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福明,孙旭鹏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 江苏 南京 211189)
自然·和平·自由
——荀子与霍布斯政治哲学比较
魏福明,孙旭鹏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 江苏 南京211189)
荀子与霍布斯分别为中西方政治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其思想的相通之处在于,荀子与霍布斯都以“自然”为起点,认为“自然”导向纷争,希望通过依靠“圣人”和“君权”来实现和平;不同之处在于,二者实现和平的路径不同:荀子通过自上而下“圣人制礼”的方式;而霍布斯则通过自下而上“契约”的方式。然而,在实现和平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凸显了“自由”之难题,对此,荀子与霍布斯都没有做出很好的解答,引发了后人对“自由”问题的无限思索。
荀子;霍布斯;自然;和平;自由
荀子与霍布斯(Thomas Hobbes)生活的时代与文化背景尽管有很大差异,然而其思考的问题却是相同的,那就是如何实现一种和平稳定的社会秩序。由于社会注定是由人所构成的,荀子和霍布斯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了人的自然状态。荀子与霍布斯以“自然”为起点,分别论证了“圣人”和“君权”对于实现和平的重要性,他们都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处于不断的战争之中,只有依靠“圣人”和“君权”才能够消除人类的自然战争状态,进入一种和平状态。只不过,荀子与霍布斯实现和平的路径并不相同:荀子采取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圣人制礼”的方式来解决人类的自然纷争,如此一来“圣人”自然就处于国家治理的最高地位;霍布斯采取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个体通过契约的方式形成绝对“君权”以解决纷争。在荀子与霍布斯那里,“圣人”与“君权”固然有利于人类和平的实现,然而,在“圣人”与“君权”的主导下的和平中,“自由”如何可能,荀子与霍布斯都没有给出我们满意的答案,引发了后人对“自由”问题的无限思索。
荀子与霍布斯都不是从应然的角度,而是从实然的角度来看待人的,也就是以“自然”为起点,来审视人类的生存状态。他们得出了一个共同的结论,那就是:“自然”状态下的人处于一种无休止的纷争中。荀子将这种状态称之为“群而无分则争”,霍布斯则称之为“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总之,二者都认为“自然”最终只能导向纷争。
(一)荀子的“自然”状态
荀子对“自然”状态下的人做了一个整体的描绘:“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如此,荀子勾勒出人类一幅充满纷争的“自然”的生活图景。
荀子的“人生而有欲”首先就将人还原为一种纯粹生物性的人,排除了人在“自然”状态下的道德性,而归之于一种完全的生物性,“欲”正是这种生物性的生动体现。荀子认为,没有任何道德规范下的人,完全受生物性之“欲”的支配,于是,继之而起的“争”和“乱”将变得不可避免。荀子讲:“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荀子·富国》》杨倞注解曰:“同物,谓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是贤愚同有此情也。无君上之制,各恣其欲,则物不能赡,故必争之也。”[1](P208)人的欲望是无穷的,而物质是有限的,以无穷的欲望去追逐有限的物质,争斗就变得不可避免,霍布斯同样表达出如此的看法:“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2](P93)“自然”状态很容易引起人类之间的彼此争斗,而争斗所产生的最终结果便是“穷”,荀子所讲的“穷”不仅仅是指一种物质上的匮乏,更主要的是指社会秩序的无序状态;王天海认为:“穷,窘也。此指使社会陷入困境。”[3](P752)人们在欲望的驱使下追逐自己的利益,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社会势必陷入一种困境之中。总之,荀子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完全受“欲”的支配,并没有任何的道德观念,也就是他所讲的“今人之性,固无礼义”,“自然”状态中的人没有“礼义”的规范,于是进入了“欲—争—乱—穷”无限循环的纷争状态。
(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
霍布斯同样认为,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人由于能力上的平等,必然希望取得目的上的平等,在没有国家加以规范的情况下,人们必然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来达到目的,于是人与人之间的战争就不可避免。霍布斯同荀子一样,认为人性中天然地存在着导向战争的倾向,而使社会陷于一种混乱与贫困的境地。
霍布斯考查人类的“自然”状态,同样是以“欲望”为起点的:“任何人的欲望的对象就他本人来说,他都称为善,而憎恶或嫌恶的对象则称为恶;轻视的对象则称为无价值和无足轻重。”[2](P37)很显然,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没有共同的“善”,而只有各自认为的“善”。其实这同荀子一样,否认了人天然存在“德”的可能性,霍布斯明确地讲:“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很小,而且和禽兽也相去不远,不能视之为德。”[2](P50)也就是说人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任何道德的因子,有的只是从自身欲望出发的相互争斗。马歇尔·米斯纳(Marshall Missner)一针见血地指出:“霍布斯认为:为了了解我们为什么争斗,为什么讲和,我们必须从理解人类最基本的特征入手。这些特征使我们倾向于彼此不协作,因而即使没有外来因素干扰,我们也会处于持续不断的战争状态中。”[4](P5-6)
霍布斯认为顺应人类“自然”的天性,只会造成“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霍布斯将造成争斗的人类天性分为三类:“所以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2](P94)也就是说人性是造成战争状态的根本原因。这种相互为战的“自然”状态造成的最终后果便是:“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之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2](P95)在霍布斯那里,“自然”状态同样没有给人类带来任何好处。
既然荀子与霍布斯都认为“自然”状态下人类处于不断的纷争之中,那么如何走出这种纷争的“自然”状态,从而实现社会和平便是他们共同关注的问题。紧接着,二者都将目光分别投向了“圣人”与“君权”,荀子与霍布斯实现和平的路径并不相同:荀子通过“圣人制礼”的方式,自上而下地论证“自然”纷争状态的解决依赖于“圣人”;而霍布斯则通过“契约”的方式,自下而上地论证建立在个人权利的转让基础上的“君权”是实现和平的保障。
荀子与霍布斯分别肯定了“圣人”与“君权”对于人类走出纷争的“自然”状态,进入和平状态的重要性。荀子认为“先王”才是“乱”的终结者,而所谓的“先王”其实也就是荀子理想中的“圣人”。林宏星先生认为:“依荀子,礼之起源似乎是源于人欲而由先王横空出世所给出的作品。”[5](P177)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圣人制礼”的话,人类将仍旧处于一种“自然”的混乱纷争状态。霍布斯认为,要使人类走出“自然”状态,就必须有一种外在的权力作保障,而“君权”是人类走出“自然”纷争状态的最好方式。
(一)荀子的“圣人”路径
在荀子看来,人类之所以走出“自然”状态,并不是每个人参与的结果,而几乎是靠“圣人”的一己之力而实现的,所谓的“圣人”当然也就是他理想中的“君主”,这显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路径。
为什么荀子会认为只有依靠“圣人”,才能实现一种和平安定的社会秩序呢?这是因为,在荀子看来尽管每个人都有成为“圣人”的潜质,但是在现实中注定有“小人”与“君子”之分,并且是“小人”占大多数,而“君子”则是少之又少。荀子明确地讲:“故小人可以为君子而不肯为君子,君子可以为小人而不可为小人。小人、君子者,未尝不可以相为也,然而不相为者,可以而不可使也。”(《荀子·性恶》)也就是说,作为“小人”是不会主动地去认识并遵循“礼”的,他们只会顺从自己的欲望来行事,显然不能将社会实现和平的希望寄托在他们身上,而只能寄托在个别的“圣人”身上。
然而,如何来克服“小人”的欲望,以使他们不因自己的私欲来破坏和平的社会秩序呢?荀子给出的措施是:“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荀子·富国》)正如美国汉学家本杰明·史华兹(Benjaminl. Schwartz)在评价荀子社会思想时所讲的:“在治理整个社会时,甚至在最好的时代,‘教化’也必须通过赏罚措施来执行。”[6](P410)于是,治理社会的重任落在“圣人”身上的同时,就必须赋予他们一种绝对权力,才有可能来保障赏罚措施的推行。因此,在荀子那里,“圣人”必须同时具有一种“绝对权力”,才有可能推行自己的礼义,通过“圣人制礼”的方式,自上而下地使人类走出“自然”的纷争状态。
(二)霍布斯的“君权”路径
与荀子自上而下的“君权”路径不同,霍布斯对“君权”的论证采取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霍布斯认为每个人天然具备追求和平的“理性”,于是每个人都会自愿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相互之间达成一种契约关系以求得和平。然而,霍布斯同时又认为,这种契约关系必须依靠外在强制力量的约束才有可能真正生效,这种外在强制力量便是“君权”。质言之,在霍布斯那里,契约关系首先是由个体之间所达成的,“君权”只是契约生效的外在保障,这无疑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路径。
霍布斯认为,尽管人类容易陷入“自然”的纷争状态,但是人类同时又具有理性的自然律:“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2](P89)追求和平之所以会成为一种自然律,霍布斯认为人类天然具备倾向于和平的理性,正如施特劳斯(Leo Strauss)所讲:“保存生命是首要的善,这一点可以被理性确认,而且只有在理性那里才能得到确认。”[7](P18)因此,人们必然利用这一理性,想尽一切办法达成和平。
霍布斯紧接着认为,人们通过权利的相互转让形成一种契约关系,和平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2](P98-99)然而,霍布斯同时又认为,这种契约关系很容易因为双方的相互不信任而失效,要想生效则必须依靠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单纯的自然状态下(也就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下)只要出现任何合理的怀疑,这契约就成为无效。但如果在双方之上有一个共同的并具有强制履行契约的充分权利与力量时,这契约便不是无效的。”[2](P104)
因此,为了保障契约的有效性,人们便通过授权的方式使权力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集体身上,建立一种外在强制力量:“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是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2](P131-132)而霍布斯是倾向于将权利授予个人,建立一种君主国的,这是因为他坚信:“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进也最大。”[2](P144)无疑对作为个体的君主而言,国家的兴衰直接关涉其个人利益,因而更有理由推进国家的公共利益。由此,霍布斯便完成了对“君权”合理性的论证。
通过依靠“圣人”与“君权”的保障,人类最终从“自然”的纷争走向了和平,荀子与霍布斯寻求建立一种和平社会秩序的理论也得以完成。然而,这种理论总体上的完整性,并不代表其逻辑上的严密性,其实,在二者实现和平的进程中,“自由”问题始终像一个幽灵纠缠其中,荀子与霍布斯都没有很好地解决“和平”与“自由”之间存在的问题。在依靠“圣人”与“君权”而实现的和平局面下,“自由”如何可能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也引发了后人对于“自由”的无限思索。
(一)荀子对“自由”的遮蔽
由于生活时代与文化环境的影响,荀子并没有提出“自由”这一概念,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圣人制礼”的方式实现一种社会的和平稳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对“自由”问题的思考。
首先,在荀子描绘的纷乱的“自然”状态中,人类根本谈不上“自由”,人们首先应该解决的是生存的问题,而不是“自由”的问题,只有和平的社会秩序才能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于是人们普遍追求一种“群居和一”的社会。荀子认为只有通过“圣人制礼”才能实现一种和平的社会生活,荀子的“圣人”也就是其理想的“君主”。正如美国汉学家倪德卫认为:“对荀子来说,道(它是儒家之道)是一种道德生活,也就是一种接受社会的规则、标准、约束,并满足人们正当的欲望和使这些欲望保持控制的社会生活。”[8](P106)君主通过“礼义”的规范约束作用,来使人类走出充满纷争的“自然”状态,显然在荀子描绘的“自然”状态中,没有任何有关“自由”的萌芽。
其次,荀子的“圣人制礼”要求个体完全遵循“圣人”制定的“礼”的标准而行动,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个体自由。“圣人制礼”采取的是“以己度人”的方式,荀子讲:“圣人者,以己度者也。”(《荀子·非相》)由此可见,一切“礼”的标准完全是从“圣人”那里产生的,由于“圣人”首先也是作为个体而存在,以个体所认定的“礼”的标准是否适合于每一个人便成为一个问题。从本质上来讲,这是因为荀子忽略了个体之间的差异,完全是以君主为中心,采取一种“推己及人”的方式来实现社会的稳定。这种“推己及人”的方式显然是存在严重弊端的,很容易压制个体的自由,正如许建良先生认为的那样:“在人己关系上,儒家强调的首先是自己,纳入视野的也首先是自己,从而从自己向外推至他人,直至天下,自己是儒家道德的坐标原点,显示的是自己本位主义的价值体系。”[9](P31)于是,问题便产生了,当掌握绝对权力的君主从自己本位出发时,必然忽略个体的差异性,极容易导向专制主义,“自由”也便成为镜花水月。谭嗣同如此激烈地批判荀子所导致的君主专制思想:“彼为荀学而授君主以权,而愚黔首于死,虽万被戮,岂能救其卖孔之辜哉?”[10](P170)谭氏所认为的“愚黔首于死”显然就是君主专制对个体自由的戕害。质言之,在荀子那里,从君主个体性出发的权力,必然忽略其他众多个体的诉求,从而对个体自由形成了一种遮蔽,极容易导向现实政治中的君主专制,从而从根本上压制个体自由。
(二)霍布斯“自由”的困局
相对于荀子而言,霍布斯明确提出了“自由”的概念,他认为:“自由一词就其本义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对无理性与无生命的造物和对于有理性的造物同样可以适用。”[2](P162)按照这种“自由”的定义,霍布斯认为人民只有在法律未加规定的行为中才有自由,其余的一切行为则必须服从于“君权”,而“君权”则几乎是一种完全“自由”状态。霍布斯的“自由”观在理论上同样存在两个无法解决的难题:其一,主权君主的行为有可能违反公道而违反自然律,也就是说君主“自由”极有可能伤害人民的利益,霍布斯对此没有提出很好的解决方案,而只将之诉诸并无实质约束力的上帝;其二,霍布斯在强调“君权”绝对性的同时,也给个体保留了无限“自由”的可能性,并且这种可能性一旦成为现实,就很容易导向个体与国家的对立,这便与霍布斯建立“利维坦”的初衷相悖,这充分显示了霍布斯“自由”观的复杂性,凸显出了“自由”的困局。
首先,霍布斯认为“君权”具有绝对的“自由”,除了服从自然律之外不受任何约束。霍布斯讲:“主权代表人不论在什么口实下对臣民所做的事情没有一件可以确切地被称为不义或侵害的;因为每一个臣民都是主权者每一行为的授权人,所以他除开自己是上帝的臣民,因而必须服从自然律以外,对其他任何事物都绝不缺乏权利。”[2] (P165)“君权”的这种“自由”很容易对人民的利益造成伤害,霍布斯也承认一个主权君主完全有可能处死一个无辜的臣民,即便如此,君主的行为也不能称为不义,因为君主只对上帝负责。可惜的是,在霍布斯那里,上帝只是一个虚设的概念,对君主的行为其实不具备任何约束力,正如艾克文(Aegwynn)先生所讲:“臣民的这一自由是没有保障的,因为它依赖于法律的沉默,而主权者却是不受制于法律的。”[11](P154)“上帝”并不具备对君主的法律约束力,于是,在某种程度上君主便成为了最高的“上帝”,现实往往是君主的自由导致人民的不自由。
其次,尽管霍布斯非常强调“君权”的绝对性,然而“君权”却并非坚如磐石,个体无限“自由”的可能性,随时都有可能动摇“君权”。霍布斯明确地讲:“一般来说,人们在国家之内由于畏惧法律而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为。”[2](P163)也就是说人们有不遵从法律的自由,人们之所以遵从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畏惧。这种畏惧感一旦消失,个体与国家的对抗就不可避免,这在个体生命受到国家威胁时表现得最为突出:“如果有一大群人已经不义地反抗了主权者或犯了死罪、人人自知必将因此而丧生,那么这时他们是不是有自由联合起来互相协助、互相防卫呢?当然有,因为他们只是保卫自己的生命,这一点不论有罪没罪的人都同样可以做。”[2](P170-171)个体保存自身生命的“自由”,极有可能在瞬间消解“君权”的绝对性,正如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所讲:“法律的约束力并无力量在真实意义上(而只能在隐喻意义上)捆住或锁住我们,从而真实地夺走我们就‘自由’之本义而言的自由。”[12](P172)
由此可见,个体无限“自由”的可能性也时刻危及着苦心建立起来的“利维坦”,个体与国家极容易陷入一种对抗状态,导致国家的瓦解。
荀子与霍布斯都以“自然”为起点来考查人类社会,认为“自然”必然导向纷争,为了走出“自然”的纷争状态,二者分别将希望寄托于“圣人”与“君权”,从而实现一种和平的社会秩序。不同的是,荀子与霍布斯实现社会和平的路径并不一致:荀子运用的是“圣人制礼”这一自上而下的方式,而霍布斯运用的是“契约”这一自下而上的方式。然而,在实现社会和平的过程中,“自由”问题越发凸显出来:在荀子那里,“圣人制礼”的方式最终导致了对“自由”问题的遮蔽,无形中压制了个体自由;而在霍布斯那里,“自由”界限的模糊性导致了个人与国家的紧张状态,导致了“自由”的难解困局。荀子与霍布斯理论中悬而未决的“自由”难题,引发了后人对“自由”问题的无限思索。
[1] 王先谦.荀子集解[M].沈啸寰,王星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3.
[2] 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3] 王天海.荀子校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4] 马歇尔·米斯纳.霍布斯[M].于涛,译.北京:中华书局,2002.
[5] 林宏星.《荀子》精读[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6] 本杰明·史华兹.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M].程刚,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7] 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M].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8] 倪德卫.儒家之道:中国哲学之探讨[M].万白安编,周炽成,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9] 许建良.先秦儒家的道德世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10] 谭嗣同.仁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11] 艾克文.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12] 昆廷·斯金纳.霍布斯与共和主义自由[M].管可秾,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
[责任编辑陈萍]
Nature, Peace and Freedom:A Comparative Study on Xunzi and Hobbes’s Political Philosophy
WEI Fu-ming, SUN Xu-peng
(School of Humanities, 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211189, China)
Xunzi and Hobbes are important representatives of Chinese and western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same thoughts are: both Xunzi and Hobbes start from “nature”, and think that “nature” leads to war. They hope to achieve peace through "sage" and "regality"; The differences are: the path to achieve peace are different, Xunzi prefers the way of "Sage formulating Li" from top to bottom; and Hobbes prefers the "contract" from bottom to top. However,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peaceful social order, "freedom" is a problem. Xunzi and Hobbes did not give good answers, but have triggered infinite thoughts on "freedom".
Xunzi; Hobbes; nature; peace; freedom
2015-04-26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4ZDA01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和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KYLX-0070)
魏福明,男,山东昌邑人,哲学博士,东南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政治哲学研究。
【哲学研究】
B089
A
10.16152/j.cnki.xdxbsk.2016-0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