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799—2014《鲜、冻肉运输条件》的主要内容(1)
为了加强鲜、冻肉的运输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7月8日颁布了国家标准GB/T 20799—2014《鲜、冻肉运输条件》,自2015年1月10日起实施,此标准是对GB/T 20799—2006的修订。
GB/T 20799—2014规定了鲜、冻肉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包装与标志、运输控制、装卸、管理以及文件和记录的要求。
1.1运输工具应具有制冷和(或)保温功能,运输过程应具有保证鲜、冻肉质量不发生改变和维持温度在规定要求的能力。应使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集装箱、冷藏船和铁路冷藏车等带冷源和保温的箱式运输设备,不应使用敞篷式车箱。
1.2冷藏车、保温车、冷藏集装箱、冷藏船和铁路冷藏车的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3运输工具箱体内壁应由安全、卫生、无毒、无异味的材料制作,且光滑、清洁、不渗漏、无污染,应易于清洗和消毒。
1.4运输片肉的运输工具箱体内应有牢固的吊挂设施。
1.5运输工具应配备温度自动记录仪器或配置从车箱外部能观察到温度的测温设备,宜配备温度异常报警装置。测温设备和温度异常报警装置应定期校验。
1.6宜为运输设备配备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载温控跟踪系统。温度自动记录仪或探头的放置点应能监测到箱体内的正常温度(应放置在箱内的最高温度处)。温度自动记录仪器的时间设置间隔不应超过10 min,测量精度为±1 ℃。
2.1包装
2.1.1 运输鲜、冻肉(片猪肉除外)应有包装,禁止无包装运输。鲜和冷鲜的头蹄尾、内脏和油脂等产品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鲜和冷鲜的胃、肠与心、肝、肺、肾等不应盛放在同一容器内,并不得与其他鲜、冻肉接触。
2.1.2 运输包装材料应耐低温,应具有足够的防湿性、韧性和耐压强度,具有良好的密闭性、低水蒸气渗透性。预包装产品的包装应坚固完整,封口严密,不散包,便于运输和装卸。
2.1.3 鲜、冻肉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1.4 运输鲜、冻肉的单元包装尺寸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采用托盘包装时还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2.2 标志
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3.1总要求
应根据运输距离或时间、地区、季节和鲜、冻肉的品种选用适宜的运输工具。运输途中应严格控制温度,确保肉品安全。
3.2鲜肉运输
3.2.1 鲜肉装运前应使其中心温度降到≤25 ℃或市售需求温度。装货前应检查车箱体内温度与肉温,箱体内温度不宜超过肉温3 ℃;若箱体内温度超过肉温,应采取措施降温至肉温。
3.2.2 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 h;运输过程中鲜肉的升温不宜超过3 ℃。
3.2.3 4 ℃以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6 h。
3.2.4 运输时箱体内要预留通风循环的空隙。
3.3冷却肉运输
3.3.1 冷却肉装运前其中心温度应在0~4 ℃范围内,运输工具应具有将产品保持在0~4 ℃范围的能力。
3.3.2 冷却肉的最长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4 h。
3.3.3 装货前应将车箱内温度降至7 ℃以下。
3.3.4 运输途中运输设备箱体内温度不得高于4 ℃,且最多允许有2 ℃的肉温变化。
3.4冷冻肉运输
3.4.1 冻肉装运前其中心温度应在-15 ℃以下。
3.4.2 运输时间少于8 h的也可采用保温车(船)运输,但应采取如加盖保温被等措施;运输时间在8 h以上的应采用有制冷设备的运输工具。
3.4.3 装货前应将箱体内温度降低至7 ℃以下。运输工具应具有将产品保持在-15 ℃或更低温度的能力。
3.4.4 运输途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5 ℃以下。
3.5温度记录
卸货前应依据标准 或约定要求对产品的即时温度和记录仪的数据进行检查、记录并存档保存。
学术主持:李江华 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