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中“可”“不必”的使用方法
“可”“不必”用于陈述型条款中,表示在标准的界限内所允许的行动步骤或做法。用“可”“不必”表示出某种“允许”的情况时,常常需要给出限定的条件。
“允许”与“推荐”有很大的区别:推荐型条款是标准起草者希望使用者按照建议去做的;而用允许的动词表述的陈述型条款,标准起草者可能并不希望使用者去做允许的事。
在有些特殊的情形下,“可”用“可以”“允许”“不必”用“无须”“不需要”作等效表述。例如:1)根据需要,目次页可用1种以上的语言给出。2)期刊可出版增刊。3)每一条参考文献的结尾可用“.”号。4)中文信息处理中的人名索引,可以把姓的字母都大写,声调符号可以省略。5)根据技术处理的特殊需要,必要的场合(如公民护照、对外文件和书刊等),大写字母ü可以用YU代替。例如:Lü(吕)全大写时用LYU代替,常见的用LV代替是错误的。6)十进倍数或分数单位还可以和其他单位构成组合单位。如,km/h。