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理行业转型期从业人员执业风险及规避

2016-02-23 03:15王清林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消费导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规避风险责任

王清林 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论监理行业转型期从业人员执业风险及规避

王清林 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摘 要:浅析在质量治理2年行动、质量责任终身制、国家强化个人执业责任及监理是个筐,质量安全都可装的背景下,监理工程师如何规避执业责任风险。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 责任 风险 规避

从住建部近期发布的《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可以看出:1、企业资质管理将逐渐淡出历史舞台;2、加强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势在必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的地位和作用及应履行的法定安全监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强化了可操作性。但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方面,却存在许多盲区,过分强调了监理责任,增加了执业风险。作为项目总监应当提高风险意识;而如何有效防范执业风险、规避责任,则是须直面的课题。

结合本人工作体会和从业教训,针对行业现状及困惑、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与监理从业人员切磋、交流:

一、风险源

(一)、监理责任风险源的外因

1.在当前建筑市场萧条,资源竞争激烈情形下,参建各方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相关政策制度虽然健全,但不可否认市场普遍存在“低价招标”和“低价中标”现象;而低于成本中标的承建方,虽然低价但由于经济萧条、市场份额被蚕食、业绩需要、僧多粥少等诱因存在,不得不蜂抢“低标”,接受现实;中标后既要垫资、又要利润最大化,便缩减各种费用支出,安全制度形同虚设,安全设施、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措施被安全口号、安全标语替代;存在对清单材料“狸猫换太子”、想方设法偷减工序、降低工艺质量等问题,从而埋下质量安全隐患。

2.片面追求“形象、政绩工程”。个别发包方,特别是政府工程,为了政绩,为了招商等,抛开科学性、可行性、压缩并设置不合理合同工期,唯进度、造价至上,质量安全无法从根本得到保障。

3.违法发包、分包、挂靠、转包未根治。大量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包工头”为获取项目,便采取借用资质“挂靠”投标;其技术、装备、质量安全管控能力较差,而被挂靠单位为了赚取管理费、提高企业业绩,也未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任由其“自由发挥”,必然增大监理工程师的执业风险。

4.权责的不对称性。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为业主提供咨询服务,对工程实施阶段现场进行管控,其权限受限于建设单位的委托。

而普遍情况是业主仅将质量和进度确认权赋予了监理,而《条例》、监理规范等要求履行法定安全监理职责;可是、监理人员非执法主体,加之建设业主基本未赋予经济权,无相应惩罚、约束对方的任何权力,责权极不对等,明为权力,实为责任。

(二)监理责任风险源的内因

1.人员素质及配备。由于新监理规范实施前,监理行业处于摸索、自我完善期,国家注册监理人员比例严重不足、为缓解矛盾、各地培训了大批人员上岗,难免鱼龙混杂,从业素质堪忧;而未经系统学习、必然缺乏现场管控知识和经验,无及时识别处置质量安全隐患的能力,对于现场的安全问题,缺乏必要的敏感性。

2.监理企业为了维持运转也存在“低价中标”,为了“监理”而监理现象;在现场人员配备及设备设施的投入上大打折扣,投入严重不足。

3.重资料轻现场。由于现场监理人员、设备、经费投入不足,施工单位现场整改不力或者不予整改,迎检频繁等因素存在,监理工程师为了自保,不得不减少现场巡查频次、把大量时间精力放在“闭门造车”上。

二、监理困境待破

1.现行条例及监理规范对于事故隐患处置程序均作出了规定,然而、在现实监理过程中,施工方对于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整改指令一般不会予以明确反对、但、能够落实到位的极少;监理人员唯一可做的是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但是相关指令在个别施工方“野蛮”施工和“利欲”面前、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面前又能起什么作用呢?有的施工单位公然拒签拒收,恶劣者则予以撕毁,而要求停工,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实际上、大部分业主都不会明确同意停工的。监理权限来自于业主、业主不同意停工、监理也无可奈何!若非情不得已、监理企业、建设单位是不会允许递交监理报告的,在错综复杂社会关系现实下,监理企业及人员为了生存、不得不权衡利弊,屈从于业主,否则、将举步维艰;现实中很难做到独立、公平!而一旦发生事故,项目总监等从业人员首当其冲被追责。

2.追责判定扩大化。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文件对于隐患的报告未明确细化,如哪种隐患需报告、及时性的界定等,均可能变成监理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一旦出事,监理人员均可能承担责任!

3.《建筑法》69条和《刑法》137条两法均只是对监理人员因串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才追究刑责。而《安全生产条例》第57条规定监理对临时工程“未审查、未要求、未报告”需承担刑责、追责范围被扩大化!现状是项目一旦发生事故,均查监理责任,对监理责任的扩大化使监理人员如履薄冰,诚惶诚恐,承受较大压力及风险。

三、风险规避策略

首先,严把关,有预案;其次、须做到眼中有物心中有数,脚勤手快,多说少干,严于律己;最后,重协调沟通,不随俗浮沉。

1.严把关

检查相关单位组织、制度是否健全、质保安保体系是否建立;严格审查承建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其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及安全考核情况、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及相关建设手续的完备性。对人、证、劳动合同、社保是否相符、各证件是否有效等进行重点检查;对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要及时指出,并留下审查痕迹、督促限期整改、重新报审。

对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编审程序符合性、方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编制深度、广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等严格审查并提出监理意见。

对超过一定规模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履行论证、审查程序,论证单位及专家资格是否相符进行检查;对各方案中违反规范、强制性标准的错、漏之处必须逐条、逐项指出,签发监理指令文件、责令整改合格并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2.有预案

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旁站方案、安全预案,实施并检查效果。

3.眼明腿勤

熟悉、辨识现场及周边环境涉险源,加强对脚手架搭、拆、深基坑、高大模板、塔吊及施工电梯、起重吊装、高空作业、临时用电、临边、洞口防护、爆破等重大危险源的巡查,实时动态监控,勤于查验,真正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

4.多说

发现隐患,要求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督促落实。对于相关单位不理解、不支持的情况,应采取协调的办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辅以案例、讲明怠于作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使其履职尽责。

5.少干

在职责权限内实施监理,不越权越俎代庖干职责范围外的工作;

6.手快

加强信息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详细记入监理日志、安全日志和巡查记录、平行检查记录,完善周、旬、月检查资料;视具体情况、恰当的以联系单、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单、监理月报、专题报告、暂停令等指令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并注意资料的闭合;必要时向主管部门递交监理报告,尽可能规避风险。

7.身正

规范监理行为,净化建设环境,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履职过程中,一定要恪守职业道德和良知、抵制糖衣炮弹诱惑、洁身自好,遵守廉政纪律;绝不因蝇头小利,迷失“双眼”;古语云:吃人口短、拿人手软,而身正就不怕影斜。

8.重协调

运用口头、走访、书面、会议等手段与参建方多交流、勤沟通,尽可能得到理解和支持。努力学会工作既要原则性,又要灵活性,凡事以事实为依据、用数据说话,以理服人。

9.不随俗浮沉

若现场风险不可控、又得不到业主及监理企业支持,其它渠道规避风险已不现实时,可选择申请调换项目或辞职;风险达极限时,宁可主动注销执业资格证书激流勇退。

四、结语

在市场尚未完全净化现状下,个别施工单位总想打擦边球,不把质量安全放在心上,一味想着投机取巧;我们改变不了社会大环境,但可以改变自己! 毕竟、安全第一!

监理工程师可通过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不断总结、积累、做到胸有成竹、游刃有余、积极应对,以期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即便是发生了质量安全事故、也能有效举证,证明监理已履职尽责;从而免于责罚、保护自己。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04

[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12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9

作者简介:王清林(1973--),男,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专业: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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