业软管,且船舶输送软管长度必须要大于两个固定连接点之间的最短距离;危险品还必须通过船舶燃油输送泵等专业船用泵进行卸载。
3.5 依据国内法律出台危险品船舶清洗作业 规范
鹿特丹港务局依据荷兰《环境管理法》等国内法案对清洗油船、LNG船等危险品船舶及其货舱出台了强制性规范:在清洗载有原油的油船货舱时,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原油洗舱操作与设备手册》规定;在清洗过程中,除了使用原油进行清洗外,对船舱含有液体危险品的船舶在其完成预先清洗残留物之后,才允许与其他油船并行靠泊;即使在封闭条件下,每次也禁止两艘以上的油船同时进行清洗;若在封闭条件下完成清洗后,危险品船舶舱内环境仍超过最低爆炸点的20%或超过清洗前船舱所载物质的中毒临界值,则禁止打开该危险品船舶的舱盖;清洗载有LNG等液体危险品船舶的船舱还必须备有接收LNG等液体危险品残留物的设备;LNG等液体危险品船舶必须在封闭条件下清洗且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船舱干燥,以确保没有危险品气体或其液体转为蒸汽后挥发到港区空气中。
此外,鹿特丹港务局还授权许可包括荷兰船舶燃油清洗技术公司(ARKOIL)在内的31家危险品船舶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清洗作业,要求这些清洗机构具有接收清洗过程所产生的各种危险品固液体残留物及蒸汽装置,但禁止清洗船舱中含有恶臭物质、有毒阻燃剂、苯乙烯以及含苯超过10%或含甲醛超过37%混合物的各类危险品船舶。
参考文献:
[1]Allard Castelein.2014 Throughput Figures Rotterdam[R].Rotterdam,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