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春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0)
三方驱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郑小春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0)
简要介绍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十年状态,探讨政府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责任、生产者及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依法维权,三方互动博弈驱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建议政府引导发展产品召回保险、扩大产品责任保险,推动汽车召回法规的执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缺陷汽车召回;政府监管;法定责任;依法维权;产品责任保险
召回制度最早起源于20 世纪60 年代美国1966 年发布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而我国的公布的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2004 年3 月15 日发布、10 月1 日开始实施。2012年10月22日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并在2013年1月1日开始全面执行。2015年12月19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0月25日修改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缺陷汽车召回法治化进程逐步加快,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比较汽车召回、道路交通伤亡数据,与美国等国际水准相差较大距离,急需采取追赶措施。
1.1 中、美道路交通伤亡数据比较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各种机动车辆大幅度增加,至2015年底,全中国民用汽车产品保有量17228万辆(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955万辆),当年全年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2.1人[1](换算全年道路交通事故共死亡36178 人)。
据甘肃省建设科技攻关项目(JK2013- 21)研究,在对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后,要对实际数据统筹处理。在我国,据相关报道,事故发生概率是每三分钟一起交通事故,而十分钟就会出现交通事故,在相关信息和数据整合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中国交通事故中死亡人数在不断攀升,甚至会超过美国死亡人数近两万人。另外,中国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之间的比例是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个死亡,而在美国,每71个人中才有一例死亡案例[2]。
1.2 中、美缺陷汽车召回数据比较
据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信息部统计,我国从2004年以来对汽车缺陷进行了近200多次的深入调查,在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集中召回汽车约2500多万辆。正是基于此,在实际工作运行过程中,相关部门集中处理不良车辆,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也为消费者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约370多亿元。我国2015年共实施汽车召回241次,涉及汽车550多万辆,召回数量和次数均创历史新高。但是,对比分析美国汽车召回数据库2006至2015年十年来的情况,美国召回次数总计7263次,召回数量总计3.23亿辆,2015年美国汽车、零部件及轮胎等召回数量为其历年第一,总计973次,涉及数量8765.14万辆(件/条)。[3]中、美召回状态的差距是显著的。
Bae, Benítez 和Silva 等人的研究表明,缺陷汽车召回对事故伤亡数量有着显著的影响:完全召回某批次缺陷汽车可以降低该型号汽车16% 的交通事故伤亡数量,[4]并可以显著降低驾乘员人身伤亡的严重程度。所以,世界各主要汽车生产或消费国家都建立了缺陷汽车召回法规,以降低或消除汽车缺陷对消费者或社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
在生产者召回责任意识方面,据数据库汇总统计,美国历史上所有的缺陷汽车召回中,有超过1/3 的缺陷汽车召回或零部件产品召回,是由美国本土汽车生产者主动引发或发起的。我国开始实施汽车召回10 年内仅有6% 的[4]汽车召回是由国内生产者发起,尽可能采用“技术服务”方式进行“隐形召回”,生产者规避召回影响了汽车召回召回率。经营者的行为也影响召回,如2015年6月15日最高法公布于《法制日报》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王某诉讼经营者天津某汽车服务公司,继续销售应召回维修但未实施维修的欧蓝德小型越野引起商业欺诈案。
我国质量技术监督等等专业人士因此纷纷在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施10年后发文探讨“汽车召回难在哪”[5]的问题。我们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6](下称召回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7](下称召回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下称消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9]等法规为依据,探讨政府监管部门、生产者及经营者、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三方驱动缺陷汽车召回。
2.1 缺陷调查与告知、责令召回责任项目
召回条例[6]规定,在实际召回项目运行过程中,要结合实际需求建构完整的处理措施,国务院质监部门针对已经查处的缺陷车辆进行集中召回,从而保证调查项目顺利开展。可直接调查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针对特殊情况进行集中处理和分析,并且在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以保证整体生产和管控结构贴合实际市场需求,确保不会由于缺陷车辆导致大量的问题出现。另外,若是生产者对问题存在不同的意见或者是没有按照处罚决定召回车辆的生产者,相关部门要给予其严厉控制,利用召回措施优化整个项目的处理效果。
2.2 召回计划备案与公告责任项目
召回条例[6]规定,国务院质监部门备案生产者召回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确认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
2.3 召回评估与处罚责任项目
召回条例[6]规定,国务院质监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召回效果评估。对生产者存在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等问题且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一些不配合的生产者,要保证对整体运行结构进行综合分析。相关研究人员要对生产者、汽车经营者等进行集中的处理和管控,针对其中不配合质监部门缺陷调查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并且集中监督生产者未按要求将召回等问题,且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召回条例[6]规定,对生产者存在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召回实施办法[7]规定,对生产者或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或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要对召回汽车进行集中登记和备案,以保证相应期限和要求得到满足,提升召回信息的完整度,也要对不良从业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金额在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另外,对零部件生产者进行系统化控制和管理,对于在面对处罚项目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特别要关注逾期未改正的相关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金额在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
3.1 保持信息与报备责任项目
召回条例[6]规定,生产者应当按规定的要求建立并保持、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生产者应当将规定信息报国务院质监部门备案。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质监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获知生产者确定缺陷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实施召回。
3.2 分析与报告责任项目
召回条例[6]规定,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质监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合国务院质监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3.3 召回计划与报备责任项目
召回条例[6]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质监部门备案或重新备案。
3.4 召回计划执行责任项目
召回条例[6]规定,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必须按要求和召回计划及时采取措施完全消除缺陷。生产者应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召回实施办法[7]规定,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应可追溯。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经营者[7]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7]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召回相关信息,30个工作日内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4.1 召回条例、召回实施办法规定的消费者权责项目
召回条例[6]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按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向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车主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召回实施办法[7]规定,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消除缺陷。
4.2 消保法、消保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消费者权责项目
消保法[8]规定,在消费者购买汽车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应权利和责任进行深度分析和处理,确保人身权利、财产安全不受损害权利等得到有效践行,另外,要在保证购买和使用产品过程中,集中处理相关损害问题,提高保护权益和保护措施的实施价值,具备应有的赔偿权利。除此之外,消费者对于依法获得赔偿权利的款项也要进行集中关注,确保整体管理层级和管理需求得到有效践行。例如,消费者可以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依法成立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而对于一些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经营人员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集中管控,提升整体质量,并且在时间控制方面提升处理措施和优化机制,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任何问题都需要进行集中举证。
消保法[8]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公益性职责,负责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要针对具体问题建构有效的项目处理措施,从而有效进行部门举证和项目查询,并针对具体事项进行系统化调理和调整,若是商品和服务质量出现问题,则需要对损害消费着合法权益的行为和问题进行集中纠正,确保诉讼流程的完整度,也要对合法权益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要向管辖权限中人民法院集中投诉。
消保法实施条例[9]规定 消费者协会对损害或者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不当行为,有权要求经营者配合调查,并可以约谈经营者;就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可以组织协调会,督促问题解决。
消保法实施条例[9]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的产品设计、制造、包装、标识等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依法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或者拒绝。消费者和经营者若是针对具体问题进行集中处理,以保证消费者权益争议得到有效运行,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按时限规定处理消费者投诉。
5.1 三方互动博弈影响缺陷汽车召回
我国自2004年以来,召回汽车2500多万辆,是质检总局等政府监管部门、生产者及经营者、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消协等)三方互动、驱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阶段性成果。 但推行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十年仍处“召回难”状态,除我国缺陷召回法制[10][11]、机制成熟度因素影响外,政府监管的态度力度是重要因素,政府作为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者和消费者的保护者,在政府与厂商博弈中能够对厂商的缺陷产品召回决策产生影响。选择召回与否是厂商的主动行为,权衡召回状态、不召回状态对应的成本与收益[12]巨大差异,是厂商做出利己性决策或尽社会责任性决策的基础;这时突出强化政府监管铁手腕,依法按上限从重处罚,让潜在的侵权厂商意识到不召回行为的更大风险和更大代价,法制引导缺陷产品的责任厂商主动召回。梳理汽车召回过程中车主的投诉,[13]《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发现,多数缺陷汽车的召回还是在现有制度约束下,车主与车企长期博弈的结果,如消费者维权、车主联合博弈车企,大众D S G安全隐患召回历时三个年头。
5.2 地方政府争GDP痼疾、消保法实施条例影响缺陷汽车召回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14]保住本地区的GD P发展对于一些屡次出现的有明显缺陷和“问题”汽车的生产企业存在不履行必要监管责任,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在对汽车企业的产品缺陷进行了必要处罚之后没有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开,不利于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优势;有的地方政府在对汽车产品生产与销售的监管上仍缺乏主动性,特别是在督促汽车企业努力提高汽车售后服务水平,畅通汽车产品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消保法实施条例规定,消费者协会发现商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将商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书面报告有关行政部门。消协代表消费者,这类书面报告有助于解决发起缺陷调查输入信息不足问题。
政府监管部门、生产者及经营者、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按法定责任、法定权益, 三方正向互动、正向博弈,驱动缺陷汽车召回。目前基于国情,重点在于发挥三方面的正能量,将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的最多接触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获取优势,政府监管部门的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深度调查与安全缺陷治理研究[15]以及社会性管制优势, 汽车及零部件生产者、经营者的技术质量专业优势,组合发挥系统性作用;发展产品召回保险[16],充分利用产品责任保险[17]功效,分散生产者、经营者的风险,激励他们积极履行召回义务,共同促进汽车召回率和社会车辆安全水平。
[1]《中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政府网统计局网站.
[2] 吕婷婷,钱勇生,曾俊伟.中国和美国道路交通事故数据对比研究[J].城市道桥与防洪,2015:(10).
[3] 宋黎.美国2015年缺陷汽车召回特征分析[J].产品安全与召回,2016(3).
[4] 陈玉忠,刘晨,张金换.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管理机制:现状及发展.汽车安全与节能学报.2015年第6卷第2期.Bae Y K, Benítez-Silva H. Do vehicle recalls reduce the number of accidents? The case of the US car market [J]. J Policy Anal and Manag,2011(4): 82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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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中国质检出版社,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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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周书华.湖北省恩施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论政府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问题上的必要责任.知识经济,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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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刘茂山.保险经济学[J].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194.
[17]孙宏涛.产品责任保险功效的多重分析[J].消费经济,2013(4).
Three party drivers defective auto product recall
Zheng Xiaochun
(Nanjing Iveco Automobile Co. Ltd., Nanjing 210000, China)
A brief introduction of China's ten years of defective automobile product recall, to explore th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to fulfill the statutory responsibilities, producers and business operators to fulfill the statutory responsibilities,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and consumer rights law, the three party game to drive the defective automobile product recall, suggested the government to guide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 recall insurance, expand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to promote the automobile recall regulations the execution, to ensure that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safety.
defective auto recall; government regulation; legal liability; legal protection;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郑小春(1963— ),男,湖北鄂州人,本科,经济师;研究方向:企业质量管理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