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欣琪
(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互联网金融风险研究
杜欣琪
(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摘要:互联网金融起源于1990年代中期,随着21世纪大数据、搜索引擎、移动支付等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得以飞速前进,尤其2013年更是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是其蓬勃发展的一年。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和金融业相互融合而产生的新兴领域,因其大大提高了居民生活的便利性而深受喜爱。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风险
1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特点
1.1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金融,互联网平台和金融功能是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两个要素,其重要特性在于金融业务结合了互联网“开放、平等、普惠、协作、分享”的特点,使得金融产品和服务参与度更广、操作更加便利、交易成本更低、规模效用更大。
1.2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2.1低成本运营。低成本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避免了高额的初始投资和运营维护费用,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使得业务处理由最初的营业网点转移到了使用者的客户终端,这样可以节省网点的人工费用和营业费用,大大减少了运营成本和投资成本;第二是降低了销售渠道成本,在互联网金融的全直销模式下,避免了再次经过银行销售的中间渠道,也就节省了这部分的成本开销。
1.2.2极致服务体验。互联网金融的服务理念就是客户至上,在传统意义上,银行、基金、券商等行业都是坐等顾客上门,客户体验比较被动,优化和创新也较少,但是互联网金融将传统的面对面业务办理升级为群体参与、互动式沟通办理,使得客户体验更为立体、生动和人性化。
1.2.3大数据运用。在互联网的世界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数据,种类之多数量之繁,便利了客户业务的处理,使得客户可以更为全面的掌握金融咨询,手机微信等典型的移动终端应用使客户可以随时随地的查看金融信息,实现直接沟通,避免造成信息的不对称。
1.2.4开放性的市场机制。互联网金融的进入门槛较传统金融要低很多,互联网企业通过网络和产品的创新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经营,对于投资者只要进入互联网便可以进行跨国界、跨地区的投资。
2互联网金融潜在的风险
2.1法律法规制定不完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由于是近几年快速发展起来的新型金融模式,在法律法规上对于其监督和管理并没有十分恰当对应的条文规定,《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类似的法律法规,也只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的网上服务制定的,这样使得针对于此的市场准入、信息反馈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遵循,为交易双方责任的不明确埋下了隐患,提高了交易费用,为维持互联网金融有序稳定发展十分不利。
2.2监管滞后于发展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很快,仅仅经历几年的时间就发展成为炙手可热的行业,传统的互联网公司、通信运营商等非金融企业也趁着此热潮进入金融领域,依托于互联网这个灵活的平台使得其更容易创新发展,针对于互联网金融特有的市场准入、高收益、业务办理、风险考核机制等监管模式尚未形成,这是导致目前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原因之一,无形中为互联网金融业增加了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2.3业务管理松散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进入者大多数来自于传统金融业,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缺乏应有的重视,对其具有的特点也不甚了解,所以没办法对相应的业务进行周密的管理,比如,网络贷款公司并没有风险准备金制度;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用户注册制较为简单等等。
2.4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问题。互联网金融依托于互联网这个无边的平台,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要摄取客户的相关信息并记录在网络上,这些信息既包括一些较为隐私需要特别保密的,也包括一些平常性的信息,所以如何安全有效的保存这些信息成为电商等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
3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建议
3.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管是什么行业,灵活性有多强,最终还是要让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样才能达到保护大众利益的目的要求。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空白应该尽快立法填补,特别是对于各项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明确在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细化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犯罪的量刑。
3.2 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建立监管机制与分类监管机制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运用金融行业协会和互联网协会对市场进行自觉的维护。二是建立分类监管机制,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营的不同金融业务进行分类监管。三是加强归属地监管,对于本地区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要进行重点监管,制定出更为符合本地业务特点的监管模式。
3.3规范内部业务管理。互联网金融说到底本质依然为金融,在业务层面上,不管是从事什么类型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应该站在金融风险角度上来理解其潜在的风险,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在严格内控的基础上,对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性管理、资金流动性管理以及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建立防范制度。
3.4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客户的信息安全保护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更加注重基础性设施的建设,通过加密和加固防火墙加强对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企业应该定期对初次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进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提醒,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其资金遭遇损失。
参考文献:
[1]肖大勇,胡晓鹏.互联网金融体系的信用创造机制与货币政策启示[J].福建论坛,2014.
[2]郑英隆,王勇,袁健.互联网金融的多网交织成长与风险管理[J].江汉论坛,2014.
[3]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
[4]谢清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
[5]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602(2016)12-00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